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困境及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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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510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引 言

(一)问题的提出

国际投资,尤其是外国直接投资,对国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和推动是毋庸置疑的。由各个双边或区域性投资条约构成的国际投资法,对保护投资、促进投资自由化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经济繁荣的同时,国际投资在东道国——多数是希望通过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的发展中国家,引发了很多环境和社会问题。国际社会开始意识到,通过高消耗追求经济数量增长和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模式,给东道国的环境和人权带来了严重的损害。我们除了需要关注投资所体现的经济利益,也应该寻求一条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的发展之路,这不仅关系到某一国家或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更应该是关系到全球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国际社会上未能达成统一的多边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主要靠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或区域性的投资条约来调整。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来看,国际投资条约存在诸多问题。投资条约的设置和国际投资仲裁都显示出明显的保护投资者倾向,忽略了东道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条约中的一些条款如公平公正待遇、征收等等,条款规定模糊,仲裁庭往往对其做扩大解释,因此常常被投资者利用来起诉东道国实施的保护环境等措施,造成了东道国公共利益与投资者私人利益之间的失衡。 近年来,很多双边投资协定和区域性投资保护协定都对可持续发展原则做出了一些积极回应,如美国 2012 年投资保护协定范本、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等。很多投资协定开始在文本中加入环境保护、劳工保护等条款,对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征收条款等等做进一步的限制规定,引入例外条款,允许东道国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采取必要的政府措施,排除保护伞条款等等。然而,国际投资条约以及依据国际投资条约建立的国际投资仲裁体制,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冲突依然存在。如何改革现有的国际投资条约体系,在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下促进和保护投资,是我们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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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献综述

对于本文讨论的主题,国际投资条约与可持续发展原则存在的价值冲突,以及面对冲突如何改革投资条约进行法律协调,中外很多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和探索。 关于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的起源众说纷纭,但一般认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正式提出是在 1987 年发表的《布伦特兰报告》之中。迄今为止,没有一项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渊源对可持续发展原则做出内涵和外延的界定。1987 年 5 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理事会通过了《关于可持续的发展的声明》,对可持续发展定义如下:“可持续的发展,系指满足当前需要而又不削弱子孙后代的满足其需要之能力的发展,而且绝不包含侵犯国家主权的含义。”这成为发展中国家所认同的定义。 对于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学者们有着不同的观点。石磊认为,可持续发展是指, 既能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一致又能保证后代的充分发展的永久潜力, 既有利于社会、经济、生态等的全面发展又不损害国家主权的发展。它既是一个目标又是一项权利。①张弛主张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 既能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一致又能保证后代充分发展的永久潜力,既有利于社会、经济、生态等的全面发展又不损害国家主权的发展。②何志鹏和孙璐认为,世纪末期诞生并成长起来的可持续发展理念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发展观, 是始于文艺复兴时期的人道主义的升华, 是以现代科学为依据、以环境伦理为基础的新一代人类生存模式思想体系。这种发展观念的核心是调整人类的经济发展方式与速度, 调整人类对资源环境单纯索取的方向与态度, 试图达到此地与彼地之间、此代与彼代之间、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和谐。③牛文元主张,人们对可持续发展理论的内涵认知,经过了从生存到发展,再从发展到可持续发展的漫长过程。可持续发展特别强调“整体的”、“内生的”和“综合的”内涵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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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涵义及其演进

(一)可持续发展的一般涵义

可持续发展的表述随处可见,其涵义在不同语境下的阐述不尽相同。而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比较系统的概念,最早出现在 1987 年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主席布伦特兰夫人提交给联合国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在该报告中,可持续发展被认为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威胁。”①联合国在其第 15届即 1989 年 5 月通过了《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②该声明指出:可持续发展是指在发展过程中,既能够满足当代人的自身需求,与此同时又不会对后代人发展其自身产生威胁,并且不能涉及到危害国家主权的发展。这次声明中对可持续发展的阐述得到了众多发展中国家的认同。 目前并没有一个关于可持续发展的权威定义,但针对可持续发展形成了两个基本共识:首先是意识到单靠经济增长不足以解决世界面临的问题,任何行动在经济、社会、环境方面的影响都是相互关联的,只考虑其中一方面就会导致判断错误和“不可持续”的后果。例如单纯追求利润的做法曾在历史上导致自然环境遭到破坏,而关爱环境和提供人民需要的服务又取决于经济资源。第二,可持续发展的相互关联性要求我们超越地理和机构的疆界,以便协调战略,做出正确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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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持续发展的演进

