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四大奇案之杨月楼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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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399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引言

第一节 选题意义

杨月楼案件是清末四大奇案之一,相比于清末出现的各式各样的命案大案只是一个风靡一时的名伶跟富家小姐之间普通的良贱为婚的案件,然而抛去表面的繁杂,但是却折射出复杂尖锐的时代特征。通过对杨月楼案所反映出本案的内因是中西方法律文化冲突,表象则是落后的中国封建等级制度在清末衰亡。 杨月楼案不仅在四大奇案之中有着特殊的地位和影响,同样的对于研究封建等级制度对人性的束缚和压迫也是一个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样本。整个案件从案发到结局,从制度上冲突到最终的特赦,从一段爱情的佳话到棒打鸳鸯深牢大狱,既有观点上的冲突、制度上的冲突、又有传统与开放的矛盾,在风雨飘摇的清末上海的租界内,发生了这样一起有特色的举国皆闻的良贱为婚的案件,对于研究婚姻制度、良贱制度、清末司法程序、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等方面来说都有特殊的意义。 从杨月楼案件中可以看出在封建社会的末端,封建的等级制度对人的压迫是强力而现实的,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冲突是强烈而具体的,同时看到人性当中向往自由平等的天性的挣扎也从未停止抗争。这些在历史上极具特点的动态都能在杨月楼案件当中凸显出来,不得不说,杨月楼案件是近现代中国法律史上一个影响深远、特点鲜明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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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研究综述

杨月楼案件作为近现代史上一个广为人知又特点鲜明的案件自然是受到中外学者的广泛关注,而针对于杨月楼案件的基础研究已经取得不少的学术成果,例如学者李长莉先生《从晚清社会伦理观念变动这个角度来研究杨月楼案件》从良贱等级身份观念、乡党关系与宗族观念、以及法律公正观念的变化来分析杨月楼案件。学者马薇薇先生《从申报报道的角度来看杨月楼案件的报道情况》则是从详细梳理申报报道杨月楼案件的整体过程而得出现《申报》的新闻报道因为能够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关注社会热点问题、明确报纸的民间定位、善加引 的民间形象。这些报道经验对于现代媒体也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学者赵春燕先生《对清末杨月楼一案的法理学分析》清末杨月楼一案,不仅对于诸多社会学理论的检验,而且对特定时空中制度背景意义的解释均是一个很好的素材。该案的审理过程,对各相关制度的内在生成背景进行理解,具体的分析不同社会主体的思想观念及行动选择,制度与行动之间的互动关系在此得到了一个较清晰的展示。 总体来说,笔者通过学术界对于杨月楼案件的研究基础的学习,从法律史专业的角度出发、从封建等级制度衰亡为表象和中西方法律文化冲突为内核的两面来对杨月楼案进行客观的分析总结。故此笔者试图能站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能看到杨月楼案件背后更深层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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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案情

杨月楼案件虽然是清末四大奇案之一,但是由于本案的一些相对较为特殊的原因,有关于本案的官方的记载和信息,其实是相对匮乏的,在原始资料的搜集上,官方的相关信息较为贫瘠,而民间的相关传说、传奇又过份的戏剧化。所以笔者只能从记载较为详实和连贯的《申报》对于此案的记载的一些文学作品或评价作品中取其能互相印证的,具有较强证明能力的案情基本信息来进行描述。笔者综合各种有关于杨月楼案件的报道,尽可能的对杨月楼案件的背景和始末进行较为全面客观的描述;

第一节 人物介绍

杨月楼,(1844~1889)名久昌,字月楼,是一名京剧武生,安徽怀远人。杨月楼师承京剧名家张二奎,受益良多,主攻老生和武生方向。据称,杨月楼是罕见的京剧奇才,体格魁梧、嗓音洪亮、仪表堂堂,更为难得是文武皆能。杨月楼咸丰末年的时候出师,自立门户“忠华堂”教徒弟传授技艺。① 韦阿宝,女,出生年月约为 1855 年,在 1872 年的时候正值 17 岁,户籍地为广东香山人,常年和其母亲韦王氏居住在上海法租界的豪宅中,母女二人相依为命。韦父是一名买办商人,韦父并非其亲生父亲,再加上韦父常年往返于广州、香港、澳门等地经商,父女二人沟通欠缺,感情亦不很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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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案件过程

同治十一年也就是公元 1872 年,杨月楼从北京来到上海加盟以武戏著称的戏园金桂轩。23 岁的杨月楼在金桂轩一登台就获得上海戏迷的一片叫好声,顺其自然的也就有无数的沪上观众为之倾倒,甚至当时有名的戏园丹桂轩和金桂轩还曾为了争相聘请杨月楼而对簿公堂。1872 年杨月楼在金桂轩里正表演一出叫《梵王宫》的戏剧,这部戏主要讲的是在元末红军起义的时候,两位少男少女在梵王宫的庙会上邂逅,一见钟情,分别之后二人相互思念不已。女子回家之后相思成疾,后来通过给花媒婆钱,让男子男扮女装来到女子的家中,然后住在女子的妹妹的屋子里,之后二人偷偷的海誓山盟私定终身,随即双方又分离了。最终女子勇敢的追求自己的爱情,通过自己的智慧和努力冲破了封建社会的层层阻碍,男女二人最终收获幸福的爱情为结尾。 在杨月楼表演《梵王宫》的时候,居住在金桂园隔壁的广东香山籍茶商韦氏母女一连观看了三天。韦氏女子名叫韦阿宝,时年十七岁,观看完杨月楼饰演的《梵王宫》之后,即对杨月楼油然而生倾慕之情,回家后韦氏女子便写了一封书信,通过自己的乳母将这封信,以及自己的年庚帖一同转交给杨月楼抒发倾慕之情,同时表达了自己想与杨月楼订立婚约的意愿,相约二人见面。杨月楼怕是有人设计陷害自己,便不敢去赴约。韦阿宝见苦苦等不来回信,因而相思成疾。韦父原是上海一家洋行的买办,因为经商常年不在家,韦氏母女和韦阿宝的乳母三人一同居住在上海法租界的房产内,韦阿宝的母亲叫韦王氏。韦王氏见自己的女儿韦阿宝的病情越来越严重,便派人告诉杨月楼,“令延媒妁以求婚”,当时正好,杨月楼的母亲杨氏从北京南下到上海,杨月楼在征得了自己母亲同意之后,就跟韦阿宝相约见面。于是双方“倩媒妁,具婚书”请人做媒人,并且准备好婚书。之后杨月楼以其戏班班主,韦阿宝以其韦家族叔为媒,杨月楼下聘礼以定亲。此事被韦阿宝的叔父韦天亮知晓后,坚决不同意杨月楼和韦阿宝的婚事,其理由是良贱不婚,并且声称唯有退婚才能够不辱没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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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杨月楼案件背后的法律与社会 .......... 12

