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硕士论文范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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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418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法学硕士论文范文篇一:离岸公司国际避税法律规制研究

绪论

一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信息大爆炸时代,全球经济互相发展融合,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步伐大大加快。随着科技的提高,信息的共享以及国际运输物流水平的提高,跨国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并遍布全世界各个国家,跨国贸易和跨国投资日趋频繁。一些国家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为了吸引外国资本来发展本国经济,利用一系列的政策优惠,比如宽松的注册要求,较低或极低的税率和严格的保密制度等来吸引外国公司到此国家进行投资或者建立公司。这样的“政策洼地”,吸引了很多跨国公司在这些国家设立离岸公司,利用离岸国家的政策优惠和税收法制的漏洞,在公司内部通过转移定价、资本弱化等方式来减轻甚至规避其纳税义务,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尤其 2008 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跨国公司利用离岸公司来进行的国际避税行为愈发猖獗。很多世界五百强的知名大公司,如苹果、谷歌、亚马逊以及我国的阿里巴巴等公司,都通过将超过其全球利润额的 50%转移到它们在百慕大群岛、卢森堡等国家的离岸公司来开展它们肆无忌惮的国际避税行为。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不仅使得相关国家的税收金额大量流失,侵蚀了它们的税基,更打破了世界经济市场的发展原则,不利于公平竞争。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问题越来越得到世界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关注与重视。各主权国家一方面通过国内立法对受控外国公司,转移定价和资本弱化等方面加以规制,另一方面通过和其他在岸国或国际避税地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双管齐下,从而达到打击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目的,并取得了卓著的效果。与此同时,相关国际组织如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以下简称 OECD)和欧盟也都致力于如何规制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对打击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做出了很大的贡献。OECD 在 1998 年发布了针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有害税收竞争》报告,在之后的八年里,OECD 又先后发布了四份报告作为《有害税收竞争》报告的补充。2012 年在墨西哥举行的 G20 峰会上,20 国集团领导人就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问题,提出了防止和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简称 BEPS)的全球性课题,直指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会给全球经济的发展带来长期的致命的危害,需要世界各个国家共同合作,规制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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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由于跨国纳税人通过设立离岸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行为最早出现在对外经贸较为繁荣的国家,所以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行为的关注和研究也是从早期经济就较为发达的国家开始的。纵观国外学术界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研究,可以按照其侧重的研究方向将研究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学者分为以下几大类:第一,侧重于研究国际避税地产生的原因和离岸公司产生的背景,如美国作家辛乔利;第二,侧重于研究国际避税地和离岸公司国际避税行为带来了具体的危害,如法国作家 Gabriel Zucman;第三,从公司法的角度切入,来对离岸公司进行相关的研究,如日本税法学界的泰斗金子宏和英国的 Judith Freedman 等。其实国外对于离岸公司国际避税行为的研究大多都是关于分析离岸公司国际避税这一现象的,真正研究如何规制离岸公司国际避税行为的学者或有关人士少之又少,美国著名经济学家 Joseph Eugene Stiglitz 是较早开始研究如何规制国际避税行为的学者,他在其所著的《避税通论》中提出了规制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建议,同时呼吁国际税制进行改革。 由于我国的经济起步较晚,所有对于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研究也远远落后于别的国家。我国目前涉及到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书目和资料还很匮乏,而且现有的国内文献基本上都是是分析其他国家较为先进的国内税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指导性意见,然后提出可以引进或可以借鉴之处,所以我国关于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研究有待于更加深入的探索。研究离岸公司的国内学者主要有张诗伟和马更新,张诗伟在其所著的《离岸公司法》中详细的阐述了离岸公司的产生和发展,解释了其具有的法律价值,最后针对我国如何使离岸公司规范化和如何规制国际避税行为提出了一些建议。马更新在其所著的《离岸公司的应用与法律规制:基于我国公司集团的实证研究》中对跨国集团如何操作离岸公司以及离岸公司通过何种手段开展避税行为进行了阐述,并且针对不同的避税手段提出了不同的规制措施。关于离岸公司国际避税行为给我国带来的风险,我国商务部研究院的梅新育教授在 2004 年发布的《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跨境资本流动问题研究》中进行了具体的描述,他认为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给各个国家都带来了十分恶劣的影响,③并提出了与之相应的应对策略。而关于规制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研究,国内现有的著作主要有刘李胜所著的《纳税、避税与反避税》以及肖太寿的《中国国际避税治理问题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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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国际法律规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货物、资金及服务等国际流动日益频繁,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也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重视。为了联合起来更有效的规制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各个国家都纷纷签订了包含税收情报交换在内的双边或多边协定或条约。相关的国际组织也持续关注着跨国经济活动中的国际避税问题,并且发布了各种报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规制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

