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特别是对于法学界,由于对日常语言分析哲学家哈特研究的缺位,导致了对作为“法哲学与一般哲学思想的主流(即日常语言分析哲学)一体化”之新分析法学理论与其哲学背景的关联并不总是清晰可辨。譬如,同以“分析”为名的分析哲学与分析法学二者之间有无关联?又如,分析法学与新分析法学的联系与区别又何在?有学者认为:“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是在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的分析法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后者是哈特学说的一个主要思想渊源。但他对奥斯丁的学说又作了重大的修改和发展。”①也有学者认为:“新分析法学的理论体系,是建立在现代西方流行的逻辑实证主义哲学的基础上,结合奥斯丁法学的分析主义与凯尔逊法学的规范主义,并进一步加工整理和创造而成的。”②或者认为:“哈特是在批评奥斯丁的理论,但是从根本上说,哈特仍然坚持分析法学的立场,或者说渊源于奥斯丁分析法学的法律实证主义立场。”③这几种观点显然是有所不同。由“分析法学”至“新分析法学”历时两个世纪,边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奥斯丁、凯尔森(Hans Kelsen, 1881-1973)群星璀璨,哈特开创的新分析法学与历史上的分析法学理论相比究竟发生了哪些大的变化?这些变化与同时代的哲学观变迁有无关联?本文即试图以哈特法学理论的“新分析”观之澄清为线索,对分析法学的历史加以回顾,从而试图对哈特新分析法学思想的独特之处有所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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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分析哲学之“分析”
第一节 语言转向
因此,欲实现人类对于世界的有意义的理解,在哲学研究的顺序上,语言哲学比之认识论哲学应更为优先,因为认识乃是在语言之中展开的。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首先从语言出发去反省人与世界的关系,观念的认识转移到了语句及其意义的分析。哲学研究进入到语言哲学阶段。分析哲学家正是在运用分析的方法中形成了哲学,因而很难把思想与哲学本身区分开来。严格地说,分析哲学正是由哲学家们运用分析的方法对问题的探索而构成的一个庞大的哲学思潮。②作为哲学史上“语言转向”的促动力量和重要组成部分,19世纪末叶至20世纪早期,分析哲学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第二节 分析哲学的发展历程
对罗素而言,新逻辑是建立新认识论的工具,而不是反过来。对于语言问题的关注,乃是为了追求不可动摇的真理性知识。但是,为经验论哲学与逻辑分析哲学所共享的分析观。作为分析哲学的经典之作,《逻辑哲学论》③集中体现了维特根斯坦的早期思想,并由此引申出了明确的逻辑实证主义纲领。但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表现则应属于分析传统,或者说非常相似。后期维特根斯坦甚至可以看作是日常语言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哲学家深受后期维特根斯坦的影响。不过,维特根斯坦的后期思想自成一系,通常并不将之归入哪个流派。
第二章 分析法学之“分析”...............37
第一节 关于“前分析法学”..............38
第二节 “分析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44
第三节 边沁..............48
第三章 新分析法学之“分析”..............87
第一节 “语境原则”与概念的意义..............89
第二节 “家族相似”与概念的多样性..............100
第三节 “开放结构”与概念的模糊性..............115
结论..............127
第三章 新分析法学之“分析”
第一节 “语境原则”与概念的意义
即如前述,哲学家都很关注语言,尤其是在 20 世纪更是将对语言的分析作为中心任务。但是此种对于语言的关注其所关心的重点始终不是语言,而是概念,其对语言的关注乃是因为“概念的最终形式缘故。譬如前述的各位法学家对于法律语言的关注其实就是对法律概念的关注。所以与其说意义属于语词,不如说意义属于概念。在日常语言的使用并不做细致区分。说概念具有意义,也就是说我们对什么什么有个概念,就是有了理解,简言之,意义即使用(用法)。
第二节 “家族相似”与概念的多样性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诸葛亮在《前出师表》中自言“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这当然不是说他自己言语行为恶劣、不道德,而是指出身低微的自谦之辞。语词书写形式大同小异,模糊了语词用法多样性,它们的用法是不一样的,由于问法的一致性,好像就建立了本质一致性。然而,你说使用有不同的使用方式,我不也可以说意谓有不同的意谓方式吗?可以;但使用这个概念更容易提示其内容的不同。因此,“意义”这个词更容易诱导人们建构实体性的共相(universal)概念,使用论的一个主要目标则是祓除这样的共相概念。 ②共相概念的祓除及语词用法多样性认识的主要方法就是语词用法“家族相似”观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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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与边沁-奥斯丁式分析法学相比,凯尔森式分析法学实现了“语言的转向”。纯粹法学——凯尔森式分析法学乃是对语言的充分运用——对法学研究而言,因为只有法律规范才能够为科学分析,才能够为我们所理解。当然,这就意味着法律与道德的全然分离,因为现实世界有可以分析与不可分析的两类,并不是所有的语言都可以成为逻辑分析的对象的。而分析的方法虽然依旧是“分解”与“还原”——将“法律”分解为种种纯粹的“规范”,并还原为最终的“基本规范”,逻辑实证主义之现代逻辑的运用,但一如依照科学的立场和方法对语言从而现实世界做出理想化逻辑分析的维也纳学派,此种凯尔森式分析法学之分析观也受到了严厉的批判,与分析哲学史上的变迁同步,分析法学也迎来了一次“日常语言分析”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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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