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引擎服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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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374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引 言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俨然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网络世界纷繁复杂,网络本身是一个巨大的信息库。我们要想快速提取到自己需要的信息,就必须依靠搜索引擎的检索功能,搜索引擎可以说是我们打开互联网世界的眼睛。 据 I Research《2016 年第二季度中国搜索引擎研究报告》显示 2016 年第二季度中国搜索引擎市场规模为 229.9 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达了 14.8%,环比增长了16.3%,①其增长速度令人吃惊。依靠搜索引擎使网络漫游、网上冲浪等网络行为变得方便快捷,我们只需键入几个关键词就能检索到需要的信息。其将人类的思维空间和对新世界的感知无形的扩大了无数倍。搜索引擎服务依靠其巨大的市场潜力促成了很多大型搜索引擎服务机构的出现,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百度和谷歌。 然而,在所有人麻痹的接受搜索引擎这种类似金矿般的事物时,大量的法律风险也随之产生。具有垄断地位的搜索引擎服务商利用自身优势实施了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他们操纵搜索结果、恶意屏蔽网络信息,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给消费者带来了伤害。在《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以来,对于状告搜索引擎垄断的案例就不胜枚举,但由于相关市场界定争议,举证难等问题,胜诉的案件几乎是寥寥无几。因此,我们有必要认真思考一下这种服务带来的法律风险及目前规制其垄断的难点及不足,以期可以拥有一个和谐、自由的网络环境。

本文从四个部分研究搜索引擎服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规制问题,第一个部分主要介绍了搜索引擎服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例及引发的问题,谈谈对百度和谷歌等具有代表性的搜索引擎服务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例的思考。第二个部分主要是对搜索引擎服务的市场结构及其滥用行为分析,叙述了搜索引擎的定义及相关工作原理,分析了搜索引擎目前的行业现状及独特属性,为下文搜索引擎服务市场的界定及支配地位的认定奠定了基础。同时,介绍了搜索引擎服务具体的滥用行为的表现形式,揭示了搜索引擎一般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三个部分主要论述了搜索引擎服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其实践困境。首先,分析了《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两部相关法律的不足,其次,进一步提出目前我国搜索引擎相关市场界定及支配地位认定存在的实践困境,最后,提出了自己对百度目前是否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看法。第四个部分就是对搜索引擎服务法律规制提出自己的思考,以期可以为搜索引擎服务的法律规制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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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搜索引擎服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例及引发的问题

(一)百度、谷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例

2008 年 10 月,我国《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两个月后,人人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公司)委托律师将反垄断调查申请书递交给了国家工商总局。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是指责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人为干预搜索结果。①紧接着人人公司将百度告上了法庭,理由正是依据我国刚刚实施不久的《反垄断法》中的有关规定,状告百度涉嫌垄断市场。这也是我国反垄断法出台后的第一案,经过长达 9 个月的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于 2009 年 12 月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但是关于百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指责的声音,并没有因为这起官司落下帷幕,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2011 年 2 月 18 日,互动百科公司申请国家工商总局依照法律规定调查百度公司,调查内容具体涉及到百度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同年 3 月 17 日,当当网在网上发声:“由于百度‘任意操控搜索结果、不尊重知识产权等垄断行为’,自 4 月 1日起,当当网将暂停在百度上投放广告,以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②。虽然这起事件只维持了 100 天的时间,并且当当网与百度公司重新开始了某些领域的合作,但在当时的环境下也造成了很大轰动。 2014 年初,360 公司起诉百度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恶意抹黑 360 软件。2016年底,国家网信办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工商总局、和北京市相关部门成立联合调查小组调查百度公司,这次调查主要针对“魏则西事件”。这些事件都可以看出来,搜索引擎的垄断地位对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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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搜索引擎服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例引发的问题

从上述的这些案件可以看出,搜索引擎滥用其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已经不单是中国才会出现的问题,这个问题已经是全世界关注的重点问题了。而反观大部分案件的判决结果我们可以发现,规制搜索引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无论是中国针对百度的案件还是国外针对谷歌的案件,其中一个最大的共性难题就是相关市场的界定。大部分的法院要么是回避了这一问题,要么就是单单从消费者的角度界定搜索引擎是独立的市场。而界定搜索引擎服务相关市场是认定搜索引擎能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关键,所以去回避这一问题不是明智之举,但若单从消费者角度出发界定,又客观上忽视了搜索引擎的双边市场属性,所以,在学术上,关于搜索引擎的相关市场界定是存在一定的争议的。其次,大部分的企业状告百度和谷歌都已败诉或撤诉而告终。虽然有的法院已经认定搜索引擎市场是独立的市场,但案件往往又卡在了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在互动百科诉百度案中,百度就辩称自己并没有市场支配地位,因为搜索引擎是属于互联网领域的,而互联网是一个完全自由竞争的场所。百度辩护律师认为,单单凭市场份额来界定市场主体是否处于支配地位是不合理的。百度公司处在互联网的完全竞争中,而《反垄断法》只规制不完全竞争的情况。而互动百科作为原告承担了证明百度市场支配地位的举证责任,在没有权威机构辅助的情况下,一般的企业是无法独立获得这些数据的。同样的情况也出现在人人公司起诉百度公司的案件中,当时法院裁定人人公司败诉的理由正是因为人人公司无法提供权威的数据资料,证明百度公司在市场上的垄断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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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搜索引擎服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其实践困境 .. 16

