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1.1.1 全面振兴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战略的经济与环境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的计划经济时期,东北地区形成了以钢铁、石油、机械、化工为主的工业体系,成为我国重要的重工业基地,人均 GDP(国内生产总值,Gross Domestic Product)仅次于北京、天津、上海三大直辖市,成为“中国工业化的排头兵”。改革开放后,东北地区经济增长由相对较快转为相对减速阶段,增速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1]。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实施后的十年间,东北地区 GDP 平均年增长率达 13.49%,大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 2013 年以来,东北地区经济下行压力加大,2015 年东北地区 GDP 占全国比重回落到 8.58%[2]。纵观东北地区几十年建设发展历程,经济总量迈上新台阶,社会事业蓬勃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也得到明显改善。与此同时,大规模工业开发建设与滞后的环境污染治理使得东北地区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甚至有学者指出东北地区生态环境已逼近不可逆的临界状态[3]。2015 年 1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部署,即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结构性改革,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将东北地区打造成为全国重要的经济支撑带、北方生态屏障和山青水绿的宜居家园。同时,随着积极推行绿色制造,强化节能减排,推进清洁生产,构建循环链接的产业体系,严格控制高能耗、高排放和产能过剩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合作力度在不断增强,东北地区环境规制政策也在不断完善。因此,未来一段时期,东北地区要想方设法实现保持工业经济中高速增长和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目标,这也是东北地区未来发展将面临的严峻挑战。
东北地区在历经多年粗放型发展,逐渐恶化的生态环境开始影响并制约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并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三省之间在经济发展、环境污染、环境规制方面存在差异性、发展不均衡。黑龙江省农业资源丰富,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和商品畜生产大省,以石油和天然气等能源作为工业经济支柱产业,由于近年来工业污染排放逐年上升导致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凸显,给经济生产和人民生活带来了负面影响[4]。吉林省汽车制造及相关产业为优势产业,资源依赖性产业结构,使吉林省面临诸多长期积累下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先发展、后治理”的模式,使得当地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生态恢复任务异常艰巨[5]。辽宁省也是一个资源大省,开发历史悠久,装备制造、冶金、化工产业在第二产业占比较大,建国前生态系统遭受严重破坏,建国后几经整治,生态系统平衡失调等生态环境问题尚未得到有效扼制[6]。因此,不断恶化的生态环境严重制约了全面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如何妥善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之间的两难问题,对全面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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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目的及研究意义
1.2.1 研究目的
当前,经济学界关于环境规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仍然存在争论。部分学者支持促进学说,即环境规制强度的 升对经济增长具有促进作用;部分学者认为,环境规制强度的 升会制约经济增长。产生上述争议的主要原因是:第一,学者们对数据变量指标选取范围存在差异。第二,学者们在变量指标测度方面各有不同。由于学者们基于各自不同的研究视角,对环境规制强度的测度各不相同,一些核心变量指标的选取与计算方法上的差异直接造成实证结果大相径庭。第三,近年来,东北地区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环境规制的政策规定,但是环境保护仍面临许多问题,这种情况下,如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处理好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如何在双重压力下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协调发展?东北地区环境规制对经济增长是否有关联性?关联性有多大?是正面影响还是负面影响?这是东北地区发展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和众多学者亟需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本论文为了研究东北地区环境规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基于环境规制理论、经济增长理论、外部性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以“遵循成本说”“创新补偿说”和综合影响机制为视角阐述了环境规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机制,重点探讨环境规制对经济增长的非线性关系。希望通过本论文研究,回答上文 出的问题,为实现东北地区生态环境与经济可持续发展 供科学依据。
1.2.2 理论与实践意义
古典经济学认为土地、资本和劳动是经济增长的影响因素。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储蓄率、人口增长率、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率成为经济增长的影响因素[19]。研究发现,经济增长的影响因素日趋增多,现实中出现环境规制促进经济增长和制约经济增长的观点,如何对两种观点作出科学解释。东北地区是我国老工业基地,如何使环境规制对经济增长产生正向积极影响,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双赢”也是值得讨论的理论问题。研究东北地区环境规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有助于政府适时调整环境规制强度,最大限度减少东北地区环境规制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甚至实现环境规制促进经济增长,对于经济增长影响因素的理论和实践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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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
对相关概念进行科学阐释说明,有助于精准把握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从而更好地凝练实际问题, 出正确的科学命题。因此,本论文对研究涉及的相关概念和研究范围进行界定,为实证研究打下基础。
2.1.1 规制