第一节 国际双边合作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规制

国际双边税收合作是与国际多边税收合作相对应的概念,是指两个主权国家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和打击国际避税,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签订的国际双边税收协定,亦或是在已有的双边税收条约中加入有关于国际避税的条款,由双方税务机关分别执行,以此建立税收协作平台的协议。国家之间通过签订税收协定来加强双边税收合作共同规制国际避税的方法,对打击国际避税起到了较为明显的作用,已成为国际层面打击国际避税行为的重要方法之一。国际双边税收协定又分为两大类:一是在岸国之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二是在岸国与国际避税地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 OECD 于 1977 年发布了《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随后的 1980 年,联合国年也发布了《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这两大范本成为各个国家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依据和基础,目前,世界各国已签订了超过两千多个的国际双边税收协定。通常来说,在岸国之间签订的税收双边协定主要涉及两大方面,一是税收情报交换和税收征管协助;这样的规定促使缔约国双方承担提供给对方或与对方交换搜集到的有效税收情报的义务以及对缔约国税务部门在本国开展调查活动时积极提供协助的义务,同时为了避免双重征税现象的发生,缔约国双方也应积极的协调其税收管辖权;二是制定反滥用税收协定条款并加入在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非缔约国居民通过特殊手段来使自己看起来符合享受税收协定中的优惠政策的条件,从而导致税收协定被怀有避税意图的非缔约国居民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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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有关国际组织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规制

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行为也一直是很多国际组织持续关注并予以高度重视的问题,近些年来国际组织也纷纷重拳出击,围剿国际避税地打击离岸公司国际避税行为。国际上并没有一个专门对付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组织机构,一些国际组织兼有管理国际避税地的职责,如 OECD、欧盟(EU)、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和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IOSCO)等,这些组织都在全球范围内,从不同角度分别提出治理和监管国际避税地的具体标准和措施。 这些国际组织针对国际避税地推出的全球性措施大体可以归纳为三类,分别是由 OECD、金融稳定委员会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发起的。16尽管各国际组织从税收、金融和监管等不同角度围剿国际避税地,但它们的共同目标基本一致。就是要求国际避税地遵循监管标准,协助打击国际避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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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有关国家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律规制 ..... 22

第一节 美国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律规制 ....... 22

第二节 日本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律规制 ....... 28

第四章 中国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律规制 ......... 32

第一节 我国规制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立法现状 ..... 32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前的法律规制 ........ 33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国际避税的规制 .......... 34

三 我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 .......... 36

第二节 我国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法律规制的不足 ........... 37

