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监管问题分析及优化路径——以K市为例

论文价格:0元/篇 论文用途:仅供参考 编辑:论文网 点击次数:0
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8329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在本文的写作过程中,笔者意识到 K 市地方金融监管的优化短时间内无法完成,且以 K 市一地之力推动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也捉襟见肘,更多的还要依靠我国深化改革的大形势,因此,K 市地方金融监管问题的解决仍然任重而道远。受限于学术能力、专业知识、参考资料以及准备时间等限制,本文虽然是作者在工作之余通过查阅大量参考文献以及深入实地进行调研的用心之作,但是对文中涉及到的相关问题依旧未能深入展开论述。但随着我国金融领域的迅猛发展,地方金融监管的优化将会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尚待更多学者作出深入探讨。

第一章 核心概念及理论基础

一、核心概念
(一)金融监管
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金融行业进行严格的调控和监管是十分必要的,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同时,有鉴于实行金融监管的主体之间层级的差距,故可以从微观和宏观两个方面对金融监管进行定义。
狭义的金融监管,是国家或地区的央行或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和部门,以该国或地区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对辖区所有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的监督管理,从而维护该国或地区金融行业健康发展,保证其合法稳定经营。而广义的金融监管,扩大了金融监管的主体和对象,监管主体还包含行业自律组织、金融机构的内控和稽核等,监管对象还包括投资个人以及行业中介等。
对金融行业实施监管是为了达成既定的目标,因此金融监管就必须遵守合法性、有效性、协调性、动态性、依法性、公正性、效率性以及独立性等原则。
(二)地方金融监管
随着经济的创新和发展,地方金融领域不断涌现出各式各样的新兴业态,使得地方金融的概念范围不断向外延展。地方金融就是在一定的行政区划内,对该地区的企业或居民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机构和市场,包含地方正规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以及其它地方性机构。
地方金融监管是指,通过地方政府明确的金融监管机构,对本辖区的金融机构依法实施市场准入、运行和退出等方面的监管,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从而确保地方金融行业稳健发展。监管的对象既包含取得从事金融业务许可的非中央监管的正规金融行业,也包括经营具有金融属性的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7+4”类类金融机构,甚至为公众或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投资咨询类公司等。由于不同国家的国情和制度不同,地方金融监管的模式和范围有明显的差异。
...........................

二、理论基础
(一)金融风险理论
银行业由于存在其负债和资产不相匹配,且存款人受限于信息获取渠道无法第一时间了解银行的财务情况,从而筛选银行的优劣,进行理性的投资或办理存取业务,故银行业的内部存在不稳定性。而银行业又是规模最大的金融机构,其在一国或地区的金融行业占比最大,因此银行的这种内在不稳定性非常容易通过金融活动转嫁给一国或地区的整个金融体系,导致金融系统的不稳定,从而产生金融风险。
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但是完全自由的市场也有其弊病,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行业规模的扩大,社会费用的偏差以及信息的不均衡分布,不可避免的会产生自然垄断、外部效应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的现象,导致公共利益的受损。
为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失,需要由政府出面,针对金融市场产生的问题进行监管,作为一种公共物品,通过金融监管纠正市场失灵的现象,维持投资人的信心,保证公众的利益不受损害。
(二)金融规制理论
金融规制(financial regulations),是与央行货币政策与政府宏观调控不尽相同的特殊的政府行政行为,其行为介于自由市场和法律之间,于 20 世纪 70 年代形成的系统性理论。其诞生的前提是认为市场由于其不完全性缺陷,仅仅依靠自我调节会产生市场失灵等现象,需要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金融业作为市场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如果政府不对其准入资格、资金比率、业务范围以及市场利率进行规制,容易出现垄断和信息不对称现象,不利于金融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

第二章 K 市地方金融监管的现状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宏观概况
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创新,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以 P2P 为代表的网络借贷平台引发的跨区域、群体性、高金额的非法集资案件层出不穷,党中央、国务院通过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分别于 2017 年和 2018 年成立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我国中央金融监管模式发生较大调整,但是这并未改变我国金融领域由中央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统一的分业监管模式。2017 年《关于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7+4”类类金融机构均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属地监管,为确保地方金融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金融行业的治理不仅需要中央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的监管参与也尤为重要。
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的监管抱有同样的监管目的,都是为了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作为中央派出机构的“一行两会”,对派驻地的银行、保险以及证券行业进行垂直监管,是为了防范和化解上述几类机构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提高辖区金融行业的稳定性,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产生;而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机构对本地小贷公司、典当行等“7+4”类类金融机构进行属地监管,也是为了防范上述 11 类类金融机构引发的区域性金融风险,从而保证地方金融业平稳健康发展,二者对金融业的监管都是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有效推动当地经济稳健运行。
但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地方金融的监管侧重不同。首先,机构覆盖面、管理架构不同。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在省、市、县三级均有派出机构,证监会仅在省级有派出机构;“一行两局”均实行总部归口管理。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覆盖面广,含省、市、县三级,但机构设置不统一,部分挂靠地方政府,部分为同级政府组成部门等。其次,监管侧重点不同。人民银行派出机构负责推动落实宏观审慎监管政策,加强地方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银保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金融机构的准入和监管。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职责既包括对准金融机构监管,也包括推动地方金融行业发展、牵头协调地方性金融稳定等。第三,履职手段不同。


表 2-1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权行使的法律依据及其派出机构的层级分布

..........................

