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公诉行为研究——基于行为法学的视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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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713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导论

笔者曾沉醉于我国法学界对刑事公诉理论的热议声潮之中,一度感受到了那种日显深刻、全面而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理论热情。而当笔者在以调研等方式深入到公诉实务中时,却深切体会到这种刑事公诉理论与实践的差距不能不谓之明显,这既包括关切点的差异,也有理论不能有效指导实践、实践难以贯彻理论的困惑。于是,在刑事公诉的理论形态、规范形态和实践形态之间的往返流转中,笔者陷入了一种深深的思索:法律的实践品质与理论逻辑能否并向而行、相互促进? 继而,通过一段更为集中的阅读、研究,加之与导师、同学的沟通、交流,笔者确定将事公诉行为作为选题对象。一方面是因为刑事公诉行为研究尚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而该研究对象有效地勾连起相关的理论焦点与实践问题。另一方面,党的十七大报告也明确指出规范司法行为。因此,作为检察机关重要司法行为之一的刑事公诉行为,加强对其的理论解读和实践探索十分必要。 选题对象的确定初步体现了公诉理论与实践之结合,但理论视角的选择更应着力于多元性和创新性。唯有此,才可以使刑事公诉行为的研究既有更深的理论研究价值,也有更强的实践指导意义。学术界对法律行为诉讼行为;刑事诉讼行为等相关理论范畴都进行过深入的研究,硕果颇丰,并呈现出研究视角普遍较为单一、理论思辨性过强的整体研究特色。对刑事公诉行为的研究,自然离不开对以往相关理论成果的借鉴。然而,正如张居正所言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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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事公诉行为界说

一、行为
传统法学侧重注释方法和思辨方法的运用;在对刑事公诉行为的已有理论研究中,也以中外相关法律规范的比较与辨析为主;以制度为中心谈及行为效力、行为价值等抽象问题。通过行为法学中多种方法的运用,可以对刑事公诉行为进行多方位的审视。虽然不能面面俱到,但此种综合性视角的努力仍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探索,以弥补传统研究视角略显偏狭之弊。而在司法实务中,刑事公诉行为的规范与运行既关涉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运作,也关乎检察机关公信力的树立等方面。因此,通过行为法学视阈中的行为模式理论和行为调控机制理论,结合传统法学的研究进路,可以为解决实践中较为明显的刑事公诉行为问题提供一条新的探索性路径,力求克服理论与实践两张皮的弊端。

二、法律行为
随着苏联法学理论在我国的传入,从上个世纪50年代始,我国法学家尤其是法理学家都在广义上使用法律行为概念。法理学者普遍认为法律行为不限于合法行为,例如《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对法律行为的解释。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再如较具代表性的见解,从法理学方面来说,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能够使法律关系产生、存续、变更或消灭的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笔者认为,在中文语境中法律行为中的法律不应等同于合法对其的理解,法理学界目前的通说较为妥当,即具有法律意义的或能够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也正是在这个概念界定基础之上,笔者会在后文中对刑事公诉行为进行比较、解读.

第三章刑事公诉行为调控.........80

一、刑事公诉行为调控的理论依据............80

二、刑事公诉行为调控的具体机制......96

第四章不起诉裁量行为..............117

一、法律规范的维度比较法视野下的不起诉裁量制度..............118

二、司法实践的模本我国不起诉裁量行为的现状考察.............126

三、不起诉裁量行为模式要素分析.............132

四、我国不起诉裁量行为调控机制的完善.............144

第五章公诉变更行为..............155

一、法律规范的维度比较法视野下的公诉变更制度...............155

二、司法实践的模本我国公诉变更行为的现状考察.................160

三、公诉变更行为模式要素分析.................166

四、我国公诉变更行为调控机制的完善................173


第六章量刑建议行为

一、法律规范的维度比较法视野下的量刑建议制度
因此,英美法系法官的权威性更强,对量刑问题的独占性更大。审判监督职能的差异以及检察官与法官地位的差异,法系国家的检察官在司法官属性、履行客观公正义务等方面,总体上要强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检察官。后者在刑事诉讼中一般被视为当事人,而前者却大多不属于当事人,被视为准司法官,有的还被法律直接规定为司法官。笔者深以为然。此外,就量刑建议在两大法系的运行环境而看,辩方权利保障的全面性、证据开示制度的完善性以及辩诉交易等简易程序的健全性等方面不容忽视。也就是说,考察量刑建议行为,应以系统的观点对待,避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弊。

二、司法实践的模本我国量刑建议行为的现状考察
从另一方面讲,量刑建议采纳率之高与上诉率之低的状况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行为之成效不存在必然关系。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不同主体的教育背景、从业背景与经验也不一致,对同一事实的认识存在差异是正常的。因此,不能仅从结果上强调法庭的量刑建议采纳率高就说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行为的高质量,还要就量刑建议提出的程序方面给予评价。就上诉率问题而言,具体量刑建议从无到有的试点,在某种意义上讲对被告人的行为选择(是否上诉)是一种刺激、一种强化物。对该刺激的反应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减弱。因此,在试点初期被告人上诉率的下降会比较明显,随后该趋势笔者认为将难以延续。此为其一。其二,上诉,是被告人享有的一项权利。无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质量如何、辩方的量刑答辩是否充分、法庭的量刑判决是否合理,被告人都可以上诉。因此,从这两方面考虑,不宜僵硬地将被告人上诉率之高低作为评价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质量高低的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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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笔者在本文中力图采用一种交叉学科行为法学的视角,对其进行宏观与微观的解读。行为法学在我国的发展源起较晚,始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在经历了一番短暂的形而上的探讨热潮之后,基础理论尚未能继续扎实推进,在形而下&领域中的运用也建树颇少。这在方法论的运用方面不得不承认是一种带有风险性的尝试。尽管如此,笔者认为行为法学作为一个融合了行为科学、管理学、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知识的混血儿;,它在分析视野上的横看成岭侧成峰以及在对行为规律的解释、预测和控制理论方面是独特而富有成效的,这对我们研究现实中的刑事公诉行为具有很大的借鉴与启发意义。在传统的概念界定理论基础比较考察制度完善之基础上,笔者在本文中沿着总分的思路,以刑事公诉行为模式要素分析和;刑事公诉行为调控机制两个方面为主线展开论述。对抽象的、宏观的刑事公诉行为和具体的、具有代表性的刑事公诉行为;不起诉裁量行为、公诉变更行为、量刑建议行为进行了行为需要及其满足机制、行为动机及其激励机制、行为运行及其保障机制、行为目标及其导向机制、行为效果及其评价机制的探讨。当然,这其中离不开有对传统法学已有知识的吸纳。不过基于篇幅、时间之所限和自身理论功底之不足以及司法实务经验过少的情况,笔者在阐述分析时对学科融合程度的把握显得并不是特别充分,有些论证也有待进一步验证。思虑不周之处在所难免,还望各位恩师与学友指正、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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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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