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美国人对隐私的突出重视及其在立法、司法制度上及政策层面的特别设计,是对自由主义、法治原则,以及反抗政府侵扰公民私人事务的自由原则的实践,体现了美国人所特有的生活认知及其对自由主义的向往。欧陆各国或许不像美国人那样特别突出隐私价值,或者说不是在美国人所认为的那种“独处权利”的广泛意义上理解隐私。在当代国际法与世界各国国内法律体系中,隐私权已获得比较普遍的认可。在我国,民事法领域中的隐私保护已经引起相当的关注。但是在刑事领域,我国对隐私权的关注和研究却远远滞后。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关注的重点放在公民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权利上,而相对忽略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这样的认识误区,也是我国有关隐私权保护的刑事立法和理论研究裹足不前、司法实务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侦查措施放任自流的思想根源。
第一章基本概念的界定
密尔的自由观念表达了对私人领域自由的绝对尊重,然而这种尊重的意义不仅在于个体本身,而更在于由此对民主宪政制度所产生的深刻政治价值。因此隐私也绝不仅是单纯的私法问题,隐私权以反对公权力对私人生活任意干涉的形式在宪法中获得一席之地,其存在与发展注定与公权力限制和公法制度密不可分。美国宪法性隐私权(也是世界范围内确立最早的宪法性隐私权)确立于1965年Griswold V. Connecticut案的判决。道格拉斯大法官在判决中以“阴影地带”理论(apenumbra theory)为依据,对隐私利益及权利做出了第一次正式表达,隐私权自此逐渐发展成为一种以人格尊严与个人自主权为价值基础的基本权利,摆脱其以私有财产权或人身安全为基础的作为附属价值的命运。基于道德与哲学层面对人格的尊重,隐私权获得了独立的宪法地位。但随着社会风险度的不断提高,国家权力出于或主动应对或被动防御的需要,在事实上得以不断扩张,深入公民个人私生活的各个方面。面对国家权力的侵害,隐私权独立于道德与哲学基础之外的政治价值得以凸显。公民个人的隐私主张,成为弱小个体对抗强大国家权力的正当武器,在公法,特别是刑事诉讼法领域发挥着超乎寻常的控权作用。隐私的政治价值,体现了当代宪政民主制度的核心,是刑事诉讼法中权力控制研究的起点。
一、隐私权价值基础
1、隐私权的政治与法律价值
以敏锐的洞察力和犀利的文笔著称的英国小说家奥威尔在他的传世之作《1984》中描述了一幅极端集权主义的可怕景象:在那样的国家里,人们没有任何私生活,连.思想也要受到“思想警察”的随时检查,每个家庭都被“大屏幕”随时监控,向“老大哥”报告着每个人的一举一动。在这个没有隐私的国家里,国家权力深入到每一个人的每个生活细节。而这个几近恐怖的场景正从一个极端的反面形象地说明了隐私所具有的特殊的政治价值。隐私的独立价值源起于其超越宪法和法律身份意义之外的哲学与道德体系中的地位,它保护的是个体存在的精神层面的人格利益,如人格、个体的独立与完整,同时也代表了对那些与公共领域利益相对的个体利益的肯定,是人类福祉所必不可少的部分。建立在“把人当做目的”而不是工具这一普遍性前提之下,人格的独立与尊严是超越一切的终极价值。正是基于这种对差异与个性的尊重,个体成为一个真正的人。
2、隐私权的工具性价值观
部分学者不认为隐私价值本身具有终极性,而将隐私的价值总结为工具性价值。他们认为,隐私通常意义上的价值依附于他的有用性,或者说他的使用价值。隐私是“爱、尊重、信任等这些终极感情的必要因素,并从中汲取意义。那么既然隐私只是这些终极价值的组成部分,而并非整个价值本身,我们就不倾向于给予隐私终极的重要性。” 以经济分析为基本方法的美国法学家波斯纳(Posner)教授认为,如果把隐私与窥探视为两种消费商品,那么这两种商品是经济利益中的中介产品而不是最终商品,因而拥有的是工具价值而不具有终极性价值。因而按照波斯纳的理解,人们并不关注隐私或窥探本身的价值,而是把他们作为某种投入,目的是产生某种收益。在此基础上,那些关于利用知识和技能的商业秘密或个人技能应得到保护(例如隐私信息中隐含的财产权利-专利权),而在手段合法的基础上关于个人的事实信息一般不受保护,窃听等侵入性的监视手段也应当被限于用来发现非法活动。在波斯纳教授看来,“最近以来,立法对个人隐私的重视和对商业隐私、机构隐私的削弱,是政府对社会和经济生活进行荒谬干涉的又一个例子”。
二、隐私范畴的不确定性与隐私概念之争
进入二十世纪,个人隐私已成为一种复杂但获得普遍认可的政治理念,但各种关于隐私概念及其对政治生活的重要性的观点之间仍存在着广泛分歧。对于宪法性隐私权本身及法律与政治政策如何提升并保护个人的隐私利益这个问题,几乎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实际上,关于隐私的政治理想经常无奈地受制于政治制度与法律的实践,几乎总是屈服于关于隐私的法律保护的争论,并由此导致理想与现实的悼论。作为政治理想的隐私与作为法律制度的隐私虽未有云泥之别,但究竟谁能主沉浮,恐怕不是一个简单的论题。隐私的政治理想回归到现实制度社会中,不可避免地要面临依照制度与法律的要求重新定义的命运。基于哲学、道德或政治价值的定义都无法实际地解决隐私轮廟模糊的现实问题,因此,我们只能另觅他途,寻找解决方案。隐私与隐私权所保护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只有那些被法律认可的隐私利益才以隐私权的形式存在。隐私与隐私权的概念从沃伦(Warren)和布兰德斯(Brandeis)最初提出之时就充满了争议。争议主要围绕隐私的不确定性展幵,进而对隐私权作为一项“独处” 的权利却界限模糊不清提出不同见解。隐私从未有一个确定的范围,“隐私只能根据一定的情景去界定,并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得到实现。相互间的利益、.权利以及人们的个体特征和地位的不同,都将影...响具体环境下隐私的概念。从一定意义上讲,隐私权是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观念,它的边界和限制依赖环境、各个案件的特性而改变。隐私权是一个内容不断变化的观念,它涉及与个人自由有关的所有方面。” 在一些国家,例如荷兰、葡萄牙、阿根廷,人种和种族被视为隐私的信息,但在其他一些种族同质化较高的国家,例如中国、曰本,这类信息未必能称得上属于隐私的内容。在一国文化中,人们是不是将这部分事实或信息视为隐私,是法律是否承认该利益为隐私权的重要尺度。即使在同一个国家,人们的主观态度也会因场景的不同而变化。比如对同性的性取向在一定社交范围内(如同性恋群体内)是幵放的信息,但面向普遍大众时,则可能这种信息的公开持保守的态度。
