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引言
1.1 开题背景和内容简介
从 20 世纪 70 年代,小平同志提出改革开放;到 90 年代江泽民同志正式把“走出去”理论提升到国家层面的战略高度;再到 2013 年习近平同志正式提出“一带一路”的倡议,中国经济的国际化、全球化的步伐已经逐步展开。根据商务部的统计数据,至 2014 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金额已经达到 1160 亿美元.加上中国企业在国(境)外利润再投资和通过第三地的投资。实际对外投资规模在1400 亿美元左右,已经超过了中国利用外资的规模约 200 亿美元左右,中国成为资本净输出国。
当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风浪中搏杀时,由于不熟悉相关的市场和行业规则,为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这种情况在各个行业中都有所发生,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工程承包行业因其具有体量大(动辄就是数亿甚至数十亿的合同额)、周期长(一个合同的执行周期通常都在两年以上)、关系到国计民生甚至带有政治色彩等特点而备受各方关注,也是我国政府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有生力量,因此学术界也应给与大力帮助和理论支持。西方国家主导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已经数百年,形成了一套完整、健全而且相对公平的规则,中国建筑企业在国际市场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时,应当主动的接受并且学习相关规则,有条件的消化吸收其中的精华并引入国内为我所用,真正使中国市场与国际市场及早接轨。工程保险是国际工程承包中必然面临的一个问题,我国建筑市场中关于工程保险的规定与国际市场既有共通之处也有不同之点,对于工程保险问题的研究有助于帮助中国建筑企业更好地适应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规则,也有助于建立健全我国的工程保险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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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方法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法、定性分析法和探索性研究法。作者对于当前世界各国的“十年责任险”制度主要是通过我国相关学者的研究文献获得的,对文献中阐述的事实和观点进行定性分析,从而得出作者自己的观点。在此基础上,根据工程造价定量分析得出数据,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十年责任险”的法律保障和保险制度。
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由于国内相关课题的研究较少,观点仅局限于少数作者的文献分析上,因此难免有一定局限性;其次由于“十年责任险”在实践中应用的案例很少,很难得到大量的数据,因此本文以定性分析为主,缺乏定量分析;再次由于语言障碍,作者缺乏对外国文献的大量研究,未能引用国外相对成熟的理论和实践数据;此外由于作者长期工作在非洲地区,所得出的结论带有一定的地域性,不能代表世界范围内的实际情况。鉴于上述情况,本文观点难免有所偏颇,仍然存在改进和完善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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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筑工程十年责任保险的历史背景
2.1 十年责任险的雏形
“保险”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公元前 2000 年以前人类的第一部成文法《汉莫拉比法典》中,就有着关于保险意识雏形的记载,甚至其中还有关于建筑工程责任的简单规定。“责任保险”一词最早起源于法国,1804 年编纂完成的《法国民法典》正式在成文法中提出了“赔偿责任”的概念。《法国民法典》又叫作《拿破仑法典》,是人类文明历史中璀璨的明珠,在其中的第一编《人法》和第二编《物法》中都提出了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其中就有关于建筑师对于建筑物的瑕疵及毁损应承担 10 年期3内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为了确保赔偿责任的顺利履行,法国正式推出了“责任保险”的概念,建立了正式的保险赔偿制度。随后德国、英国也竞相效仿,责任保险制度为逐步完善,也被更多的国家接受,到今天责任保险制度已经遍及全球,甚至成了衡量一个国家保险制度是否发达的标志之一。
“建筑工程十年责任保险”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对建筑物建成后 10 年内有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投保,一般简称为“十年责任险”。从法理上讲,该保险的保险期间是建筑物建成后的十年,保险标的是由于建筑物内部缺陷所引发的损害结果的赔偿责任。由于该保险是特定针对建筑物内部缺陷的一种保险产品,因此也被称作“建筑工程潜在缺陷保险”。根据各个国家的历史和习惯的不同,对于上述保险的叫法也不同,无论是“十年责任保险”( Liability of ten years 或者 Decennial insurance)、“潜在缺陷保险”(Inherent defects insurance简称 IDI),还是工程质量保险,其内涵都是相同的,本文一律称为“十年责任险”。(但目前学界有些观点与本文观点不同,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李品一认为十年责任保险属于职业责任保险类,应该由承包商、设计商等主体投保;而潜在缺陷保险应该分类于财产保险类,由建筑产品的所有人投保,两者截然不同。本文作者认为上述差别仅仅是称呼的不同,其内在本质是一样的。参见表 1,此外作者将在“十年责任险”与职业责任险的重叠段落中对此问题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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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建筑产品的保险综述
当前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的建筑市场上,对于建筑保险的认知相对比较一致。由于建筑产品的成产周期长、工艺复杂、造价高昂而且综合风险大,因此为建筑产品购买保险被各国业主和承包商所认可。
本文作者从不同的角度将建筑保险大致分为以下 3 类:施工期/使用期保险、业主/承包商/设计保险、建筑/人员/设备保险。
依据保险保障的期间不同可分为施工期保险与使用期保险。
建筑产品的施工期通常较长,一般都在 1 年以上,由于建筑施工属于高危险性行业,存在较高的风险,一旦发生意外,将造成难以承受的损失。在此阶段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商都会购买相应的保险,例如“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就属于典型的施工期保险,该保险承保包括自然灾害、人为过失、火灾意外等各种风险,一般是世界各国通用且强制投保的最常见、最有效的保险。
