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笔者在查阅大量文献的基础上,对国内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结合个案调查及对热点现象的实证分析,还使用了一些历史分析的方法。阅读的文献包括但不限于国内外司法鉴定制度状况和发展的研究文献,还有实施状况和学术会议讨论文献、法规汇编文献等。结合社会现象对司法鉴定管理、程序制度、证据制度等进行了描述性研究,通过对实际存在问题的剖析研究,提出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一些建议。
一、司法鉴定制度纵览了解司法鉴定制度,应当从分析司法鉴定概念入手。因为司法鉴定的概念,反映了有关司法鉴定决定权、启动权、主体资格、客体范围等重要内容,且不同.时期我国对司法鉴定概念的不同表述,也反映了当时的法制建设的进程和部门权力的划分,下面以此概念的分析开始,对一些问题进行简要介绍。
(一)我国司法鉴定概念的发展及历史沿革
司法鉴定是服务和保障司法活动的一项科学实证活动,由于对司法鉴定委托主体和范围等问题的认识不同,人们对司法鉴定概念形成了不同的表述。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调研报告》在论及司法鉴定的范围和种类时指出,如果按照凡是为诉讼活动服务的鉴定都属于司法鉴定这一认识,据统计司法鉴定至少包括28类,1000多个学科。历史上,我国对司法鉴定概念的界定,长时间处于不确定、不统一的状态,并为此争执不休,相互间难以说服,导致国家相关立法的不统一,在适用法律上的冲突,引起了诸多问题。历史来源及发展现代社会中“鉴定” 一词,一般理解为辨别区别事物的不同、真伪、优劣并给予确定之意。可分为法律类和非法律类,前者是本文讨论的内容,后者指社会生活中的个人工作鉴定、总结鉴定、民间收藏鉴定等。考察鉴定一词的历史,我国早在公元两千年前就形成了奴隶制国家和法律,鉴定不可或缺的成为司法体系中的一个环节,公元1247年南宋时期,宋慈编著的《洗冤集录》介绍了初检、复检、验尸、验骨、自缢、溺死、火死、服毒等五十三个检验项目,成为举世第一部系统全面的法医鉴定古典巨著,至今仍产生深远的影响?。但就语言表述上,在古代汉语中,无论是涉及法律用语、还是非法律用语,通常用一字表达其义,如“鉴”、“检”、“验”。现代意义上的鉴定一词的来源,有学者说始于清代的黄遵宪,作为中国日本近代法的第一个汉语翻译者,他在汉译时直接套用了大量日译法学用语,这其中就包括从日本的《治罪法》套用的“鉴定” 一词。中国最早正式颁布的法律中出现“鉴定” 一词是光绪年间(1907年12月4日)颁布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如第74条规定:“凡诉讼上有必须鉴定,始能得其事实之真相者,用鉴定人。
(二)域外司法鉴定实践概要
国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司法鉴定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了比较完整的体系。各自有着与本国法律制度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模式、委托鉴定模式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相同之处: .一是从司法鉴定的管理机构上来看,除英国没有司法部外,其他主要西方国家都是由司法部来负责的。这也说明审鉴分立是世界通行的做法。二是从管理模式来看,政府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相互作用。在英美法系国家,自律管理为主,政府管理为辅。近年来,加大了政府管理的力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政府管理更为明显。三是从主体架构上来看,一般有管理政策制定者、主管机关和统一评估认定机构。这在澳大利亚表现得最为明显。四是在管理内容上,有鉴定人资格的推荐制、公告制、注册制,有评估认证制,有技术标准、数据库等。受社会权力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的不同,各国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存在差异:一是按照管理主体的权力类型来看,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大体可以分为行政权力管理型、社会权力指导型以及行政权力与社会权力相结合的混合型体制。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属于行政权力与社会权力相结合混合型,俄罗斯、埃及属于行政权力管理型,澳大利亚属社会权力指导型。其中行政权力与社会权力相结合混合型居多。二是按照管理主体的集散程度来看,司法体制的管理体制可以分为集中型管理体制、分散型管理体制以及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混合型管理体制。澳大利亚、埃及、德国、法国、英国属于集中管理型,俄罗斯、美国属于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混合型管理体制。其中集中管理型居多。
二、我国现有司法鉴定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伴随着我国诉讼制度和审判方式的改革、诉讼结构的调整和价值取向的转变,司法鉴定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在取得改革进展的同时,公众对公正司法鉴定的期望值在司法实践中被一次次的打了折扣。面对出现的诸多问题,是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司法鉴定制度,还是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脱节造成的,值得我们认真的研究分析。
(一)我国现有司法鉴定制度现状
司法鉴定制度作为指法律所规定的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的各项规则、规章和体制的总称,必与国家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传统相适应,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人类社会的共同发展规律和科学技术水平,它包含于司法制度之中,是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司法鉴定组织管理制度、司法鉴定启动及程序制度、司法鉴定资质制度和司法鉴定认证制度等方面。目前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现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较为明显。
