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合同落空法律效力的渊源
第一节衡平合同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英美法系一贯坚持的合同责任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美国《合同法重述》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因而,在英美法系,合同法的严格责任是一般归责原则。而严格责任原则产生的副作用就是会严重地妝害公平与正义,正如1863年以前落空制度萌芽之前的景象。公平的概念自古有之。近代的公平概念,是同生命、自由、安全、财产等并列的一项自然权利,亦或基本人权。自然法学家基于人类共有的共同本质天性,主张人的平等,人生而平等,他们各自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公平。而合同落空的法律效力的基本目标就是保证公平与公正的实现,完善权利救济方式。笔者认为公平的进行合同责任分担是一种具有衡平法性质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实现实质正义的重要手段和必然结果。法律理念的一般或终极价值就是对公平不断的追求和接近。在现实中,实然的正义实现结果与理论上的正义总是有差别的,理论中的正义概念是人们思想中完美的想象或期待实现的理想,而现实中的正义则是国家立法机关和社会根据所在的客观条件提出的标准或规定,一般会低于理想中的程度,两者之间要达到完全的重合难度之大可想而知,甚至永远不可能达到完美的契合。也许在实践当中,这种重合永远不可能达到或者接近,但是法律应当讲求正义、追求正义,而这种重合就是正义赋予合同落空法律效力的使命。公平与正义的概念主要是作为西方一种哲学理念或是现代法律中的观念,并且起源和发展也是根植于西方的文化背景,虽然在理论上二者内涵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公平与正义均含有人性化的色彩,但区别还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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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对公平公正的制度性保护
正如上述帕拉丁诉简一案,法院由于当时的认识局限性,因当时的英美法律没有规定合同履行的抗辩一般原则,法院也不承认因意外事件而使合同落空的任何情形,从法院的判词就能看出:“在法院规定了义务或责任的地方,合同一方无能力履行合同而又没有过错,法律会宽恕他……但是合同一方对自己设定了义务或责任,他就必须要很好地履行它。尽管会发生一些不可避免的事件,也不能免除其合同未能履行的责任,因为他本可以在合同中对意外事件的免责进行约定。”这就是只看法条进行判决的体现,只会照着法条的表面文字意思审理案件,判决处处体现着僵化死板的气息。现在看来该案忽略了一个要点就是非基于双方意料的意外事件发生时,合同双方都没有过错,这时再要求缔约人履行是不是明显的显失公平?再次,法院认为“当事人要对意外事件的免责进行约定”,当事人由于专业知识的欠缺不可能面面俱到,就是能考虑到约定免责事由但也做不到把所有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都考虑进去,合同当事人当然不能预见未来,这种做法就是在单方面加重当事人的义务,并且会引起及其不公平的后果。当时就是这么僵化的套用法律,法律的适用也缺乏弹性和灵活的伸缩空间,这就是当时严守法条主义的表现。判决引起的后果就是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权利得不到救济,公平和公正没有得到应有的体现,法律的良知与双方权益的平衡也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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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合同落空法律效力的构成
第一节合同落空法律效力的产生条件
合同落空制度给当事人提供了规避意外事件所带来不利后果的避风港,①最初只用于在履行不可能的情况,后来发展到合同目的落空及履行不现实等情形。但是合同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维持合同的确定性,所以此项制度的适用就要维持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尽管落空制度的适用只能在特定情形下进行是法学界普遍的观点,但是对于何时适用以及为何适用却大部分学者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观点的不一致导致了在同类型案例的审理结果经常不一致,这样就影响了落空制度的法律效力的实现,其法律效力不会遵循一个既定标准而产生,具体形态也颇具差异性。法官及评论家们一直在试图解决这个理论难题。在英美法律系统中,合同落空其法律效力的产生需要有一定的外在条件作为基础,这些条件在一些法官对案件判决中有所体现。大法官丹宁认为:“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情势的根本性改变,对此当事人没有约定,以至于在新情势下让当事人继续受约束将会不公平,那么合同就应当结束。” Griffiths励爵的观点是“首先,必须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或没有约定的外在情形的重大变化,这些变化使得合同根本不可能履行,或至少使得合同履行与当事人原来设定的根本不同。其二,该情形的变化与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违约无关。” 美国在其合同立法中也釆纳了以上观点。下文将对产生合同落空其法律效力的几个基本条件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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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合同落空的具体情形