第三节 我国离岸公司国际避税法律规制的完善 ..... 41

第四章 中国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律规制

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超级大国,其经济实力不容小觑。尤其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发展实现了质的飞跃,2014 年我国更是以 17.6 万亿美元的经济规模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大经济体。2016 年全年度我国实现了 25.49 万亿美元的进出口总额,位于世界首位。同年,我国的对外投资总额为 11299.2 亿元人民币,首次突破了万亿元大关,对外直接投资增幅超过了 44%。这一系列的数字不仅展现了所谓的“中国奇迹”,也说明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开放性程度越来越高。改革开放我国打开国门,广阔的市场和庞大的劳动力资源吸引了大量的外国资本到我国投资,跨国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在我国发展,同时我国也积极鼓励本国的企业到国外进行投资和经营,参与国际竞争。 我国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战略确实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注入了源源不断的动力,但是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和挑战。跨国公司为了规避在我国的纳税义务,纷纷在国际避税地建立离岸公司,开展其国际避税行为,且避税手段越来越多避税规模也越来越大。由于我国跨国公司数量巨大,所以我国受到的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影响也十分的严重,我国政府和税务部门也愈发重视国际避税行为,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了一定的规制,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针对离岸公司的法律规制还存在着不足和缺陷。当前,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我国应学习美国、日本等国家规制离岸公司国际避税问题的国内税法的先进和可借鉴之处,尽快完善规制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立法,并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税收合作,来打击国际避税行为,维持我国经济增长的稳定公平环境,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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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经济全球化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离岸公司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离岸公司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跨国投资和国际经贸的繁荣,但是更多的来说,离岸公司加剧了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行为。跨国纳税人在国际避税地设立离岸公司,再通过各种手段开展其国际避税行为,规避其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侵蚀了有关国家的税基给这些国家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税收流失,损害了其根本利益,同时也破坏了国际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影响十分恶劣。各个国家和有关的国际组织对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也给予了越来越多的重视,有关国际组织通过召开全球性的会议以及颁布各种具有指导性的报告和计划的方式,国家通过制定并完善其国内税法以及签订双边和多边税收协定的方式,都就规制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行为采取了较为有效的措施和行动。 我国作为一个新兴的大国,作为一个正在全力实施“引进来”和 “走出去”相结合战略的发展中国家,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对我国的影响尤为严重,所以采取有效措施规制离岸公司国际避税是我国的“燃眉之急”。但是由于我国在税法的制定方面起步较晚,尤其是规制国际避税方面的法律还很欠缺亟待完善,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税收方面的合作还不深入,导致我国现阶段不能够很好很有效的规制离岸公司的国际避税行为。 笔者在分析了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对离岸公司国际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后,对如何完善我国关于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律规制及如何进一步加强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税收合作提出了些许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但因为笔者的阅历资历尚浅,对于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律规制又是个极其复杂的问题,所以笔者的观点和建议肯定存在很多不足之处。笔者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完成本文,只希望为我国制定和完善离岸公司国际避税的法律规制从而更加有效地打击国际避税行为维护我国根本利益提供一点可参考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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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法学硕士论文范文篇二:国际投资中间接征收认定法律问题研究

绪 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征收是一个国家行使经济主权的重要体现,是东道国影响外国人财产最激烈的方式之一。直接征收是指一国政府部门采取一定的措施将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占为已有。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所有权会丧失,对其投资活动会造成致命的打击。通常情况下,政府采取此种手段多半是为了实现经济独立、发展本国经济,进而为政治独立奠定基础。因为直接征收会大大打击投资者的热情,所以政府对于直接征收通常会持有谨慎的态度,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轻易实施,直接征收发生的可能性已经很小了。相反,间接征收吸引了更多人的注意,成为国际投资领域的重要议题。由于间接征收的发生极其隐蔽和多样,这进一步加剧了它的复杂性。虽然各国之间签订的投资条约几乎都对征收或国有化及其补偿作出了规定,但遗憾的是,仍然没有明确规定间接征收的具体含义,对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认定方法也不够明确,这说明当前的投资条约文本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的,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同时,在国际仲裁实践中,由于各个仲裁庭对其认定有自己的见解,在同一问题上往往有不同的看法,这就使得仲裁结果多种多样,缺乏一致性,进而增加了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疑问,因此进一步明确关于间接征收的各方面问题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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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文献综述