第一节杨月楼案何以成为四大奇案之一 ........ 12

1、杨月楼案件与其他三个案件的异同 ....... 12

2、杨月楼案背后的封建等级制度 .... 13

第二节主审官吏判刑的考量 .... 14

1、良贱禁婚的规定 ........ 14

2、族亲乡党在本案中的作用 ........ 17

3、主审官吏判刑的考量 .... 18

第三节媒体和公众对杨月楼案的态度分析 ...... 20

1、上海在杨月楼案中的作用 ........ 20

2、《申报》报道的三个阶段 ........ 22

3、同情派和严惩派 ........ 24

第四节韦王氏的主婚权之争的背后 ..... 25

1、杨月楼婚姻的形式上合法 ........ 25

2、王氏的主婚权是不符合清末的法律规定 .......... 26

、等级制度才是本案的关键 ........ 27

第四章杨月楼案的法律文化思考 ....... 29

第一节西法东渐背景下的杨月楼案 ..... 29

1、西法东渐 ....... 29

2、西法东渐下的杨月楼案.......... 30

第二节案件背后的法律文化冲突 ....... 31

第四章 杨月楼案的法律文化思考

第一节 西法东渐背景下的杨月楼案

1872 年的上海租界,自从鸦片战争发生之后,战败的羞辱强烈的刺激着清政府和各界爱国救亡人士,清政府于 1860 年开始洋务运动,西方的科学技术、社会体系、法律制度等等第一次传入中国,引发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以救国图存为目的学习之路。西学为用的基本态度也注定了更多的注重西方先进的武器为基础的科学技术的学习,而忽略了西方思想体系和文化体系的学习。制度的变革相对容易,而思想的转变则是必然依据周边环境变迁而相应调整,物质决定意识,思想上的变化最终是要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而变。鸦片战争之后,清政府以及当时的中国人开始从“天朝上国”的迷梦中醒来,列强的一次又一次的不平等条约使中国封建社会逐渐被迫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依附于小农经济的封建社会土壤的传统思想也开始随着社会体制的变化而变化。 随着“洋务运动”和资本主义经济因素的不断的成长,一些有识之士逐渐从传统的士大夫的思想中开眼看世界,从而开始吸收学习西方法制思想。对西学深有感受和造诣的严复更是大力提倡西方“开明自营”的思想,严复认为个人的利益的满足与国家的利益满足事实上是两相有益的,而并非此消彼长的关系。作为现实中的个人,应当是开明自营,解决了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在现实中的矛盾。传统的价值观中,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矛盾也被合理的共同满足了。①取而代之的是在充分尊重个体利益的前提下,去保障集体利益的价值观念,由此引发了个体权利意识的传播和觉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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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认为制度和社会实践冲突的本质是文化的冲突,而具体到杨月楼案之所以能引起清末社会从上至下广泛而热烈的讨论其实是因为法律文化的冲突使然。法律文化是法治的支撑,在西法东渐的背景下,中西方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被不断的明显化。广义的文化是指人类的物质活动和精神活动的所有成果,而法律文化是人类文化的一部分,通常是指,某一固定区域全部法律活动的成果,包含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法律教育、法律研究等等一系列的内容统称为法律文化。狭义的法律文化是指某一民族长期共同的生产生活中所形成的相对稳定的与法相关的思想、观念、制度的总体。① 杨月楼案件所反映出的法律文化的冲突可以称之为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我国现实的农耕文明决定着我国很难自发的形成法制的文化,因为农耕文明意味着要“靠天吃饭”“天人合一”,人身存在这一定的隶属关系,人与土地的关系捆绑相对紧密,而在广大的地域中依靠“礼”“习惯”进行治理,依靠老人权威、乡村民俗、社会规矩而进行治理。②而这种治理是家长式的管理,中国古代家天下的概念由来已久,齐家和治国之间也是层层递进的关系。依照儒家的理解,皇帝就是天下的家长,而家族中自然存在着长幼有序的差别,礼教的管理强调身份的差别、贵贱的区别、长幼有序、贫富有别,依靠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来进行治理。③ 从农耕文明慢慢发展出来的法律文化可以看出,本质上是家长式的权利垄断,家国一体的概念,权利大于法。这种家长式的权利与法律的平等性和普遍性的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农耕文明相对应的是商业文明,商业文明多是建立在平等的权利主体的契约为基础而形成的商品经济之上的,平等的权利主体和对自由限制较少必然会导致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的解放,具体到杨月楼案,可以看出以下两种法律文化的对立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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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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