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现阶段我国公民行政诉权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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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319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引 言

行政诉权具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对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一些争议,按照行政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相关行政司法救济的权利。这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性宪法权利。行政诉权对公民来说,在解决行政争议的过程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防止行政部门滥用行政权力、保障公民行政司法救济权利的前提条件和重要基础。长期以来,由于受到司法环境的影响,我国公民的行政诉权的保障机制不是很完善,在行政诉讼中,存在着“立案难”、“起诉难”等问题严重。2015 年 5 月 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在现阶段,如何看待新颁布的行政诉讼法中对我国公民行政诉权的保护,不仅决定着公民行政诉讼是否能得到充分有效保障,更是对促进我国法治、宪政国家建设,乃至于对于促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将具有深远影响。尤其十八届五中全会以来,在法治中国大背景的条件下,公民普法意识显著提高,公民对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行政职能的期待值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进一步转变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执政水平和能力、促进全面科学发展和改革完善社会管理服务职能成为新时期新环境下的实现目标。在实践工作中,准确全面掌握公民行政诉权,对于进一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妥善化解矛盾、树立司法权威有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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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行政诉权概述

行政诉权是一种诉权,它的一般特征必将包含基本诉权的特征,但从新时期的特点来看,它必将被新的行政诉讼制度赋予新的特点。即使在认识分析行政诉权时绕不开诉权的基本概念,但我们不能将行政诉权与基本诉权概念以及其它类型诉讼的诉权概念混为一谈。

一、行政诉权概念

人类最早是从民事领域参与各种活动的,严格意义上讲,民事诉讼领域中最先产生诉权,查阅了中国的法制历史,学者们对行政诉权的研究太少。根据我国的文献记载,我国有比较具体的三种传统诉权理论学说1。第一种诉权理论是公法诉权-,这种学说阐明诉权是公法上所享有的权利,它所运用的司法救济途径是当事人通过向国家寻求救济来获得。第二种诉权理论是私法诉权,它的实质是保护当事人的私权利,它所产生的事由是因为权利受损所产生的关系。第三种是折中说,认为当事人的诉权既有程序性也有实体性,是二者的结合。本文认为,上述的三种学说都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诉权的内容,但是它们都没有指出诉权本身所具有的独特的价值。正如薛刚凌教授所提出的“诉权是指社会权利主体按照法律预设程序,请求法院对其主张予以公正裁判的权利。”2从内容从属关系上看,诉权的内涵和外延均包括行政诉权,二者从严格意义上讲,应该是属于从属关系,因此,行政诉权它享有着一般诉权特征,也有它自身的独特性3。有学者将行政诉权的定义界定为“在行政活动中,权利主体按照法律预设的程序,请求法院对有关的行政纠纷作出公正裁判的程序性权力”。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可以总结出,行政诉权应包含以下三项含义:第一项含义,引起行政诉讼程序的权利。第二项含义,引起行政裁判的权利。这一项含义在整个行政诉权的行使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第三项含义,希望得到公正裁判权的权利。在这里需要注明一点,笔者认为,行政诉权并不包括行政诉讼程序中行政主体的应诉权,应诉权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程序性权利,它因为诉讼的产生而存在。从时间发展程度来看,在行政诉讼产生之前,行政诉权已经存在,因此,行政诉权是一种实质的、自然的权利。在本文中,行政诉权它着重强调的是进一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由此看来,本文所言的行政诉权是指行政相对方享有的行政诉权,从概念的内涵外延来看,它是一种狭义上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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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权基本特征

行政诉权作为行政诉讼的启动运行程序,它具有自身的基本特征:

(一)行政诉权是公法权利

诉权是公民要求法院保障自身权利的前提,同时也是要求法院对争议纠纷行使裁判权的资格,是实现权利司法救济的重要途径。从实践的角度,在行政诉权行使的过程中,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一直是公民的行政诉权所指向的对象,而出庭应诉的是现实中的行政机关,这就意味着,行政诉权公法性质明显,有着很强的公法气息,在解决行政纠纷中,行政诉权将司法审判权力引入,从而更好地解决行政争议1。在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后,为了更加富有成效的制约国家公权力的滥用情况,司法审判机关加大了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性审查,行政权力的合法合理行使被更好地予以监督,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更好地保障。