国内关于间接征收的探讨主要可划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就是存在于期刊论文之中,第二类体现在相关著作中。 有关期刊一般会选择间接征收所涉及的某个问题进行研究。例如,徐崇利教授《“间接征收”之界分:东道国对外资管理的限度》一文中提出对于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权衡应由东道国政府来判断,同时国际仲裁庭在裁决间接征收案件时应向发展中国家倾斜,保护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①寇顺萍《国际投资领域“间接征收”条约实践》一文对投资条约中所包含的间接征收规则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应该进一步明确其概念,并增加例外条款的规定;①张光《论东道国的环境措施与间接征收-基于若干国际投资仲裁案例的研究》一文中指出在东道国实施环保措施的时候,极易受到间接征收问题的困扰。因此有必要在投资条约的序言中增添有关环保的内容,并指出东道国应科学合理地实施环保措施;同时增加例外条款并积极探寻有利于我国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②丁煜元《论我国间接征收规约之完善》着重指出了我国在间接征收规则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对策。③ 有关的学位论文也对间接征收进行了探究。王小林在《国际投资间接征收制度解读和反思》一文中对间接征收的典型表现形式进行了列举,使得我们对其外在表现形式有了更为贴切的理解,让抽象的间接征收概念变的真实可感;郑坚睿《间接征收的界定和中国对策研究》一文中对于比例原则的探讨是一大亮点。文章中第三部分介绍了比例原则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中的运用,认为比例原则应用于间接征收的界定是没有问题的,还指出这一原则也适用于征收补偿;杭莺《国际投资中的间接征收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以平安-富通集团案为着眼点,指出我国关注间接征收的必要性,同时在条约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有关规则的完善提出了可行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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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间接征收的构成条件

现代国际法虽然承认国家有实行征收的权力,但是私人财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除非有正当的法律程序,否则不得随意剥夺其财产权。所以国家如果要对私人的财产进行征收,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一般来说,间接征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公共利益为目的;遵循非歧视原则;正当的法律程序;给予补偿。

第一节 以公共利益为目的

公共利益作为间接征收的构成要件,体现在诸多法律文件中,但是各个法律条文中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各不相同,呈现出“碎片化”的状态,且表述过于笼统,并没有详细说明到底哪些才属于公共利益。关于“公共利益规则”的适用范围、条件乃至具体措辞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种不一致的规定导致仲裁庭在条约适用上有更大的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影响了国际投资法律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公共利益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时刻处于动态发展之中。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共利益又会增添新的内容,它的内涵、外延以及表现形式会发生较大的变化,所以说它不是一个静止的概念就可以描述的。公共利益的核心概念应该是“利益”,“公共”是指利益所属的主体。公共一般来说就是指公众的、共同的意思,它作为一个集合名词,其代表的主体可能会因数量、身份、地域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所以说“公共”所代表的的主体范围是不确定的。①而对于“利益”一词的理解也各不相同。“利益”一词具有丰富的含义,它所包含的利益种类多种多样,使得利益的内容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学者们对利益的理解也有所不同。②概括来说,利益意味着某种好处和需求。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公共利益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所享有的利益,它具有主体不确定性、客体范围广泛的特性。 有关公共利益的规定原来只是存在于投资条约中的一个条款,它旨在说明东道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背离其所负的义务,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近年来,在间接征收实践中对外国投资者的过度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东道国环境、人权、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各国纷纷在国际投资协定及包含有投资章节的贸易协定中加入有关公共利益的规定。目前来说,有关公共利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协定序言、例外条款以及关于环保、劳工义务的软性约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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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遵循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国际投资法中的重要原则,有力地推动了国际经济往来。非歧视原则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平等的机会,提高了投资行为的可预期性。这一原则有利于构建稳定的投资环境,增强投资者对东道国的信心,进一步优化国际资源配置。 非歧视原则主要通过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来体现。 国民待遇在投资协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一般来说,它是双边投资协定的标准保留条款。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给予外国投资者和当地竞争者同等的待遇,不能区别对待外国和本国投资者,要保证两者处于同等的地位,不得因为国籍、种族、政治、宗教等歧视外国投资者。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国民待遇原则规定了例外情形,即涉及国家重大事项或者关系国家命脉的重要行业,仅允许本国投资者进行投资,这主要是出于国家安全和经济主权的考虑,这一规定并没有违反非歧视原则,在国际社会上也得到了一致认可。 最惠国待遇(MFN)条款作为国际经济条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际投资活动具有指导作用。MFN 条款就是保证缔约各方给予他方的待遇至少不低于其给予第三方的待遇。MFN 条款是一项相对性的标准,它的适用取决于特定国家的行为。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如果一国给予第三方其他优惠待遇,那么签订协定的其他国家就可以主张也享受此项优惠。如果一国并未给予第三方任何优惠待遇,那么 MFN 条款就可能会丧失其存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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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 ....... 20

