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付款业务之沉淀资金法律情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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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627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绪论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我国互联网交易蓬勃发展的同时,第三方支付行业也顺势而起,其交易规模不仅可观,而且增长速度极快。但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并非完美无缺,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沉淀资金的各种问题也陆续显现。这不仅对行业自身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困扰,对相关监管者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沉淀资金在第三方支付业务的流转中充当着重要角色。普通用户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到底如何掌握这笔巨额资金不甚清楚,用户监督面临着挑战;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自律能力在面对巨额的金融回报时能否有效发挥作用也不得而知;并且对沉淀资金的监管机制尚未发展完善,这些都困扰着第三方支付业务中沉淀资金的持续有效运作。因此,对第三方支付业务中沉淀资金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门的探讨和研究具有重要的紧迫性。对第三方支付业务中沉淀资金法律问题的专门研究,有助于提高消费者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任和增强行业的信誉度,进一步促进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健康发展。在明确各种法律争议之后,构建起完善的监管体系。将第三方支付业务纳入健全的监管之中,对整个行业的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对沉淀资金各种争议的充分讨论,对未来我国相关的金融立法也至关重要。通过对第三方支付业务沉淀资金的探讨,不仅可以为电子商务时代的金融立法提供立法参考,而且可以推动民众对沉淀资金的关注,增强网络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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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文的研究方法及思路


(一)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本文通过对第三方支付业务中沉淀资金相关论文与期刊的搜集和整理,对学者们之前所做的研究成果进行学习并加以梳理,在此基础上得出本文关于沉淀资金各种争议法律问题的结论。
2.比较分析法:通过分析第三方支付业务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对沉淀资金的规制,借鉴美国和欧盟的发展经验,并结合我国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对我国未来第三方支付业务中沉淀资金制度的建设提出意见。


(二)研究思路
本文分为五章,正文主体前的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的意义、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以及文章的创新尝试和不足。第一章主要介绍第三方支付业务中沉淀资金的界定,分析了第三方支付和沉淀资金的含义、来源及重要地位,并论述了规制第三方支付业务中沉淀资金的必要性。第二章集中分析了第三方支付业务中沉淀资金的法律属性,列举评析了学界关于沉淀资金性质的四种学说,在此基础上得出笔者的观点。第三章主要论述了第三方支付业务中沉淀资金的法律争议问题,涉及到所有权、税收和破产财产等方面,并从不同的法律属性角度进行分析和诠释。第四章主要分析了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运作现状,尤其是沉淀资金方面。对沉淀资金的监管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第五章在比较讨论了美国和欧盟关于沉淀资金处理模式之后,分析了他们对我国未来第三方支付业务中沉淀资金法律问题完善的借鉴意义,并对各个法律争议问题得出笔者的结论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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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三方支付业务中沉淀资金的界定


