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从历史的发展看,打造科技强国一直是我国坚持的目标,“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工智能技术自 2016 年进入人们的视线开始,以迅猛的势头蓬勃兴起,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指纹解锁识别、自动驾驶、人脸识别功能、人工智能机器人等技术已经存在和应用于人类的社会生活实践中,人工智能一方面引领着世界技术进步的方向,另一方面改变着人们生活,甚至会促使社会关系发生变化。
其中备受热议的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下的产物——自动驾驶汽车,起源时间上可以追溯到 20 世纪 50 年代。美国某公司通过不断研究,开发出世界上第一台自动引导车辆,是美国人工智能技术迈向汽车产业的一大步。从过去到现在,各个国家对于自动驾驶技术的研究表现出相当大的热情,各个国家也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人力来发掘这项技术所能带来的利益,比如美、德、日、英国等。其实,自动驾驶汽车的核心技术在于车辆内安装的人工智能系统,其中美国的 NavLab、德国的 Va MoRs- P、我国的吉林大学 JUTIV、国防科技大学的 CITAVT 等系列系统,其衍生出来的自动驾驶汽车都是当时非常优秀的自动驾驶汽车科技产物。我国自动驾驶的发展也有一定的时间,其起源于 20世纪 80 年代末期,在国家规划的“八五”时期,经过国内许多重点大学的共同研制,诞生了我国自动驾驶的第一辆样本车辆 ATB-1,最高时速超过 20km/h。随着技术越来越成熟,逐步研制出自主地面车辆,即 ATB-3。
在立法层面上,国外自动驾驶汽车的相关法律规定较完善,2014 年欧盟发布了欧盟机器人研发计划。2016 年美国发布了《国家人工智能研究和发展策略规划》,紧接着到下一年,美国众议院便正式通过了“自动驾驶法案”,旨在为自动驾驶汽车划定相关权限,完善监管体系。①2017 年法国发布了《人工智能战略》,同年 8 月,英国出台《联网和自动驾驶汽车网络安全关键原则》。除了这些国家之外还有很多国家也在完善关于自动驾驶技术的相关立法和相关设施建设,旨在更好地发挥人工智能对社会的有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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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国内文献综述
国内对于自动驾驶汽车这一社会热点问题,学界给予了高度关注。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法律问题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是自动驾驶汽车侵权主体的确定;第二是自动驾驶汽车侵权归责原则的适用;第三是自动驾驶汽车侵权不同主体责任的承担,厘清侵权责任的分配。
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侵权主体的法律地位,我国学界目前多数观点赞同自动驾驶汽车侵权适用产品责任的观点,将自动驾驶汽车认为是产品,是民法上的“物”。首先自动驾驶汽车与人工智能技术是密不可分的,王利明教授认为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一种特殊的智能机器人,不应摒弃传统的民法学理论,将其规定为民事主体。①传统的民事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机器人并不包含在内,也不能被拟制成“人”。其本身是人类为更好地享受驾驶服务创造的客体,受人工智能的系统算法拘束,不具备“人”的大脑,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不能独立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冯珏教授则认为假如把人工智能类比法人的话,法人只能借助于自然人才能从事民事活动。②人工智能可分为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他认为现阶段尚处于弱人工智能阶段,传统上还是将自动驾驶汽车看成“物”,认为其不具有法律人格,这类观点可总结为客体说。当然也有少数学者对此持怀疑态度,就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分级来说,等级高的自动驾驶汽车具备高度或者完全的自动驾驶智能系统,能够独立的收集驾驶环境信息作出驾驶决策,故应赋予其法律人格。江溯教授的观点是认为自动驾驶汽车处于高度自动化阶段必须要确立其法律地位,否则就会给路测和法律责任认定等造成困难。①司晓教授、曹建峰学者认为可以类比法人来论证主张给予人工智能机器人以法律人格。②总体来说支持赋予自动驾驶汽车以法律人格,拟制成“人”,赋予其可以独立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这类观点可总结为主体说。
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侵权归责原则的适用和不同主体的责任承担这两方面,袁曾教授在其《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一文中,提出人工智能的“有限人格说”,指出其发生侵权事故后的责任应根据实际情况归属于制造商或使用者承担。于雪锋教授在其文章中指出必须要厘清侵权事故发生后的责任分配原则。③吴桂珍的《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问题研究》、李宗祥的《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问题研究》、周新新的《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责任问题研究》等在文章中纷纷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可见人们对自动驾驶汽车这一新兴领域的关注。国内的互联网产业,诸如百度、腾讯、360 等企业对于自动驾驶、人工智能领域的产业也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科技力量促使其日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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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基础理论
2.1 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
自动驾驶汽车是一种集合人工智能系统、互联网、物联网、通信技术等先进科技为一体的新型汽车。①这种汽车主要依靠车内搭载的人工智能计算机系统和诸如实时定位、信号传输、图形处理、自然语言交互及交通预警等精密电子传感器来处理交通信息,进行驾驶决策。
自动驾驶汽车是现代人工智能技术产生的新兴产物。在 2018 年 4 月 3 日,我国发布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其中称自动驾驶汽车为“智能网联汽车”。目前国内各个互联网公司,比如百度公司早在 2017 年就宣布开发搭载人工智能系统的自动驾驶汽车,并且截止到 2019 年 7 月已经初具规模,和各大汽车公司比如宝马、特斯拉、丰田、长城公司等达成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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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分级及其法律意义