第一节 纯粹效果标准 .... 20

一 政府措施对财产的干预程度 ........ 21

二 政府措施持续时间 ....... 21

三 投资者的合理期待 ....... 22

第二节 纯粹目的标准 ........... 23

第三节 效果与目的兼顾标准 ..... 25

第四节 比例原则 ....... 26

第四章 我国间接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 28

第一节 我国有关间接征收的立法 .......... 28

一 国内法的规定 .... 28

二 我国签订的投资条约中的规定 ....... 29

第二节 我国间接征收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31

第三节 我国间接征收制度的完善 .......... 33

第四章 我国间接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前面三章内容已经对间接征收的基本问题、构成要件及认定标准进行了说明。对这些问题的阐述主要是为了我国间接征收规则的完善做铺垫,希望我国的相关规定日臻成熟。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在国际社会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吸引外资的能力依旧很强,但是有关的投资条约中关于间接征收的规定相对简单,只局限于表面形式,不成系统。同时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科学发展理念要求更加关注社会公共利益,加大对环境和公共卫生的保护力度。政府可能会采取多种手段来维护公共利益,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干涉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权,进而引发关于间接征收的纠纷。而对间接征收认定的不确定性将大大增加了我国被诉的风险。 同时,中国的对外投资也保持了较大幅度的的增长。中国的海外投资集中于亚、欧及北美地区,这其中既有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也有对发达国家的投资。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多集中于能源和原材料领域,这些领域容易受到东道国管制行为的影响。我国对发达国家的投资主要是为了引进技术,有些发达国家对我国获取技术型的投资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有时会在审核阶段阻碍我国投资项目的批准,有时甚至会采取国家管制措施影响投资。近年来,尤其是金融危机以来,出于对国家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健康等社会福利等方面的考虑,发达国家也出现了对外资管制趋紧的情况,这大大增加了我国海外投资者面临间接征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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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各国逐渐开始重视保护本国国民的健康、安全、环境、人权等问题。一国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采取的管理措施与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权益之间产生了激烈的冲突,在这个过程中极易引起间接征收纠纷,对于间接征收认定问题的研究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合法的管理权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更显其重要性。 本文从间接征收的背景出发,首先阐述了国内外研究现状。然后简要概述了间接征收的理论发展,指出了间接征收问题的争论焦点是间接征收的认定问题。接下来对间接征收的界定进行说明,阐述了间接征收的定义、对象、所反映的基本矛盾、构成要件和认定标准等问题。由对我国投资现状的分析,指出我国政府面临着可能被指控为间接征收的风险和我国对外投资者可能被进行间接征收的双重风险,然后结合我国关于间接征收的国内立法和签署的国际投资条约中的相关规定,指出我国在间接征收规则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指出我国完善间接征收理论的必要性,并针对前文的研究内容,提出了我国应如何完善关于间接征收的相关规定。科学界定间接征收,有利于争取在间接征收问题上的话语权,以做好充足的防范措施。 国际投资环境时刻处于动态发展之中,投资主体不断变化,这其中牵涉着大量的利益冲突,不同主体对间接征收问题有着不同的理解,使得间接征收的内涵和外延也时刻处于变化之中。我国应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制定符合我国利益的间接征收规则。在吸引外资的过程中,为防止间接征收的扩大化,应为国家经济主权保留空间,维护我国利益。同时政府应从相关案例中汲取经验教训,谨慎地实施相关措施,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发生更多的间接征收纠纷,维护我国良好的投资环境。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应根据双边投资协定对项目进行评估,尤其是那些敏感领域中的投资项目,应谨慎地作出决定,确保不会因为违反公共利益而受到东道国主管部门的监管,小心地防范风险,提高对外投资质量。当我国海外投资者的财产被东道国征收时,有关企业和政府部门要敢于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合法权益。总之,对间接征收认定法律问题进行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对于我国外资经济的健康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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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法学硕士论文范文篇三:TPP对我国自由贸易协定环境条款的挑战及我国的战略应对

