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医方权利的法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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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33709 日期:2023-07-22 来源:论文网

绪论

传统医患法律关系属行政法范围,医方处于主动地位,而根据目前的司法解释和实践,医患法律关系主要受民法所调整,医患双方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合同契约关系。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改变,其因所调整法律的丰富,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相应发生了变化。首先,根据医患法律关系的特点,医患双方主体地位平等,医疗方不再处于主动地位,作为普通的民事主体,双方平等地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其次,根据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医患双方既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各种义务。由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医方的大量伦理道德规范被法律以义务的形式固定下来,这就造成客观上医方履行较多的义务,享受较少的权利同时,医疗事业的公益性又要求对其从业主体医务人员予以特殊保护。但是,现实中的问题是,在医患法律关系中,医方相对患者是强势群体,然而医护人员做为个体,其由职业特权产生的相关权利却有可能因身处强势群体而被忽略甚至遭受侵犯而需要救济。我国对医务人员权利的保障,除《执业医师法》中的规定外,尚无同一位阶的法律对医务人员的各项权利予以保护,也未形成与医疗事业公益性相匹配的社会保障制度。相比国外的同行,我国医务人员享受较少的薪酬与福利,却承担更多的职业风险。我国医方的权利面临立法上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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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医方权利概述

1医方权利的基本概念
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处于管理者的地位,这种管理包括除对医师工作的监督管理,还涵盖医院的技术设备、环境设施、药剂管理等多方面。医疗机构享有的权利主要如下:医疗机构有请求患者支付医药费用的权利医疗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医疗机构在接收患者之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依据法律、法规收取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各项费用是其合法权利。医疗机构有进行管理的权利医院有权按照其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来管理患者及其陪护人员。中止履行的权利医疗机构向患者告知应缴纳医疗费用后,患者仍故意拖欠医疗费,医疗机构有权利中止除维持患者基本生命所必需的一切治疗。其他相关合法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债权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2医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我国最早对权利做出界定的是葛洪义教授,他认为要对权利范畴作出全面透彻的把握,必须用多要素解释的方法。他把权利的要素归纳为个体的自主地位、利益、自由、权力四大要素,目的是确保个体自主地位的实现。此后,要素解释的方法在学界得到共识,张恒山教授在《法律权利的定义》一文中,给法律权利下的定义是法律权利是主体为追求和维护利益而进行行为选择并因社会承认正当并保护的行为自由。舒国谨教授提出把权利要素归结为行为、利益、国家认可和保障三要素,以此给权利下的定义是权利是国家法律认可并保障的、体现自我利益、集体利益或国家利益的自主行为。

第二部分医方权利各论理论研究及法律保护……31
1医师工作满意度调查……31
2执业保障权.........40
3特殊干预权.............44
第三部分医方权利制度保护机制探讨.......77
1建立有效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77
2增加医师收入的制度探讨...........82
3健全医师培训制度,保障医师专业研习权利……87
结语……96

第三部分医方权利制度保护机制探讨

1建立有效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近年来,医疗纠纷越来越困扰着医疗机构,影响其正常运行。已经在发达国家实践了半个多世纪,在救济患者权益,减少医疗纠纷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要调整对象,从而形成的规则体系的总称。能够向社会分摊医疗风险带来的损失,从而减轻医疗机构和医师的经济压力。而保险制度分散危险特点恰好与医疗活动的这种需求相适应,医疗责任保险便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医疗责任保险鉴定调解机构不能附属于保险公司或隶属于医学会,应该具有独立的第三方身份。政府应组建独立的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该机构是一个保证各方权益的仲裁机构,有医疗专家等各方面人士参与。该机构为医患双方和保险公司提供调解医疗纠纷的服务,协调医患双方的矛盾,为保险公司的保险赔付提供依据。

2增加医师收入的制度探讨
如前所述,我国医师的收入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医师面临的是高风险性和高强度的工作性质和与付出不成比例的收入水准,医师工作热情受到严重挫伤。提高医师收入,完善现行的薪酬体制,是激励医师更好发挥工作积极性的主要因素。从长远的角度看,更有利于国家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如何能改变目前医师低收入的现状,建立体现医师的劳动力价值和知识价值的公平合理的薪酬制度值得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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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回顾了医学发展历程中经历的四个医学模式,通过对不同医学模式下医患关系的总结,分析医患间权利义务的变化,得出结论医方所享有的权利范围日益缩小,同时被课以更多义务,这是新的医学模式下医患关系变迁的普遍趋势。结合我国医师执业环境加以分析,从立法保障、司法救济及制度保护角度对医方权利保护现状进行梳理,可知我国医方权利正面临保护不力的窘境。特别是医方的特殊干预权、医疗裁量权、医疗行为豁免权及执业保障权存在立法、司法保护缺位,制度保障缺失的问题。应建立法律保护机制一一制定《医事法》,全面调整医事法律关系明确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规定医师与患者的权利和义务,设立医疗行为的规范标谁,完善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和法律救济渠道,明确医疗损害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规定破坏正常医疗诊疗秩序和影响正常医疗行为的具体处罚项目和标准。针对本文内容,《医事法》涉及的内容应该包括医方特殊干预权、医疗裁量权、医疗行为豁免权、执业保障权患者知情同意权、医疗自主权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等内容。制定《医事法》为保障医方权利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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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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