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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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670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一、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的基本理论


(一)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的概念
新闻与舆论,相伴而生,天然一体。新闻报道的主要内容,即舆论。同时,新闻也会反映、影响、引导舆论。新闻包括两个方面,“事实的报道”及“舆论的表达”,其含义更广泛。舆论是社会公众对近来普遍关注的某一争论性问题的观点。舆论具有很强的监督功能。“报纸是作为社会舆论的纸币流通的。” 新闻舆论监督已成为我国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简称新闻监督。新闻监督是指公民运用广播、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手段提出批评、建议,对某些社会现象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实行监督。新闻监督与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群众监督等监督方式相结合,能保证国家社会生活的有序地运行。由于新闻监督自身的特点,透视出社会中各种不法行为和丑陋现象,使其在监督能力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新闻监督具有广泛性。所有公民都有权利参与新闻监督活动。新闻监督的对象也极为广泛,既包括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也包括党风政风以及普通百姓的社会行为。同时,新闻监督所产生的影响面甚广,面向大众。新闻监督具有尖锐性。某些人、机关或是企业的不足或错误,一经公开,立即会受到全社会的批评与谴责。因此,产生了 “不怕上告,就怕上报”的不良现象。我国现有法律都没有直接地界定新闻监督权。《宪法》中的相关条文间接地确认了新闻监督权,成为新闻监督权的宪法依据。它们分别是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权、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等权利。据此,新闻监督权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具有基本人权和政治权利的属性,更是一项具体的监督权。新闻监督权是一种包含中国特色的权利。根据对新闻监督的概念及特点的分析,笔者认为,新闻监督权是指公民运用大众传播手段提出批评、建议,对某些社会现象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实行监督的权利。简而言之,公民借助大众传播手段进行新闻监督的权利就是公民的新闻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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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的意义
一方面,行政权力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方方面面,密切关系着公民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权力的存在往往滋生腐败。政府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必然由于行政权力的广泛性、强制性及单向性等特点,使其成为新闻监督权监督的焦点。保障公民的新闻监督权可以促进行政权力依法有序地进行,逐步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努力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在制定政府决策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保持紧密联系,可以保障公民的根本利益。通过公民新闻监督权背后强大的公众舆论对行政权力进行强有力地监督,抑制不正之风。公肝行使的行政管理行为也可以使公民的知情权得到充分的实现,保障公民参与政治的权利。公民通过行使新闻监督权,能够及时地对行政公权力滥用问题给予敏感的反映。因此,有效地保障新闻监督权的行使,使其充分发挥作用,能有效防范行政权力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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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存在的问题


(一)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之立法体系不完备
目前,我国对新闻监督权的明文保护规定散落在个别法律、条例、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其法的效力位阶低。在宪法中,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新闻监督权。如:2008年5月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尽管该条例可以实现公众的知情权进而促进新闻监督权的行使,但是条例本身权威性不够。1999年5月颁布的《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办法(试行)》及之后的《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采访和报道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通过的《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2003年3月新疆的《乌鲁木齐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等也都赋予新闻媒体监督的权利。但是,这些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的施行范围小,有地域限制性。即使这些地方性法规与规章设有相关条款,但也没有具体明确新闻监督权的权利内涵。各省市对此权利分别给予不同的规定不利于法制的统一。以法律形式明确新闻监督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法治社会和政治文明的必然结果,是更好发挥新闻监督权监督功能与作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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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之实施不严格
新闻监督权的行使需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确切的事实报道为前提。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所蕴含的根本意图在于,通过政府公幵信息的方式,实现公民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作为新闻监督权的主要监督对象,政府拥有相当丰富的行政管理信息、市场信息、服务信息等。要大力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我们党反复强调必须政务公开,信息透明。只有公民可以充分接触并熟知这些信息,才能体会到我们的政府是否在为人民服务,才能清楚判断我们的政府是否在有效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2007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为新闻监督权的贯彻施行提供了更有利的环境,它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化。但在实践中,政务信息公开落实程度严重不足,存在着许多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存在假公开现象。结果公开多,过程公开少;总体方面公开多,具体方面公幵少;不重要的信息公开多,重要的信息假公开。这些都是由于政府体系的官本位思想观念根深蒂固,难以突破。政府部门和官员一直习惯于自己享有的“特权”,操作不公开具有了很强的惯性。政府信息公开后,透明度得到提高,公民对公权力监督的力度逐渐增强,使其自由裁量权随之变小。相反,政府行政缺乏透明度,使新闻监督权的作用难以发挥,侵害公民权益。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推进与发展,多数官员对新闻监督持有了开明的态度,适应了新闻监督权的发展趋势。他们把新闻监督作为改进工作,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力量。但部分官员仍不能重视新闻监督的存在,对新闻监督权缺乏足够的认识。同时,由于新闻监督往往会触动到个人利益和地方利益,部分官员千方百计地滥用公权力对新闻监督进行打击报复,甚至当某些单位或领导的丑行被新闻媒体曝光后,一些上级领导试图帮其压制新闻监督权利的行使,以求大事化小,小事化无。2010年7月的“仇子明被通辑事件” 以及同年8月千龙网记者阿良遭遇的类似报复行为都可以明显地看出部分官员抵制新闻监督权行使的现象。这些做法不仅抑制了新闻监督权的监督作用,又会不断助长歪风邪气的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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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我国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的建议..........12
(一)完备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之立法体系..........12
1.提高立法层级..........13
2健全立法内容..........13
3.增加相关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13
(二)健全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14
1.推进政务信息公开..........14
2.增强职能部门的保护力度..........14
(三)拓宽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之司法保护..........15
1.坚持“谁主张,谁举证”诉讼原则......15
2.划清失实与侵权的界限..........15
3.平衡名誉权与新闻监督权之间的冲突..........16
4.降低新闻侵权诉讼中人为因素的影响..........16