第二章美国刑事诉讼法对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思路
历经百余年的发展,曾经微不足道的个人隐私已从纯粹的私人生活领域走上政治舞台,从人们最初对私生活安宁的朴实向往逐渐演化为一项捍卫人格尊严并对抗国家权力滥用的政治理想,淋漓尽致地表达着每一个人对自由世界的渴望。随着社会步入信息时代,国家权力成为个人隐私的最大威胁。国家以各种可见及不可见的方式深入到私人生活的各个领域,掌控着构成每个个体身份的诸多要素。而这些构成个人身份的要素即为个人隐私的核心体现,并在个体身份构建的过程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隐私已成为构建公民个人主体性与独立性的基础,并因此具有独立的政治价值而成为国家政治民主制度的核心要素。隐私权随之进入公法视野。自踏入公法领域的那一刻起,隐私权就以一种与国家权力、公共权力平等对话的勇敢姿态出现,努力探索着维持宪政民主社会中各政治力量平衡的正当路径。个人隐私似乎在美国人眼中具有特别的魅力,促使美国人的隐私权利实践自二十世纪初现端悅便一发而不可收。在宪法隐私权得以确立的漫长过程中,侵权法对隐私利益的认可与保护起到了重要的先导作用。伴随着大量的隐私侵权判例出现,1939年出版的第一部美国《侵权法重述》最后一册,被普遍认为是成文法律对隐私权的肯定。虽然这种法律认可仅限于侵权法领域,但开启了隐私法律保护的先例。
196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Griswoldv. Connecticut案的判决确立了独立的宪法性隐私权(同时也是世界范围内最早的宪法性隐私权)。道格拉斯大法官(JusticeDouglas)在判决中以“阴影地带”理论(a penumbra theory)为依据,对隐私利益及权利做出了第一次正式表达,并明确指出了隐私与部分宪法修正案之间的关联:“(上述)案件表明权利法案所开列的保证书有自己的阴影地带,它的形成来自支撑权利法案存在与主旨的保证条款的发散……不同的保障创建了隐私的不同区域。隐私主张以既反对又补充的方式贯穿于整个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自由之中,一方面公民个人有保护其隐私利益不被其他公民的言论自由或宗教与政治信仰表达自由侵害的权利,同时又有通过言论自由与和平集会主张权利的自由,也拥有反对公共披露和出版关于私人事务的合理期待。第三修正案禁止任何士兵在和平时期未经所有权人允许进入私人住宅,这是隐私的另一个方面。第四修正案明确肯定‘人们享有个人、住宅、文件以及个人财产安全的权利,禁止任何不合理的检查和逮捕’。第五修正案的禁止自我归罪条款创制了隐私的另一个领域,即政府不能强迫公民对他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证明责任。第九修正案规定:'宪法中列举的特定权利,不能用来否定或艇低其他公民的特定权利。
自此,独立于宪法第四修正案、第五修正案之外的一般性宪法隐私权地位得以确立。而在此之前,最高法院明确承认的宪法隐私权仅限于对宪法第四修正案(公民不被非法搜查与逮捕的权利)与第五修正案(公民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的判例解释,并在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集会自由的司法判例中对隐私利益进行间接保护。Grisvvold案之后,隐私权获得独立的宪法地位,并在1974年的《隐私权法》中得以最终确认。隐私权逐渐发展成为一种以人格尊严与个人自主为价值基础的基本权利,而摆脱了其固有的以私有财产权或人身安全为基础的附带价值的命运。
第二章美国刑事诉讼法对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思路............27
第一节保护框架............28
一、自由与安全的较量与平衡............28
二、法律规制与政策引导共同构建的隐私权保护框架............30
第三章美国刑事诉讼法对隐私权保护的基本路径............45
第一节“不被不合理搜查与扣押权利”的保障............45
一、“合理的隐私期待”标准的提出............45
二、“合理的隐私期待”理论的发展............48
第四章当代社会美国隐私权刑事诉讼法保护面临的新课题............75
第一节当代社会中的隐私权保护困境............75
—、信息时代中隐私权保护政策............76
二、反恐斗争中隐私权保护政策的转向............79
结论
美国人在隐私权保护问题上,特别是刑事诉讼法领域内的隐私权保护确实具有独立的特色。我们必须承认美国隐私权刑事诉讼法保护理论的科学性,以及它对刑事程序权力在事实上的制约作用。这种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思路体现了民主制度的精神核心,在国家权力最为强大的刑事程序领域宣示了公民权利值得尊重的地位。仅此就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并有选择性地借鉴其制度经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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