(一)搜索引擎服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状 .... 16

1.《反垄断法》规制现状及不足 ..... 16

2.《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适用困境 ..... 17

(二)搜索引擎服务相关市场的界定争议 .... 18

(三)搜索引擎服务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争议 .... 20

四、规制搜索引擎服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思考 .......... 24

(一)搜索引擎服务相关市场界定方式的改良 .... 24

4 1.盈利模式测试法+SSNIP 测试法 ..... 25

2.重视双边市场概念,改良 SSNIP 测试法 ...... 25

(二)反垄断执法机构深化搜索引擎服务商承诺制度的作用 .... 26

(三)完善搜索引擎服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裁措施 .... 27

(四)探索搜索引擎服务集团诉讼制度 ........ 27

(五)确立减轻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原告主体的举证责任制度 .... 28

四、规制搜索引擎服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思考

(一)搜索引擎服务相关市场界定方式的改良

相关市场的界定一直是理论与实物界共同的难点。实物中处理的方式一般分为两种:第一种就是回避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比如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判决书中就回避了界定问题。①第二种就是主动去界定相关市场,比如前文提到的人人诉百度案。 互联网领域相关市场的界定确实存在很大的难点,但是如果逃避这个问题,就会使得垄断行为的认定缺少很关键的一个部分,很多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也不能得到解决。在前文相关市场的界定争议中,学者们细分下来其实是分为三个不同的观点。以百度律师为主的观点认为搜索引擎不是独立的市场,于馨淼等人包括北京市中院在人人案中根据需求替代性原理认为搜索引擎是独立的搜索引擎市场,第三种观点就是认为搜索引擎应该从双边市场的角度出发,结合具体案情确定相关市场。 各方观点都有各自的道理,搜索引擎目前需要界定一个明确的市场边界。我们去认定相关市场的理由就是社会中出现了企业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形,这就涉及到了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问题。《反垄断法》第 1 条②就综述了反垄断法的目标,免费提供搜索服务的谷歌和百度,主要的利润来源就是广告,并通过双边平台模式获取巨额利润。如德国《商报》报道,谷歌仅在德国每年的广告收入就高达 12 亿欧元(约合人民币 120 亿元)。③而百度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李彦宏在 2016 年二十国集团工商峰会(B20 峰会)上回答记者问时,也明确提到医疗事件的发生,使百度一个季度砍掉了 20 个亿的收入,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百度原先的广告收入是多么的可观。所以,为了市场竞争的和谐有序,我们不能逃避搜索引擎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必须寻找到合适的界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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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互联网的发展带给了搜索引擎生机,它让网络信息从纷繁杂芜变得条理分明。但是,物极必反,“唯一”的搜索引擎并不是我们所需要的,我们需要的是能够呈现客观搜索结果,为我们展现真实网络世界的搜索引擎。然而遗憾的是,搜索引擎市场目前确实存在很多弊病,如果不及时规制,互联网不仅不能服务人类,反而会给人类社会带来危害。 在规制搜索引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三个焦点上,理论上和实践上至今无法达成共识。相应的、现有的法律规定目前无法给受到垄断侵害的相关主体提供全面的维权途径,对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威慑力也十分有限。可一旦市场支配地位保持了相对平稳的一段时间后,网络程序的使用惯性将致使进入相关市场变得非常困难,进一步加深相关市场的集中程度。以微软为例,其虽在搜索引擎服务方面投入大量资金,但不管在欧盟市场还是在我国相关市场上都收效甚微。与此同时,谷歌在欧盟绝大多数成员国,百度在我国相关市场上则一直能够维持自己的支配地位。 所以,为了使搜索引擎及其相关市场能够在法律的保障下健康有序的发展,我们必须将法律规制落到实处,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给垄断者以威慑力。理论上,我们必须明确相关市场的界定,从动态竞争的角度考虑支配地位的认定,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规制措施完善相关法律。实践上,需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在举证责任,集团诉讼等领域做出创新,将搜索引擎服务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的可能性降到最低,争取早日进入规范有序的互联网+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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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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