合同落空之所以发生缘于意外情势的不确定性,虽然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减少这种不确定性,但意外事件仍会发生:标的物的毁损、战争的爆发、法律法令政策的变更、甚至会以更戏剧性的方式使得合同落空,比如合同当事人悲剧性的死亡等等,分类是更好地了解事物的方式之一,合同落空的具体类型也是合同落空制度得以发生法律效力的起因。在此我们具体解析三种合同落空的具体类型,以便更深刻的了解。履行不能理论,其现代的渊源还要追溯到布莱克本大法官在Taylor v.Caldwell 一案的判决,自此经过发展形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即因法律发生改变致使订立后的合同履行由之前的合法转为非法的情形。之后又考虑到合同签订之目的而将合同目的落空也归入履行不能之情形,到近来意外情事变更的情形也归入履行不能之中,至此,相近于大陆法系的“情事不变条款”下的意外情事变更。合同标的物的全部或者主要部分以及合同履行的主要必需品发生损毁灭失,或者标的物虽然没有灭失,但在商业上只能是一种完全不同于原标的物的商品,或合同履行受外部事态的阻碍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为物质上的不可能。?比如在建筑合同中的建筑物遭到功能性损毁,买卖合同中特定物的灭失等。英国法院在审理Taylor v. Caldwell —案的判决中最早确立合同标的物的损毁或者灭失造成的物质上的履行不能之情形,后来的英美法系之立法者也予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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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落空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28
第一节合同自动向将来全部终止........28
第二节先于合同落空前已付或应付价款的处理........29
第三节价值利益的返还........30
第四节费用损失赔偿........31
第五节有条件的免责........32
第四章合同落空法律效力的实现........34
第一节影响合同落空法律效力实现的理论障碍........34
第二节实现合同落空法律效力的建议........36
一、制定出统一的意外情事变动认定标准........36
二、确立合同当事人协商或者重新谈判即再交涉义务........37
三、设立仲裁机构能予以仲裁的条款........37
四、在程序法上对合同落空制度的适用作出规范........37
第四章合同落空法律效力的实现
第一节影响合同落空法律效力实现的理论障碍
合同落空制度之缺陷的存在致使考虑将其援引其为判案依据这一策略的实施颇为谨慎。该制度可适用范围的狭溢和霸道的效力决定了合同存在与否,对此,法院面临当事人所提出的合同落空之诉求下意识产生拒绝的审判心理并逐渐减少合同目落空制度的适用。正如英国著名法官Harman L.J所言:“合同落空是一个信条……极少取得成功……。” 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第一,合同落空之意外情事和其法律效果易促成接受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利用该制度逃跑与逃避一个变得不利的合同,法官不希望助长可能产生道德风险的不义行为。即“合同落空制度不是被轻易地援引来减轻因合同双方轻率的商业交易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的一条基本原则。”?这就使得合同落空制度的适用标准相当之高,适用环境也相当的严荀,间接的影响了其法律效力的实现。第二,当事人并不希望自己对契约是否彻底终止没有选择的余地。在大陆法系中意外情事是契约调整的契机之一,而在英美法系的合同落空之适用范围,当事人可以采取在合同中加入特定条款来应对情事的变化而对此加以限制。“价款未定”或“数量待定”契约形式、在契约中插入价款浮动条款、不可抗力条款、艰难条款、或调停人条款可能在商业合同中被双方当事人协商加入,以应对履行合同所造成的各种灾难性事件的可能性气频繁地将这些条款加入商业合同中所形成的后果便是保证了合同履行后果的实施,弱化了适用合同落空制度的霸道效力。“因为在对事实上已经发生的事件制定了明示条款的合同中,合同是不会落空。”④因此合同条款自身的范围与合同落空制度受影响的实际范围成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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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落空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特有的,功能在于调和合同自由与效力拘束之间存在的矛盾,也是对“契约严守”原则的突破。在不可预见的、当事人各方均无过错的事件发生后,为了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由此而生的损失风险而形成的一项基本制度,是英美法“契约必须信守”原则的一种例外制度。这是英美法律体系发展的一大创新和突破,也是对世界法律理论发展的贡献。但是该制度的缺点就是不能被轻易援引,适用范围相当狭窄,适用后的法律效力过于强大而使其的适用被限制在严格的范围之内,这就会产生此制度的适用一直遭受束缚,不能自由正确的运用,其应然法律效力也不能实现。法律制度全球化势不可挡。任一法系在这大背景下应对因意外情事的发生所影响合同效力之持续的问题难免显得捉襟见肘。当然,抛弃现实的社会经济制度而妄想制定出一个可解决一切问题的法律制度,公平分配生活中所有风险也可谓乌托邦之谈。所以对法律制度进行重新阐释和修正就显得非常重要,而合同落空制度出现的缺陷必将会影响到其法律效力的实现。所以对如何实现合同落空制度应然的效力进行论证就显得具有现实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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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