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一般分析
(一)社区矫正概述
社区矫正的概念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在国外,其主要是被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观点。①在我国,“社区矫正”是从 community corrections 翻译而来。2003 年 7 月“两院两部”对社区矫正的概念作了规定,这是我国关于社区矫正概念的最早的官方表述。②我国学者吴宗宪认为《通知》对社区矫正的表述内容较长,不符合定义应当简明扼要的逻辑要求。吴宗宪将社区矫正定义为“社区矫正是依法在社区中监管、改造和帮扶犯罪人的非监禁刑执行制度”。③ 笔者认为,对社区矫正概念的理解可以从社会和法律两个层面来理解。从社会层面上看,社区矫正在充分运用司法行政机关职权的同时,又充分发挥利用社会资源,运用各种手段和方法,对社区内的矫正对象进行的针对性的教育改造和监督管理;从法律层面上看,社区矫正是指以国家机关为主导,整合利用社会力量,在法律规定明确的期限内,对社区内的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的心理和行为进行矫正,使其重新回归社会的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活动。案多人少的现状是当前制约我国司法效率的重要原因,几乎每个基层法院的法官年办案量都在 200 卷以上,法官每日疲于奔命,案件质量难以保障。实施社区矫正可以大幅节省司法审判资源。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基本都是罪行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简单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由此就可以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实施社区矫正可以节约刑事执行资源,减轻监狱压力,确保监管安全。随着我们经济社会发展的突飞猛进,当前各种社会矛盾多发频发,如果继续大量适用监禁刑,势必会导致监狱在押犯人攀升,给监狱管理带来巨大压力,也会不断增加我国对监所建设和监狱管理资金投入,甚至会导致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实施社区矫正可以节约国家司法资源,减轻监狱管理压力,也可以减轻其他社会耗费。罪犯被实行监禁刑后,其家庭往往会“因罪致贫”,为了对这样的家庭和人口进行社会救助,势必会消耗一些社会资源。如果将罪犯实施社区矫正,让罪犯在不脱离社会和家庭的情况下改造,其仍具有劳动能力,仍能供养家庭,会减轻一定的社会负担。
..........
(二)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
实践需要理论的指导,学界的深入研究和观点的不断融合为社区矫正的出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社区矫正制度之所以能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和采纳,并被广泛使用,其背后蕴含着深层的科学的基础理论。 社区矫正制度产生并发展于西方,犯罪学研究理论为社区矫正的诞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其中实证犯罪学的“标签理论”对社区矫正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决定性作用。19世纪出现的实证犯罪学派认为导致人产生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原因不简单是个人意志的自由选择,而是多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影响,综合形成的,其中包括生理的、心理的和社会的等多种因素,并认为,随着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社会因素在导致犯罪的众多因素中就更加明显。20 世纪 60 年代,“标签理论”在犯罪学研究领域出现并流行。“标签理论”认为社会群体制定了行为规则并把违反这些规则的行为确定为违规行为,由于社会群体对某些人适用了规则,某些人就被划分为不被社会接受的份子,即违规行为不是某个人某种行为的属性,而是由他人对其适用某种规则进行规范和制裁的结果。②该理论认为,违规者一旦被贴上了罪犯的标签,在社会给予降低评价的同时也会降低自我评价,通过“自我降格”来顺应社会评价,导致更严重的违反规则的错误行为出现。 标签理论强调应将一些在监狱内矫正的罪犯转为社区矫正,以减轻监狱对罪犯所产生的消极标签影响。现代犯罪学也研究表明,人的心理和行为无时无刻不在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每个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和行为都不是与生俱来的。③因此,社会有责任和义务提供环境和措施,帮助犯罪人矫正,以期使他们更好的回归社会。
........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确立和实施现状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确立过程
虽然从法律意义上说,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于 2003 年开始试点实行,但在我国现代司法实践中,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开始,我国就有类似于社区矫正的管制措施。当时在革命战争年代建立和运行的政权不具备大规模监禁罪犯的客观条件,于是将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交由当地政府和群众进行管理改造,这种不完全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的监管改造方式,类似于现在的社区矫正。1979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了假释和缓刑的刑罚执行方式,并把管制规定为一种主刑。同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这一刑罚执行方式。这些法律制度的确立为社区矫正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2002 年 8 月,上海迈出了我国实施社区矫正的第一步,其率先在所属三个区内分别选择一个街道尝试进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①2003 年 7 月,“两院两部”《通知》明确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山东、浙江等 6 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并对我国社区矫正的概念、特征、适用对象、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②学者认为,《通知》的出台,标准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正式进入司法层面。③2005 年 1 月,“两院两部”新增社区矫正试点地区 12 个。④至此,我国已在 18 个省市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 2011 年 2 月,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决定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四种犯罪分子依法实施社区社区矫正。至此,社区矫正制度首次被写入我国法律,正式作为我国的一种法律制度确立起来。⑤ 2012 年 1 月,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实施,确定了我国社区矫正执行主体、适用对象、实施程序、监督制约等相关制度,也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适应性帮扶做出了规定。⑥该《办法》目前是我国进行社区矫正的具体指导性法律文件。
.........
