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精神病人因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欠缺,可能会做出严重危害社会的肇事肇祸行为。 例如,精神病人郎某因怀疑刘某、冉某等人说自己坏话,用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将冉某面部划伤,并将刘某腰部捅伤、面部划伤,后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当地法院最终决定对其强制医疗。①我国在 2012 年颁布了《精神卫生法》,该法规定了精神障碍患者在有人身危险性的必要情况下接受强制医疗的制度,但其未就涉及刑事诉讼的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问题做出明确而系统的程序性规定。因为强制医疗涉及到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为了制约公权力对人身自由的限制,防止权力被滥用,同年我国在重新修订《刑事诉讼法》时,新增了刑事强制医疗制度。从此,在刑事司法领域,实体法层面有《刑法》第十八条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的制度规定,程序法层面也有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对有危害社会可能性的精神病人可以予以刑事强制医疗的规定。 因为刑事强制医疗制度才建立不久,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而且,修法前学界对该程序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价值探讨”、“合理性论证”等方面,而现行刑诉法出台后的研究,则多集中于程序的具体运行方式,如是否适用公开审理、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之间如何转换等方面。但对于该特别程序的立法初衷,以及实体性的适用条件应如何把握等问题,如在刑事司法实践工作中应当如何理解“暴力行为”、如何界定“严重”、如何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如何判断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危害社会可能性的标准等方面的问题则研究较少。
实践中,因为对刑事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存在不同理解,出现了案例性质相似但处理结果却截然不同的情况。例如,在现行《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首例刑事强制医疗申请案件中,精神病人宋某将乘客推下站台,造成对方受伤。“海淀法院根据检方申请,依法做出准予对宋某强制医疗的决定。” 然而,在另一起精神病人实施的抢劫案中,行为人黄某用卡脖子捂嘴巴的方式,对在 ATM 机取钱的被害人实施抢劫。②法院认为黄某的手段暴力较轻,达不到“严重”的程度,最终决定不对其进行刑事强制医疗。这两个案件中对“暴力行为”和“严重”的认定就存在分歧和冲突,值得我们去深思和研究。 鉴于此,本文拟运用法规分析和案例分析的方法,探讨精神病人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分析现行刑事强制医疗适用条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的完善做出微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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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刑事强制医疗措施的性质及界定
(一)刑事强制医疗措施的部门法属性
医疗是人们为了恢复健康状态而选择的一种治疗疾病的活动。强制医疗,顾名思义是医疗方式的一种,其本质目标也离不开祛除疾病,恢复健康。然而,一般意义上的医疗是自愿的,民事主体具有选择就医的自由,这种自由的内容包括既有选择就医的权利,也有选择不去就医的权利。与此相对应,强制医疗则突出医疗的强制性,在强制医疗的情形下,民事主体不具有选择就医的自由,这种治疗不以民事主体的主观意愿为转移,而应由法律调整。 由于强制医疗措施所依据的法律的属性不同,强制医疗措施的属性也存在着差异。《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规定对满足强制医疗条件的精神病人进行“非自愿住院治疗”①,《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也规定满足条件的精神病人要接受“强制医疗”。②由此,针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按照部门法的性质可以分为刑事法意义上的强制医疗和行政法意义上的强制医疗。而对于刑事强制医疗,《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该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和规范来源,分别规定实体和程序,共同保障我国针对精神病人的刑事法律制度的实施。因为篇幅所限,本文研究的重点主要是刑事强制医疗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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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强制医疗措施的性质
陈卫东教授认为:“刑事特别程序应当属于诉讼程序的一种,除了具有特殊的规定之外,它们应当遵循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性原理和规则。”③从陈卫东教授在现行《刑事诉讼法》颁布后所发表的文章看,其依旧持上述观点。④也有学者提出,强制医疗程序是一种刑事司法程序,“决定过程的本质是司法化的,体现了两造对质、法官裁判的司法化属性”,强调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为诉讼程序的特点。⑤笔者赞同陈卫东教授的观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区别于普通程序的特别程序,作为刑事程序的一种,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要遵循普通程序的一般规定。同时,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也有其特殊性,适用的对象是特殊的精神病人。 然而,关于刑事强制医疗措施的性质,仍需要明确三个问题:一是其与保安处分的关系,二是其与刑罚的关系,三是其与刑事强制措施的关系。 保安处分的规定多见于西方国家,我国并没有关于保安处分的规定。保安处分依据的是国家正式公布的刑事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目的是消除行为人的危险状态、预防犯罪的发生以及保障社会的安宁。保安处分的适用范围是有危险性的刑事责任能力存在瑕疵的行为人。保安处分不是刑罚,不能和刑罚并用。①在适用条件上,保安处分类似于我国的刑事强制医疗,二者都必须具备危害行为和危险性两个条件。在制度目的上,二者都是为了预防犯罪,维护社会和平。然而,保安处分的覆盖群体并不仅限于精神病人,并且其在必要时可以替代或填补刑事处罚的空缺。而刑事强制医疗仅适用于精神病人,并且刑事强制医疗不是刑罚,刑事强制医疗的行为人本身免于刑事处罚。综上,我国的刑事强制医疗不是保安处分,具有我国鲜明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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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条件之分析 ....... 8
