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社会负有义务。申言之,企业不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以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然而,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一个具体的概念,其应包括什么具体责任,到现在为止则仍存有争议,这与法律的明确性有着很强烈的对比。尽管如此,企业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己被我国《公司法》所确立。而我国现已有不少学者试图通过研究《公司法》改革从企业内部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但是,通过修订公司法去促使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并不有效,最后可能只会事倍功半。现在,英美法系学者“己开始情愿通过法律从企业`外部'去解决这些社会问题,而不是通过将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加入到企业决策当中,以从企业`内部'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己有学者将“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原理应用到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上,但该学者并未强调不同市场之间的独立性和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之间的冲突性。忽略这两种特性的存在将无助于通过企业外部机制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本文拟通过研究“公司外部治理机制”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的结合点,借用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原理,构建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外部机制,包括市场机制、政府机制和非政府组织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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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企业社会责任与其外部促进机制概述
第一节企业法人人格制度的主流学说
近年,我国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甚多,但关于企业法人本质的法学研究却并不多见,'且具彻底革新性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这是否意味着法人本质问题已无足轻重呢其实,法人本质学说能够解释某些法律问题,对公司法的发展可以提供正确的导向。通过契约主义说,政府可能会更多地干预企业法人的日常运作,因为契约往往是不完整的。但通过团队生产说,却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该学说认为,企业法人只是由法律拟制的资本锁定主体,让团队生产变成可能。而作为团队的成员便有合理的理由与股东享有同等的地位参与企业法人事务。团队生产说实质上更多地鼓励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参与企业法人的日常运作。它的主张似乎更能符合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需要。新的问题企业社会责任需要全新的学说予以解释,过于拘泥某些原有理论,对公司法的发展实无帮助。
第二节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缘起
我国历代许多皇朝都以儒家思想为主导,儒家思想深深影响着当时的社会活动,故很自然的是重义轻利成为当时的主导思想。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商人通过交易获得利润的行为当然不被社会所肯定。企业社会责任认为,企业应为增进社会整体利益而努力,只要对社会有利企业便应该要去做。这种思想实际上既可能被认为强调义利并重,也可能被认为重义轻利,这要视不同人士所持的不同观点而定,见仁见智。但若企业社会责任被划分为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则企业社会道德责任应强调义利并重,而企业社会法律责任应强调重义轻利。在道德层面上,企业的营利特性应被尊重,企业在行事时应同时考虑自身与社会的利益。若自身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企业应尽量平衡双方的利益,而不应过于侧重任何一方。在法律层面上,即便某一具体事务不能给企业带来利益,但由于这是社会对企业的最低要求,故企业应该要做,不可逃避。然而,企业社会责任完全拒绝了重利轻义这个主张,企业见利忘义的行为完全被企业社会责任所排斥。
第三章买方和外包方的企业社会责任外部促进机制.....77
第一节问题的提出..........77
第二节企业间接社会责任在道德层面上的发展............81
第四章政府的企业社会责任外部促进机制...........103
第一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103
第二节世界银行职工对政府在促进企业社会责任中的角色的分析与建议............109
第五章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企业社会责任外部促进机制........121
第一节消费者的企行社会责任外部促进机制.........121
第二节竞争对手的企业社会责任外部促进机制...........128
第五章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企业社会责任外部促进机制
第一节消费者的企行社会责任外部促进机制
鉴于此,为了保护消费者在企业社会营销中的权益,以及启动消费者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外部法律机制,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把宣传内容的法定范围从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扩展至“有关经营者直接或间接组织或管理活动的信息”,要求企业对其发表的、与其自身及其它相关企业活动有关的信息不存有引人误解成份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不管企业及其它相关企业的活动是否具营利性,只要发布信息行为本身具有营利性,便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调整。
第二节竞争对手的企业社会责任外部促进机制
在研究企业忽视社会责任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存有关联性之前,必须先重温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指企业对社会负有责任。然而,企业社会责任应包含什么责任,会基于不同时间、不同地方、人们不同的认知而有所不同。是对职工、债权人、消费者等社会主体的责任。与此同时,企业社会责任可被分为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判定某行为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基本应以其是否违反法律义务为标准。该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应被认定为法律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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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我国促进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构建
综上,不难发现,英美法系法院的以上两个做法在很大程度上建基于司法的自由裁量权。第一种做法较强调同级或更高级的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而第二种做法则较强调个别案件法官的个人道德观念。因此,与以上两个解决思路相似,这也将牵涉到如何控制司法裁量权以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问题上。总结以上三种解决思路,其实都可以发现,它们均牵涉到如何控制司法裁量权以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问题上。而决定这个问题主要应考虑法官的个人素质、法院的传统文化和司法制度的完善程度等因素。若法官拥有较高的个人素质,社会己有给法院很宽的司法裁量权的传统和经验,以及司法制度较为完善,则社会可以给法院多一点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若我国将来在促进企业社会责任方面以司法制度改革为主,则须针对以上这些因素进行建设,以确保裁判结果与增进社会整体利益的目标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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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