可持续发展概念最早源于对自然资源的相关规定,其本质是对资源的保护性规定,它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合理、谨慎地利用不可再生资源;二是长期维持可再生资源的生产力。④巴伯(Barbiea, 1989)在其著作中,把可持续发展定义为“在保护自然资源的质量和其所提供服务的前提下,使经济发展的净利益增加到最大限度”。⑤我国的学者还提出可持续发展是“今天的资源使用不应减少未来的实际收入”。①从传统的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转变为不降低环境质量和不破坏自然资源为基础的经济发展。 在 1972 年的斯德哥尔摩会议期间,人们达成妥协,尽管发展中国家和工业化国家面临的环境问题不尽相同,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必须相互协调。②人们逐渐认可经济增长是必不可少的,是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基础和前提,但发展经济之前首先需要考虑环境需求以及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因此,可持续发展不能与零增长相混淆。《里约宣言》扩展了可持续发展的范围,将发展中国家的减贫和经济发展以及所有国家的经济增长纳入在内。该宣言对可持续发展概念的解释体现了工业化国家和贫穷国家所关注问题的平衡。2002 年国际法协会(ILA)通过了《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国际法原则的新德里宣言》,③该宣言确定了可持续发展的 7 项国际法原则:“各个国家在利用自然资源时,要遵循可持续利用的原则来确保其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的义务、消除贫困等原则、具有一定共性但是又有其特性的责任原则、预防原则及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善治原则、一体化与相互联系原则。在序言中对可持续发展目标进行了明确规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经济、社会和政治进程有一个全面性的、综合的方针政策,力求达到地球的自然资源能够可持续的利用,以及保护自然和人类生命及社会、经济发展所依赖的环境,以及实现所有人都能够合乎需要的生活水平,并能够在此基础上可以积极地、自由地、有意义的参与发展及公平地分配所得利益,并适当照顾子孙后代的需要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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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现行国际投资条约存在的问题 ....... 17

(一)过分重视投资者保护,漠视投资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 .......... 17

(二)缺乏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利益的考虑 .......... 22

(三)外国投资者责任制度缺失 .......... 23

(四)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对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挑战 .......... 24

(五)我国投资条约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 .......... 26

四、国际投资条约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路径探析 ..... 29

(一)国际投资条约目标转向:从投资者保护转向可持续发展 ...... 29

(二)国际投资条约中适当增加投资母国及投资者的责任 ...... 35

(三)完善国际投资条约的程序规则 .......... 35

四、国际投资条约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路径探析

(一)国际投资条约目标转向:从投资者保护转向可持续发展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国际投资日趋自由化,外国投资的引入在改善东道国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严重的后果。在过去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资往往无视环境保护问题,例如中国渤海的漏油案,对当地居民的生存状况造成严重影响。可持续发展问题必须要引起投资者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法治进程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 当前的国际法逐渐在整体上出现了以人类共同利益和可持续发展作为价值取向的发展趋势。②尽管目前外国直接投资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已经形成共识,但要使现行的国际投资法起到促进可持续发展的作用,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核心工作是要确保国际投资条约在通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来鼓励投资外,还需要为东道国提供足够灵活的政策和动机去鼓励可持续发展。这种利益平衡恰恰是法的基本价值——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换言之,法的最高任务就是平衡利益。 使国际投资条约在发挥保护和促进投资这一经典作用的同时,还要促进可持续发展。目前的国际投资条约已经成熟,并且开始试着在谈判、内容和实施中融入可持续发展原则。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的对可持续发展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以前由于发展中国家为了解决国内资源的极度贫乏的状况,将经济作为首先发展的目标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环境和社会问题,甚至想以环境和人权的低标准作为优势来吸引投资。但伴随着发展中国家的国内的经济状况的好转和人们对高品质社会的追求,同时,由于经济发展而带来的环境污染情况日益严重,发展中国家产生了对可持续发展的自主动力。另一方面,随着国际投资的双向流动,进一步促使了法律的价值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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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促进和保护投资,是传统国际投资条约的一个主要价值取向。在这样的价值取向指导下,国际投资条约并不关注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更遑论东道国的环境、劳工等其他社会问题。随着全球法治理念的发展和社会问题的出现,来源于环境领域的可持续发展逐渐发展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国际投资法作为国际法重要的分支,也应遵循在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指导下促进和保护投资。 毋庸置疑,近年来繁荣的国际直接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全球共同进步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面对东道国环境污染、雇佣童工等社会问题的出现,需要对国际投资进行引导和规制。构成国际投资法的各个投资条约,不仅仅应当承担促进和保护投资的作用,更应该承担起约束和管理的职能。 从目前的形势分析,国际投资政策朝着两个方向发展:第一,区域层面的投资协定数量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而双边投资协定在逐步减少;第二,可持续发展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投资政策的重视,许多新订立的投资条约中都有关于环境、劳动保护和人权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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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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