(一)行为条件 ........... 8
1.“暴力行为”之界定 ......... 8
2.“严重”之界定 ........ 9
3.“暴力行为”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之间的关系 ....... 9
(二)主体条件 ......... 10
1.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目的 ............ 10
2.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内容 ............ 11
(三)必要性条件 ..... 12
四、我国刑事强制医疗适用条件之完善建议 ..... 13
(一)对适用行为条件的完善建议 .... 13
1.规范“暴力行为”适用标准 .... 13
2.规范“严重”的适用标准 ........ 14
(二)对确定主体条件的完善建议 .... 14
1.明确鉴定的启动条件 ....... 15
2.合理分配证明责任 ........... 15
(三)对明确必要性条件标准的完善建议 .......... 16
(四)对认定刑事强制医疗适用条件间的关系的完善建议 ......... 17
(五)对不能完全满足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适用条件情形的完善建议 ........... 17
四、我国刑事强制医疗适用条件之完善建议
(一)对适用行为条件的完善建议
结合刑事强制医疗的现有立法以及初衷,考虑到前文所述的“实施暴力行为”与“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关系,笔者认为刑事强制医疗中的暴力行为应该解释为,包括但不限于攻击行为的,采用强制力或者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方式,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暴力行为不限于手段的缓和与否,也不限于人的力量。只要有产生现实危险的可能性就应当视为危害公共安全,只要有可能造成性质严重的犯罪后果就应当视为严重危害人身安全。 例如,在一起精神病人投毒案中,精神病人吴某将鼠药投入米饭中,与家人共同食用,导致丈夫、儿子及自己中毒。“最终,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决定对该精神病人强制医疗。”①笔者认为,该案中法院对其进行刑事强制医疗的决定是正确的,精神病人吴某投毒的行为应当视为暴力行为。投毒的行为虽然并不激烈,相对打杀行为较为缓和,但投毒行为是具有高度危险性和致死性的行为,极有可能造成受害人重伤甚至死亡的结果。因此,投毒行为应该被视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 反之,在一起精神病人高速公路驾车逆行案中,司法机关本应当对精神病人进行刑事强制医疗的规制却没有进行。该案中,“女司机在高速公路上被发现逆行将近 20 公里,最后发现是精神病人。”公安机关在其家属前来证明身份和病状之后,最终没有对其进行任何处罚,仅仅是让其家属回去加强看管和照顾。笔者认为,该案中民警仅仅责成家人加强监管的行为是不恰当的。该案中精神病人在高速上逆行的行为借助于汽车的形式,实质上是物的力量,高速公路上车速较快,即使发现逆行有时候也往往来不及采取制动措施,极有可能发生恶性交通事故。本案中尽管未发生危险后果,但其行为已对公共安全产生了极大的现实危险。因此,精神病人杨某在高速上逆行的行为应当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考虑对其进行强制医疗的规制。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自然、物理的强力比如爆炸、放火、决水等手段达到对人和物的损害也可算入暴力犯罪之列。实践中有这样一起案例,“精神病人穆某一把火将邻居家的房子点燃,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③最终法院决定对其进行刑事强制医疗。穆某的放火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是其行为对公共安全已产生了现实的高度危险。其放火行为可能仅仅是点燃了一根火柴,但这并不妨碍在特定的情形下,存在很多易燃物时有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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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现行法律规定中,关于刑事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存在某些模糊不清的问题必须得到重视和解决。在适用刑事强制医疗措施时,应当结合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立法沿革和初衷,严格规范解释刑事强制医疗措施的适用条件,保证没有犯罪的精神病人不被强制收治,同时使有人身危险性的精神病人得到治疗并不致再次实施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 因为强制医疗涉及到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为了制约公权力对人身自由的限制,防止权力被滥用的情况发生,有必要对刑事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进行严格的限缩解释,只有行为条件、主体条件、必要性条件都符合的才能适用刑事强制医疗。未能同时满足刑事强制医疗的三个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据《精神卫生法》适用行政强制医疗。由此,共同构建我国的针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制度。 综上,本文提供了对刑事强制医疗适用条件进行规范解释的一种思路,希望能对我国当前刑事强制医疗的适用提供一些可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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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