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山政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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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392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绪 论

一、选题缘起、目的及价值

公牍作为法制史研究的一种基本史料,常常被学者引来作以分析相关年代的法制实况。在这中间对于古代判例案牍之研究多为中央司法机关办理之案,地方司法及基层司法的同类研究者甚少。在地方上,留下的判读类史料之系统集中者也不多见,相关记载多藏于地方档案馆,这就使得对地方基层司法状况之研究相对薄弱。自夏代建立奴隶制王朝开始,至商代、西周这一期间为中国早期法制阶段,其法制以习惯法为基本特点。由于史料的缺乏,我们暂无法细知夏代与商代的司法制度与状况,但关于西周时期相关司法制度已有记载,总体来说是周王掌握最高审判权,没有专门的司法官与机构,司法行政不分。到春秋中后期,中国的封建法制开始蓬勃发展,法律体系日趋完善。随着国家机构不断的发展,到秦代时便有了一套完整的司法体系,中央有了专门的司法审判机关,但地方仍司法行政不分,行政兼理司法。直至清末年间地方司法与行政仍没有清楚的划分,虽然在省一级设有掌管司法事务的官位,但其所处理的事务并不专于司法。清代是我国传统法制存在的最后时期也是我国传统法制的总结时期。自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性质发生了变化,由一个主权独立的封社会家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这一时期的社会法制状况如何、普通百姓对于法以及法官有着怎样的认识、有着审判权的官员又是如何理解运用法律解决民众间的各类纠纷等种种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樊山政书》为清末地方官员樊增祥任秦中臬藩两司及江宁藩司时所作的公牍,其收录的案牍在性质与形式上都较为齐全,对于清末地方法制状况的研究有很大价值,因此笔者选择此书作为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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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前笔者尚未查阅到国外学者对本选题研究的相关成果,而国内学者对于《樊山政书》的研究也不多见,几经查阅尚未见到有关此书的专门性研究。对于涉及此书的研究,大多是以其中所载内容为例来剖析清代地方基层司法实况或是借此来说明清代社会中某一种制度。在笔者查阅的这些与《樊山政书》相关的文章中,对此书深度剖析者少而简要概述者多。其中以援引书中案例考察某项制度或司法实况的文章有以下各项:张小也的《清代的地方官员与讼师——以<樊山批判>与<樊山政书>为中心》(载于《史林》,2006 年第 3 期)是借助《樊山政书》与《樊山批判》来讨论清代地方讼师的健讼行为是一种对权利诉求的表现。赵娓妮的《晚清知县对婚姻讼案之判断——晚清四川南部县档案与<樊山政书>互考》(载于《中国法学》,2007 年第 6 期)一文则是以现存档案与《樊山政书》所载内容对晚清地方官员的婚姻诉讼判断进行互考,其主要考察诉讼断案中的两种主要依据,即律例与情理的运用。魏淑敏的《张力与合力:晚清两司处理州县小民越讼的复杂态度——以樊增祥及其<樊山政书>为例》(载于《河南社会科学》,2013 年 8 月,第 21 卷第 8 期)一文也是以此书为例,意在沟通布政使,按察使两司与州县为主体自理诉讼之关联。胡谦的《清代州县词讼审断中的“律例”与“情理”——以<樊山政书>为中心的考察》(载于《石家庄学院报》,2014年 3 月,第 16 卷第 2 期)以《樊山政书》考察了州县诉讼中法官审断的价值取向,深刻解读了律例与情理在具体的案件中是如何选择的。张小也的《从<樊山判读>看清代女子继承权》(载于《史林》,2006 年第 3 期)是以与《樊山政书》相关的判读集《樊山判读》中所载案例来分析清代女子的继承权,文中作者将相关女子大致分为女儿,寡妻,寡妾来举例说明其所有的继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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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樊山政书》中公牍类型

