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护患纠纷的概念、特征及发生原因
第一节概念
目前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对护患纠纷(nursing disputes)的概念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护理伦理学上认为,护患关系是以护士为一方与以患者及家属为一方在护理过程中形成的涉及范围最广、最复杂的人际关系,护患关系的不和谐将关系到患者的安危和医护质量的高低?。虽然伦理学上并未明确提出护患纠纷的概念,但护患关系的不和谐、紧张的进一步加剧并是产生护患间的纠纷。有学者认为,护患纠纷属于医患纠纷的一个分支,是指因护士原因或者纯属于护理工作的原因与患者及其家属发生的纠纷?;也有专门研究护理法的学者认为,护患纠纷是护士与患者及其家属在医疗活动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属于医疗纠纷的一种,具体来说,护患纠纷是指在临床诊疗过程中,护理人员与患者及其家属发生的矛盾,主要是基于患者及其家属对护理过程不满意、护理人员在护理过程中有失误甚至对患者造成不良后果,要求医院赔偿或者追究有关护理人员法律责任的纠纷?。结合以上学者的观点,我们认为护患纠纷是由于护士因素或者护理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护士与患者及其家属间的纠纷。一般将护患纠纷分成两大类,一是由于护士违反护理操作常规对患者进行治疗、发错药、错误执行医嘱等而引起纠纷;二是由于护士服务态度冷漠、言语不谨慎或者患者将对医生或医疗费用的不满迁怒于护士而引起的护患纠纷。在已经发生的医患纠纷中,虽然患者并非都以护士为主要矛盾对象,但由于护士与患者接触最多,护理工作又居于临床第一线,是各项治疗措施的执行者,因此,护士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态度常常是纠纷产生的诱因。当前,学术界对护患纠纷的研究还比较薄弱,在防范整个医疗纠纷过程中,应该注重对护患纠纷的探讨和研究。
第二节基本特征
一、护患纠纷的主体是医患双方
医疗护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参加者,护士作为医疗机构的雇员,医疗护理服务关系是建立在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因此权利义务也由患者和医疗机构承担,护患关系本质上属于民事意义上的医疗法律关系,双方地位平等。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得知,医院的护士在护理工作中给病人造成不应有伤害的,由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但医护人员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向患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关医护人员追偿。一般情况下,护患纠纷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患煮本人,当医疗护理造成患者死亡、残疾情况下,护患纠纷的主体将是医疗机构和患者及其被抚养人和近亲属。
二、护患纠纷的客体是患者的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和人格利益护患纠纷产生的理由
一般是患者认为护士的过失护理操作侵害了患者身体权和健康权或不当言行侵犯了其相关人格权利。比如护士未皮试而注射青霉素导致患者过敏性休克死亡,这就侵犯了患者的生命权,产生了严重的护理事故;护士在给病人行静脉穿刺结束后,忘取下止血带,导致患者上肢长时间处于缺血状态,上肢前臂组织大面积坏死而不得不行截肢手术,侵犯了患者的身体权;又如护士在病房为患者做会阴护理时,不使用屏风遮挡,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在护理工作中,由于护士法制意识欠缺,侵害患者权益现象时有发生。
三、护患纠纷一般发生在护理过程中
从患者入院到出院,护理活动贯穿于整个医疗活动中。因此护患纠纷必须是发生在整个护理过程所致的纠纷,系指患者在接受护士执行的治疗所发生的不良后果,并因此与医方在不良后果产生的原因、性质及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认识产生分歧,需要经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医患行为。但护患纠纷区别于以医生为主要矛盾对象的医患纠纷,医患纠纷一般表现为医生误诊误治、开错医嘱、手术过失等行为侵犯患者健康权、身体权或者生命权而引起,护患纠纷则表现在护士错误执行医嘱、护理操作有过失或者服务态度等方面侵犯患者相关权利而引起纠纷。
第二章我国调整护患关系的基本法制
第一节执业注册制
一、执业条件。
(一)申请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成民事行为能力,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将不予注册。
(二)对于申请者接受的专业学历教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护士条例》第7条对我国护士的学历和临床实习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条款规定了所有层次的毕业生包括中专、大专和本科生均需参加护士注册考试,取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普通本科毕业的学生可以免考而直接申请执业资格的规定。
(三)申请者还应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申请者参加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且取得成绩合格证明。该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承担本地区的考试实施工作,每年举办一次,考试范围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等。
(四)申请者的健康状况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做法是,让申请者提供本地区二级以上医院6个月以内的健康检查证明(体检单位盖章)。
第三章美日调整护患关系的基本法制..........20
第一节美国护理立法概述..........20
第二节美国护士注册制度..........21
第三节患者的权利..........22
第四节日本护理职业责任保险..........25
第四章完善调整护患关系..........26
第一节建立护士分层次注册制..........26
第二节尊重患者的权利..........27
第三节建立护士执业风险防范机制..........27
第四节增加财政投入,改善护士短缺现象..........29
结论
目前医疗环境形势严峻,护患关系紧张,护患纠纷不断。通过分析纠纷发生的因素,发现调整护患关系法制不健全、患者不理解护理工作、医院重治疗轻护理等原因都促使了护患纠纷的发生,但对比分析笔者认为更多的是护士自身的原因,因此,笔者以调整护士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护士条例》为主要研究对象,阐述了我国的护士执业注册制度及条例规定的患者权利、义务及责任,同时介绍了美国的分层次注册护士制度和美国患者权利法案,认为要有效解决目前我国护患纠纷激增的问题,应该完善我国的护理立法。针对护理职责范围广、护理人员技术水平差距大以及护理执业专科化趋势愈加明显等现象,我国应借鉴美国的分层次注册护士制度,以满足不同病人不同层次的护理服务需求,减少当今患者对我国医院护理服务不满情绪,另一方面我国应该增加财政投入,改善临床护士人力不足的局面,有效缓解护士工作压力大局面,减少因工作紧张而造成的护理差错,给患者提供更加安全、周到的护理服务,同时,通过强制规定医疗机构购买护理执业责任保险降低护士执业面临的风险。我国应尽早颁布《患者权利法》,以便更好的维护患者的相关权益,促使医护人员共同尊重患者权利,另一方面,增加《护士条例》的调整内容,目前该条例的规定过于抽象,缺乏操作性,国务院主管部门应当出台相应配套实施细则,同时《护士条例》作为调整护士的基本法律,其效力较低,缺乏对护士权利的保护力度,上升到《护士法》这一法律层次比较符合我国对护理事业的重视,笔者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关于完善护患双方立法指日可待,届时护士依法执业,患者依法就医,必将减少目前普遍存在护患纠纷现象。
参考文献
1.孙宏玉主编:《护理伦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刘振华:《医疗纠纷防范与应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刘义兰,赵光红主编:《护理法律与病人安全》,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年版。
4.古津贤,强美英主编:《医事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5.黄丁全:《医事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7.张建华,郭燕红,等:《护士条例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8.杨立新:《人格权法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9.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0.任芬:“护士责任心不强造成医疗事故5例教训”,《中华临床医药》2003年第4卷第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