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 论
第一节 研究目的和意义
在刑法学理论中,共同犯罪这一章的内容一直都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因为有不同于单独犯罪的特点和危害性,使得共同故意更加的复杂化,而成为学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犯罪故意的主观方面包括认识和意志两方面的因素,而在此二者中,认识因素又居于首要地位。共同故意认识因素的特殊性就在于行为人不仅要对自己所实施行为的性质、危害结果、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对所实施的行为所具有的违法性认识这些因素以外,还必须要认识到其他共同行为人对实施共同故意行为的事实认识和违法性认识。但行为人对于共同行为所认识的程度以及如何认定的问题影响着共同故意的定罪量刑。共同行为人一般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知道其他人和自己相互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行为,针对所实施行为的事实性认识和违法性认识甚至出现认识错误情况的处理,如果按照一般单独故意来认定,无疑有太多的不合理,同时也没有考虑到共同犯罪行为整体性的特点。所以说对共同故意中的认识因素研究正是解决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共同行为人关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不同于单独犯罪的独特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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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研究现状
共同犯罪主观方面的学术理论在大陆刑法、英美刑法以及我国刑法中的研究呈现着不同的研究阶段和研究现状,而且有着不同的处理结论。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也一直都是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问题,但国内外对共同故意认识因素问题欠缺同一的系统研究,大多都是散见于共同故意研究内容之中。 关于共同故意认识因素所应包括的内容,中外刑法中基本都对事实认识的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没有争议的是,对于犯罪构成的客观事实都应该有认识,但是在事实认识中是否需要认识到全部的构成要件事实,尤其是行为人是否需要对行为主体要件应当认识?从而就有了应当将行为主体纳入到犯罪事实的构成要件之中和将身份认定为特别的构成要素,并不能归于故意的认识范围的分庭抗礼。关于共同故意中的违法性认识问题,主要是以“不知法者不免责”为基础的违法性认识不要说与“不知法者不为罪”而形成的违法性认识必要说为两种不同的理论观点。其中最重要的还是集中于违法性认识在故意中的地位究竟是属于故意要素还是责任要素的问题,大陆法系将违法性认识归为有责的要素中。我国刑法并没有把违法性认识融合到故意犯罪的相关体系中。但一味粗暴的排除也并非能够很好的解决问题,再者我国社会现状是,普通群众在知法懂法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因此,对于违法性认识在故意中的地位问题很有必要进行研究。所以关于违法性认识的地位从整体上看,大致分为违法性认识不要说,违法性认识必要说,违法性认识可能说的主张。在肯定了违法性认识的地位之后,在共同故意的认识中按照单独故意中的违法性认识问题处理又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这引发了对于这一理论的再次考量,就需要分析共同故意中违法性认识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违法性认识的程度以及如何判定其他共同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问题。在我国,共同故意认识因素的内容范围并未统一,争论也从未平息。我国关于认识错误问题一般单独放在错误论中去讨论,但认识错误放在共同故意的理论当中更能使体系更为完整,本文的选题正是基于现实的理论与与司法中的实践缺陷,拟就共同故意的认识内容范围问题浅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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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共同故意认识因素的内涵和地位
任何的理论研究都是建立在对概念的理解基础之上,也就是要对所研究的内容充分了解其背后的涵义与由来。如果对基础性的界定都没有合理的解释,那么对于架构在其之上的后续研究也是不堪一击。鉴于此,对于共同故意认识因素的探讨,须对其概念和性质加以分析。
第一节 共同故意认识因素的含义
英美刑法虽然没有专门对故意的认识因素进行规定,但是在他们的刑法理论中仍然存在着一些包含认识因素的内容,而这些理论也正好能解决故意中的认识因素问题。英美法系中的认识因素分为蓄意和明知这两种应该受到谴责的心理状态。其中蓄意指行为人行动时的自觉目的就是引起法律规定为犯罪的结果,或者自觉的目的就是实施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明知指行为人行动时明知道他的行为就是法律规定为犯罪的行为或者明知道存在着法律规定为犯罪的情节。不难看出,蓄意和明知暗含了故意认识因素定义中两层含义:心理内容——具有知的心理要素,即认识行为性质以及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关系;规范内容——应受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谴责与否定。”①美国刑法中对共犯的成立是只要有符合法律要求的犯意,实施帮助行为就构成共同犯罪。其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一是仅仅是具有了解或轻率的的犯意不能够认定行为人要承担共犯的责任。其二,共同故意的成立必须要求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认识内容,如果在了解了实行犯的犯意之后,仍然去实施帮助或者鼓励的行为,就可以追究行为人之间共犯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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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共同故意认识因素的地位