1.分散的鉴定立法
一是条文分散。最高级别的是散见于三大诉讼法中的有关司法鉴定条款,其中刑事诉讼法中涉及7条,民事诉讼法中2条3款,较为全面的当数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决定》,还有低级别的各部门、各省制定的规章、办法,更有几个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如最高检、最高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精神疾病鉴定暂行规定》等。据笔者查阅“中国法律图书馆” 统计1989年一2011年涉及司法鉴定主要法律及文件规定:中央级别的有33个;地方级别有90个。相关法律规定不统一,各地各部门之间的规定存在各自为政、相互冲突的现象。二是制定主体多样。有最局国家AL法机关,最局法院、最局检察院、建设邰、卫生部等。如上面谈到的轻重伤鉴定标准、精神疾病鉴定标准是司法机关同卫生部门共同制定的,虽然严格来讲,未经立法程序,是不具有法规性的。三是立法层级低。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三大诉讼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个别修正案。有关司法鉴定标准的立法规定,几十年来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一直被边缘化,如使用较多也是i后病较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精神疾病鉴定标准》是司法机关同卫生部门联合制定的,有待纳入未来制定的《司法鉴定法》或《证据法》,提高其立法等级。
2. 一元多极的鉴定格局
2005年之前,司法鉴定机构分设于公、检、法、司、安、卫、教等部门或系统,其中司、卫、教的司法鉴定机构完全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而公、检、法的司法鉴定机构既为本系统内部提供鉴定,又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刑事侦查过程中司法鉴定被侦查机关垄断,审判阶段法院存在自鉴自审的情况,形成了各自为战、自成体系、多头共管的混乱局面,导致“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的屡屡发生气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颁布后,鉴定机构才发生了明显变化。
(二)我国现有司法鉴定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1.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从对法律的不同认识到激烈的争论系正常的社会现象,学术界和司法界的每次争论都是促进立法的良好推动力,有利于在制定法的时候进一步统一立法思想和方向。司法鉴定立法的基本理念的选择存在从“权力鉴定”到“权利鉴定”正反不同观点的争论,正如有学者所言,“我国的传统习惯是重权力,轻权利,因此在研究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时往往首先考虑的是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问题,而不是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障问题” ?。从目前来看,司法鉴定改革过程中问题较多的是司法鉴定体制及对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认定。前者涉及司法组织管理体制问题,后者则属于证据规则问题。认识的不一致导致司法实践的冲突。
2.立法方面的问题
国外无论是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司法鉴定制度,都有各自完整统一的体系,相关法律法规也较为一致。而我国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存在相互不一致的问题,因为思想认识的不统一反映在立法层面上,就会表现为法律法规的不一致。它直接影响着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加深民众对司法鉴定的不信任。
二、我国现有司法鉴定制度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18
(一)我国现有司法鉴定制度现状..........18
(二)我国现有司法鉴定制度存在问题分析..........22
三、完善我国现有司法鉴定制度的路径探讨..........36
(一)统一改革思路..........36
(二)立法设计方面..........8
(三)组织管理方面..........42
(四)司法实施方面..........44
结论
司法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也需不断推进。改革、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是一个历史必然。结合我国法治建设、法治实施,才能进一步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鉴定制度之路,综上所述,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建立以政府鉴定机构为主,社会鉴定机构为辅的基本模式的组织制度;以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为主的管理制度;配合诉讼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证据制度。在宏观上统一司法鉴定改革思想,统一司法鉴定立法,加强司法鉴定模式研究;具体通过制定《司法鉴定法》,科学设置鉴定机构,完善司法鉴定启动和重新鉴定制度,保障鉴定人负责制实行,在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环节进行细则完善。从而建立与本土资源相适应的“职责明晰、结构合理、管理有序、运行高效、独立统一、公正新型”a的司法鉴定制度,确保我国司法鉴定的公正、科学、高效、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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