三、完善我国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的建议


(一)完备新闻监督权法律保障之立法体系
在新闻侵权诉讼中,有些法院强化了被告的举证责任,提出了 “谁报道,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并多次出现在某市高级法院的文件中19。由于在新闻侵权的案件中,被告通常是新闻媒体。“谁报道,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就加重了新闻媒体的举证责任。在历时5年报道的“刘秋海事件”中,颇具影响力的《南方周末》于1999年接连四次被宣判侵权败诉。法学界和新闻界普遍认为,法院对《南方周末》败诉的判决存在严重错误。因为新闻侵权诉讼案件属于民事诉讼范畴,而且不符合特殊侵权诉讼的相关规定,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谁报道,谁举证”诉讼原则,即非主张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报道事实的客观存在。这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同时,“谁报道,谁举证”诉讼原则与新闻工作的特殊性相冲突。新闻活动讲究时效性,这必然导致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被采访者有时会以不透露信息源为条件,才使新闻媒体获得新闻监督所需要的事实材料的,让新闻媒体承担举证责任势必使新闻工作者不遵守职业道德准则;新闻媒体没有侦查权,不能保证知情人提供的情况与客观事实完全相符,只能保证“新闻真实”;通常情况下,现场目击的新闻举证是很困难,有时,甚至连证人都不能找到;原告起诉新闻媒体时,不用承担举证责任,却使新闻媒体元气大伤,极易产生各种心理障碍,对一些新闻事实不予报道以避免遭到诉讼。新闻监督权的行使可以纠正遏制腐败现象。同时,新闻工作者代表公民行使新闻监督权是极其艰辛的。“谁报道,谁举证”诉讼原则不利于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健康发展,不利于保障新闻媒体或公民的新闻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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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逐步提高,我们要正确清楚地认识新闻监督权,保护新闻监督权。认真贯彻执行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方针政策,是为了共同促进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新闻监督权,作为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权利,能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该权利的重要性日益显著。为了抑制“反新闻监督”的现象,中央及地方各级领导也在工作报告中做出了一些承诺,要接受新闻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我们感到非常欣慰。要使公民的新闻监督权,真正地发挥监督作用,使其得到有效地运作,需要全社会各个成员都付出积极努力。“路漫漫其修远兮”,加强和完善公民的新闻监督权是一项系统庞大的工程。目前,我国新闻监督权还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存在着诸多问题亟需我们改善。新闻监督权的性质必须在法律上明确界定,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现存的问题。除此之外,新闻监督权的行使还受社会整体环境,其他配套法律保障机制的影响。我们需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形成合力,创造良好的新闻监督环境、权威性的法律法规、相关的权利保障机制等。作为我国宪法性权利的新闻监督权,必会得到更强更有力地保障、更好更快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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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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