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身份化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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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500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前 言

(一)选题意义

通过分析私法中的身份差异与人格权平等,界定私法中的人格权身份化,探索身份影响下的人格权构造,其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在于:1. 剖析人格、人格权、身份与身份权等概念渊源,探讨人格权身份化理论的真伪。通过界定人格权与身份的概念,考察私法中人格权与身份的历史演变,对私法中人格权身份化进行内涵分析,描述私法中人格权的构成要素,解决身份差异与人格平等之间的关系,阐述私法关系中基本身份种类:家庭身份与社会身份。2. 解开身份的历史包袱,将它与特权松绑,重新定位。近代以来,人们将身份与人格对立,将身份与特权捆绑,以致身份问题成为当下民法中最为飘忽不定的问题,在法律文本中没有得到正名,在私法理论中也处于一种无法言明的状态。通过本文对人格权身份化的解读,试图澄清误解,为身份在私法体系中找准位置。3. 弥补私权理论缺失,完善人身权理论。由于缺乏身份的研究,民法中人身权部分在结构上是残缺的,这种残缺同样影响了人格权的研究;由于片面强调人格权,人身问题在无意中被简化为人格问题,在民法理论中形成“人格关系—财产关系”的二元对立。本文试图找到人格权身份化的合理依据,厘清人格、财产与身份的三者关系,以完善人身权理论。4. 为司法实践提供身份视角,增强案件处理的妥当性。由于身份是社会生活中实际存在的现象、规则甚至是制度,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能,人们在现实生活关系中遵循身份规则,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应该考虑身份差异,以增强案件处理的妥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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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现状

人格权和身份权被包含在人身权中,两者的地位是日渐消长,人格权的地位逐渐上升,身份权则逐渐势微,重视人格权、保护人格权的呼声越来越高,已经成为现代民商法的一个重要任务和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学界对人格权身份化的研究始于罗马法中“身份人格”的概念,与其说是对人格的追本溯源,倒不如说是对身份的刨根问底,因为,所谓身份人格的概念是与具体身份相关联的权利地位;到了近代,自然法学派对人格概念的解读,使其逐渐摆脱了身份的制约,将人格与伦理和理性相结合;到了现代,德国学者萨维尼开始摒弃伦理人格的概念,否定主体在法律上享有实定化的人格权,并创造性的使用权利能力来代替伦理人格。国内外学者努力将人格权从身份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的研究历史表明,脱离了身份的人格权像是一只逃脱的怪兽,其概念含混不清,因涉及到的学科庞杂,层次不一,但相互之间又存在着某种联系。有关人格权身份化的研究资料甚少,大多数学者都是从各自的学科背景和专业角度,单方面研究人格权或者身份;或者以人格权理论为主,附带考察身份的流变;或者以人身权为视角,整合研究人格权与身份权,实际上是把身份权作为研究人格权理论发展的参考因素;也有学者单独考察身份的,但囿于家庭身份,只能围绕配偶权、亲属权和亲权等传统理论;也有学者对人格权和身份权进行跨学科研究,或者结合最新的立法动态,对人格权立法问题和身份权立法问题进行了交叉性或比较性的研究,然而,中国现阶段人格尊严保护理念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对基于“身份”的人格尊严研究不足。对于人格权身份化理论的研究现状立基于如下理论成果:(l)对人格、人格权的研究间接促进了身份以及身份化问题的研究。由于人格与身份构成人身法的基本成分,人格平等与身份差异一直共存并相互影响,两者相互联系紧密,人格权研究必然促进身份以及身份化问题的研究。(2)亲属法领域的身份问题研究进一步深化。如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的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等。(3)对公司法等商法领域的研究也为人格权身份化提供了材料和契机。如在公司内部,高管与职员之间的身份区分与利益范围日益明确。(4)在人格权商业化领域,我们同样发现研究身份问题的契机。实际上,有学者认识到似乎只有名人身份者的人格标志才具有真正的商业价值,普通百姓虽然有人格权,但商业化利用的情形很少,近乎不可能,更不用说商品化权了,因此,商业价值或商品化权似乎可以看做是专属于名人的身份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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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权身份化理论的历史考评