国际汽车工程协会(简称 SAE)将自动驾驶技术划分为以下几个等级,分别是:无自动化阶段—非自动(Level 0);驾驶辅助阶段—驾驶员辅助(Level 1);有条件的自动化阶段—部分自动(Level 2)、有条件自动(Level 3);高度自动化驾驶阶段—高度自动(Level 4);全自动化驾驶阶段—完全自动(Level 5)。(具体划分标准见表 1-1)
当前,汽车的数量与日俱增,交通事故频发,数量也不断增加。传统的人工驾驶机动车由于受驾驶员主观因素的影响,驾驶行为具有不可控的属性和不可预见性。但是随着自动驾驶汽车的兴起,自动驾驶技术正处于从驾驶辅助阶段走向高度自动和完全自动化的阶段,结合人工智能技术,自动驾驶汽车作为近年来迅速发展的新型汽车,其最大的特点在于解放司机,驾驶行为不再依赖人工操作而主要依赖于人工智能系统的操作,大大降低了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提高驾驶的安全性,使得使用人同时获得安全和舒适的双重乘车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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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现行法律规定与不足 ···················· 10
3.1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现行法律规定 ··························· 10
3.1.1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 ························· 10
3.1.2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 ······················ 10
第四章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比较分析 ······················· 17
4.1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域外法律规定 ·························· 17
4.1.1 美国 ······························ 17
4.1.2 德国 ································ 17
第五章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 21
5.1 自动驾驶汽车主体地位之否定 ···························· 21
5.2 明确自动驾驶汽车的归责原则 ······················· 22
第五章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5.1 自动驾驶汽车主体地位之否定
民事主体是能够依据自身独立的意志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实体,目前学界尚未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形成统一的观点,我国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相关立法也尚未成熟,应尽快建立、完善相关立法,明确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主体地位。
自动驾驶汽车的核心在于其搭载的人工智能系统,但人工智能也有强弱之分,所以根据人工智能的强弱将自动驾驶汽车进行了等级分类。对于弱人工智能而言(上述表 1-1中的 Level 0、Level 1、Level 2、Level 3 等级的自动驾驶汽车),其没有独立的意志,不具备成熟的判断能力以及对驾驶行为造成后果的认识能力。如今,虽然自动驾驶汽车能够独立自主分析道路情况,但这些不能完全说明人工智能系统已经具备独立意志,能够成为民事主体做出民事法律行为。其推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局限于特定的任务,不能自主提出并解决问题。例如部分机器人可以与人类对话,但是这都是因为技术员输入了大量的数据,并不是因为机器人有自主意识,其并不具备成为民事主体的前提条件,不能完全像一个人一样具备思考的能力,因此其尚不具备独立民事主体的资格。对于强人工智能而言(上述表 1-1 中的 Level 4、Level 5 等级的自动驾驶汽车),强人工智能可以完成任何人类能完成的智力任务,具备学习能力,拥有独立判断意识。可是即便其具备能够与人类大脑相媲美的系统,具备了赋予其法律人格的前提条件,但笔者认为,从人工智能发展的哲学本质来讲,人工智能是以为人类服务为目标,即使创造出了强人工智能,也不应赋予其法律人格,毕竟我们创造它的初衷是更好的为人类服务而不是取代人类,因而不宜动摇民事主体制度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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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科技的进步使得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智能化,人工智能技术逐渐进入我们的生活,改变着我们的生活。自动驾驶技术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一种,是一项可以大大提高人类生活水平和效率的技术,也是各大技术制造商的重点发展目标。目前,道路测试数据显示,自动驾驶汽车可以大大减少交通事故的数量,与传统人工驾驶机动车相比,自动驾驶汽车显然更具驾驶的安全性。可完全取代传统的人工驾驶机动车。在未来,如果该技术可以被广泛使用,它将释放更多的劳动力。与此同时,新事物的诞生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挑战。目前的道路交通法规、侵权责任法规不足以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规制,需要进一步通过立法、社会监管等各方面力量进行完善。
本文通过对自动驾驶汽车概念、技术分级进行界定,参考了国内外研究现状,大概确定了自动驾驶汽车涵盖的范围和当下的一些焦点问题。本文还对自动驾驶汽车当下的法律地位和侵权归责原则进行了各方面的观点展示和总结,并且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但是具体关于自动驾驶汽车主体到底该如何定性还需要进一步商榷和需要用法律概念真正的确定下来。目前,自动驾驶汽车仍在开发和测试中,并且没有统一的规则来确定该技术可以在多大程度上用于商业用途。因此,需要及时引入工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以明确无人驾驶汽车在路上行驶时需要满足的安全标准。立法者也应充分考虑这些安全标准,以明确汽车的上路标准,例如智能操作自动驾驶汽车路面上应该设置什么样的识别道路环境交通标志,以便能够及时发出警告或停止操作以避免复杂环境中的事故。另外还有一点是需要考虑的是保护好用户的隐私,因为使用自动驾驶汽车需要连接到 wifi网络或者云端账户,它可以收集大量数据,这些数据可能涉及用户的隐私,制造商,软件开发商,销售者都应该履行保密义务。最后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希望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可以在未来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