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337 调查”国际贸易摩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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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5775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本文为国际贸易论文,笔者在已知美国对华“337 调查”的主要诱因后,需要寻找应对美国“337 调查”的对策。而如今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主要针技术领域,因此应当将与高新技术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当作重点研究对象,避免将视角放在其它次要因素上。

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中美两国在 1979 年正式建交并签订了在贸易领域具有“破冰”意义的《中美贸易协定》,自此以后,两国之间的贸易驶入了发展的快车道。双边贸易额从1979 年的 24.5 亿美元快速增长到 2014 年的 5906.8 亿美元,年均增长率高达16.97%。从 2010 年开始,中美两国便互为第二大贸易伙伴,任何一方在对方的进出口贸易中都占据着极其重要的位置。但在双边贸易发展的过程中,美国却长期处于逆差地位,且逆差额逐年扩大,据我国商务部统计,只有 1979-1982 年美国对我国有少许的贸易顺差,从 1983 年开始便一直处于逆差地位,2014 年其贸易逆差额更是达到了 3426.4 亿美元,因此 36 年来,贸易摩擦在两国进行贸易活动的过程中从未停息。
数据显示美国从我国进口商品的结构不断升级,例如 2014 年全年,美国自中国进口的商品以机电产品为主,进口额为 2323.4 亿美元,占总进口额的 49.8%,同比增长率为 6.6%。随着美国从我国进口产品的结构不断升级,美国对华商品实施的贸易保护措施势必会从非技术性贸易壁垒领域转移到隐蔽性更强、保护效果更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领域。因此美国政府启动了越来越多更加倾向于高新技术产品贸易的保护措施,如更加严格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而和知识产权相结合的“337 调查”就是其中最有力的武器。“美国 ITC 对部分可调节桌面及其组件启动 337 调查”,“美国企业对中国睡眠呼吸障碍治疗系统提出 337 调查申请”等字眼大量涌现于我国商务部以及各行业协会的网站。相关数据已充分证明“337调查”是目前我国企业在对美出口产品过程中的最大“梦魇”。2008-2014 年,美国对华主要贸易摩擦手段中,“337 调查”占比 54%,反倾销、反补贴以及“双反”措施分别占比 18%,16%和 12%,由此可见在中美贸易领域,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已退居次席,取而代之的是更加隐蔽,更加难以应对的“337 调查”。
当前,我国经济已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长由高速向中高速转变。在此背景下,外贸作为拉动经济的驱动力之一,其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了使我国企业的对美出口事业保持长期健康发展,我们必须正视现实,积极应对两国贸易领域出现的各种新变化,特别要加强对“337 调查”的研究,降低不确定性,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或避免“337 调查”给我国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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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本文的最终目的是在大量分析已有相关文献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国内外学者的研究结论、研究贡献及其不足,从而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为企业和政府应对“337 调查”提供建议。
1.2.1 国内文献综述
我国大陆从 2002 年开始逐渐取代台湾省和日本,成为美国“337 调查”的首要对象,因此我国学者关于“337 调查”的研究从这一时期以后开始丰富起来,而研究的主要内容为美国对华“337 调查”的原因和对策两个方面。
研究原因的文献有:李志军(2005)调查发现,我国许多企业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多数产品的出口模式为先进口核心零部件,再进行简单加工包装,然后出口美国市场,这种一味简单模仿甚至是直接抄袭对方核心技术的出口模式使得中国企业不断遭受“337 调查”。姜鸿(2007)认为“337 调查”的应诉成本高,导致中国企业应诉不积极,使得美国企业有空可钻,容易对华发动“337 调查”。蒋旦悦(2011),张换兆(2014)指出,“337 调查”起诉门槛低、诉讼时效短、惩罚措施严厉、诉讼双方成本不对称等特点是“337 调查”被滥用的重要原因。田婷,邵眺眺[6](2012)认为我国企业对美出口的产品结构不断升级,逐渐威胁到美国本土高新技术企业的利益,因此美国企业会抓住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的缺陷,利用“337 调查”来阻碍我国企业产品的对美出口,进而维护自己的市场份额。苏喆[7](2012),王敏(2014)分析认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很少在美国申请专利保护,而且在产品进入美国市场之前也不做深入调查,对是否侵权这些问题一无所知,容易招致“337 调查”。李媛(2012)经研究得出,美国专利所有人对待侵权事件有两种处理方法,即法院诉讼和提出“337 调查”申请。而知识产权诉讼中,法院没有权利要求海关禁止侵权产品的进口,且对于在美国境内没有财产的侵权人很难起到较强的约束力,但“337 调查”可以很好地弥补法院诉讼中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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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337 调查”制度概述