(一)古罗马法上的人格与身份

人格的多重含义体现在不同学科对人的理解角度不同,例如心理学上的人格指人的性格;词源学上的人格原指演员戴在脸上的面具;哲学上的人格是指具备理性的独立实体;即便是法学上的人格也有民法学上的人格与宪法学上的人格之分。与法学人格含义最密切的就是伦理学人格,即“人有能力在给定的范围内,为自己设定一个目标并对自己的行为能够加以克制,自由地和负责地决定自己的存在和与他人的关系”①。这对平等法律人格的形成影响重大,然而,古罗马法上的人格含义却截然不同。只有同时具备自由人身份、罗马市民身份和家父身份的人才能被法律尊称为人格,凡缺少一种身份就会发生所谓的人格减等,沦为奴隶、外邦人或从属者身份,因此,家父身份成为完全人格的前提,身份主导下的人格成为统治者维护等级秩序的工具。之所以在这个时期人格呈现身份化的原因在于:第一,先贤如亚里士多德等贵族阶级关于“奴隶是天生的”偏见;第二,远古重男轻女以及对家父崇拜的宗教信仰;第三,罗马法通过身份化的人格制度来“制造”无人格的奴隶以便满足军事扩张的需要②。可见,从人格的本来含义看,与身份是密不可分的,但是,原本属于公法性质的身份制度承担了调整私人关系的重担,其实质指向维护不平等的等级身份秩序,遭到后世学者的抛弃。多数学者将身份与特权、不平等、封建等级等消极意义捆绑在一起,至少在理论上没有足够重视身份的功能和社会学意义,那么,身份经历了怎样的颠沛流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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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陆法系代表民法典上的人格权身份化表现

众所周知,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使得自由、平等、人权的观念深入人心,1789年诞生的《人权宣言》成为人格权保护的宪法基础。作为古罗马法渊源发展的一脉,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在很大程度上扬弃了古罗马法“人格-身份混杂”的制度,但值得一提的是,人格权并未出现在民法典当中,而是在判例学说当中逐渐明确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与信件私密权,直到 1970 年《法国民法典》修订时,增订第9 条规定:“任何人享有其私生活被尊重的权利”①,才在立法上真正关注人格权及其理论。随后的 20 世纪 90 年代初,《法国民法典》分别增加了“无罪推定的权利”和尊重人类、保护人类身体的权利,条文表述为:“法律保障人的优先性,禁止对人的尊严的任何形式的侵犯并保障人从获得生命开始一直得到尊重的权利”与“任何人都有使其身体得到保护的权利”;进入 21 世纪的《法国民法典》又在 2004 年与 2008 年分别增加了人类基因完整权和死者受尊重权等,从人的起源到终了,给予更为具体、更为全面的权利保护,例如,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人类的完整性;任何试图组织对人进行优选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不得为了改变人的后代而对基因的主要特征进行任何改变”与“对人类身体的尊重并不会因为人的死亡而终止;死亡人的遗留物,包括骨灰,都应该得到尊重的、体面的和庄重的对待”②;甚至还增添了拒绝医疗权(第 153 条),病人有权利拒绝接受强制医疗,病人身份的人格权也被创制出来③,人格权不再“位列仙班”,而是“神仙下凡”,关注不同身份者的特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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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格权身份化理论的本质探析.........35

