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案例教学法的应用现状
(一)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中的地位
从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来看,中国受大陆法系法律文化的影响,属于成文法国家。在借鉴了法律制度的同时也学习了大陆法国家的法学教学方法,采用的是讲授式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法的特点是:以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作为教学素材,在教学过程中着重强调法学的系统性、抽象性、理论性、概念化及其形式结构。其缺点是培养学生的学术能力有余,训练其实践能力不足。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日益加深,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对律师的依赖越来越深,那个厌讼的时代一去不返,世界范围内律师行业的兴盛早已到来。中国由于建国后实施的是计划经济,因而很少产生纠纷。后来随着改革开放实施了市场经济,沿海地区经济开始繁荣起来,但也仍没有涉及到广大的内陆地区。直到上世纪 90 年代,全国的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经济活动日渐繁荣,经济纠纷频生。律师行业这时开始真正起步,国家放开了民间律师事务所的政策,一些现在比较出名的大的律师事务所正是在那个阶段设立的。在看到了律师行业的重要作用之后,法学院开始了对传统教学目标和教学模式的反思。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方法开始真正进入了法学界的视野。学者纷纷著书立说,为实施案例教学法奠定了理论基础。孙晓楼先生的《法律教育》,贺卫方教授的《法律教育之路》,乔克裕、曹义孙合著的《法律教育论》,周世中、倪业群等著的《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以及何美欢、甄贞、李傲和、杨欣欣以及梁西、宋连斌对法学教育教学方法的考察,都是对中国法学教育进行反思的结果。学者们纷纷呼吁进行法学教育改革,推行重视实践能力培养的新的教学法。其中就包括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创立的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虽然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已经引入中国,一些知名大学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都纷纷采用案例教学法开设某些法律课程。但案例教学法在整个法学教育中的发展却并不如人意。许多法学院都没有改变讲授法教学的传统。在实施案例教学法的法学院也只是把案例教学法当做讲授法的补充,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一方面是由于应试教育将考试分数看做是考核学习成果的最重要的标准,另一方面也因为中国的学生众多,能胜任案例教学的师资力量缺乏,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不足。教育界对案例教学法的研究不足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因此,2011 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该计划在实践培养环节中强调了案例教学法的重要地位。希望能够通过对案例教学方法的改革改变过去对实践能力培养不足的状况,以期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培育出更多的法律人才。
(二)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中的实际应用情况
目前,案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正式的教学方法已经被我国法学院所认可。在某些法学院尤其是国内一流法学院中被广泛使用,受到学生和教师的重视与欢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山东大学、吉林大学等国内一流高校都开展了模拟法庭竞赛、模拟仲裁、疑难案件辨析、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的案例教学实践活动。武汉大学的肖永平教授在所开设的《国际私法》课程中尝试利用多媒体手段实施“问题教学模式”,即是对案例教学法实践方式的创新发展。而在四川大学这样的著名大学法学院的某些教师也在尝试进行改革,但这种改革还只是小范围的试验性质的尝试。且许多案例式教学方法还不是狭义上的采用苏格拉底式教学的案例教学法。况且,在绝大多数的法学院中,广义的案例式教学方法都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相对于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而言,案例教学法现在仍然处于辅助的地位。教师在课堂之上列举案例并进行讲评的案例教学模式是大多数法学院推行案例教学法过程中采用的最主要的形式。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一直以来沿用的是大陆法系成文法的教学模式,加之明确固定的教学计划、规范化的整齐划一的教学评价体系以及逐渐压缩的学时等原因,因而在教学课程中更加注重抽象概念、原则、特征的讲授。案例的设置和选取更多的是为了对成文法知识点进行解释。这与哈佛模式的判例教学法有着本质的不同。中国目前实施的案例教学法有多种形式,它们都是法律教育界在中国传统教育模式之下对哈佛模式的判例教学法进行的一种改革或变通。第一种也是最常见的一种就是案例说明法。在传统的学科体系基础之上,按照理论体系教学的需要设置案例来对知识点进行说明,案例的设置完全是为了讲授知识点的需要。第二种是案例讨论法。教师在按照理论章节的顺序讲授完某个章节之后安排专门的案例讨论,用以巩固刚刚学过的理论知识。第三种是案例课程法。教师按照学科理论体系对经典案例进行编排,再按照课程进度进行讲授和讨论。在讲授案例的过程中灌输给学生法学理论知识点。这三种教学方法都各吸取了案例教学法的某些方面的特点,但都存在一个共同的缺陷,他们都没有完全摆脱传统教学体系的约束和限制。案例的设置仍然按照知识点来编排,往往案例所涉及的知识点只集中在某个章节。说到底,这些案例教学都还是讲授式的,有针对性。