绪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二战以后,追求经济和社会的飞速发展成了世界各国的第一要务,但伴随而来的环境污染却越来越严重。世界各国开始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开始制定规则呼吁不能以损害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在世界贸易组织(WTO)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环境保护议题谈判没有进展的情形下,各个国家和地区开始寻求建立起双边、多边或区域的自由贸易协定,注重环境条款的谈判,期待推动国际环境保护的进一步发展。自由贸易协定中环境保护条款的地位也从最初的边缘地带、不受重视到目前和投资贸易、服务贸易等居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自由贸易协定中的法律地位不断提升。 2015 年 10 月 5 日,以美国为主导的 12 个环太平洋国家正式签订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同意进行自由贸易并专章对环境问题进行规定,加强在环境领域的合作和交流。TPP 自始就宣称建立了“21 世纪最高标准的环境条款”,这表明一个全新的国际环境保护规则的诞生,代表着 21 世纪国际环境保护的最新标准。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进一步要求要面向全球建立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区网络,以周边国家或地区为基础同时加快环境保护。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但却面临严峻的环境问题,“引进来”、“走出去”正面临新的发展形势。在自由贸易协定中纳入环境条款的谈判,是我国承担起国际环境保护义务的必然选择,也是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内在要求。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与国际环境保护发展趋势保持一致,我国越来越重视将环境条款的谈判作为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重要内容之一。将环境条款的谈判纳入自由贸易协定中是我国改革和加速内部进程的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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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 TPP 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方面。政治学方面的研究主要突出 TPP 的政治影响力,认为 TPP 是美国进一步推广全球战略,占领亚太市场、争取在亚太地区话语权的手段。经济学方面的研究主要突出 TPP 对国际经济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国际贸易方面。TPP 进一步降低和取消关税对各国贸易特别是传统制造业、农业的影响,对我国国有企业、中小企业的影响,对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的影响。 从法学角度,对 TPP 的研究有很多,集中在贸易、服务、政府采购、知识产权、劳工保护等方面,涉及环境条款的研究寥寥无几。环境条款的研究,国内学者主要集中在对 TPP 的框架结构与协调模式(郑玲丽等,2015)、环境标准(李丽平等,2015)、战略应对(周亚敏,2015;朱雅妮,2015)等方面进行分析。在范围维度方面,TPP 环境章节覆盖类型并未增加,但在义务维度和约束维度均有所强化(李丽平等,2015),不应忽视一些 TPP 国家在环境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上的差距(宋晓明等,2015)。李志青从“贸易品”和“规制”两方面对 TPP 环保进行探讨,尤其强调了追求“规制”统一牵扯到社会管理制度的影响(2015)。而孙劲和郭庆斌(2016)分析了 TPP 借助贸易制裁解决环境问题、公众参与以及环境章节中的司法管辖权规定等对中国提出的挑战。同时,虽然 TPP 环境章节中涉及众多环保实体条款和 MEAs,但在渔业补贴禁止和MEAs 执行方面存在力度不够的问题(汪源和赵绘宇,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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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TPP 环境条款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自由贸易进程的加快,贸易及贸易规则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国际贸易在拉动全球经济增长,改善人们生活条件、增加国民收入的同时,对环境产生了巨大的不利影响。全球贸易加速了生产活动对资源的消耗以及生产废物的排放,使得大多环境指标随着经济的增长进一步恶化;但全球贸易在带来环境污染的同时,也为各国带来了经济的增长。经济的增长使各国拥有更多的资金和技术去解决环境问题。贸易对环境的“双刃剑性质”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认识并接受。因此,在缔结旨在促进双边、多边或区域贸易的自由贸易协定时,环境条款的地位逐渐凸显,环境条款在重塑贸易结构、约束贸易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扩大贸易对环境的正面影响等方面所起的作用也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重视。 而今,在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简称 WTO)多哈回合谈判停滞不前的现状下,建立双边、多边或区域的自由贸易协定是世界发展的潮流。环境条款在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地位也从最初的边缘地带发展到与贸易、投资等处于同等的重要地位。在自由贸易协定中加入环境条款已经是 WTO 多哈回合谈判后打破环境条款谈判僵局的一种趋势,环境条款已经成为自由贸易协定中不可或缺一部分。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he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简称 TPP)环境条款的签订标志着国际环境保护最新规则的诞生。

