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减持主体权益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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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518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 国有股减持脉络梳理


一、国有股减持之法律内涵
我国的国有股减持实践已经进行了十几年,对国有股减持的理论研究也随着国有股减持的发展越来越完善。本节的内容主要是从法学角度对国有股减持问题的思考,国有股减持不单单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涉及到经济领域、数学领域的思考,但是,本文主要是对国有股减持法律问题的研究,因此,这里要对国有股减持的法律关系进行说明。我国于 90 年代初期开始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并且逐步建立起以股票为主体的证券市场。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以及经济、法制发展相对不完善的情况下,我国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受到社会性质的限制,呈现出了比较复杂的状态。由于资金来源于不同的主体,因此,按照主体划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在我国的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结构中,证券市场也存在一种独特的现象,那就是按照投资主体来划分股票,并存在特殊的权利,如不允许国有股和法人股上市流通。国有股还可以加以划分,主要是根据投资和管理主体的不同来划分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指的是国家授权有关机构和部门,用国有资产来进行投资建立公司,或者投入已有的公司,以这种形式获得股份。此外,公司本来已经存在的国有资产也可以成为国家股。国家股的资金来源也比较多,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国有企业通过直接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净资产以入股形式形成的股权;二是国家授权的政府部门按照国家要求,投资新建立的股份公司;三是国家授权的投资公司等机构,代表国家将资产投入到新建成的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股相对应的还有国有法人股。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及其他国有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或依法取得的股份。从投资的主体的角度来看,国有法人股和国家股不同之处在于,国有法人股的投资主体是企业,而国家股的投资主体是政府部门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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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股减持之历史沿革
国有股减持历经十几年,积累的宝贵经验是从历史的、动态的角度来思考国有股减持的一个重要依据。本节的内容主要是对国有股减持十几年实践的一个总结,从整体上把握国有股减持的进程,从而为着重研究国有股减持的主体权益保护问题打好基础。从理论研究来看,无论是什么问题,研究背景都是十分必要的,能够使人们从深层的原因来思考行动的意义。因此,国有股的背景对于研究国有股减持中主体权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在中国企业股份化改革的初期,一方面为了保障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改制成的股份公司占绝大多数,因此,形成了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大量不流通的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在证券市场中广泛存在。国有股的大量存在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流通性,企业盈亏的负责人也没有得到很好的界定,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国有股减持增加股权的流动性,规范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十分必要。国有股减持的基础背景指的是在国有股减持被正式提出之前,国家对国有股所做的调整,主要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 1978 年到 1983 年,国家对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是“简政放权,放权让利”;第二阶段是从 1983 到 1987 年,国家为了调整政府与企业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提出了“利改税”的方式;第三阶段是从 1987 到 1992 年,这一阶段企业承包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我国一大批大中型国有工业企业纷纷进行了企业承包制改革,企业承包制相对应,财税体制上,中央和地方实行的是“包税制”;第四阶段是从1993 年到 1999 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之前,在十四届三中全会上,党中央提出了国企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这一企业制度下,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应当相分离;第五阶段是 1999 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央提出的“公司制改革”,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这一政策充分体现了国有经济“有所为有所不为”的精神,客观上提出了国有股减持的要求。[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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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有股减持主体权益分析