第一节 批复

批复在《樊山政书》中是数量最多,内容涵盖面最广的公牍形式。在收录的这些批复类公牍中,有批禀词、呈词、控词、详、词讼册、报销册、津贴、夹单、保状、课卷、清摺、文稿等。其中禀词、呈词、控词、详、词讼册最为多见。禀词是下级官吏对上级官吏针对某一事务上呈的报告,有时民众向官吏报告禀明某事的文书也称禀。禀词的内容有司法事务也有行政事务,是下级官吏对上级官吏常用的公牍形式。《樊山政书》中批复的禀词在所有批复中数量最多,约占总批复的百分之六十二。其内容丰富,涉及司法与行政事务的方方面面。樊增祥对各类上禀文案批复的简易程度亦各有差异,繁者多达千余字,而简者只有四字。除此外,上呈禀词的主体也具有多样化特征,有县令、府守、州牧、典史、厅丞、贡生、武生、文童、士绅、商贾等。其中以州县牧令及各司属上禀最多。县上禀的事务繁杂,涉及司法事务的大多是刑事案件,涉及行政方面的有民政、财政、教育、任职、奖赏等,但都以司法事务为主。州所上禀的事项与县无异。府上禀有升调,诉讼案件,财政收支,民生生计等。其他主体所禀事项也都与其职责有关,属于上下级之间日常事务的往来。除此,还有因为揭发检举,要求褒奖或是反应一些不良风气所上呈的禀词。对于这些禀词,樊增祥有繁有简的作以批复。请示上级做出决定的禀词,一般做出准或不准的批复,批准的或是嘉奖或是稍作更改补充,不准的则说明理由,对于那些不尽责的官吏直接做出训斥,给予期限改正。与诉讼案件有关的禀词,一般会梳理大致案情,指出疑点或不详之处要求重新查验审讯,或者是指明具体的处理办法。少数上禀由于叙述案件不清楚,处理办法荒唐等原因,批复则大为斥责。有一些上禀案件处理的既合情理又不失法度,批复中则大为赞扬感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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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批呈词

呈词,是一种进行申告的文书,与控词大致相同。呈词的批复在所有批复中占百分之十六,内容主要以诉讼案件有关。上递呈词的一般是涉讼人员,但也有少部分因检举揭发而上递呈词,性质上与告诉略同。《樊山政书》中收录的呈词批复在名称上都有具体的表述,如:“批客民黄鑫武呈词”、“批长安县绅民张锺秀呈词”、“批蒲城县文童魏兰华呈词”、“批安康县举人锺隆鑑呈词”等。从名称上可以清楚地看出所批复的呈词是何人所递,上递呈词的主体有着什么样的身份。在所有呈词中,涉及到上递主体的身份较为常见的有县民、客民、官吏、生员、武生、贡生、文生、乡约、监生、童生、商民、教民等。批复呈词的内容主要涉及司法,少数涉及行政事务。在司法方面主要是民间常见的涉诉案件,有户婚、田土、继承、债务、斗殴、偷窃、轻伤、拐骗、强盗、人命等。行政事务上主要是官吏间的检举揭发事宜。樊增祥对于不同类型的呈词所做的批复也各有特点。对于邻里家庭纠纷的案件多以情理为重,对于漫讼不休的案件严加处理,对于上呈叙述案情不清,前后矛盾或是有疑点的呈控则一一指出细问清楚。批复中对上呈案件的处理方式一般交由下州县官员审理,有极少案件由其亲自审结,在这些呈控中不乏有越诉妄控的案件,对于这一类控诉樊增祥都处之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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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樊山政书》中的地方法政............ 31

