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中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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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497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第 1 章 绪论

1.1 论文研究背景和意义

最近几年,由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络互联网的普及,我们现代社会可以说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信息化时代。包括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在内的各种新闻媒介快速而便捷地向社会大众传播信息,在人民群众当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新闻媒体向社会大众传播信息,不仅满足了公众对社会发生的新鲜事件及时了解的需求,同时也发挥着舆论监督的作用,逐渐成为“第四种权力”。在“互联网+”时代,对于新闻在网络上的传播速度更加的及时,对新闻资讯报道的机构也不单单局限在记者和传统的新闻机构上,自媒体的发展使个人也可以通过微博、空间等新的媒介形式,随时随地发布消息,新闻对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的影响更深、更广。但是,在传播信息方便人们生活、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同时,新闻传播也出现一些不尽如人意的问题,例如,部分新闻媒体不加甄别的刊登信息,被所谓的“大V”利用,成为谋取私利和博取眼球的工具;有些新闻媒体违反客观、真实的原则,非理性、情绪化倾向严重,成为社会大众宣泄负面情绪的平台。可以说,在我们国家新闻传播出现了非常严重的失控的情况,从 2001 年开始,我们国家每年都会评审出年度“十大假新闻”,并且这项活动受到了广泛的关注①.从这些被披露的假新闻内容来看,每一件备受瞩目的新闻事件背后,都会有相当数量的出于各种目的的虚假新闻出现,并被网络载体不断传播,其影响甚至超越了新闻本身,从侧面可以看出我国新闻传播领域缺乏规制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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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关于新闻传播中对于我国公民自身隐私权利的保护问题,在我国权威的文字数据库当中,对于我国隐私权的保护大约占到了三百篇论文,这些论文主要是围绕新闻传播中新闻自由的价值与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展开的。主要研究成果有: 第一,就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关系方面。有学者认为,为实现人格权的完整,言论自由价值所发挥的作用在某些条件下与隐私权价值所发挥作用类似或者说相同,也就是说,言论自由作为新闻自由的另一种表述,与隐私权保护一样,都具有人格权的价值属性;也有学者认为,新闻自由更多的属于公法领域研究的内容,其体现的是表达自由的价值,这些是一个民主社会的必要组成因素,而隐私权,即便也是宪法权利的一项内容,其作为一项公民个人的私的权利也已经是一种共识,对于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也是天然存在的,协调和平衡规制两者的关系应从利益、价值和规范三个层面来进行。 第二,就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多数学者对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冲突表示认同,如何平衡二者冲突,学者意见不一。有学者从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角度进行论证,在深入分析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关系的基础上,提出平衡二者冲突的建议;有学者认为,强行的对新闻自由和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界限的划分,不仅毫无意义,也无法操作,因为个体与社会从根本上来说根本无法严格区分,为此,在对二者进行法律保护的过程中,平衡二者的冲突需要运用“个别利益比较衡量”原则,作者借鉴美国大众传播法的经验,以寻求现代社会新闻自由下对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有学者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了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法律规制问题。 总体来看,关于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我国学界对理论与制度层面的探讨研究尚待深入,并需要在理论整合的基础上探索制度构建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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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新闻传播侵犯隐私权概述

2.1 隐私权概述

从字面上看,隐私更多的是一种文化或者社会学意义上的表述,主要是一种对不愿暴露的事物加以保护的主观意愿。这种主观意愿由来已久,从最早人类用树叶等物品遮挡身体就能窥见一二。当然,随着历史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人类早已从单纯阴私的隐私观发展到对更多内容不愿暴露,包括个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地址、相貌等等。 从根本上说,隐私只能被定义为存在个体自身内心深处的、不愿暴露或不愿与第二人分享的一种经历,这种经历无关善恶,并且因人而异。由于隐私大多是存在于单个个人内心深处,并且每个人对隐私的体会是不同的,某人觉得某事是隐私,但其他人可能不这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隐私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并未在社会层面广泛关注。 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一方面,人类对精神的追求不断丰富,另一方面,人类社会越来越脱离熟人社会,朝向陌生人社会发展,私人空间不断被强调,这样,隐私逐渐就从个人的感受层面上升到社会的认可层面,隐私不断得到社会的承认,保护隐私成为社会的要求。这样,隐私保护就从观念慢慢演变为一种社会规范。 学界普遍认为,从法律角度系统地将隐私作为一种法律权利进行论述最早是由Samuel Warren与Louis Brandeis在 1890 年进行的,这篇发表在《哈佛法律评论》中仅占 28 页篇幅的《论隐私权》一文,提出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进行保护,而作者提出这一法律建议的动因就是因为彼时的大众杂志对名人私生活肆无忌惮的报道。此后,在法学界,隐私权概念开始不断被研究。但对隐私权的含义,中外学者没有形成统一定义,如美国的法学家威斯廷认为:“所谓隐私权,是指个人、社会的集团或组织,拥有决定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在何种程度上将自己的信息传达给他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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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新闻传播与新闻自由概述

