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引言
乘着我国经济高速、健康、持续发展的东风,高速公路的投资建设也迎来了一段飞速发展的好时机。据统计,我国高速公路的里程每年以千公里为单位递增。高速公路的建设事业在现阶段然成为了拉动内需,同时提升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的重要动力因素之一。然而在高速公路建设事业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出现了一股逐年递增趋势。这不得不引起重视,各级有关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也专门针对这些问题釆取了很多预防措施。然而,高速公路上的事故发生率依然居高不下,而且相同或者相似的事故频频发生。在这些事故背后,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生命和财产都遭受了巨大损失,同时给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与和谐社会的创建造成了不利影响。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很复杂,涉及到很多方面。诸如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不符合规定、行人违法进入高速公路、恶劣天气、车距太近导致追尾、等等。然而在这些原因中,尤以机动车驾驶员的危险驾驶行为最甚。而且由于机动车驾驶员的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危害日趋严重,相关部门也已经高度重视。因此,笔者尝试着探讨如何在现有的刑法条文的规定下,正确的适用刑法的规定,将高速公路上经常发生的一些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之下,从而减少高速公路上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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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高速公路上的危险驾驶行为概述
2.1危险驾驶行为的界定
在笔者看来,所谓的危险驾驶行为产生的危险,当然不包含驾驶机动车本身带来的危险。换句话讲,笔者所说的“危险”指的是在驾驶人对车辆的操控能力很差时发生的或者根本就失去了操控能力的危险。在笔者看来危险驾驶行为和其他驾驶行为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此。碎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方式便是醉酒驾驶。②从生理学角度看,人的大脑在酒精的作用下会出现浑钝、停滞以及疲乏的感觉,进而使驾驶人的认知能力与身体协调能力出现显著下降,以致于驾驶人不能像在正常状态下那般正确的从事驾驶行为。此外,驾驶人对声音和光线的刺激所需要的感官强度在饮酒后较平时所需的感官强度明显更大,感觉神经不能与运动神经达到同步配合。驾驶人也会因为本能的条件反射时间在醉酒时会延长,所以根本不能准确的对距离和速度作出判断。另外,由于交通信号或者标志以及标线都会有特殊的颜色或图形标示,驾驶人在饮酒觅醉态时常常会出现视像不稳和辨色能力下降以及视线模糊等生理现象,这就使其不能准确和及时的发现然后确认这些特殊信号或标识,交通事故也就极容场发生。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其危险性当然也就不言而喻。所谓的逆行,就是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不按规定的正常行驶方向行使,确切的讲是按所行驶的道路规定的反方向行驶。高速公路上发生车辆逆行的情况很多,原因也千奇西怪。例如,有些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高速公路上逆行的案件,主要是由于驾驶人对路况不熟或者注意力不集中,驾驶机动牟辆错过了自己的高速公路出口,而距下个出口又还有一段很远的距离,因此选择掉头逆行或者直接倒车逆行至出口道。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逆行是十分危险的,最主要的是会对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驾驶员造成极其危险的处境,使他们山于避让不及等原因而非常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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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高速公路上的危险驾驶行为的特殊性
高速公路上的危险驾驶行为属于危险驾驶行为,必然应该符合危险驾驶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但是,高速公路上的危险驾驶行为仍然有自身的特殊性,从而使其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危险驾驶行为。笔者认为,高速公路上的危险驾驶行为的特殊性具体体现在:第一,场发性。我们知道进入高速公路行使的机动车辆有时速的要求,其中最低时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最高时速不得高于每小时120公里。不容否认的足高速公路对机动年辆的吋速要求保证了交通的顺畅和便捷。然而,也不足该高吋速要求为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创造了先天的条件。因为在每小时60公里和侮小时120公里的时速范内,必纪行使着很多时述不同的机动辆,而这些车辆都可能会在行使过程以60公里和120公里的吋速范围为参照选择自己的标准。然而,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驾驶机动车辆时不当选择行车时速,危险驾驶行为就极容易发生。第二,频发性。与一般道路的行车环境相比,高速公路上发生的危险驾驶行为的频次要高很多。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高速公路对行驶的机动车存在比一般进路行使的机动车更高的时速范围的要求外,还有很多其他方面的复杂闪素。在这搜众多而且复杂因素的影响下,在相同的时间跨度内,高速公路上的危险驾驶行为频频发生。第三,衍生性。在高速公路上发生的危险驾驶行为,容易产生“连锁反应”,即衍生出其他危险驾驶行为。例如,驾驶员山于超速行使而导致追尾而发生事故,导致交通堵塞。这时在后行驶的其他本辆可能来不及减速或者不当减速导致其他车辆的追尾,更严東的足驾驶员可能选择不到加速抢道以此来避免追尾的发生,然而这些行为往往可能造成新的交通事故。这样的恶循坏体现的是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具有连环衍生的效果。尽管在其他公路交通环境下的危险驾驶行为,也有可能出现连环衍生其他危险驾驶行为,但是与高速公路上的危险驾驶行为相比显得不是很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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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我国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现状.........9
