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同法律应用之新发展

论文价格:0元/篇 论文用途:仅供参考 编辑:论文网 点击次数:0
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4643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通则》的制定


第一节《通则》的制定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日渐繁荣,增进当事人对合同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有效解决国际合同法律适用冲突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尤其是在统一国际私法方面卓有成效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一直致力于制定国际合同领域的统一私法规则,出台了 1955年《关于有体动产国际买卖法律选择公约》、1985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选择公约》等。然而,海牙会议已经制定的这几个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都因为种种原因未能获得成功。《关于有体动产国际买卖法律选择公约》是海牙在世界范围内制定的第一部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选择的公约,但是由于公约没有考虑到买方的利益,条文也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目前只有八个国家批准。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出台后,迫切需要配套的冲突法规则,于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1955年公约的基础之上又制定了 1985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选择公约》,较之1955年公约,其规定更为明确具体,但是最终又因为批准国太少而未生效,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200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协议选择法院公约》虽然较大程度的促进了合同意思自治,但是该公约并没有解决合同法律选择的问题。而1994年《墨西哥公约》、2008年《罗马条例I》等区域性的法律适用统一规则,虽促进了地区经济的一体化,却无法满足国际贸易迅猛发展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在国际层面建立统—的合同法律适用制度。鉴于以往的失败经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正式制定新的国际合同法律适用文件前,进行了更为细致和周密的调查工作。
…………


第二节《通则》的制定过程
《国际合同法律选择通则(草案)》是多年研究、讨论和协商的产物。2006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总务与政策理事会(简称“理事会”)授权常设局对制定国际合同法律适用文件的可行性进行专题研究,可行性研究不仅涉及司法领域的合同冲突规则,还包括仲裁领域的合同冲突规则。另外,从2007年1月起,常设局还制作了一份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成员国、国际商会和众多的国际仲裁机构为对象的问卷调查表,以调查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现状,并征求起草相关文件的意见。2008年,理事会要求常设局继续进行相关的可行性论证,寻找合同法律适用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调查国际商事交往主体及中立的纠纷解决者认为新的有拘束力的或无拘束的文件是否有助于起草相关合同或解决纠纷。调查发现,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若是制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不但耗时且阻力较多。意思自治原则及其例外在国内法中通常有规定,现实中,许多国家己经是区域性合同冲突法公约的成员国,他们认为现有的法律体系(实体规范或冲突规范)己经足够调整将会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因此这些国家同意调整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关系新文件的可能性不大,如此会增加谈判的阻力,而过度的妥协又会限制文件作用的发挥。调查结果也表明,大多数成员和国际商业机构都支持起草一项无拘束力的文件,以作为国际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参考。另外,考虑到国际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在实践中运行良好,其非强制性使它更灵活地被接受,条文本身具有的弹性又使它更广泛地被接受。理事会决定借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成功经验,将国际“通则”这种不具有约束力的形式作为未来国际合同法律选择文件的模式,使之“成为未来海牙会议制定该领域国际公约的准备阶段”。
……………


第二章《通则》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通则》的目标与适用范围
在前言部分,《通则》确立了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其少数的例外情形。《通则》的目标是在现有的以及将来的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适用领域获得认可,实现国家、地区、超国家以及国际层面的规则统一。法律工作者可以适用《通则》解释、补充或发展相关的国际私法规则。另外,法庭、仲裁庭均可适用《通则》。《通则》仅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选择问题,并明确排除了消费合同与雇佣合同。根据《通则》第1条第1款,这里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从事其职业活动而订立的国际合同”。其中包含两个标准,即合同具有国际性(详见第2款),以及合同为当事人从事贸易或职业活动而订立(B2B),即合同应具有商业性质。《通则》在此处强调B2B是因为实践中有些国家将只有一方当事人从事贸易或职业活动订立的合同也视为商业合同。不过,根据评论,《通则》对是否适用于非商事合同将持中立态度,即不排除立法者等将其扩大适用至其他合同形式,目的在于扩大《通则》的适用范围。
…………


第二节《通则》的主要内容
意思自治原则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国际民商事合同法律选择的首要原则,它在国际合同法律选择制度中主要表现出扩张为主和限制为辅的趋势。《通则》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规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选法自由,进一步彰显了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商事合同法律选择领域的基础性地位。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是指以合同中的法律选择条款,或者合同之外的法律选择协议明确的表示选法的意图。而默示则是指当事人未明确表示合同应适用的法律,由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词语及其他有关事实来推定当事人默示同意合同受某一国家法律的支配。《通则》第4条规定:“选择法律的意思表示,或者任何修改法律选择的表示,必须以明示的方式做出,或者能够明显地从合同的条款或者其他情形中表现出来。”规则表明了工作组鼓励当事人明确表达法律选择的意图,在没有这种明示的情况下,至少能够明显地从合同的条款或者其他情形中表现出来。鉴于管辖权协议与法律选择协议相互独立,但在实践中常常被错误结合的情形,《通则》第4条还规定:“当事人约定将管辖权授予法院或者仲裁庭本身并不等于选择特定国家的法律。”《通则》希望通过该规定澄清和明确管辖权协议仅仅是判断当事人是否默认选择某一国家法律的相关因素之一,而不是决定性的因素。
…………


第三章对《通则》的评价.........28
第一节《通则》的贡献........28
一、赋予当事人更多选法的自由........28
二、对意思自治的规定更加完整........32
三、当事人所选择的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34
第二节《通则》的不足........35
一、有关“商事合同”的划分........35
二、关于“非国家法”........36
三、关于“格式之争”........36
四、关于强制性规则........37
五、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37
第四章《通则》对完善我国涉外合同法律........39
第一节我国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有关意思自治的规定........39
一、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和方式........40
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40
三、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42
第二节《通则》对完善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44


第四章《通则》对完善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立法的启示


第一节我国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有关意思自治的规定
与国际实践的普遍做法一致,我国不仅承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还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突出的地位。具体表现为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放在《适用法》“一般规定”的部分,赋予了该原则统领的地位,开创了历史的先河。②《适用法》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41条,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但是《适用法》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过于简单,没有涉及当事人选法的范围、时间和方式等具体问题,《2013年解释(一)》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种不足。
…………


结论


虽然大多数有关国际合同法律选择的国内法或者国际立法都有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或多或少存在不完备的缺陷,导致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意思自治选法的问题上分歧不断,当事人无法准确预见法律选择的后果,不利于国际商事交易的顺利进行。而《通则》在’多年调查和筹备的基础上,对近年来实践中发生频率较高的有关意思自治的法律问题分别进行了规定,或在其评论中加以说明,对国际合同法律适用领域的意思自治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总结和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通则》作为统一国际合同法律选择规则的新尝试,从调查到起草,再到评论的制定,都凝聚着世界各主要地区和各大法系数位专家和学者多年的心血和智慧,它的成功制定意味着海牙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在完成.统一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历史任务上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作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借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成功之经验,首次以“软法”形式制定的国际文件,《通则》未来的运行和发展十分值得期待。我国《法律适用法》是中国涉外立法史上的里程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该法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仍不完善、条文也略显简单。因此,深入研究《通则》对完善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立法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
参考文献(略)


如果您有论文相关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
客服微信:371975100
QQ 909091757 微信 37197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