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电视节目模板之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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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668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一、电视节目模板概述


(一)电视节目模板的概念
2012 年暑假,由浙江卫视打造播出的一档名为《中国好声音》的综艺节目闪耀电视荧幕。《中国好声音》以不看长相、只听声音的盲选好声音的创新模式,吸引了大众的眼球,取得了极高的电视收视率。其实《中国好声音》源自荷兰的《The Voice》,是由浙江卫视斥资 300 多万元向其购买了电视节目模板并经本土化后而形成的一档综艺节目。2010 年,在荷兰的 RTL4 电视台播出了由著名制片人 Roel van Velzen 和 Johnde Mol 创作的《荷兰好声音》,该节目一经播出就吸引了 300 万观众的眼球。随后,在 2011 年,美国国家广播电视公司(NBC)也播出了《美国好声音》,它成为了美国王牌综艺节目《美国偶像》的最大竞争对手。此外英国、德国、韩国和法国也纷纷都购买了《荷兰好声音》的电视节目模板,而且都取得了很高的收益。除《荷兰好声音》之外,其他如在我国拥有高收视率的《中国达人秀》、《我们约会吧》等也都源自其他国家的电视节目模板。但是随着不同电视台之间对一些成功电视节目模板版权的购买,有的甚至是不正当的抄袭,引发了大量的纠纷。那么电视节目模板购买者花巨额购买的模板到底是什么,电视节目模板创作者在遭遇抄袭的时候,又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讨论相关法律问题前,我们必须明确电视节目模板的概念,正如博登海默所说:“如果我们试图摒弃概念,整个法律大厦就会化为灰烬。”概念是任何研究的逻辑起点,虽然电视节目模板的交易已非常频繁,且具有巨大的产业价值,但至今仍未有哪个国家在法律意义上给其下一个明确的定义。英国作为模板创作大国,曾于 1990 年在英国广播电视法修订草案中写到:模板可以解释为电视节目模板策划书,即以有形形式记录下的制作节目模板的计划,或者解释为模板化的准节目,即同时拥有固定和不固定元素的可开发为系列节目的节目框架。该草案在讨论过程中,反对者认为这个定义太过模糊且范围太广而不宜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最后草案未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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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电视节目模板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创意即 Creating New Meanings,意指创出的新意或意境,是一种无形的创新思想。电视节目模板构思的来源是节目创意,经过复杂的创作将创意表达出来才能形成电视节目模板。这个过程就如同是我们通常理解的一部小说的创作过程,只是其载体和表现形式不同罢了。小说从创意产生到作品的完成是以文字形式呈现的,而电视节目模板创意的产生到节目模板的制作完成,既可以以文字形式呈现,也可以以影像形式呈现。电视节目是指电视台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传播作品的节目,它是可供人们感知、理解和欣赏的视听作品。电视节目是制作者将静态的电视节目模板通过系统的制作而展现在电视银幕前的动态电视作品。电视节目模板是创意和电视节目之间的中间产品。例如《中国好声音》、《中国达人秀》、《我们约会吧》等成功节目都是向国外的模板创作者购买了电视节目模板,经本土化后才制作形成的电视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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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