二、域外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情况
(一)美国采用案例教学法的情况
要对案例教学法进行借鉴我们必然要追本溯源去研究美国的判例教学法。美国的判例教学法并非一成不变,自其产生之后就不断为人诟病,历经多次改革,至今日趋于完善。因此,想要吸收判例教学法中的优点就要从其产生、存在和发展的轨迹对其进行认识。
1.判例教学法的产生
美国的法官和检察官几乎都是从具有丰富经验且有一定威望的律师中遴选出来。可以说整个法律制度都是以律师为基础。因此美国的法学教育也就按照培养律师的模式来展开,为了培养律师服务的。美国早期的律师都是由英国律师公会为其培养,随后由美国本土的律师事务所培养,最后是综合大学及其法学院进行培养。因此,早期由律师事务所培养律师的模式被称为学徒模式。独立战争后,承担法律教育任务的律师事务所越来越多,第一所专门培养律师的学校也从这种专门的律师事务所中诞生出来。这所学校是由塔宾﹒里夫法官创立,在这所学校里学生要进行为期 14 个月的学习,通过讲课的方式学习总共 48 个专题,再由模拟法庭进行补充。在这种教育模式的刺激之下,各综合性大学纷纷开设了法学院以开展法律教育。第一个设立法律教授职位的是威廉﹒玛丽学院,很快这一职位也在其他大学纷纷设立。其中较著名的是 1793 年哥伦比亚大学、1801 年耶鲁大学和1815 年哈佛大学设立的教授职位。
二、域外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情况...........11
(一)美国采用案例教学法的情况...........11
(二)德国的实践性教学改革.......18
(三)台湾地区的英美法教学和案例教学法.......20
三、中国案例教学法的改革与完善.......23
(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对中国法学.......23
(二)改革完善案例教学法的对策及措施.....24
结论
我国传统的讲授式法学教学方法实施多年,其机械传授和被动学习的弊端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和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从目前来看,无论是教学理念还是教学方法我国的法学教育已经被世界先进国家拉开一段距离,从世界各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状况可见一斑。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英美法重视的实践性教学被大陆法系国家所忽略。面对当前的形势,许多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对本国的法学教育进行改革,不论是德国刚刚颁布的教育改革法还是台湾地区对案例教学法的推行,都体现了它们对实践性教学的重视。要解决当下中国的法学教育重出现的问题为经济发展提供合格的法律人才,唯有引入成熟的案例教学法才能走出困境。虽然案例教学法早已引入中国,但不得不承认之前在实施该教学法的过程中我们对其认识不足、实施力度不够,导致其实施效果并不明显。2011年提出的卓越法律人才计划再次强调了教学实践环节的重要性,这是我们推行案例教学法的新的机遇。国家对于高端法律人才的需求不可谓不迫切,如果中国的法学院无法满足这一需求,自然会产生其他的供应途径。中国的法学院需要正视这一问题,下定决心推行改革。而改革的重心应当放在推行案例教学法这一美国成熟的法律教学方法上。案例教学法能够改变之前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让法学毕业生具备良好的处理复杂案件的能力,进而能够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多的高端法律人才。同时我们要正视当前阶段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参考外国其他国家实践性教学方面的经验的情况下,给出具有实际操作可能性的建议。只有这样才能为培养复合型型法律人才奠定良好的基础,也为中国法学的再次发展创造机会。
参 考 文 献
1.[德]诺贝特•冯尼丁著:《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机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6 年版。
2.[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9 年版。
3.[美]格伦顿等:《比较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年版。
4. 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5. 施瓦茨:《美国法律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年版。
6. 夏之莲主编:《外国教育发展史料选粹(上)》,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7. 郑金洲:《案例教学指南》,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8. 孙晓楼著:《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9. 郭成伟主编:《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版。
10.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选编:《走向世界的中国法学教育论文集》,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