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故意杀人案免死因素概述
(一)“免死”因素中的法定量刑情节
我国关于故意杀人案存在如下法定量刑情节:自首、累犯、立功、未遂、刑事责任能力、主从犯等,笔者从选取的 182 份刑事判决书中没有发现一例是有立功法定量刑情节的,故在本文中不做分析,笔者对其他法定量刑情节对故意杀人案的量刑作出如下统计分析:
通过上述统计表分析,笔者发现在这 182 个故意杀人案绝对“免死”的法定量刑情节中,仅有三种法定量刑情节是 100%“免死”的:未遂共有 3 例,从犯共有 3 例,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共有 14 例,其他的自首、累犯、主犯属于相对“免死”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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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死”因素中的酌定量刑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主要是以审判人员经验为主,根据行为人危害性以及危害程度来作出酌情判定,此类判决往往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7笔者在总结这 182 份刑事判决书中发现,裁判者在故意杀人案件中,都会考虑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具体的案件事实,笔者归纳了以下几种酌定量刑情节:被害人过错、赔偿积极性、是否得到受害人家属谅解、危害结果、犯罪性质等,这些量刑情节在裁判文书说理及结果上都会显现出来,此外,裁判者还会考虑犯罪前科、特殊身份关系等酌定情节,因不具有代表性,故笔者只论述总结前六种酌定量刑情节对故意杀人案中“免死”的影响。
1、被害人过错。这里所指的过错主要是指主观行为,简单而言就是在犯罪活动中,被害人是否存在主观过失,对行为人合法权益产生危害,从而诱发行为人的杀人动机或行为。8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下文简称《纪要》)中提到,在审理故意杀人案件中,既要考虑被害人受害情况,是否导致死亡,也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案件进行整体分析。如果在审判中发现被害人在其中存在过失行为,那么在司法审理中需要酌情处理,通常不能直接判处死刑并执行。《纪要》是我国首部将被害人过错纳入刑事量刑体系的规范,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互动性较为显著的案件,在矛盾中被害人具有过错行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从而影响量刑,尤其是在可能适用死刑的案件中。
由此可见,被害人行为活动也是故意杀人案判决的影响因素之一,如果被害人在其中存在主观过失行为,那么可以作为行为人从轻量刑的依据。在笔者研究的 182 份刑事一审判决书中,共有 24 个被害者被认定为具有过错,占比约 13%,可知司法实践故意杀人案中,认定被害人者过错的比例是很小的,一般被害者并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其中严重过错的只有 1 例,一般过错的有 23 例。其中适用死刑的共有 7 例,“免死”判决共有 17 例,“免死”判决占比 71%,所以被害者具有过错是故意杀人案“免死”的重要因素,影响很大。根据《纪要》规定和数据分析可知,被害者过错是故意杀人案的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其降低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所以在立法上规定对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要慎重使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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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故意杀人免死因素适用的意义
(一)废除死刑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国际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刑罚的惩罚力度逐渐下降,在现有阶段,多数国家不再采取死刑。死刑废除虽然是一种必然趋势,但是就我国目前发展现状来看,还不存在废除死刑的条件,对于具体废除时间尚且难以判定。废除死刑在现有阶段是难以落实的,这与我国基本国情密切相关,尽管如此,国内关于废除死刑的研究却并未停止,而且废除死刑受到了广泛关注。我国学者赵秉志在研究中提到,可以从三个方面来逐步实现死刑的废除,首先,在小康水平全面实现之际,即到 2020 年,将非暴力犯罪剔除到死刑罪名之外;其次,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相对成熟时,将一些非致命暴力犯罪排除在死刑名单之外;再次,在我国社会文化政治达到相对高度时,对死刑进行彻底废除,真正构建文明富强的新中国。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在 2011 年颁布实施,此次修订中将 13 项非暴力犯罪剔除到死刑之外,这是我国废除死刑的重要举措之一。该规定实现了死刑范围的进一步限定,对于废除死刑具有重要的意义。故意杀人属于暴力犯罪,危害性大,所以,在死刑废除过程中也将处于最终环节,在其他类型死刑废除之后,才会考虑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废除问题。在现有发展阶段,我国还不适合完全废除死刑,尤其是在故意杀人罪方面。所以,目前需要在死刑免死因素方面进行深入探究,以降低死刑的适用范围,同时为我国进行死刑废除的研究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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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利于完善故意杀人罪的立法缺陷
通过对故意杀人罪的理论研究可知,故意杀人是一种比较恶劣的行为,是对他人生命权利的剥夺,因此,在立法初期,立法者为了有效惩处这种犯罪行为选择极刑的方式对故意杀人行为进行判决。当然,这是立法者的初中,但是在实践活动中,受到了学者以及司法实践主体的重视,并未将所有故意杀人罪统一以死刑判定,而是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为人主观行为以及被害人情况来对案件进行具体判定。不过,在法律条文中,这些内容没有详细列举,只是简单的在刑法当中进行陈述,这种立法较为粗糙,在司法实践当中容易引发诸多问题。