(一)“法学怪兽”之难..........35

1. 无财产即无人格的理论之难..........35

2. 无身份即无财产的现实之难..........37

3. 无身份即无人格的逻辑之难..........38

(二)“法学怪兽”之解..........40

1. 以权利本质化解理论之难......40

2. 以应然之法冰释现实之难......42

3. 以支配关系解释逻辑之难......43

三、人格权身份化理论的本质探析

对理论的本质探讨需要对构成理论的元件进行分析,包括元件“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三个基本问题,人格权身份化理论的本质包括财产、身份、人格三个元件,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为什么存在这样的关系以及怎么解释这种关系,是身份化人格权的内核。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本节内容所涉及的人格权不区分具体和一般,“有学者将充满不确定性的一般人格权称为‘法学上的怪兽’,作为归属于个体、很难被区隔开来的法律保护束,难在如何与其他权利和法益界分”①。法学怪兽之难体现在财产、身份与人格三者之间的关系微妙,在权利理论的体系化构建下,财产权、身份权与人格权貌离神合,表面上看似分明,实际上关系紧密,如何解释三者之间的密切关系对我们理解人格权身份化的本质至关重要。

(一)“法学怪兽”之难

财产与人格的关系向来没有我们所看到的那么简单,如果把财产简单的看成是物质,把人格当成人,那么,二者之间的关系将会转化为哲学命题,即人与物的关系。对人的定义就已经十分艰难了,更何况与物比较,这是哲学上的终极追问,法学家在探讨这类问题时,往往会陷入到“先有人还是先有物”的思维困境中,正如鸡与鸡蛋的关系,人格与财产的理论之难在于,第一,如何定义财产和人格;第二,如何定位财产与人格。第一,如何定义财产和人格。人格在现代法律中有三种含义,一是指权利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二是指权利能力,是主体享有人格权的基础;三是指一种受保护的利益,是人格权的客体②。对财产的理解也有三个层次,一是作为日常使用的概念,如土地或动产;二是较为广义的概念,包括无体物;三是作为法律和政治哲学上的范畴,与人格对应。对于“财产”术语是否有任何意义,传统财产概念能否与现代财产概念相调和,有学者表示怀疑,认为“没有必要为了阐明一个法律概念,而进入一个‘充满哲学争论的可怕丛林’,没有必要为了一个词语绞尽脑汁,也没有必要在抽象层面上反复揣摩‘财产’的意思”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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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束 语

人格的多重含义与权利的复杂构造,使得学者对人格权的研究充满迷思,是否权利与能否身份化成为本文的追问。学界对等级身份的批判值得肯定和赞扬,但由此忽视和冷落,甚至人为割裂人格与身份的关联,则是矫枉过正。正视身份的现实价值与理论意义,换一种视角研究人格权是本文的旨趣和思路。在对人格权与身份化等基本概念的界定方面,依赖于古罗马法、大陆法系代表民法典以及中华法系民法演变史上的人格权印记,初步得出人格权身份化的内涵与外延,旨在强调主体身份的差异会对人格权客体与权能产生影响,为此,通过对当代的现实与人格权理论的考察来继续证明和修正这样的定义。现实中,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对法人、胎儿、死者以及作者等特殊主体的人格权关注,证明了现实中人格权身份化的实然存在;理论上,对一般人格权具体化与特殊化的分析,对契约与身份的关系研究,提出人格权也可能经历“从契约到身份”的理论假想,对学界关注的人格权商品化的解读,提出人格权既然可以商品化,那么也可以身份化,只是后者在理论上需要厘清身份、财产与人格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人格权身份化具备了现实依据与理论基础之后,通过解析财产、身份与人格三者之间的关系来探讨人格权身份化问题的本质成为必要。被称为“法学怪兽”的人格权难在如何与财产、身份之间划清界限。传统私权理论认为权利的本质是利益,实是以财产权的内容为依据,然而,源自自然法精神的人格与身份能否利益化,可否权利化,则需要对权利的本质进行反思。笔者认为,权利的本质是行为自由的资格,人格权的本质是主体自由支配人格的行为资格,身份化的本质是差别化、区别对待,人格权身份化的本质是区别主体的特殊性,相应的观察支配力与支配范围的不同,即在私法语境下寻求人格权内在伦理价值的外在表现形式,通过主体身份的差异来具体认识人格权客体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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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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