一、国有股减持中股权主体权益
前文已经提到国有股减持涉及到的主体权益包股权主体,股权主体就是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股权主体和流通股股权主体,虽然二者不是相对应的关系,但是,在研究国有股减持问题的时候,国有股股权主体大致上可以代替非流通股股权主体,因此,本节在分类上将将国有股股权主体直接作为一类主体来研究。作为国有股减持的一类主体,股东的权益应该加以重视。研究国有股减持的国有股权主体,也就是研究国有股权归谁所有,谁有权做出减持国有股的决定。按照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从根本上来说国有股权应当归全体人民所有,人民是国有股权的行使者。但是,在实践中,不可能真的一一征求全体人民的意见,由人民亲自行使国有股东权。在现实中的做法是由全体人民委托代理人来行使国有股东权。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行使国有股东权的部门和机构包括:政府部门、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单位等。《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相关规定更加明确了国有股东主体间的界限。《企业国有资产法》第 3 条定义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主体,第 4、11、12、13 条分别定义了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及其职责,此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第 2 条对国有股股东做了阐释,第 3 条指明了行使股东权行为的内涵,第 8 条定义了国有股股东代表。也就是说,国家部门和有关机构也不是亲自行使国有股东权,而是委派代表人行使国有股东权。所以,国有股股东代表的地位也是十分重要的,有时候国有股股东代表还有担任公司董事或董事长的可能,在研究国有股股东权益的时候不能将其忽略。[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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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股减持中的债权人主体权益
国有股减持问题的研究还涉及到债权人主体,债权人也是公司减持国有股可能影响到其权益的一类主体。尤其在实践当中,国有企业的负债率都是比较高的,而且,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也很容易被股东用来规避法律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因此受到了威胁,投资的成本与所收到的收益不成正比,甚至还可能出现血本无归的风险。债权人作为重要的一类公司利益主体,只有保护好其权益,才能促进公司利益的增长,市场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前文已经提到,国有股减持涉及到的主体中包括了利益相关者,也就是债权人。早在1984 年,美国学者弗里曼就在他的著作《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中提到了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内容是管理经营企业的企业管理者所进行的管理活动应当首先平衡好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这一观点与之前股东至上的传统观点有很大区别,他认为企业不应当只看重股东的利益,而是应该注重企业利益相关者整体利益的提高,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两方面:从内部看,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有公司的经营者和员工;从外部看,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有公司的供应商、债权人以及消费者。由此看来,在利益相关者理论中,债权人是公司利益相关者之一,有着重要的地位。债权人是上市公司重要的一类投资主体,是公司利益链上重要的一环,对公司缓解资金压力、提高经营效益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国有股减持中,要足够重视债权人主体的权益,只有保护好债权人主体权益,才能使投资者对减持国有股树立信心,减少减持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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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国有股减持主体权益规则健全与完善........23
一、 股东主体权益保护规则的健全.........23
(一)国有股股东权益保护规则的完善....23
(二)流通股股东权益保护规则的健全....24
二、债权人权益保护规则的完善.......29
(一)国有股减持债权人会议制度....29
(二)国有股减持停止请求权....29
(三)国有股减持无效诉权........30
(四)国有股减持损害赔偿请求权....30
三、监督主体职权规则的健全...........33
(一)出资人监管职能的分离....33
(二)监管方式市场化........33
(三)实施分权式的国有股流转审批制度........34
(四)全程的动态监管机制........34


第三章 国有股减持主体权益规则健全与完善


一、股东主体权益保护规则的健全
上文已经提到了国有股减持中各主体权益可能受到威胁,为了保护国有股减持中的主体权益,避免主体权益受到损害,应当从法律角度完善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对法律的完善包括了立法也包括了对现有法律的修改、加工,使法律更符合现代国有股减持中对主体权益保护的要求。国有股股东权益在国有股减持中可能遭遇的威胁在前一章已经进行了阐述,针对国有股股东权益可能遭受到的损害,我们应当从法律角度出发,对其进行规避,从而保护国有股股东的权益。首先,国有股股东产权主体不明确的这一情况是由我国的特殊政治背景造成的。在现阶段,想要明确国有股股东产权主体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在国有股减持中可以选择一种新的方式来进行国有股股东权益的保护。这种方式就是将国有股股东产权主体作为一个整体,不严格区分产权所属,而是将具体代表国有股股东行使权利的主体作为责任主体来进行减持,并且将责任主体在减持过程中所具有的权利以及所承担的义务以法律的方式确定下来。在减持的过程中代表人应当具有国有股减持定价的权利、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以及提出减持股权数量的权利。同样的,在减持过程中也应当对减持的行为负责,如果出现文件造假,不按照程序规定减持国有股,恶意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也应当进行民事上的赔偿,甚至是刑事上的惩罚。其次,国有股减持中可能出现的国有股评估失误造成国有股股东的损失,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完善:一是在国有股减持开始之前的评估机构的选择上,我们在制度设计上应当予以完善,向那些经过认定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发出招标邀请。通过对资质的认定和评选,应当至少选择三家以上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从而避免造假或者是由于能力不足导致的结果不准确。并将三家的最终结果进行分析,确定国有股的价值。二是在国有股减持完成之后如果发现评估机构评估国有股时存在故意压低国有股价格的行为,或与其他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股股东权益的,应当由原国有股股东或代表国有股股东行使权利的代表人追究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并由评估机构承担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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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中国是一个古老而年轻的国家,虽然拥有着古老而深厚的历史文化,但步入现代社会的时间尚短,我国走的又是一条前所未有的特色社会主义之路,因此无论从经济还是从法律上来说都还有待探索。实践无疑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成熟的理论反过来也可以指导实践的顺利实施。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任务。任何形式的尝试都有其存在的价值,都是社会各界人士心血的结晶。理论探索的方式无论是借鉴外国的宝贵经验还是结合我国国情的理论研究都值得尊重,不管是官方的正式研讨,还是民间的自由讨论都对我国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提供了宝贵的意见。社会的法律意识也在法律日益完善的现代逐渐觉醒,国有股减持的法律问题也正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必将引起更为广泛的关注。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距离最初的实践已经过去十几年,但是,减持之路依然漫长,任何理论和实践的形成都不是一蹴而就的,有的甚至需要几代人的努力。国有股减持的研究通过努力已经逐步走向完善,研究的方向也开始趋于多样化,相信通过发展经济、完善法律等各个方面的努力,一定可以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国有股减持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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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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