2.1 “337 调查”制度的起源
“337 调查”制度在国际经贸环境不断变化的背景下,经历了萌芽、产生、停滞和继续发展四个阶段。1916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建立关税委员会(USITC前身)的法案,并赋予关税委员会协调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关税的权利。《1922年关税法》颁布后,其第 316 条规定:如果关税委员会发现在进口贸易中存在不公平的竞争方法和行为,则应立即向总统做出汇报,之后由总统决定是否对特定产品采取相关必要措施,如增加产品的进口关税或者禁止该产品的进口等。由此可见,《1922 年关税法》的第 316 条条款是“337 调查”制度的萌芽阶段。
1929 年,资本主义经济史上规模最大、时间最长、影响最恶劣的经济危机在美国爆发,股票崩盘、银行倒闭、企业破产以及工人失业等现象席卷全美。罗斯福政府开始强制干预经济发展,反对自由放任的经济和贸易政策,贸易保护主义强势抬头。在此背景下的 1930 年 6 月,美国国会投票通过了具有美国历史上最高关税税率的《斯穆特—霍利关税法》,即通常所说的 1930 年关税法,该法第337 条包含了《1922 年关税法》第 316 条的核心内容,并且赋予了关税委员会案件调查权,“337 调查”制度由此正式登上历史舞台。
1945 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中国、苏联、美国和英国等为首的反法西斯联盟取得了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但与此同时,除美国以外的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在战争期间遭受了近乎毁灭性的破坏,美国一举成为了世界头号经济强国,为了最大程度的掠夺贸易利益,美国在之后的若干年中强行推行自由贸易政策,要求各国政府积极开放市场。这一时期,“337 调查”制度的发展基本上处于停滞阶段。
1968 年,美国总统签发了自 1936 年以来的第一条禁止令,宣布“337 调查”制度开始复苏。在此之后,美国国会先后颁布了《1974 年贸易法》(该法将关税委员会改名为国际贸易委员会,即 USITC)、《1979 年贸易协定法》、《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以及《1994 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每部法律的颁布都在一定程度上修改和完善了“337 调查”制度。至此,具有起诉便利、调查时间短、惩罚措施严厉等特点的“337 调查”制度一直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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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337 调查”的定义和程序
对现行“337 调查”制度影响最大的是《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和《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其中《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 1342 条对“337调查”对象的选定做出了如下规定:货物所有人、进口商、经销商、代理商或收货人存在如下两种行为的,可以由相关权利人向 USITC 申请发起“337 调查”。(1)在货物的进口贸易中,上述主体采用了不公平的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且其后果足以摧毁或实质性损害美国国内产业,或实际上阻碍了美国国内相关产业的建立;(2)在货物的进口贸易中,若进口的货物侵犯了已在美国登记的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并且美国国内与该四项权利相关的产业业已存在或者尚在建立中。由此可知,“337 调查”制度制定的出发点是为了阻止进口贸易中的一般不公平做法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公平做法。
一旦知识产权所有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递交对某产品发起“337 调查”的申请,USITC 在确定该申请满足调查条件后,将进行案件的审理,并做出裁定,然后将结果交给总统审查,最后由美国海关负责执行“337 调查”的救济措施。USITC 对具体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内部机构的运行方式如下:
首先,由申诉方根据《委员会程序规则》向 USITC 提出对某产品发起“337调查”的申请,申请书必须含有如下要件:①被告方的姓名、住址等信息;②对不公平竞争方法或不公平行为进行事实陈述;③对受到侵害的产业进行利益说明;④对与“337 调查”申请有关的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集成电路芯片设计专有权的详细说明;⑤所请求的救济措施。USITC 收到申诉方的申请书后,将安排其下设的不公平进口调查室的律师对申请书的合理性进行调查和走访,并在 30 日内做出立案与否的决定,如果确定立案,USITC 将在《联邦公报》上刊登公示信息。
其次,被告方在收到立案通知之日起的 20 日内,需向 USITC 提交书面的抗辩意见,若被诉方未提交或迟于规定日期提交则视为主动放弃抗辩权,USITC将判定申诉方获胜,申诉方的一切请求都会得到满足,包括申请书中可能很不合理的救济请求;若被告方按时提交抗辩意见书,则 USITC 将指派行政法官室中的一名行政法官进行案件的审理,并根据取证和听证会的结果,在目标日期的前3 个月或前 4 个月做出初步裁定以及确定是否或如何采取临时性救济措施。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不公平进口调查室也将指派一名律师代表公共利益,作为独立一方参加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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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美国对华“337 调查”的原因探析.......................18
3.1 宏观角度..........................18
3.1.1 美国维护知识产权竞争优势................... 18
3.1.2 专利竞争力相差悬殊致使我国产品易侵权.................19
第四章 美国对华“337 调查”的经典案例........................26
4.1 案件背景...............26
4.2 应诉过程.....................27
第五章 美国对华“337 调查”的实证分析...................31
5.1 研究设计...................31
5.1.1 变量的选取及其理论说明...................31
5.1.2 数据来源..................32