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判定情景,不同国家对应的标准是不同的,其中日本在其颁布的《日本刑法典》中主要通过分类方式对杀人犯罪进行了具体划分,并明确对应犯罪类型的惩罚方式。俄罗斯在上世纪末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刑法》中对侵害他人健康、性命罪进行了规定,同时运用列举方式对故意杀人的类型进行了划分,此外,在刑法适用方面也进行了具体阐述。在杀人罪情景划分方面,法国根据杀人情景设定了投毒式杀人、故意杀人、杀害婴儿等不同类型。《模范刑法典》是美国颁布的法典,关于杀人罪方面,该法典将其分为故意杀人、谋杀、过失杀人等类型,而且对不同类型犯罪的成立条件、构成因素、适用范围等作出了详细说明。《刑法典》是加拿大颁布的刑法,在杀人罪方面,依据情景划分为受罚杀人以及不受罚杀人两种情景,此外,对两者情景下的杀人行为又进行了细分。”11我国主要通过列举的方式来对杀人罪情景进行界定,在对以上国家的法律条文分析中发现,国外在杀人罪适用范围方面、划分方面是相对详细的,而我国在这些方面较为模糊,规定内容相对笼统,尤其在刑法判定方面,幅度相对广泛,惩罚最小为 3 年,最高为死刑,同时缺乏对应的实施细则,这给司法实践活动带来了诸多隐患。由此可见,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尚存不足,在立法方面存在诸多弊端,不利于司法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关于故意杀人罪而言,立法层面也存在一定模糊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就容易发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影响司法公平性、权威性。针对我国刑法存在的缺陷,必须要进行不断完善,特别是针对故意杀人犯罪,要对死刑适用范围以及具体实施标准进行明确,只有如此,才能健全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司法审理效率,维护司法权威性,避免悲剧的发生。所以,在限制死刑适用过程中,完善立法是基础和前提,要通过对立对具体的执行细则以及量刑标准进行界定,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这样司法人员的工作效率才会更高,司法权威性才能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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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杀人罪在立法上存在缺陷...................................17
(二)以危害结果作为判处死刑的重要条件......................18
(三)重视运用从宽情节,较少运用从严情节..................................19
四、免死因素适用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21
(一)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思想........................................21
(二)法律适用规定过于简单、笼统........................21
(三)外界舆论和司法者个人因素的影响...............................22
五、我国故意杀人案免死因素适用的的未来路径.......................................26
(一)明确“免死”因素适用标准,坚实法官量刑依据.......................................26
(二)变量刑“减法”机制为“加法”机制.......................................26
(三)建立严格的死刑从严以及指导性的从宽情节体系..................................27
五、我国故意杀人案免死因素适用的的未来路径
(一)明确“免死”因素适用标准,坚实法官量刑依据
从我国现有刑法内容来看,在“免死”因素方面相对分散,没有统一的法律条文,而且现存条文内容较为模糊,缺乏准确性,在适用方面存在一定不足。现有不足使得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说理空间相对较大,当然,这也称为舆论矛盾所在。本文认为,在“免死”因素运用过程中,尽管需要对整个案情进行考量,对其中的所有情节进行分析,但对于立法者而言,通过立法的完善能够明确“免死”因素犯罪,并将“累犯、自首”等情节纳入其中,确定统一规范的标准。首先,明确死刑范围,对于非死刑内容要将其提出死刑范围,比如,可以将那些危害性小、情节不严重、悔罪积极的情节排除在死刑范围,并坚持从宽处罚的基本原则,形成完善的免死因素体系;其次,对必须判定死刑的情节进行筛选,并进行统一规定,比如,故意杀人行为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的情节纳入其中,形成死刑判定的主要依据。这样就能够有效区分“免死”因素,可以更好帮助法官进行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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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针对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罪裁判不一的乱象,笔者以 J 省 182 份故意杀人案判决书为研究对象,对实践中故意杀人罪“免死”因素适用状况进行了统计学分析,重点总结在故意杀人案中“免死”的各种法定及酌定因素,并分析了现有阶段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存在的不足,最终制定解决方法和完善建议。此类研究方法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统计的严谨性和分析的科学性。
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通过对这些案例的量刑结果进行分析,总结出故意杀人案“免死”因素的特征,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故意杀人罪死刑裁量过程中如何规范适用量刑情节提出自己建议。希望对规范故意杀人案裁判有所脾益。
通过本文研究,目的是为废除死刑提供参考依据,降低死刑的发生概率,运用客观、公平、准确的方式,来确定“免死”因素,在避免死刑的基础上,有效惩罚犯罪分析,维护社会正义。
同时,通过死刑适用因素的界定来规范法官行为,减少法官自由裁量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于笔者知识水平有限,研究内容较为复杂,所以,在研究中尚存诸多缺陷,未来会继续努力,深化研究,完善论文内容。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