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江伟先生在诉讼法学方面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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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5048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引言

江伟先生自1956年在人大执教,其学术生涯历经了新中国法学的起步、沉寂到恢复的历程。在1978年后,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学科的建立与恢复离不开以柴发邦、江伟、常怡、杨荣鑫、刘家兴等为代表的第一代民事诉讼法学者的努力,他们几十年如一日勤勤恳恳的从事于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科研与立法的第一线,他们将民事诉讼法学学科,从一门不被重视的学科发展成为与法治建设息息相关的显学,这其间,对法学界轻视程序法观念的转变、对民事诉讼法学科成为独立学科的构建工作、对未来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发展方向的指引,都离不开第一代民事诉讼法学者们积极的探索。这些不仅是民事诉讼法学科本身的发展,也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一环。而今,当程序的作用已深入人心,当民事诉讼法学学科发展欣欣向荣之时,回顾这些现在为人熟知的基本理念思想,都可以看到他们曾经努力的身影。对此,总结他们开创性的贡献,既是对前人思想的梳理和总结,也是为后来人在学习和研究上提供借鉴和启发。

第一章江伟先生: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奠基人之一

一、中原俊杰、投笔从戎

江伟先生是我国著名法学家,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先后被聘任为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湘潭大学、海南大学、西北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历任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诉讼法学会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北京市法学会理事、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等职。江伟先生是新中国第一代民事诉讼法学专家,是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奠基人之一。江伟先生,1930年n月2日出生在河南开封一个知识分子家庭。先生的父亲是一位开明进步的爱国知识分子,在他的影响下,江伟先生从小就接受了良好的私塾教育,唐诗宋词谙熟于心。1938年开封沦陷前夕,江伟先生随全家逃难至巩县。在这种环境下,江伟先生未曾受到完整的小学和中学教育。1945年抗战胜利,全家返回开封,先生才先后在河南开封两禾中学、篙阳中学学习。在高中时,先生热爱阅读文学著作,受鲁迅先生和高尔基等进步作家作品的影响,厌恶蒋介石反动政府的高压统治,向往中国共产党的进步事业。1948年开封第二次解放后,先生以革命青年身份来到中原大学学习。渡江战役前,先生如愿投笔从戎,在安徽舒城参军,投身于轰轰烈烈的解放战争。他先被分配到第二野战军总政治部,随军渡江南下,解放南京。后被派往第五兵团政治部新华分社,进军贵阳后,在军区印刷厂和《新黔日报》工作。1952年,他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读书,结束了四年的驰骋疆场军旅生涯。四年的军旅生涯在先生身上留下了很深的印迹。正如先生的学生肖建国教授所言:“初识先生的人,首先会被他那高大、俊朗的外形和率真的言谈所折服。江伟在人民大学复校后如‘夸父逐日’般忘我工作所展现出的充沛精力,以及给学生授课或作讲座时的声若洪钟、充满激情的语言表达,都与他解放前跟随解放军转战皖、苏、黔,练就了铮铮铁骨的军旅经历密切相关。

二、结缘民诉、耕耘教坛

1952年,22岁的江伟来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读书,1956年毕业后留校任教,成为人大法律系一名年轻的教师。1958年“反右”运动中,江伟被下放到北京市丰台区劳动锻炼。1964年参加“四清”运动,回来后与许崇德、杨大文一起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参与办案。文革中,他与1969年随同人大的部分教师一起下放农村,远赴江西“五七干校”参加劳动,走“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1972年江伟作为人大在江西的最后一批教师调回北京。自1956年到1972年的16年间,因为社会大环境的原因,先生在人大仅仅为法律系本科生授课16个课时。1973年到1978年人民大学被解散,人员合并到北大法律系。先生在北大期间讲授民法、民事诉讼法等课程。他于1978年下半年讲授民法,是全国最早讲授民法的学者之一。那时没有教材,他讲课时主要参考台湾地区的民法文献,并结合当时的社会现实,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交易现象运用民法学原理阐释。

