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研究,笔者认为,只有加强和完善 ODR 立法,明确 ODR 的地位和相关制度,加强对 ODR 机构的认证和 ODR 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定统一的 ODR 纠纷解决规则,建立一个以网络力量执行为主,以社会力量执行为辅,以司法强制执行为最后保障的多层次的执行体系,才有可能解决ODR 的执行问题。从而能使消费者乐于采用 ODR 程序来解决纠纷,进一步推动 ODR的发展。
一、ODR 的内涵及执行规定
(一)ODR 的内涵
ODR,英文全称为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翻译成中文即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综合运用谈判、调解和仲裁等多种手段,通过网络平台和网络信息技术在线解决当事人之间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①有的学者认为 ODR 还应当包括在线法院,如高兰英就提出 ODR 既包括法院外 ODR,也包括在线法院程序。②但笔者认为,ODR 作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在互联网时代的新产物,是 ADR在网络世界的运用,仍应当是诉讼以外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线法院的调解、诉讼活动仍然是属于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故不应当包含在 ODR 当中。
ODR 因为高度依赖互联网技术,在解决电子商务纠纷上具有其独特的优势:
首先,ODR 具有成本低廉、高效便捷的优点。ODR 程序主要在网上进行,当事人主要通过 email、虚拟聊天室或者网络聊天工具等网络工具和技术进行沟通与交流,不受时间约束,只要有时间就可以在网上表达意见、出示证据,随时可以启动纠纷解决程序。当事人能够有效地利用时间,也可以节省如交通费、误工费等实际面谈或线下协商、调解可能会产生的费用,从而降低了双方当事人为解决纠纷可能需要付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其次,ODR 有利于保障交易公平,促进经济发展。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和经营者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等的位置。相对于经营者来说,消费者通常都处于较为劣势的地位,受到时间和经济能力的限制,一般很难通过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去寻求救济,因此其权益很难得到保障。然而当前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人数日益增多,如果他们在网上交易中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就可能会对电子商务丧失信心,进而会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而 ODR 程序成本低廉、高效便捷,这就使得当事人在解决纠纷时所需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不再是影响纠纷解决的重大因素, 消费者可以通过 ODR 程序保障其权利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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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DR 的类型
一般而言,ODR 可分为内部解决方式和外部解决方式。各电子商务网站内部设立的各种纠纷调解中心、仲裁庭、在线申诉机制等均为内部解决方式,而在线协商、在线调解和在线仲裁等在线非诉讼程序一般为外部解决方式。
在我国,如淘宝商城、京东商城等电子商务网站内部设立的纠纷解决方式即是 ODR内部解决方式的一种。消费者在电子商务网站购物后一旦发生纠纷,更偏向于用低成本、高效率的方法来解决纠纷。一般情况下,消费者都会主动与经营者进行协商,如果与经营者达不成协议,消费者就会找到电子商务网站的客服,请求其介入。而电子商务网站的客服在接到消费者的申请后,会找到经营者了解情况,居中斡旋,促使双方达成共识,谋求一个好的纠纷解决方案。类似于这种的电子商务网站内部设立的纠纷解决方式,比起外部解决方式具有其独特的优势,比如内部解决方式容易联系到双方当事人,也更加贴近双方当事人。因此,使用这种方式比起使用外部第三方 ODR 机构来处理纠纷最加具有优势。消费者要在某一个电子商务网站上与经营者进行交易,首先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要遵守该电子商务网站内部设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这样不仅可以引导双方当事人诚信交易,也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发生争议以后通过 ODR 程序来解决纠纷,更有利于 ODR处理结果的最终执行。网站内部的纠纷解决方式中有许多可以保证 ODR 处理结果的得以执行的方法,且各种执行方法的可行性也比较高。比如,电子商务网站可以采取的执行规定有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资格,或者限制经营者的交易行为等,这些方法都能够迫使经营者乖乖地执行 ODR 处理结果。经营者在权衡利弊之后,一般都会愿意自动履行 ODR 处理结果。
在线协商,是指网上经营者与消费者在利用网络工具营造的协商环境下进行交谈。网络信息技术可以避免经营者和消费者面对面协商所需要付出较高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便利。当双方当事人就网上交易发生了纠纷,其中一方当事人(主要是消费者)就可以向 ODR 机构提出在线协商的申请。而当该申请被 ODR 机构受理,ODR 机构就会开始联系另一方当事人。只要另一方当事人也同意采用在线协商服务,ODR 机构就会为双方当事人创造出一个进行私密对话的空间。如果没有第三方人员参与,只是双方当事人利用 email、虚拟聊天室或者网络聊天工具等方式对纠纷进行协商解决,则为辅助型在线协商。若双方当事人利用第三方电脑程序运算出纠纷解决的方案进行协商,则为自动型在线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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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 ODR 执行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ODR 立法不完善
1.ODR 专门立法缺失
目前 ODR 的法律地位、ODR 相关实体与程序问题都没有在法律上予以明确。我国对于 ODR 仍存在立法缺失、无法可依的情况。
2018 年立法通过的《电子商务法》所指的 ODR 仅指电子商务经营者或电子商务网站内部所设立的纠纷解决方式,不包括中立第三方设立的的纠纷解决方式。这样的规定太过于简单,远远无法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且该法中也没有明确 ODR 机构的设立和认证条件、ODR 从业人员的资质、ODR 的程序规则等内容。
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纠纷在线解决方式的法律依据不多。当前可用于处理电子商务纠纷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保护法》。但这些法律都没有对 ODR 进行实质性的规定。《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电子商务模式规范》、《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虽然提供了规范电子商务网站和平台及其交易的规则,但也没有任何关于 ODR 的规定,而且都属于部门规章,效力层次较低。