(二)我国社区矫正的实践模式及现状
社区矫正的特点之一是具有开放性。在这样一种矫正方式下,市民社会对犯罪的反应更加明显,来自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反应也会相互作用。在社区矫正中,政府的职责是什么;政府能否做到不越位不缺位;民间力量能否有足够的制度空间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回答这些问题对构建社区矫正组织构架,有效实施社区矫正至关重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确定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正当性以及“官”“民”分工协作的必要性。我国各地在社区矫正实践过程中,探索出了不同的组织模式。北京是我国社区矫正的先锋军,其最早的社区矫正工作可以追溯到 2002 年,当时北京成立了社区矫正的专门机构——监狱劳教工作管理处,这是一个司法局的内设机构,具体领导实施北京市的社区矫正工作。不难看出,北京在试点社区矫正之初秉承的是领导决策,政府包揽的传统理念和思维,在管理思路上接近于监狱矫正,没有体现出社区矫正的开放性。2005 年,北京成立了的第一家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开始探索尝试引进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主要工作内容是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专业心理矫正服务。随后,北京市在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建设中更加突出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阳光中途之家”就是一种这样的社区矫正服务中心,它的另一个身份是北京市司法局下属的一家事业单位,主要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困难救助和就业推荐等工作。
...........
三、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 14
(一)对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认识仍存在偏差.......... 14
(三)社区矫正适用范围相对较窄,界定不清 ........... 15
(四)缺乏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 ..... 14
(五)没有突显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特殊性 ......... 16
四、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 .... 20
(一)纠正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认识偏差 ...... 20
(二)建设完备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 .......... 20
(三)扩大社区矫正适用种类和范围 .......... 21
(四)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 ............ 23
(五)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相关法律规范 .... 24
四、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建议
(一)纠正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认识偏差
在社区矫正实施较早的国家,社区矫正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和较高的社会认可度,也备受司法机关的推崇,适用比例较高。与之相比,我国在社区矫正的社会结构基础、组织基础、资源基础、文化基础、法制基础等各个方面都还很落后。①我国实施社区矫正不是简单对监禁刑的补充,不是单一追求降低监狱矫正的司法成本,更不是简单迎合西方国家对我国人权的无理指责,而是建设法制强国的战略选择。当前,我国应加强在社区矫正方面的普法教育,积极宣传社区矫正的基本内容和积极作用,努力扭转社会民众的认识误区。转变司法机关长期形成的“重刑”、“严打”的司法理论,积极培育社区矫正茁壮成长的沃土。 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而言,应淡化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功能。笔者认为,在这方面,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更生保护理念是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更生保护理念的核心精神就是宽容和善、团结互助,是指要宽容对待犯罪人和有不良行为的人,团结和帮助这些人,以使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社会民众对犯罪的科学理性认识和对犯罪人的宽容是支撑更生保护理念的社会基础,更生保护理念体现了人类互相理解同情和相互帮扶的伟大精神。 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以说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程度的更生保护的涵义。但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法律位阶较低,只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实质内容较少,离形成完整的更生保护理念和制度还有很大的一段距离。希望我国在制定《社区矫正法》时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单独规定,强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更生保护的功能定位。
.......
结 语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从试点到广泛适用和立法确认已经走了近 14 年的历程,实践中,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勇于创新,大胆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收获了骄人的成绩。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区矫正起步较晚,当前还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有法律制度不完善、监督体制不健全这样的立法问题,有社区矫正人员素质参差不起、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不足、社区矫正执法理念落后这样的体制问题,也有社区矫正公众认可度参与度较低、成熟社区建设滞后这样的社会问题。这些都要求对该制度进行完善,尽快颁布立法。 本文对社区矫正进行了一般理论分析,介绍了我国社区矫正的确立过程,重点分析了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以及当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应重视的几个问题,并从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
.........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