第一节 TPP 环境条款诞生的历史背景

TPP 环境条款的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加剧,首先人们认识到环境与贸易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从而催生出相应的理论来阐释贸易与环境的关系,如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理论①、“污染天堂”假说理论②、贸易诱致型环境退化假说理论③等;然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以下简称 GATT)的诞生代表着环境意识觉醒;其后在环境主义者的强力推动下,《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首先设立环境条款及附属协定;接着是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 WTO)成立,建立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开展贸易与环境谈判议题,环境保护开始受到重视。但是在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的情况下,环境议题的谈判也没有进展。各国纷纷寻求建立起多边、双边或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并将环境保护纳入其中,以寻求环境保护的进一步发展。在此背景下,《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高标准的环境条款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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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TPP 环境条款特征

环境章节是 TPP 的重要内容,尽管篇幅只有 1%左右,但环境章节在 TPP 中的位置是与投资、服务、劳工、贸易救济等章节并列,具有同等地位和法律效力。TPP 环境章节开宗明义提到“本章的目的是促进贸易和环境政策的相互支持,促进高水平环境保护和环境法律的有效实施,并通过合作加强各方的能力来解决与贸易有关的环境问题”⑨。TPP 在宗旨上就确立了要建立高标准的环境保护条款,这种高标准不仅体现在宗旨上,更重要的是要求成员国要履行 TPP中的环境义务,提高本国环境保护的标准,完善本国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并积极主动推动这些高标准环境条款落实到实处。同时要求成员国不能以减损环境为代价发展贸易,纵使是在经济危机、全球经济低迷的状态下也不能忽视环境保护。发达国家由于环境意识觉醒早、环境保护行动起步早、经济基础好,对严格的环境保护条款是乐于接受的,如日本、美国;但对于其他发展中国家而言将不得不面临巨大的环境挑战。 TPP 环境保护的高标准,从覆盖范围来看,大类没有变动,只是细节有所增加。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环境章节一般是从定义、目标开始,在协定开篇指出环境保护的定义和目标;之后的正文内容一般包括成员国在环境保护上的一般义务如遵守多边环境协定(MEAs)、加强合作、公众参与等内容。对成员国加强合作的机构及资金安排进行规定,对于争端解决通常规定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从大类和总体思路来看,TPP 环境章节覆盖的范围并未扩大,只是将某些环境条款更具体更细化。如将 MEAs 义务细化为海洋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臭氧层保护等;从承诺义务来看,义务增加且具体化。该变化主要体现在:MEAs 义务的具体化,定义为成员国应该履行的环境法律义务;强调公众参与,确保公众参与程序公开、透明;加强成员国在具体环境领域的合作,将环境合作落实在具体行动中;加强了协定内部机构的相互协调与合作;强化评估机制,要求对环境章节的可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从约束水平来看,首先 TPP 不只是将环境争端的解决停留在磋商层面,而是将环境争端纳入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对缔约方起到实质性的约束。其次,TPP 将磋商机制分为三个阶段,层层递进。从环境磋商到高级代表磋商再到部长级磋商。最后,对于违反 TPP 环境义务的成员国可以对其实施贸易制裁。TPP 将环境争端纳入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对缔约方起到了实质性的约束义务,以此确保了环境义务的实现。但是将环境争端纳入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不是 TPP 首次提出的,在已有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已经有贸易协定将环境争端纳入到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之中,如《美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从这个角度可以说 TPP 环境章节的争端解决机制并没有取得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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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TPP 对我国自由贸易协定环境条款的挑战 .... 23

第一节 我国制定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环境条款面临的挑战 ........ 23

