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如今的体育是民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是国家在国际社会体现软实力的重要表现。自年中国政府积极争取国际奥委会的一席之地伊始,到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凝聚着全国人民对“体育强国梦”的不懈努力,这期间的艰苦奋斗也体现了对“中国梦”的不断追求。但也要看到,在体育法制建设方面我们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距离法治体育的要求还有距离。学术界特别是法学界,对体育发展所提供的理论支持还远远不够。本选题在法学的视野下以运动员的参赛资格为研究对象,旨在为完善运动员参赛资格制度,解决运动员参赛资格争议提供理论指导,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理论意义:本研究是一个整合性的研究,将体育领域中运动员参赛资格法律问题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从权利保护的角度探讨法律对运动员参赛资格的调整,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将体育学中“参赛资格”这一专业术语赋予法律的性质和意义,其权利内涵包括参赛资格利益、基本权益等。不但扩大了一般法律制度在体育领域的适用,还拓展了体育法基础理论研究的范围和思路,丰富了体育法的内容;(具体分析参赛资格制度中的各个因素及其不合理限制所在,包括运动员身份(性别和国籍、选拔机制、处罚机制等,涉及到宪法、反歧视法和国际法等各个部门法的适用,使体育法的研究更有效地融入法学研究的大框架之中;(对外国体育法制中参赛资格保护的介绍和研究,更多地吸收和借鉴国外研究的有用成果;(国际体育仲裁实践表明参赛资格争议数量增多,涉及面广,厘清体育法中参赛资格规范的适用,既丰富体育仲裁的理论,也促进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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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参赛资格的历史渊源
尽管上述两种分类的范围较宽泛,区别也较为模糊,但它们之间并不是排他性地或非黑即白地存在。在同一个国家范围内,同一名运动员有可能同时获得两种赛事的参赛资格。如美国许多学生运动员不但具有全美校际体育比赛的参赛资格,同时也具有奥运会的参赛资格。无论哪种情形下,参赛资格的历史渊源离不开体育比赛自身的发展,参赛资格规定体现了体育组织的职能和选拔运动员举行比赛的目的和意义。确定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实际上就是适用参赛资格规定的过程,很多参赛资格争议源自于此。如参赛资格标准模糊,参赛资格制度中内部规则相冲突等。要解决这一矛盾,必须明确参赛资格的内涵及其法律属性。
第二节参赛资格的法律属性
尽管权利和特权这两个概念仅存在细微差别,法院在适用时并不加以特意区分。但对运动员的学校体育比赛参赛资格,是权还是特权的争议源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对两者的保护程度不一,对两者区别探讨是十分有必要的。⑤虽然上述仅以学校体育的参赛资格为例,但其实也是国际体育运动发展的缩影。体育比赛中被注入的利益越来越丰富,并直接反映在运动员参赛资格之中,各类利益不断充实着参赛资格的权利,所以应以此为契机确立与参赛资格利益相适应的法律保护。总而言之,从法学理论到司法实践的考察不难看出,运动员参赛资格利益的内容和尺度一旦确定,参赛资格的权利属性决定了它理应得到法律保护。然而,当体育已经不仅仅是体育时,对运动员参赛资格的法律保护也应根据其内容变化不断调整。如果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只是一种内部成员特权,那么该自治实现只能在依靠行业内部保护,只是才特别情形才可能诉诸于外部法律制度,却鲜少获得支持。如果在符合其他条件下,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具有宪法保护下的财产利益性质,进而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类宪法默示权利,受到较为稳定的宪法保障。厘清这两种保护方式,有利于运动员在可能的情况下寻求最有效的救济。
第三章运动员参赛资格法律保护现状及困境......75
第一节运动员参赛资格法律保护的发展.....75
第二节对运动员自身限制的法律保护...........85
第四章完善运动员参赛资格法律保护及其对我国的启示..........124
第一节对运动员参赛资格法律保护的建议......124
第二节运动员参赛资格法律保护对我国的启示...........141
本章小结.........153
结语........155
第四章完善运动员参赛资格法律保护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节对运动员参赛资格法律保护的建议
运动员参赛资格规则是判断运动员能否获得参赛资格的重要依据,但在参赛资格规则制定过程中,与其有最密切的利害关系的运动员却无从知晓、也无法直接参与其中。尤其是面对强大的体育组织,双方信息量极其不对称,运动员的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其实,规则制定的正当程序也是程序正义的一部分,它不但能保障规则内容理性和正当性,还能自我纠正,即一旦在内容上出现偏差,程序通过一个个环节以保证可纠正的最大可能性。目前,理论学界尚未对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的正当程序详细论述,而只是提出了“最低限度公正”的要求包括:公开、听证发言和说明理由。②这也同样适用于参赛资格规则制定的程序之中。
第二节运动员参赛资格法律保户对我国的启示
当今,国际体育比赛层面的参赛资格争议多由国际体育仲裁裁决解决,国内层面则根据章程规范诉诸于国内法院、仲裁或国际体育仲裁。由于各国体育法制和司法制度存在差异,对运动员参赛权的保护程度也随之不同。在体育法制较完善的国家和地区(美国、欧洲),运动员的参赛资格能获得较多且稳定的法律保护。相比之下,囿于运动员所在国家的法律制度和体育管理体制的限制,运动员的参赛资格无法获得同等的国际层面的法律保护,也无法得到稳定的国内层面的法律保护。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处在转型期,无论是体育管理体制改革还是体育法制建设,都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考察我国奥运会参赛资格的选拔,不难发现:我国运动员的参赛资格争议长期存在,尚未釆取合理有效的解决方式保障运动员参赛资格权益。因此,来自国外运动员参赛资格法律保护的实践经验,不但对我国解决运动员参赛资格争议具有积极借鉴意义,还对我国体育体制的转变和体育法制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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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的主要观点可以简要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运动员参赛资格问题由来己久,随着体育运动的发展,运动员参赛资格已经打破“职业”与“业余”之间的严格限制,不断吸收体育比赛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其权利内涵不断扩大,参赛资格纠纷也随之而来。通过对参赛资格纠纷的类型化分析可知:参赛资格的影响因素是性别、国籍、选拔机制、处罚机制等。而以奥运会为例的参赛资格制度分析可得:在体育行业自治框架下,诸如参赛资格规定限制不合理、选拔标准不统一、规定松散、体育组织权限模糊、等现实问题使运动员参赛资格争议不断增多。这都说明运动员迫切需要外部法律规制对参赛资格权益的稳定保护。
第二,参赛资格制度既是为了平衡各国体育利益,也是为了提升竞赛水平和比赛可观赏性,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在具体的规定之中仍存在着不合理的限制而引发参赛资格争议。在对运动员自身限制中,性别差异未能充分认识,其判断标准不明确,国籍的限制平衡不足;在选拔机制中,主客观选拔标准各有利弊,但适用之时仍存在程序不公正、不透明,选拔主体的位阶化趋势加剧了选拔权限的划分不合理性;在处罚机制中,处罚后果是运动员直接丧失参赛资格,目前的规定中对主体适格、严格责任、证据规定需要提升,而例外规定或减免处罚的主观心态或其他情形的适用常常标准不一、不具有普遍性且缺乏预测性。很明显,各个限制因素都存在体育自治规制不足,外部法律规制不当的情形,不但对体育组织的自治管理造成了不利影响,也使得体育自治与外部法制的冲突对运动员权益的减损。因此,消除参赛资格的不合理限制既要坚持体育的特殊性又要恪守法律的最低底线,努力寻求体育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体育自治与外部法制的平衡,以形成对运动员参赛资格的稳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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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