共同故意中的主观方面同单独故意一样都包含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者互为统一。因此可以说当认定为共同故意时,二者因素都不能脱离另一个而单独存在。但也不能因此就推定出故意中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时具有等同的地位,虽然意志因素作为认定犯罪的关键,但在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之前,首先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要有一定的认识,如若认识的内容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那么行为人在无其他阻却事由的情况下,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单纯的根据意志因素并不能判断出行为人对于所实施行为的认知,也就是所谓的认识内容不同,主观恶性不同,那么罪名的认定自然也就不同。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认识因素在认定犯罪是否成立时更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英美刑法中对故意主观方面的认定侧重于强调行为人的意志因素,关于主观方面的认定,存在两种主要不同的学说。结果希望说认为,故意的成立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并没有完全考虑到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该结果的发生,只是在主观上有意识的希望结果发生。结果目的说认为,故意的成立,只需要行为人将预期所希望发生的危害结果作为其目标或者目的。从上述两种学说中可以看出,英美刑法中在认定故意的认识因素中,侧重于强调“希望”、“放任”等这些意志因素,并没有足够的重视行为人所认识的内容,而且认为行为人只要意志上积极追求预期所希望发生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就存在犯罪故意。这种理论并没有认识到认识因素在犯罪中所起的基础性作用。在二者因素的顺序上来说,行为人首先是要对自己预备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具备了一定的认识,然后再判定行为人对于其所实施行为时所持的意志因素。在共同故意中,毋庸置疑的是,行为人要对自身所要预备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该行为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要有明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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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共同故意中对构成要件事实的违法性认识 ......... 18
第一节 违法性认识的内涵 ........ 18
第二节 违法性认识在故意中的地位 .......... 19
一 违法性认识不要说 ........ 20
二 违法性认识必要说 ........ 21
三 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说 .... 21
四 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说.......... 22
第三节 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应是认识的内容 ..... 23
第四节 共同故意中的双重违法性认识 ...... 25
一 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认识 ...... 25
二 对共同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认识 ............ 26
第四章 共同故意的认识错误 ........ 28
第一节 共同故意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 28
一 共同实行犯的事实认识错误 ........... 28
二 教唆犯、帮助犯的事实认识错误 ............ 30
第一节 共同故意中的法律认识错误 .......... 34
第四章 共同故意的认识错误
共同故意中的认识错误问题是指共同行为人在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发生事实上的认识或法律上的认识与主观不一致的情况。共犯认识错误虽然是以单独犯认识错误的相关理论为基础,但无论是错误发生的范围还是复杂程度都远远超过后者。而错误论是以单独犯为基础展开研究的,因此在研究共犯认识错误的过程中绝不能简单照搬错误论中的观点,而是要注重错误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应用这一大前提,将错误论与共犯理论结合起来,来解决共犯错误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问题。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根据认识内容的不同一般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与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陈兴良教授认为被教唆的人对教唆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认识错误有可能导致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并以教唆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而行为者即被教唆人实施了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行为为例相佐证。笔者认为,陈教授所举的事例应划归为事实认识的错误,而非法律认识的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应当说对行为人的定罪并无影响。对于共同犯罪来说,需要行为人认识到这是在共同的实施一种犯罪行为,但是对于行为的违法性认识并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在共同犯罪人的认识错误上,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就是指某个共同犯罪人所认识的犯罪事实与其他共同犯罪人所认识的犯罪事实不相一致的情形,很有必要进行专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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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共同故意犯罪理论在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一直都居于重要的地位,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但其中的许多问题都没有得到完备的解决。共同故意的认识因素研究是结合共同犯罪理论、违法性认识理论、认识错误理论几个方面来综合认定共同故意。本文立足于共同故意认识因素具有独立的法律特性,比较研究域外理论和我国刑法的规定,厘定共同故意认识因素中的几个关键点,首先从认识因素在犯罪故意中的地位然后再循序渐进论述了认识内容的两个不同层次,一个是分别从事实方面和规范评价方面来进行分析。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事实性认识进行判断以及对于违法性认识中对于抽象危险犯和具体危险犯中如何具体判定的问题,仍然具有现实复杂性。共同行为人对于构成要件事实中的必要事实进行认识和在违法性认识中对其他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与自身违法性推定程度的不同根本就是基于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和个别性。共同犯罪作为一个整体的犯罪行为,但实施主体又是相对独立的个人,所以在对共同故意中的认识因素进行分析时,往往要以认识因素的双重性为出发点进行把握,更能细致分析共同故意认识内容中的特性。 当然,笔者只是从自身想法去浅析共同故意的认识因素问题,但这本是一个深远的论题,笔者在有限的篇幅内研究尚且浅薄,希望日后能更好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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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