一 对国际贸易的挑战 .......... 23

二 对我国企业的挑战 .......... 24

三 对中国现行环保法律制度的挑战 ........... 25

第二节 TPP 高标准环境条款给我国环境保护带来的发展机遇 ..... 25

一 在政治上树立中国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的大国形象 ....... 26

二 在国家战略上实现“建立全方位自由贸易区”目标 ........... 26

三 在环境上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 ........... 27

四 在经济上有利于环境产品和服务贸易 ........... 27

第四章 中国应对 TPP 环境挑战的战略性思考 ........... 29

第一节 坚持环境条款设置的基本原则 .... 29

一 环境与贸易相称原则 ...... 29

三 环境利益与整体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 30

第二节 建立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环境条款谈判的保障措施 .... 30

第三节 建立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环境条款示范文本 ........ 32

第四节 发挥自贸试验区环境保护示范作用 .... 35

第四章 中国应对 TPP 环境挑战的战略性思考

TPP 高标准的环境保护条款既给我国的环境保护带来了发展的机遇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中国要想屹立于世界之林,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在环境治理规则的制定上争夺更多的话语权,就要加强与 TPP 成员国的对话交流、适时参与。而不能简单地排斥和反对 TPP 环境条款给我国带来的挑战,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在思想上,充分的认识到在自由贸易协定中设置环境条款的重要意义。既然我们在过去 20 年已经利用 WTO 规则实现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当然有信心,通过深入研究 TPP 环境规则,在未来可以利用 TPP 的环境规则,甚至影响环境规则的制定,实现经济绿色发展;在行动上,坚持环境条款设置的基本原则、完善自由贸易协定环境条款谈判的保障措施、设置专门的环境章节、重视和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在环保制度上的先行示范作用。

第一节 坚持环境条款设置的基本原则

在协调环境与贸易的关系中,引入“相称原则”,即环境措施的实施应使“环境效益”至少等价于“贸易损失”。 目前中国经济发展还处于上升期,但在环境保护方面,中国和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果一味地引进高标准的环境保护条款,无疑会给中国正处于发展阶段的环保产业带来巨大的冲击,因为目前中国企业的环保意识还不够强,在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面前,容易忽视环境保护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因此中国在制定自由贸易协定环境条款时不能为了与国际环境保护标准接轨,而忽视国内企业的发展现状和国内企业环保意识淡薄的现状,给国内企业带来巨大的生存压力。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自由贸易协定中设置环境条款要立足于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现状,不能一味地追求高标准的环境制度。同时要注意加强对国内企业环保意识的培训。我们不能以损害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同样也不能以牺牲经济发展为代价换取环境的保护。毕竟我国还处于发展阶段,经济发展的任务依旧艰巨,要坚持环境和贸易相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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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环境和贸易的关系更加密不可分。各国已经认识到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促进经济的增长,不能以损害环境为代价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注重恢复国内生产力,纷纷投身于经济的发展,伴随而来的却是环境的日益恶化。人们的环境意识开始觉醒,开始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时代,环境意识只是萌芽,人们意识到需要保护环境,但在那个以发展经济贸易为第一要务的时代,环境保护仅仅停留在口头宣传;随后,世界贸易组织(WTO)取代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了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环境议题开始受到重视。在 WTO 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环境谈判没有进展的情形下,各国纷纷寻求在双边、多边或者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加入环境条款的谈判。在此背景下,高标准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诞生,代表着国际经贸环境保护的最高标准。 在美国宣布退出 TPP 后,T

PP 的发展前景不得而知,中国目前也没有加入TPP,但是 TPP 的环境条款会在日后成为各国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模仿的范本。我国目前正在加快部署自贸区网络,而环境保护是我国构建面向全球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的关键环节。中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经历了从无到有,内容从单一到丰富,形式从分散到专章的演变过程。大体来说,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环境条款已经和世界环境保护的发展趋势大体一致。但与 TPP 环境条款相比,我国的环境条款存在覆盖范围窄、内容不具体、条款分散、缺乏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等问题。 TPP 环境条款的高标准短期内对我国产生的影响不大,但未来将会对我国环境带来巨大的挑战。纵使 TPP 不生效,这种影响也不会消失,因为 TPP 环境章节会成为其他国家签订贸易协定时参考的范本。因此,我们不仅要应对 TPP 带来的环境挑战,更要看到 TPP 给我国环境保护带来的发展机遇。因此,本文从制定自由贸易协定环境条款的保障机制、原则、制定自由贸易协定环境条款范本、发挥自贸区示范作用方面提出应对 TPP 环境挑战的战略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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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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