(二)行政诉权具有规范程序性

诉权是在审判中得以保障的,程序性权利保障了诉权的顺利行使,在整个诉讼程序中主要表现为起诉权、应诉权、上诉权和反诉权等,所以诉权是诉讼程序得以进行不可缺少的基础条件,基本贯穿于整个诉讼程序之中。另一方面,诉权在行使的过程中,也受到诉讼程序本身的限制,即诉权需合法合理行使。同样地,行政诉权也具有程序性,并且在行政诉讼中处于核心地位,可以说行政诉讼程序的设置的基础即是保障当事人行政诉权的顺利充分行使。行政诉权只能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行使,启动法院的司法审判权对行政权进行规制,同样行政诉权的行使也要遵循法定的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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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诉讼关系人实体权利联系紧密

在诉讼程序中行使的行政诉权虽然具有程序性,当事人启动行政诉讼的目的就是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诉权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密不可分。行政诉权的行使是需要前提的,即公民在合法权利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行为中受损,此时,行政诉权开启了司法救济途径。也就说,行政诉权是以当事人实体权利受损为前提,发挥保障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的基本功能。但是,不是所有实体性权利的受损都会引起行政诉权的行使。实际上行政诉讼的受害范围决定了行政相对人1什么样的行政权利受损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引入司法审判机关救济自身权利。在决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时候,主要根据实体权利本身的性质来判断该项争议是否符合行政诉讼条件,例如对行政诉讼2主体资格的判断、裁判性质的判断、具体行政程序的开展都依赖于实体权利的特点。当无法满足行政诉讼条件的时候,当事人的行政诉权并不能得到实现。这明确说明了,虽然行政诉权本身具有程序性,但诉权本身有其独特性,与实体性权利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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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现阶段对公民行政诉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3

一、受案范围受局限 ...... 13

二、“审理难”问题尚存 ........... 14

三、行政诉讼案件非正常撤诉率高 ............ 14

四、行政裁判执行困难 .... 14

第四章 对于保护公民行政诉权的完善建议 .....16

一、概述 ....... 16

二、完善受案范围 ........ 17

三、建议建立跨行政区划法院 ....... 17

四、完善相关制度 ........ 18

(一)增加法律援助制度 ........... 18

(二)完善当事人制度 .... 19

五、推进依法行政 ........ 19

(一)加强行政人员法治思维培养 ..... 19

(二)加强行政机关主体建设 ....... 20

(三)规范举证应诉程序 ........... 20

(四)完善行政机关过错追究制度 ............ 21

第四章 对于保护公民行政诉权的完善建议

2014 年,我国法治建设发生了两件大事,一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二是行政法治发展进程中的里程碑式法律、二十多年未作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了首次大修。虽然新法进一步完善了对行政诉权的保护机制,但仍存在诸多不足。进一步解决行政诉权在实践中行使对困境,还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点进行完善。

一、概述

现阶段改革进入深水期,不断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是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目标,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之间修改完成的新行政诉讼法,背负着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推进法治建设新高度的目标,得到了社会的普遍热议和重视。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上来看,主观上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为目标,客观上追求实现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这是一种主客观相结合的诉讼制度结构。但是,由于我国偏向于大陆法系国家,法学理论给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提供了指导作用1,满足社会实践中的需求,从而促进社会发展。我国在构建本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过程中,借鉴和参考了世界各国的先进理论。但是由于受当时社会物质精神条件等方面的制约,对国外行政诉讼制度的认识不够深入,留于表面,忽略了对国外制度细节之处的深入研究,因此对行政诉讼功能的认识不够透彻。考虑到我国公权力的高度权威性,为了加强对滥用行政权力的监督,我国学者普遍站在公民的角度去认识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忽略了行政诉讼制度所具有的维护行政秩序的作用。进而导致学界从主观目的的角度去认识国外主客观并存的诉讼架构,忽视了对客观功能的理解和吸收。在建设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时,片面吸收国外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的功能目的,机械化地将主观功能的原告资格和客观功能的合法审查相结合,造成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前期建设的理论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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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行政诉讼法》二十多年来的首次大修,正确清晰地认识了行政诉讼的地位,修改完善了主体资格、受案范围、管辖机制、证据制度以及裁判执行等重要制度,体现了我国行政诉讼法律规则体系的巨大进步。但这并不意味,新法解决了行政诉讼领域的所有问题,许多新的问题仍需要理论界和事务界的共同努力去解决。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行政诉讼制度将会得到不断完善,公民的行政诉权将更加得以保障,会不断促进实现良法善治,最终建成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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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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