第一节 地方行政......31

一、行政事务类型.........31

二、官吏的监督考核及衙蟲问题.......... 32

第二节 地方司法......33

一、审级与管辖....33

二、地方涉讼案件类型......... 34

三、诬告、越诉问题.....35

四、司法监督........36

五、情理与律例适用情况.....37

第三节 樊增祥法政思想........... 39

一、培育人才,振兴中华.....39

二、重视教育,开化民智.....40

三、改法修律,循序渐进.....41

四、务实重情,灵活司法.....43

第三章 《樊山政书》中的地方法政

第一节 地方行政

《樊山政书》为樊增祥任按察使、布政使期间所做,那么书中公牍所处理的行政事务都是与按察使、布政使两司事务有关。按察使与布政使俗称臬藩两司,两司官职都位于省一级别,但两司所执掌事务各有侧重。按察使主掌一省刑名事务,附带一些行政事务;布政使主掌一省行政事务,主要是财政与民政事务,附带一些司法上的事务。按察使的行政事务涉及民政、财政、科举、军需、官员考核和任选地方官员等事务,但这些事务并不是按察使单独掌管,而是与布政使共同执掌。两司在民政方面的共有职掌是在地方办赈过程中的相互协作,①由于办赈事务非常重要且复杂,因而需要按察使协助布政使共同完成。在财政方面,两司共同掌管地方钱法事务,但布政使是主要管理者,遇有重要情形时,需要布政使与按察使会详解决。科举与官员的选拔也都是由布政使主政,按察使协同办理。军需的办理是由布政使主政的,但军需事宜事务繁多,因而必须有大员协同办理,由此按察使在办理军需事务时也具有了一定的职责。官员的选任考核是两司共同商议办理之事,由两司共商拟定任选人员上报督抚。由于按察使主掌刑名,其参与的行政事务同时也由布政使主管,因而处理行政事务并非其主要职责。布政使是一省主管钱粮民政的行政长官,因而在行政事务上比较专门且集中。布政使掌管的行政事务除与按察使共同掌管的事务外,其主要掌管一省财政、民政大权。在财政事务上包括地丁钱粮、杂税征收、藩库和州县库管理、通省仓谷事宜、采买物料的估价管理等事务。民政事务方面包括审编户口、捐纳、旌奖事宜、兴修事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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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樊山政书》作为一本记录地方法政状况的公牍集成,收录内容全面丰富,基本包含了地方两司所处理的所有公务。通过对《樊山政书》全面的研究,首先可以明确的看到省一级具有专门司法权限的是臬、藩二司,虽然臬、藩二司处理案件仍需上报督抚二院,但在一般情况下只是做备案处理,除有重大疑难案件需同两院协商外,地方最高司法的决定权依旧是在两司手中。在臬、藩二司中,臬司相对藩司来讲司法权更为集中,专门执掌一省刑名。藩司虽然也有一省的司法权限,但其职责更侧重于一省行政事务。其次,通过对《樊山政书》中内容的研究,可以看出清末年间社会的整体状况:刁民层出,卖妻成风,人才稀缺,西学涌入,贪腐泛滥,以及不断的增加赋税筹集军备使得百姓饥苦,社会动荡不安。再次,从《樊山政书》中的具体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古代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律例的利用是相对灵活的,审判者常常抛却现有的律例规定以情理作为判断标准断案,最终达到息讼的目的。这一点在许多能力突出的名官身上更为突出。在对具体案例的分析研究中,更具有现实意义的是对作者樊增祥法政思想的探析。基于当时国运衰退,社会动荡不安,西方思想冲击,法治变革的现实,樊增祥认为一切改革都需循序渐进,只有具备一定的社会基础条件,一些上层建筑才能有效的建立起来。因此在许多公文中其多次提出发展教育,开化民智、培养人才、以才治国,富国强民,在民众具备一定的思想文化基础和物质基础后,相关的改革政策才有足够的精神物质土壤供其成长发展,无论是推行新政还是改法修律都将会更好的进行,从而提升国力,抵御外敌,使国富民强。我国当前也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经济快速发展,不同文化间交织碰撞,世界范围内存在着许多不稳定因素,因而樊增祥的相关思想是值得我们深思与借鉴的。对于《樊山政书》的研究并不应止于此,其具有的史料价值与现实的指导意义都值得我们对其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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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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