二、K 市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概况及监管职能
本部分以 K 市为例,研究地方金融监管的运作和问题,目的在于健全我国地方金融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稳定。K 市地处中原中心,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国(H 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中原城市群重要中心城市建设的国家大计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一)“一行两会”在 K 市分支(监管)机构的职能现状
1.机构设置
(1)中国人民银行 K 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 K 市中支)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对派出机构的管理要求,人行 K 市中支设有 16 个科室。在县一级,K 市下辖 4 个县均设立县级支行。
(2)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K 市监管分局(以下简称 K 市银保监分局)是中国银保监会的地市级分支机构,隶属于银保监会 H 省监管局。根据银保监会 H 省监管局对派出机构的管理要求,K 市银保监分局设有 9 个科室,现有正式职工 54 名。在县一级,K 市下辖 4 个县均设立监管办事处,每县人员 2-3 名不等。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H 省监管局(以下简称 H 省证监局)在地市一级没有设立分支机构。
(4)K 市银行业协会
K 市银行业协会是 K 市行政区内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驻 K 市的外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市性的非赢利性社会团体。协会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为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 K 市银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营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 K 市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协会是在 K 市民政局依法登记的法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是 K 市银保监分局;协会业务活动接受 K 市银保监分局、K 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图 2-1 K 市银行业近三年存贷款余额情况

................................

第三章 K 市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成因..................................29
一、K 市地方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29
(一)地方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29
(二)央地金融监管分工模糊协调不畅..................................29
第四章 K 市地方金融监管的优化路径.............................35
一、健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法律法规.................................35
(一)立法明确地方金融监管权责...................................35
(二)完善地方性金融监管法规...................................35
总结.....................................41

第四章 K 市地方金融监管的优化路径

一、健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一)立法明确地方金融监管权责
要使地方金融监管法治化,就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授权。金融监管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即依法进行监管。一切监管活动都必须依法进行,须立法规定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职能范围、监管主体、监管手段和具体执法依据。既要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管理体系,又要通过法律手段保证金融监管制度的实施,使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在法律的支持下得以正常开展。
虽然中央通过文件或通知等形式明确将金融监管的部分事权交于地方,但是仍然没有从法律层面对此予以落实,即便出台部分部门规章,由于其层次较低,授权效力仍有待商榷。为了明确地方金融监管权行使的主体与权力来源,亟需从立法层面规定央地金融监管的权责划分。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已经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职责与内涵,从现实需要出发,需要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地方金融监管法》。这样不仅可以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能权限和执法依据,而且可以对已明确的“7+4”类类金融机构做出全面系统的监管安排。此外,对于一些不适合现阶段金融业发展情况、与中央新出台的相关法律不一致、对金融行业规定不全面的现有法律,应及时做出对应的调整和完善,针对各类金融行业尤其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跨境支付业务等业态制定相关监管法律或条例,从而明确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中各类法律主体地位、权责体系和行为边界。若是出台一套完善的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体系的条件仍不成熟,可以考虑出台一些争议较小领域的相关监管法规。
.......................

总结


随着金融领域日新月异的发展,地方金融业已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发动机。然而随着地方金融业的大步迈进,在没有正确的监管和引导下,极易引发金融风险,给地方经济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相较中央层面的金融监管,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在信息掌握和地缘管理无疑更具优势。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由中央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金融业进行统一监管,使得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方面仅仅扮演协调和配合的角色。此外,由于地方金融监管亟待完善,未能体现地方政府的在金融监管方面的优势和效用。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任重而道远,笔者认为针对目前地方金融监管现状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提出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的可行路径是既有理论意义也是现实需要。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涉及公共管理学、金融学等相关知识,通过实地调研、文献查询、案例分析等方法,分析了 K 市地方金融监管存在问题。在梳理国内外学者文献的基础上,阐述了地方金融监管的基础理论并介绍了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宏观概况。简述了 K 市地方金融监管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成效。本文在撰写过程中,对 K 市金融监管相关单位进行了相关调查,全面了解了 K 市金融监管现状,收集了大量了 K 市地方金融监管方面的数据信息,深入掌握了 K 市金融监管单位的工作成效和暴露问题,详尽分析了 K 市地方金融监管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央地金融监管分工模糊,协调不畅、体制机制建设不足、金融监管人才缺乏,监管水平不高等四个方面的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优化路径,即:健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强化中央和地方监管职能分工与协作;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强化监管能力,创新监管手段等四项建议。
参考文献(略)

如果您有论文相关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
客服微信:371975100
QQ 909091757 微信 37197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