3.1规制危险驾驶行为的罪名.........9
3.1.1危险驾驶罪:控制风险.........9
3.1.2交通肇事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罪:惩罚结果.........10
3.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控制风险和惩罚结果.........11
3.2罪名之间的关系.........12
3.2.1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3
3.2.2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荣事罪.........14
3.2.3交通,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宵公共安全罪.........14
第4章我国高速公路上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16
4.1危险驾驶罪规制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存在的缺陷.........16
4.1.1罪名适用范围过窄.........16
4.2交通萤事罪规制危险驾驶犯罪行为存在的缺陷.........20
4.3危险物品笼讲罪规制危险驾驶犯邪行为存在的缺陷.........22
4.4以危险方法危帘公共安企罪规制危险驾驶.........23
第5草我国高速公路上危险驾驶犯罪行为.........25
5.1危险驾驶罪的完善.........25
5.2交通氓事罪的完善.........29
5.3危险物品策事罪的完善.........32
5.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完善.........32
第5章我国高速公路上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的完善
5.1危险驾驶罪的完善
因为车辆的行驶速度与可能导致的灾难后果是成正比关系的,那么超速程度作为考量追逐竞驶行为是否恶劣的一个重要尺度,其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分别对机动车在各种通行环境和道路环境情况下,对车辆行驶速度做出了明文规定,这是认定车辆超速与否和超速程度的一个重要参考依据。危险驾驶有时并不一定就会导致实际性的危害发生,此时危险驾驶行为的危险性并没有变成为现实危害,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不会造成对人身或财产的任何损害。例如追逐竞驶时对过往的路人或机动车造成刮碰、损毁道路设施等,以上情节都应在定罪量刑时给予充分考量。如2010年6月8日发生的有着高社会知名度的高晓松酒驾车案,事故后果是5车损坏2人受伤,很明显这个事故后果在量刑吋是应该给予适告考量的。而且,如果危害发生的结果符合了交通榮事罪的起刑标准时,就存在认定为更严?的交通策事罪而不是危险驾驶罪的可能了。主要指的是机动车本身的车况,机动车性能往往和造成的危害结果成反比关系。机动车的车况越糟糕导致危害发生的概率就越大。在处理危险驾驶行为吋,对机动车本身的牟况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作为判断情节恶劣与否的要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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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最高司法机关在做出同类解释时必须从性质与程度两个方面来对"其他危险方法"充分说明:首先,在性质层面上讲,构成"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自身,应该在客观上具备造成多数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潜在可能。做出这样的界定不但是着眼于该罪的法定刑做出的判断,而且是立足与百姓正常观念的必然。放火罪、爆炸罪都是基于能够造成百姓严重惊恐与担忧的犯罪而设置,作为和它同样级别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所指的“其他危险方法”,在负面影响上也必须达到这一程度。所以除非行为性质具备在客观上造成多数人死亡或重伤的实际危害性,要不然,很难认定该行为具备能与放火罪、爆炸罪等犯罪相同的恐慌性。再者,在程度层面来讲,构成“其他危险方法”的行为自身,一定要具备造成多数人重伤或死亡的直接性、迅速蔓延性与高度盖然性。这是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进行同类解释所,出的结论。直接性指的是,在没有其他因素介入的前提下,危害后果是由相关行为所直接造成。迅速蔓延性指的是,危险现实化的程度极其快速和简短。一旦发生后果会很难善后,万一危害行为转化为现实,其行为所潜藏的危险便会迅速传播和难以控制,造成局面难复杂混乱。高度盖然性指的是,其对应危险的现实化不是能轻易避免的事件,而是存在转变为现实发生的高度盖然,其行为所蕴含的潜在危险在大多数情况下会符合规律的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从们日常经验的视角来看,此种行为会在现实中危及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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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