新闻是人类社会中所特有的一种现象。人类社会不同于其他生物领域的重要区别就在于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交流和传递,动物之间也存在信息传递,但不同于动物之间的信息传递,一方面,人与人之间信息传递的媒介更多,有面对面的语言交流,有肢体动作,更主要的是有文字,这些语言和文字就是人类为顺应社会生产、日常生活的需要而生以及发展,以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来阐述,人类不同于动物的本质在于社会实践,实践是信息交流必要性的原因和动力,也是目的。这种交流从最初用简单语言或特殊符号传递,发展为用文字传递信息,最后演变为出现了专门的传播工具,如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由此可见,新闻事业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其产生和发展是顺应社会经济、政治、思想和文化等各方面需要的。 从上述新闻的产生过程来看,新闻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素:第一,新闻是一定信息的集合,其具有信息的价值和功能,也因此具有传播的必要;第二,信息只有被传播、传递被社会大众得知,才能被冠之以新闻,信息传播的范围不是单个个人之间,而是整个社会或者一定地域范围内的所有大众;第三,由于新闻不是单个个体之间的信息传递,也即不是口口相传,需要被社会大众得知,那么新闻传递就需要一定的载体,这个载体还必须是在社会广泛存在的,比如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等;第四,从新闻的本质和功能来要求,构成新闻还要求新闻是真实客观的,不是虚妄杜撰的,后者属于创造的范畴,而不是新闻的范畴,新闻的真实客观性要求新闻应当不掺杂传播人的主观评断和价值引导,这也是新闻人的职业要求和社会大众对新闻的基本心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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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新闻传播中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利益冲突 .......... 15

3.1 冲突的表现 ..... 15

3.2 冲突的原因. ..... 18

3.3 冲突的实质. ..... 18

第 4 章 域外协调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经验及借鉴 .......... 20

4.1 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 ...... 20

4.2 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 ...... 22

4.2.1 德国 ...... 22

4.2.2 法国 ...... 23

4.3 启示和借鉴. ..... 24

第 5 章 完善我国新闻传播中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路径 ...... 26

5.1 明确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边界. ..... 26

5.2 完善新闻传播中公民隐私权保护立法体系 .......... 29

5.3 完善新闻传播中公民隐私权保护相关制度.......... 30

第 5 章 完善我国新闻传播中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路径

5.1 明确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边界

公共利益原则是平衡各种权利冲突的首要原则,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公共利益的论述汗牛充栋,但对它的界定依然不明确,事实上也无法得出确切的界定。王泽鉴教授认为,“所谓的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统称,包括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在内,它是促进社会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合理秩序,应就个案就权利人的行为客观的加以判断。”“公共利益最特别之处在于其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可以表现在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两个方面①。”虽然我们无法对公共利益的内涵进行明确的界定,但并不影响我们将其作为新闻传播侵害隐私权的一项重要抗辩理由。 从一般意义上讲,对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保护都涉及公共利益。从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界定上看,表面上新闻自由更倾向于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隐私权更多的指向公民个人权利层面。但不能否认的是,隐私权所指的公民个人只有在具体的个案中才是个人,就一般大众而言,每个人都具有隐私,每个人应当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在这个层面,隐私权也具有了公共的意义;而新闻报道虽在个案中主要是满足社会大众舆论监督和知情权的需要,但舆论监督的最终目的也是关乎公民个人的福祉,知情权的最终落脚点仍然具体的个人。因此,以公共利益作为平衡新闻自由和隐私权保护的价值冲突只有在具体的个案中才有意义,因为在具体个案中,公民的范围得以界定,其是否应当被限制隐私权的保护从而被新闻公开报道才具有探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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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新闻传播语境下的隐私权保护是一个充满矛盾的论题,既要注重维护公民个人对隐私利益不被公开的权利,又要确保新闻自由的价值功能得以发挥从而维护公民知情权和对社会的舆论监督作用。以公共利益为边界与其说是一种维护二者平衡的路径,倒不如说是一种无奈之举。其原因在于公共利益本身就难以界定。因此,就目前我国新闻传播的现状来说,在强调公民隐私权受保护的同时,在公民隐私权被侵犯目前尚能找到相关依据进行保护的前提下,我国新闻传播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更为重要也更为迫切的是对新闻传播行为进行规范化,确立新闻自由的基本原则,同时对新闻自由进行法律上的规制。新闻自由的规制不同于新闻自由的限制,前者更注重使用规范性的方式方法进行合理的制约,使新闻自由不至于被滥用而失去新闻的初衷。确立或者重构新闻的“第四种权力”价值,破除我国目前新闻传播领域乱象,构建新闻传播社会责任体系是根本之举。而为此需要具体进行操作的诸如构建法律法规体系首要事务的新闻传播法立法工作,我国才刚刚提上日程。但我们面对的早已不是传统的新闻传播理念和手段,网络和即时通讯的时代对新闻自由的规制提出了更多的要求,这些也远不是新闻媒体的社会责任就能解决的问题,社会大众需要参与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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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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