第一节第三方支付的内涵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突破了传统的商务模式,网上交易改变了传统交易奉行的“钱货两讫”的固有模式。在此种情况下,第三方支付作为保障商品和资金安全的中转环节,应运而生。“第三方支付”这一概念,经过多年的实践准备和酝酿,在2005年由马云于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中最早提出。经过多年的酝酿和发展,第三方支付已达到相当规模,到了 2013年第三季度,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环比增速为26.7%,交易规模增至14205. 8亿。?所谓的“第三方支付”,是不依附于银行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搭建的一个网上支付平台,通过这个平台衔接买卖双方。买方选定商品之后将货款支付到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寄存,第三方支付企业通知卖方货款送达后卖方进行发货,买方收到并确认货物之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再将货物款项转至卖家账户之中。②在实践中,承担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平台主要有以下几家:支付宝、财付通、好易联、快钱和汇付天下等。2013年第三季度的统计数据显示,占主要市场地位的是支付宝,市场份额达到48. 8%;其次是财付通,占有的市场份额为18. 7%;好易联以7. 4%的占有率紧随其后;第四至第八位则分别由快钱、汇付天下、ChinaPay、易宝支付、环迅支付所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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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第三方支付业务中的沉淀资金
“沉淀资金”这一概念最初被用于企业的业务中,在资金频繁流入流出中,有一定数量的资金被长期稳定的存留在账户中,这部分资金就叫做沉淀资金淀资金具体到第三方支付领域,指的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个中转机构,在买方收到并确认货物之前,暂时保管的交易款项。网上交易的买卖双方借助第三方支付摆脱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方式,在买方发出款项和卖方收到款项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差,在此时间差内多数的货款积聚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就形成了沉淀资金。沉淀资金因第三方支付技术和支付规则产生,其存在的时间至少为货物物流所需的时间,短则三到五天,长则半个月以上。在此期间,款项一直停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户中,直至买方确认收货或者系统默认收货的时间为止。也有学者将其形象的比喻为“河流里的沉沙”,在资金流动的过程中,有一部分资金被暂时沉淀到了河底形成了积聚,故名曰“沉淀资金”。沉淀资金在立法上还有个称呼是“客户备付金”,2010年6月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2013年6月发布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使用的都是备付金的概念。《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在此法条出现之前,“备付金”尚未作为术语固定下来,许多研究都是以“沉淀资金”的名义而进行的,故很多学者依然采用沉淀资金这一术语。广义上两种称呼在内涵上并无差别,是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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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三方支付业务中沉淀资金的法律争议问题........13
第一节第三方支付业务中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和利息归属问题........13
一、第三方支付业务中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归属问题........13
二、第三方支付业务中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问题........14
第二节第三方支付业务中沉淀资金的利息税收问题........17
第三节第三方支付业务中沉淀资金及利息作为破产财产的问题........20
一、第三方支付业务中沉淀资金作为破产财产的问题........20
二、第三方支付业务中沉淀资金利息作为破产财产的问题........20
第四章我国第三方支付业务中沉淀资金的实践运作状况........22
第一节我国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发展现状........22
第二节我国对第三方支付业务中沉淀资金的法律监管现状........22
一、我国第三方支付业务中沉淀资金的制度建设情况........22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业务中沉淀资金的金融监管机制........23
第三节第三方支付业务中沉淀资金运作存在的实践问题........25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网络格式合同对沉淀资金的占有问题........25
二、商业银行服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26
三、人民银行对沉淀资金的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27
第五章对我国第三方支付业务中沉淀资金法律问题的建议........29
第一节境外关于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处理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29
第二节我国第三方支付业务中沉淀资金具体法律问题的完善........33


第五章对我国第三方支付业务中沉淀资金法律问题的建议


第一节境外关于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处理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在互联网支付行业中,美国是发展较早和较快的国家,有着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不仅为第三方支付行业提供了适宜的市场环境,并且在监管方面也投入充分,形成了整套的监管约束框架,将其纳入了完整的监管体系当中。监管体系包括联邦层级和州层级两个层面,其中联邦层级主要是美联储和联邦储蓄存款保险公司在发挥作用;州层面的则倾向于微观监管,比如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定期汇报动态等。同时美国拥有全球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PayPal,不仅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其用户协议也在与时俱进的修改以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以期达到平台的持续建设和完善。以下主要论述联邦层级的制度设计和美国典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实践以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存放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中的沉淀资金在美国模式中被定义为一种负债,在财务报表中也被列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而非存款。美国将第三方支付机构等类似机构界定为货币服务机构,是网络支付用户的代理人和沉淀资金的管理者。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客户所有的沉淀资金按相关规定存放在特殊的银行账户中,且该账户是为无息账户。②同时因这些银行是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被保险人,所以存在该账户中的沉淀资金就间接参与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险费即为该账户所产生的利息。这样联邦保险公司就间接实现了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监管,此种制度就是所谓的存款延伸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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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迅速发展,网络交易逐渐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买卖越来越受到当下消费者的青睐,第三方支付行业也随着互联网交易的蓬勃发展顺势而起。作为联接网络消费者和商家的信任纽带,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活动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买卖中产生的资金以沉淀资金的形式停留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中,巨大的利益诱惑催生了各种风险,我国的第三方支付行业起步较晚,发展还尚未成熟,沉淀资金方面存在诸多的隐患。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巨额金融回报的诱惑前能否坚持自律;消费者对沉淀资金的流向不甚清楚,用户监督存在缺口;并且对沉淀资金的商业银行监督制度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监管制度尚未完善,这些因素都影响着第三方支付业务中沉淀资金的持续有效运作。若规范好沉淀资金的法律问题,将有效的促进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在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进行法律属性分析的过程中,明确沉淀资金的权利归属。对于归属有争议的沉淀资金利息,在未来保险制度完善后可以将其用作保险费用以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注重沉淀资金利息的可税性,不仅能够扩展国家的财政收入,而且能将第三方支付行业纳入国家宏观调控的范围内。第三方支付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要肯定消费者对沉淀资金的取回权,同时肯定沉淀资金利息作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可行性。在对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机制的建设中,借鉴境外发展较为完善的欧盟和美国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市场发展状况,拟定未来的建设方向,为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积极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保障,让第三方支付行业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乘帆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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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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