建筑产品竣工投入使用后,一般由建筑物的所有者自行投保,对此没有强制性规定。例如在我国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推出的“家庭财产保险”中就包含对住房的结构、水电的保障内容。此外本文重点讨论的“十年责任险”也属于建筑产品使用期的保险,只不过“十年责任险”有一定的特殊之处,该保险购买的时点是在施工阶段,保障期间仅限于建筑物投入使用后的前 10 年(不同的保险时间可能会有一定变化)。
根据受益人不同可分为业主保险、承(分)包商保险、设计保险和咨询保险
建筑产品在生产的过程中有多方参与人,一般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设计单位、咨询单位等,各方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均有不同的利益,因此各方会根据自身的情况购买不同的保险。业主购买通常购买“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十年责任险”等保障其财产安全;承(分)包商只选择购买“设备保险”和“人员保险”(也称为“雇主责任险”)等与自身利益相关的保险;设计单位或咨询单位选择购买“职业责任险”,以规避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职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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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十年责任险的理论基础及应用分析 ........................ 7
3.1 建筑工程产品的特点................................. 7
3.2 建筑产品的保险综述........................... 9
第四章 十年责任险在我国的应用前景研究 ................. 23
4.1 十年责任险在其他国家的应用情况简介 .................. 23
4.1.1 法国 .......................... 23
4.1.2 阿尔及利亚 .......................... 23
第五章 结束语 .................. 37
第四章 十年责任险在我国的应用前景研究
4.1 十年责任险在其他国家的应用情况简介
目前“十年责任险”在世界范围内的应用并不是很广泛,以法语地区为主,主要分布在法国及其邻国、北部非洲和西部非洲的法语地区,另外在亚洲和大洋洲的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也有类似的保险品种,但国家的“十年责任险”无论在其形式、内容上都有很大的差别,下面做一些简单介绍。
由于曾经是法国的殖民地,阿尔及利亚的语言、文化、政治、法律等均受法国影响颇深,因此阿尔及利亚的工程承包市场中可以见到“十年责任险”的身影,但由于保险市场的发达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密不可分,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规模的制约,阿尔及利亚政府对此也没有相应的立法约束。总体而言“十年责任险”在阿尔及利亚工程承包市场中的应用并不是很广泛,只有世界银行、欧洲银行等国际组织招标的大型项目中才要求投保“十年责任险”。阿尔及利亚本国的保险公司也很少承保该险种,少量的市场需求也只能从欧洲的保险公司获得满足。
“十年责任险”可以很好地解决我国法律对于消费者保护不足的现状,在合同和法律手段之外增加了保险措施,形成三位一体的对消费者全方位的保护。由于历史的问题,“十年责任险”无论对于我国的政府、保险公司和消费者而言都是非常陌生的新鲜事物,随着 2000 年以后我国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纠纷层出不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结果,2014 年建设工程领域纠纷案件 118,649 起,同比增加 18.7%,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件在 2013 年上升17.57%的基础上,2014 年同比上升 5.53%,收案量达到 173024 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统计,2015 年 1-12 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442 起、死亡 554 人。由此可见发生在建设工程领域的质量所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巨大,给社会安定来带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引入保险机制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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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
“十年责任险”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应用并不普及,并没有像建筑工程一切险一样成为一种在世界各国普遍应用的保险。“十年责任险”仅在法国及其周边一些欧洲国家和美国的部分州的应用情况较好,在其他不发达国家尽管也有应用,但由于没有国家立法的统一规定而处于一种名存实亡的尴尬境地,例如北非、西非部分法语国家和亚洲的印度尼西亚、菲律宾等国家。
“十年责任险”在保险的设计原理上是一种非常先进的理念,不但有效的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是对社会安定的一种有效保障。该保险尽管目前还未能在全世界范围内广泛应用,但随着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和第三世界的崛起,“十年责任险”必将有着一个光明的发展前景。中国经历了 30 年的经济高速发展,建筑行业相关的配套立法和社会保障制度相应落后,但在今后的 10 年必将是法制与相关服务高速发展的黄金期,“十年责任险”在中国一定有着一个很好的发展前景。建筑行业高速的发展必将带动相关保险产业的提升,一个发达的保险产业也能为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同时中国作为第三世界国际国家的领导者,大力推动“十年责任险”的发展也能为其他不发达国家带来很好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我国多年以来形成了大政府小市场的观念,因此在“十年责任险”的发展问题上仍然需要政府的外部动力作为推手,采取立法和强制的手段推行“十年责任险”,保险公司从市场的角度加以配合和完善,使之成为一个真正使国家、保险公司、业主、承包商和消费者各方均收益的制度。
一项新制度的推出,既要有雷厉风行的决心,又不能过于急躁,一蹴而就。鉴于有了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因此我国在推行“十年责任险”的问题上可以大胆地在某些省份试点,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后,及时调整相关法律和保险政策的缺陷然后在全国大范围推广实施,最终成为一项完善的法律制度和保险产品,既能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发展保驾护航,又能真正造福于百姓。
参考文献(略)
建筑工程十年责任险的原理及在我国的应用前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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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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