(一)国外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的现状
美国版权法保护具有独创性、表达思想观念并以物质形式固定的作品。其中《版权法》第 102 条列举了作品的种类,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戏剧作品、电影、照片和其它声像作品等。虽然电视节目模板不在列举的作品之中,但美国版权法保护的作品并不是只有这几种,只要符合作品构成要素的仍有可能获得版权保护,即只要能证明模板构成了表达,具备独创性就可。1970 年,在美国加州上诉法院审理的 Fink 案中9,原告称被告利用其早期提供的电视节目模板制作并转播了电视连续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按照普通法的版权制度规定,认为该电视节目模板具有独创性,满足作品构成要素,是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此外,被告在接触原告作品三个月后即开始制作并转播,这期间并没有创作,而且被告节目中出现了原告的某些游戏环节是其他同类节目中从未出现过的,依据“实质相似”和“接触”理论,认定被告抄袭了原告的作品。由于节目模板与一般作品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在认定实质相似性方面有一定的难度,为此美国的 Hand 法官提出了“抽象检测法”,即“提取、过滤、比较检测法(阿尔泰检测)”三步来判断是否实质相似。抽象检测法应用于美国的PeltvCBSInc 案件时,法院将抽象检测法步骤实施如下:首先是提取,法院先评判作品之间的相似性,如果确有相似,就进一步来确定作品中的哪些部分是思想的表达,并将其提取出来;其次是过滤,将提取出来的思想的表达部分的内容进行比较,如果具有相似性,那么就过滤掉那些不受版权保护的内容;最后是比较,将过滤后剩下的那部分内容进行比较来确定是否构成版权侵权。法院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电视节目之间的相似部分仅是一般性的不具独创性的想法,因此不受版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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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我国的启示
随着电视机节目模板产业的不断壮大,业界要求对模板法律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通过国外对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现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各国都在试图寻求不同法律作为保护依据,有国家已开始着手将电视节目模板制定进法律。就版权法方面来讲,英国作为模板创作大国,已经开始尝试将电视节目模板列入版权法,虽然草案最终没有通过,但是我们可以看到英国对模板获得法律保护的重视。就目前的英国版权法而言,它也没有将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性排除在外,只要模板具有充分的独立性,符合作品的要素就可以获得版权保护。美国版权法也没有排斥电视节目模板,司法界通过“提取、过滤、比较”三步骤来审理模板纠纷。德国、法国、意大利也明确表示,根据具体情况,电视节目模板可以获得版权法的保护。电视节目模板创作者的权利遭到侵犯时,他也可以依据违反不正当竞争法、违法合同法、违法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等来寻求法律保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英国虽然还没有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却可以以假冒之诉作为模板获得法律保护的依据。在法国,可以通过不正当竞争和寄生法律来保护电视节目模板。在澳大利亚,法院主张用合同法来保护模板。在目前无明确将电视节目模板列入作品行列的时候 ,以上这些法律组成了一个电视节目模板的保护体系。但是从长远来看,著作权是电视节目模板健康发展的基础。随着科技的发展,总会有新的智力成果出现,所以著作权法的修改要跟上时代的步伐,从而促进科技的创新,而不能因为法律的滞后而阻碍创新。除著作权法外,再结合其他法律共同来为电视节目模板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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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10
(一)我国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现状..... 10
(二)电视节目模板法律保护的必要性......11
1.电视节目模板克隆现象严重 ....... 11
2.电视节目模板对电视节目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 12
(三)电视节目模板获得法律保护的困境..... 12
1.创作者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 12
2.电视节目模板法律性质认定困难 ....... 13
3.侵权认定标准模糊 ....... 13
四、构建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制度....13
(一)著作权法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合理性分析..... 13
(二)著作权法保护电视节目模板应坚持的原则..... 14
1.鼓励创作原则 ....... 14
2.作者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原则 ....... 15
(三) 电视节目模板著作权法保护的具体建议....... 15


四、构建我国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制度


(一)著作权法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合理性分析
首先,电视节目模板是具有独创性的并可复制的智力成果。电视节目模板很难获得传统的著作权法保护的主要瓶颈就是受思想表达二分法的限制,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正如人们所说,一部作品或者一位作家常常会表达出很多人心中有却笔下无的东西,这就说明了思想是可以共同的,但是将思想以某种形式表达出来却不是人人都能做到的。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即作品而不保护思想的目的是激励人们的创作激情而不去禁锢人们的思想,从而促进、丰富和传播文化产品。创作者创作电视节目模板的过程是对思想的表达,这已经不是仅存在于创作人脑海中的创意想法,它可以被人们所感知并且复制。通过本文第一章对电视节目模板法律性质的分析可知,电视节目模板符合作品的“三性”特征,在此就不再赘述,所以电视节目模板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其次,在电视节目模板日益全球化的趋势中,我们应该意识到,著作权是电视节目模板产业的基础,不能产生著作权的电视节目模板不是真正的节目模板,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模板产业是没有生命力的产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型的智力劳动成果总会超出现有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这也是法律滞后性的表现,所以需要对著作权法做进一步的完善,从而更好地保护创作人的智力成果。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著作权法》未将电视节目模板归入作品的种类中,但是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应当扩大作品种类的范围,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作品的范围中,并且在新的形势下,著作权制度应呈现出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从而使电视节目模板获得有效的著作权法保护。综上,笔者认为电视节目模板就是作品,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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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在法治社会里,违背法律精神的社会行为必将会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当然,符合法律精神的社会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保护。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所以即使在法律体系日益完善的今天,仍有很多本应受法律保护的客体不受现有法律的保护,但这并不能认为这些客体就不受法律保护,只能说是受现有法治条件的限制,暂时无法明确受法律的保护,最终还是要突破限制,去适应社会的发展,并与国际接轨。就电视节目模板而言,虽然我国的现有法律没有将其列为保护客体,但这并不能认为它本质上就不受法律保护,其实它是应受法律保护的,且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有这样,我国的电视文化产业才能走向世界,世界的电视文化产业走进我国,实现电视文化的健康交流,促进电视产业的健康发展。电视节目模板出现的历史并不是很长,各国对其进行系统的法律研究也并不多,其法律概念至今也没有一个公论,而概念是任何研究的逻辑起点,没有概念就无法进行深入研究。现如今,随着对电视节目模板要求法律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普遍认为它是由一系列具有独创性的相对固定不变的元素集合在一起的电视节目制作的模板包。电视节目模板是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的智力成果,即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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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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