第二章江伟先生的立法贡献

一、参与民事诉讼法起草

1979一1981年,江伟先生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民事诉讼法起草小组成员,参加了《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起草。期间,他对民事诉讼法体系和内容进行讨论,并受委托草拟该法的任务、基本原则、管辖和特别程序章节的条文,同时在广泛借鉴国内民事诉讼法立法和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进行研究论证。③回想这一历程,先生说有三件事让他印象深刻。第一,民事诉讼法先于实体法《民法通则》颁布,这表明了民诉法是独立的法律,也借鉴了其他国家先颁布程序法的经验;第二,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问题。当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把“马锡五审判方式”归纳为一个“十六字方针”,即“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对此,最高法院的同志主张把这个方针原封不动的规定进法律中,但是先生和其他同志不同意,他们主张这不是法律语言,且“调解为主”的提法也不合适,这一方针的精神是要提倡的,但是原话不能规定在法律中。第三,规定了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这是中国法律的一个独特创造。原因在于中国的国情需要,中国司法本身缺乏权威,法官的地位不高,法院连拘留的权力都没有。法院的同志强烈地要求法院有使用强制措施的权力。所以在起草法律时,将罚款、拘留这些强制措施规定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并单独成章。

二、参与民事诉讼法修订

在1982年3月8日,《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后,江伟先生强调民事诉讼理论研究要立足于我国实践需要,全面研究现行法的不足,并将其完善。他提出了诸多切中时弊的理论主张为同行所称道,比如有关当事人制度等问题(本文第三部分将涉及这一内容)。1990年,立法机关决定对施行了8年的民事诉讼法进行首次全面修订,江伟先生被聘为民事诉讼法修订小组组长之一,参与此次修订。这次修改有多项突破,其中江伟指导学生完成的理论研究课题“集团诉讼”被引入法律,成就了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即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4条和第55条,而当时这一制度在我国台湾地区还没有确立,这让台湾的学者大为称赞,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开放的思想和前瞻性的眼光离不开先生的努力;第二项重大修改是规定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而之前82年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法院能启动再审、检察院可以抗诉,而当事人只能申诉。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作为民事诉讼组成部分的证据制度和执行制度的现有法律规定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此,江伟先生提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民事诉讼立法思想,即为了应对不断变动中的社会,不宜将民事诉讼制度的全部内容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典中,希望通过民事诉讼法典的重新修订来解决一切问题是不切实际的。可以考虑将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些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典中独立出来,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形式单独对这些制度的内容做出规定,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等到以后条件成熟了,再以民事诉讼法典的形式将这些内容涵盖进去。这一立法思想对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立法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涉及证据制度与执行制度的司法解释相应出台,都是以这一思路为指导。⑤先生认为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学一定要针对中国的实际,根据中国实践和社会需求来改变、完善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制。今后的民诉法的修改也要结合中国的实际需要,不能说外国有的,中国就一定要有,要立足解决国情的需要。

第二章江伟先生的立法贡献............4

一、参与民事诉讼法起草............4

二、参与民事诉讼法修订............4

第三章江伟先生的主要法学思想及其贡献.............6

一、弘扬程序理念与程序价值...........6

二、(一)民诉法与民法关系的阐述............6

(二)程序法的独立价值............8

第四章江伟先生的教育贡献............34

一、躬耕讲坛五十载、桃李满天下............35

结论

在中国人民大学的讲坛上,先生一站就是半个世纪。先生从1994年开始年招收博士研究生,至今共招收42名博士。与此同时先生从1984年至1999年共招收16届硕士研究生,共有34人。他们目前从事于法学理论研究或者法律实务工作,在各自领域内为祖国的法治事业奋斗。

参考文献

【1】柴发邦、江伟、刘家兴等著:《民事诉讼法通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

【2】江伟、邵明、陈刚著:《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4】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6】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7】江伟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8】江伟:《探索与构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上、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9】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关键问题(21世纪法学课程学习与考试指导·法学关键问题系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0】田平安、肖晖:《民事诉讼法学改革开放三十年》,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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