2.配套法律需要修改
(1)《合同法》对协议管辖格式条款的效力不明确
我国的《合同法》中规定,如果订立合同时采用的是格式条款,那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本着公平的原则来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且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来提请另一方当事人要注意限制或者免除其责任的条款。且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利用格式条款来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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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DR 执行方法欠缺
当前我国的 ODR 机构已经采取了一些执行方法来保障 ODR 处理结果的实现,但是方法和作用非常有限。虽然有的电子商务网站或 ODR 机构已经采用了类似于颁发信赖标章的措施,比如众信中心,但由于没有一个权威的官方机构来颁发,信赖标章的权威性不高,即使被剥夺,造成的影响也不是很大。
就内部解决方式而言,其执行方法仅限于在电子商务网站内部。比如,电子商务网站内部设立的 ODR 程序在处理争议时,由于很难准确计算出损失大小,也就很难判断出某些瑕疵是否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所以通常只能对尚未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瑕疵采取减少价款的处理方式。《合同法》规定除了除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和继续履行合同之外,如修理、重作、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很难在 ODR 中得到运用。再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双倍返还价款的救济方式也没有予以运用。
就外部解决方式而言,除了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外,其他的 ODR 处理结果基本上没有执行的方法,只能依靠当事人的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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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域外 ODR 的执行规定………………………12
(一)在线仲裁裁决书执行的主要原则……………………………12
1.以网络力量执行为主…………………………12
2.综合运用多样化手段………………………12
四、我国 ODR 执行规定的完善建议………………………17
(一)完善 ODR 立法…………………17
1.修改《电子商务法》或进行 ODR 专门立法………………………17
2.修改与 ODR 配套的法律法规…………………20
四、我国 ODR 执行规定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 ODR 立法
到目前为止,无论是我国还是世界范围内都还没有统一的 ODR 标准,也缺乏相关法律的保障,这使得 ODR 缺乏官方的权威性。另外,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导致 ODR 的结果不具有执行力,若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就会导致 ODR 处理的结果犹如白纸一张,毫无意义。因此,必须首先完善 ODR 的相关立法,使其结果具有合法性。
1.修改《电子商务法》或进行 ODR 专门立法
笔者建议修改《电子商务法》,明确中立第三方设立的外部纠纷解决方式的合法地位,并在《电子商务法》中明确 ODR 机构的设立和认证条件、ODR 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ODR 的程序规则、ODR 的执行措施等等。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纠纷的复杂性,以及在线纠纷解决程序的专业性,也可以制定单行法规来对 ODR 进行规制。
(1)ODR 机构的认证
笔者认为,设立 ODR 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ODR 机构应当具备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在 ODR 机构的设立、运营过程中,有可能会出现违约、欺诈、侵权的行为,有可能对使用该 ODR 程序的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只有 ODR 机构具备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才能确保其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第二,ODR 机构应当具备一定资质的 ODR 从业人员。ODR 机构不仅依托于网站,还需要具备一定资质的 ODR 从业人员参与到 ODR 程序中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因此,ODR 机构中必须包括一个合格的 ODR 从业人员团队。
第三,ODR 机构应当具备一套明确、清晰的解决争议的程序规则。程序规则必须公平、中立而且高效,ODR 机构应当将程序规则在 ODR 机构网站或电子商务网站上予以公布,方便当事人获取并能够充分了解其程序规则。当事人有权利去选择其认可的程序规则,这实际上也就是当事人对 ODR 机构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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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当前是电子商务时代,世界各国都在大力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ODR 为网上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提供了一个更加便宜、便捷,也相对公正的争议解决途径。ODR 融合了和解、调解、仲裁等争议解决途径,具有灵活性、开放性、经济型、公平性、相对较弱的对抗性等特点,是保护消费者权益、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理想形式。而且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一些离线纠纷也开始倾向于选择 ODR 程序来解决,
ODR 已经成为 ADR 中重要的方式之一。
不可否认,近年来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繁荣发展,我国的 ODR 已经在不断的发展与完善。然而,ODR 处理结果是否能够得到执行直接影响到 ODR 的权威性,如何解决ODR 处理结果的执行问题仍然是 ODR 发展过程中的一大难题。笔者认为,只有加强和完善 ODR 立法,明确 ODR 的地位和相关制度,加强对 ODR 机构的认证和 ODR 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制定统一的 ODR 纠纷解决规则,建立一个以网络力量执行为主,以社会力量执行为辅,以司法强制执行为最后保障的多层次的执行体系,才有可能解决ODR 的执行问题。从而能使消费者乐于采用 ODR 程序来解决纠纷,进一步推动 ODR的发展。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