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绪 论
1.1研究意义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属于全体人类所共有。中国自改革开放 30 多年来,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就,特别是在经济方面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环境也日益的恶化,各种污染事故频发。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发展的新障碍。与此同时,基于环境民事侵权因果关系的特殊性,一般侵权中的因果关系理论由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明标准的过高,而无法适用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为此,我国在《侵权责任法》第 66 条中规定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以此来减轻环境受害者的举证压力。但是,由于在立法中未明确具体的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步骤、受害人应承担的举证责任以及法官业务水平的参差不齐,导致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不统一。有的法院严格适用法律,采取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有的法院仍按照一般侵权的中的要求,仍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承担;有的法院则采取因果关系推定的方法,与现行法律不一致,存在“法官造法”的嫌疑。同时,根据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被告人承担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情况下,仍存在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予以判明的问题,这样,判明因果关系的标准、认定因果关系的方法等问题,依然存在。而在国外,环境民事侵权领域发展出了一系列的因果关系推定理论,如盖然性说、疫学因果关系说、间接反证说等,并在实践中得到广泛运用。因此,有必要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理论作系统的梳理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理论进行探讨,以期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体系,并在司法实践中真正的救济受害人,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
1.2国内外研究综述
因果关系本是哲学上经常讨论但又没有定论的难题,法学上的因果关系则更加令人感觉迷惑。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要救济受害人就必须要肯定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而要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则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依,同时更需要有充实的因果关系理论加以支撑。目前,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各国理论界都有过广泛讨论。上世纪八十年代之前,由于受到前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我国学者对于民事侵权因果关系的认定采取的是必然因果关系理论。必然因果关系说主张,当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时,行为与结果之间才有因果关系,否则无因果关系[1]。但是必然因果关系说因过于强调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因此,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引起了我国学者对必然因果关系理论的反思。梁慧星先生旗帜鲜明地反对“必然因果关系说”,而主张“相当因果关系说”指出“相当因果关系说不要求法官对每一个案件均脱离一般社会见解,按照当时社会所达到的知识和经验,只要一般人认为在同样情形有发生同样结果之可能性即可[2]。”
………..
第 2 章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概述
2.1 环境侵权的概念及其特点
目前,对于环境侵权的概念,我国理论界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例如:王明远博士认为,“环境侵权行为是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致使自然环境的污染或破环,并因而对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环境权益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12]。”周珂教授认为,“环境侵权是指污染或破坏环境,从而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和环境享受等民事权益的行为[13]。”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民事责任[14]。”笔者认为,上述学者之所以对环境侵权有不同解释是因为对侵权客体认识上的差异所导致的。总体而言,我国法学界在环境侵权这个概念上有着广义说与狭义说之分。广义说认为,环境侵权包括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两个方面。狭义说则仅从污染环境的角度来认定环境侵权。之所以会出现此种分歧,是因为《侵权责任法》第八章中的四个条文都只是针对污染环境行为所做出的规定[15],而《环境保护法》第 64 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笔者认为,罗丽教授的观点是可取的,即“环境侵权行为,不仅包括诸如因工业生产活动等引起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浊、土壤污染、噪音、振动、恶臭等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类型;而且,还包括因不合理的开发利用资源或进行大型工程建设等活动,引起的诸如破坏森林资源、土地资源,引起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盐碱化等其他类似的破坏环境的侵权行为类型[16]。”我们应当从长远的角度来思考问题,不能割裂污染环境行为与破坏环境行为之间的关系。
……….
2.2 因果关系在环境侵权中的重要性
从哲学的角度来讲,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事实间存在的本质上的必然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而在法律上,作为责任构成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是指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或危险状态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是任何法律责任的归责基础与前提。其肩负着在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寻找桥梁的作用,法院的判决常常以因果关系成立与否来判断加害人是否负担侵权责任。同时,因果关系也体现了自己责任原则和控制责任范围的需要。自己责任原则是指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通过因果关系可以有效地确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以实现侵权法的补偿、威慑等功能。控制责任范围也即将被告的赔偿责任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因此,因果关系在侵权法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另外,因果关系也往往是较为难以被证明的。英国著名侵权法学者费来明教授曾言:较之于侵权行为法中的其他问题而言,因果关系是最为困扰法院和学者的。王泽鉴先生也指出:“因果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测度着抽象思考方法,考验着法律人的抽象思考能力及具体案例上符合事理的判断[20]。”除了上述原因之外,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中的确立,就使得因果关系成为了环境侵权责任认定的关键与焦点。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将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予以适用,我国亦是如此。例如,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65 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而是以已发生的损害后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判断依据。这使得过错从此遁出了证明领域,进而致使环境案件争议的焦点集中到因果关系上[21]。由此,因果关系成为环境侵权责任范畴中最复杂、最重要的因素。
…………
第 3 章 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制度分析....9
3.1 理论概述 ..........9
3.1.1 我国一般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理论 .......9
3.1.2 对现有理论的评价 ..........11
3.2 立法现状 ........11
3.3 司法实践 ........16
3.4 小结 .........20
第 4 章 国外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论.......... 23
4.1 国外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论的基础 .........23
4.2 日本 .........24
4.2.1 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 ......25
4.2.2 疫学因果关系理论 ..........27
4.2.3 间接反证理论 ....29
4.3 德国 ........31
4.4 小结 ........33
第 5 章 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35
5.1 遵循因果关系的“两分法”.......35
5.2 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与诸因果关系推定合 .......36
5.3 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因果关系推定法则 ........37
第 5 章 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5.1 遵循因果关系的“两分法”,明确事实性因果关系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重要性
如前文所述,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因果关系是较为明了的,诉讼双方并不十分注重事实性因果关系与法律性因果关系的区分,而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则极具争议性。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为减轻受害人的举证困难以及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诸如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疫学因果关系理论、间接反证理论等因果关系推定学说纷纷出现。而因果关系的“两分法”正是环境侵权领域因果关系推定学说出现的理论基础。不论英美法系国家将因果关系分为事实性因果关系与法律性因果关系,还是大陆法系将因果关系分为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都使得因果关系极具层次感。因果关系的两分法使侵权行为成立要件的因果关系与赔偿损害范围内的因果关系区分开来,不仅有利于明确侵权行为的成立,而且还为合理、科学地救济受害人探求了有效途径。而在现阶段内,因果关系两分法在法院运用的情况并不多见,更不用说就环境侵权领域中因果关系的运用情况了。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借鉴因果关系的“两分法”,引进事实性因果关系与法律性因果关系,明确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主要是事实性因果关系的认定,即运用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等多种事实性因果关系推定方法来证明。
………
结 语
雾霾天气的频繁出现,使人们愈发重视环境问题。而基于环境侵权具有的周期性、潜伏性、媒介性等特点,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极高的困难性。一般民事侵权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在认定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时就显得捉襟见肘。因而,我国在环境立法中规定了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以此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但是,由于立法规定的不明确以及法官理解具有差异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认定的混乱。有的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有的则依旧让原告承担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有的却适用法律未曾规定的因果关系推定方法。可以说,我国法律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仍存在着不足。笔者在详细分析国外环境侵权方面的因果关系推定制度之后,认为此制度也可以在我国适用。当然,首先应明确环境侵权因果关系认定的困难性主要是集中于事实性因果关系方面,只要事实性因果关系得到解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就迎刃而解。所以,确立因果关系的“两分法”是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基础。其次,分析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最有利于救济受害人的,并就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的反证程度、被告的证明程度的问题,结合因果关系推定中的诸方法予以解决。再次,在立法上确立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明确因果关系推定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适用。
…………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