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滥用之反垄断法律政策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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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661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1引言


随着知识产权在国际范围内的广受关注,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的保护已经是各国的共识,但是一味地片面强调知识产权保护是否真的有利于人类智力成果的创作与传播呢?时间证明,我们在肯定知识产权人一定的垄断地位之外,还要注意对该权利的约束与限制,尤其是由知识产权所引发的垄断问题上,虽然世界各国都对此做出了一些努力,但从知识产权未来的发展情况看,现有的国际间的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法律规制还不够成熟。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比较晚,但是我国的立法、司法及行政机关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还不够完善的背景下,大量的由于知识产权侵权所带来的纠纷成为摆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面前的重要问题之一,因此,我国的相关立法重点都集中在了知识产权保护上,而一味的保护并不能在真正意义上实现知识产权的发展。随着知识产品在我国市场经济中所占据的地位逐渐上升,比重逐渐增大,人们才发现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同样会给市场带来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后果,对知识产权的反垄断保护的需求愈加急切。虽然我国有了《反垄断法》,用以规制市场中的垄断行为,但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其滥用所带来的影响与其他形式的市场垄断行为表现不尽相同,因此一部《反垄断法》难以真正的实现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规制。尽管近年来,我国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是效果甚微,这些法律规范的体系不够系统,还存在很多漏洞,因此本文将着重针对这些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一系列的合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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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识产权滥用的概述


2. 1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特征及表现形式
作为民事权利中的重要一项,知识产权还是一项合法的“垄断”权利,通常情况下都排除在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之外。但是作为一种具有一定垄断性质的民事权利,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势必也会背离法律赋予其垄断性质的初衷。在讨论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之前,我们必须要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作出合理的界定,并结合其特点明确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形式,否则在研究或者适用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时产生误区。权利滥用是针对权利的行使而出现的概念,正如有学者提出的:“权利滥用,谓逸出权利的社会的、经济的目的或社会所不容许的界限之权利行使。” ?人们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有许多,而且权利人在其行使其权利的时候不可避免的会影响到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因为任何权利都是有界限的。权利人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当然符合法律设定该权利的目的,但如果权利人在行使的时候超过了法律为其设定的界限,那么必将与法律设定该权利的目的背道而驰,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所以权利如果被滥用,就必须承担法律后果。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也有被滥用的危险,但由于知识产权其特有的属性和特征,使得知识产权滥用的形式和法律后果与其他普通民事权利滥用不同。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的界定,在学界一直有不同的声音,但笔者认为,很多学说有一定的共通性,所以总结起来可以分为两种:“广义说”与“狭义说”。持“广义说”的学者的观点基本可以概括为,知识产权滥用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逾越了法律为其设定的范围或界限,从而对他人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而坚持“狭义说”的学者们则认为,知识产权滥用确切的应该称为“专利权滥用”,他们认为既然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组成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就其中的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而言,根本没有滥用的可能性,只有当涉及到专利权的时候,才会有权利滥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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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形式
即使权利的取得是合法的,并不代表其以后的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合理的,即合法取得的权利在行使的过程中也可能与其自身的宗旨不符,正如霍尔莫斯所论述的“滥用所有权并非仅仅是对存在于所有权外部法律的违反,更是对所有权自身含义的违反”。?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自然也是如此,合法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也要合理权衡自己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使其与后两者保持协调一致。如果权利人在行使合法获得的知识产权的时候超过了法律为其设定的界限,换句话说,权利人的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就与该知识产权的宗旨想违背,即出现了知识产权的滥用。此时,权利人的行为就应当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受到相应的制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不同国家的认定和归类标准也不尽相同。在我国,很多学者在其著作或文章中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标准发表了不同的观点。有的是以知识产权行使方式(知识产权的实施权、许可权、救济权)为标准,分为以下几类:1、不实施知识产权而且拒绝许可使用;2、实施不充分而且拒绝许可使用;3、单方面拒绝许可使用;4、许可使用但又通过各种手段纵向限制竞争;5、许可使用但又以各种手段横向联合限制竞争6、非诚信地主张知识产权。②也有学者以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为标准,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不实施行为;2、不正当竞争或不正当行为;3、限制竞争行为。笔者认为,在全球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之下,企业间的竞争主要是以知识与信息的创新、控制、传播、使用为中心而进行的,因此,结合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不当的经营者集中;3、经营者联合限制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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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的理论依据.........12
3.1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的法理依据.......12
3.2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的立法依据.......15
4国外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现状.......18
4.1美国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18
4.2 日本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20
4. 3欧盟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22
4.4世贸组织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26
5我国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的立法现状.......27
5.1我国的立法现状.......27
5. 2我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的立法缺陷.......28


6对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建议


6. 1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滥用的内涵
《反垄断法》之所以成为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基本制度和原则,是在该法第五十五条中确立的,我国之所以采取这样的制度设计,其出发点是增强我国反垄断方面的先进性。但是在广袤的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的理论背景下,这一简单的规定就略显单薄。因此,要完善我国在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方面,我们必须准确地把握知识产权滥用的基本内涵。要明确知识产权滥用的内涵,最主要的一点就是要准确界定“知识产权滥用”与“限制或排除竞争”之间的关系问题。正如笔者在前文当中所论述的,在市场竞争的大背景之下,知识产权滥用本质就是权利人和相对人在行使知识产权时造成了或有可能造成限制或者排除市场竞争的后果。当然,知识产权滥用的内容也不仅仅局限于反垄断法领域,它首先是与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初衷和目的相抵触,与民法、经济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基本原则相违背。因此,我们在完善立法之初,必须明确和统一对知识产权滥用内涵的界定,即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违背竞争法,但并不局限于此,判断某一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法律层面上的滥用,核心是要判断该知识产权行为是否违背了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原则和目的,是否造成或可能造成限制或者排除市场竞争的效果,是否阻碍了技术的革新与传播,是否违反了公平、诚信、公共利益等法律原则和一国的公共政策。由于反垄断法反映各国基本的公共政策,而且知识产权本身的垄断性决定了其滥用行为往往容易造成对公共政策的破坏,因此知识产权滥用具有明显的外部表现形式,从基本内涵出发,把握种种表现形式,知识产权反垄断规获得坚实的理论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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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成为了这个时代的主旋律,世界上各个国家也己经纷纷认识到了这一点,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格外受到各个国家的重视。正如前文所说的,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其目的就是通过保护知识产品的创作者的合法利益,来鼓励创新,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但是没有限制的权利就会无限“蔓延”到其他权利,侵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知识产权的合理保护固然能达到刺激市场经济,推动社会进步的目标,但是如果权利人滥用了这一权利,就会对市场竞争造成负面的影响,阻碍社会的进步。知识产权滥用造成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后果不言而喻,如何对其加以合理限制成为这个时代的法律发展所面临的重要问题。笔者在综合分析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滥用规制方面的做法之后,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认为我国现有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范已难以适应知识产权的新发展,所以需要我们结合知识产权保护未来的发展趋势,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从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滥用的内涵、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原则,优化立法模式等做法出发形成一套系统的、完善的符合我国本国利益的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法律体系。在该套体系下,我们可以有效地、合理地均衡知识产权保护与知识产权限制之间的关系,通过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來最终达到保护和促进知识产权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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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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