第五章 美国对华“337 调查”的实证分析

5.1 研究设计
5.1.1 变量的选取及其理论说明
为了分析引起美国涉华“337 调查”的具体原因对案件数量的影响强弱,本章利用主成分分析法分析,并采用多元回归进行相关系数的计算。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在众多原因中将美国在世界范围内发起“337 调查”案件数、美国的年度失业率、中国对美高新技术产品贸易顺差额、美国在华直接投资额、我国企业在美申请发明专利数和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货物出口总额的比重作为主要分析对象。

(1)美国在世界范围内发起“337 调查”案件数:此变量能很好的体现美国的贸易政策倾向,若美国在世界范围内发起的“337 调查”案件数量总体上呈现递增的态势,则说明了美国贸易保护主义已经强势抬头,美国对华“337 调查”的数量也会跟着增长。
(2)美国的失业率:该变量能够充分体现美国的经济状况,美国失业率若上升,则美国政府定会将降低失业率作为当时一段时间内的重点政策目标,在贸易政策上体现出来就是贸易保护主义抬头,而这势必会影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对美的出口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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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应对“337 调查”的对策

6.1 研究结论
由第五章的实证分析我们可知,造成美国对华发起“337 调查”的主要诱因是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当美国的经济发展出现下行压力时,美国对华“337调查”案件数量便会相应的增加。
因此,本文在已知美国对华“337 调查”的主要诱因后,需要寻找应对美国“337 调查”的对策。而如今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主要针技术领域,因此应当将与高新技术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当作重点研究对象,避免将视角放在其它次要因素上。
在如今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上,如果对某一国市场的出口依存度过高,这对任何企业而言都是件风险极高的事情,现如今大量的中国企业将出口重心放在美国,一旦遭遇到美国的“337 调查”案件,企业就会面临破产倒闭的危险。近年来,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以及拉美国家因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潜力被不断发掘,面对不断扩大的发展中国家市场和竞争已处于白热化的发达国家市场,企业管理层应未雨绸缪,加大力度推行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
中国企业要想摆脱“337 调查”甚至利用美国的“337 调查”,就必须要以美国企业为榜样,将原来的以模仿创新为主的发展模式彻底的转变为以自主创新为主的发展模式,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培养专业性人才并完善企业研发体制。与此同时,企业应积极响应政府的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的号召,让国家战略为企业服务,充分利用国家的财税支持、金融支持和产学研合作模式,最大程度的避免“埋头单干”带来的资金、技术以及人才缺乏的困境。
近年来,随着中国制造业的不断升级,对美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与美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贸易摩擦也越来越频繁和激烈,因此在产品出口美国市场之前就在美国注册相关专利是中国企业应当予以重视的战略。以日本企业为例,从 80 年代“337 调查”的主要受害国到如今主动利用“337 调查”来打击竞争对手,其中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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