规制①(Regulation 或 Regulatory constraint)又被称作政府规制(Government regulation),是指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和控制[74]。规制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是指政府制定法律允许受规制的商人 供产品和服务[74]。现代意义的规制,不同经济学家有不同的解释。如,凯恩斯主义(Keynesianism)认为,规制是指经过一些反周期的预算或货币干预手段对宏观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卡恩(A. E. Kahn)认为,规制是政府对公用事业进入管制、定价、服务条件、质量等以及服务客户时应尽义务等规定[75]。美国经济学家乔治·斯蒂格勒(George Joseph Stigler)认为,规制是政府为维护统治阶级特定利益,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证设计和实施的规则[24]。美国经济学家丹尼尔·F·史普博(Daniel F.Spulber)指出,规制是由行政机关制定实施,旨在直接干预市场或者间接改变企业以及消费者供需决策的规则[76]。日本经济学家植草益(Masu Uekusa)将规制定义为,社会公共机构依据规则对经济活动采取的限制行为[25]。植草益将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对经济主体、私人的规制称为公共规制;公共规制划分为直接规制(Direct regulation)②、间接规制(Indirect regulation)③;直接规制按照内容又被划分为经济性规制(Economic regulation)和社会性规制(Social regulation)[25]。经济性规制,主要是指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的行业,政府为了防止低效配置资源、确保公平利用资源,采取许可、认可等法律手段,对企业准入、退出、商品价格、服务质量、对外投资等行为作出限定,主要用于政府应对自来水、燃气、电力、交通运输、金融等行业中存在的自然垄断与信息不对称问题,防止对资源配置效率和社会福利造成损害[25, 77]。社会性规制,是政府为保护公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对企业产品和相关服务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活动制定的相应标准,限制、禁止一定行为,主要包括政府对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劳动者权益等方面规制[74]。本论文探讨的环境规制属于社会性规制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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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理论基础
2.2.1 环境污染理论
2.2.1.1 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Externality)概念由新古典经济学家阿尔弗雷德·马歇尔(Marshall)在《经济学原理》分析厂商和经济运行时首次 出“内部经济”和“外部经济”概念,并未 及“外部不经济”“负的外部性”概念。在经济学中,外部性概念尽管出现比较晚,但却十分重要[87]。他认为,经济规模扩大的原因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依赖于 产业的具体企业自身资源、组织和经营效率的经济,称之为内部经济(Internal economies);另一种是依赖于该产业的一般发达所产生的经济,称之为外部经济(External economies),在那里生产工具、工艺、方法和技能以及企业组织的进步可以得到快速交流,辅助工业也应运而生, 供种种服务,有技术专长的工人也能充分施展才干[88]。阿尔弗雷德·马歇尔 出的“外部经济”是想证明“看不见的手”这一经典理论具有瑕疵[89]。20 世纪 20 年代,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中从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视角,通过分析边际社会净产值、边际私人净产值对外部经济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出“内部不经济”“外部不经济”的概念[87]。庇古认为,由于边际社会净产值和边际私人净产值出现差异时产生了外部性;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单纯依靠市场机制而形成的最优资源配置,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88]。按照庇古的理论,外部性是指经济主体的活动,对与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他人或社会所产生的影响,而像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这样的影响又不能通过市场本身来解决[90]。外部性概念的 出,打破了传统观念,使经济学家认识到市场经济也需要调节。如经济主体是企业,那么该企业为客户 供商品或服务,该客户与企业活动具有直接关联。但该企业的生产活动又会对该厂周边居民产生影响,这些居民即为该企业生产并无直接关联关系者。企业对居民的这一影响被称作外部性[91]。外部性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外部经济)、负外部性(外部不经济),其中正外部性是指 个经济主体的活动使与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无需付出任何成本,这时经济主体活动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收益;负外部性是指 个经济主体的活动使与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他人或社会利益受损,而造成外部不经济的经济活动主体却没有为此而付出任何成本,这是经济主体活动的边际私人成本小于边际社会成本[90]。这种情况下,政府通过行政干预,消除社会边际净产值和私人边际净产值之间的差异,对于边际私人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收益的经济活动进行补贴、奖励,也就是给予正外部性经济活动的企业补贴、奖励;对边际私人成本小于边际社会成本的经济活动征收税收,也就是向负外部性经济活动的企业征税,后来这种被称为“庇古税”[87]。罗纳德·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认为,外部性产生并非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而是由于没有界定清晰的产权,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方法是将该问题转化为产权问题,并研究何种产权具有最佳效率。他 出,清晰的产权,即便是私人之间契约,照样可以有效降低甚至消除外部性,解决外部性问题,实现资源配置最优,进而将其 炼为科斯定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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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东北地区环境规制的演变及特征分析 .................................. 41
3.1 东北地区环境污染现状 ............................ 423.1.1 工业污染排放 .................... 42
3.1.2 省际工业污染 ....................... 45
第 4 章 实证分析模型方法 .................................. 68
4.1 环境规制强度测度方法的选择 ................................. 68
4.1.1 赋权法................................ 68
4.1.2 因子分析法 ..................................... 68
第 5 章 基于因子分析法测度东北地区环境规制强度 ...................... 76
5.1 数据来源和研究方法 ............................. 76
5.2 过程及结果 ................................... 78
第 7 章 长三角地区环境规制对经济增长影响 的实证分析及与东北地区比较研究
7.1 数据说明
选取 1990—2015 年长三角地区 3 个省面板数据为样本,数据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中国环境年鉴》《江苏统计年鉴》《浙江统计年鉴》《上海统计年鉴》,个别年份数据缺失,采用均值法计算数值替代缺失值;6 岁以上人口数缺失数据以上一年数据替代(见表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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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章 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8.1 研究结论
本论文以环境规制为视角,研究环境规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可以为丰富和完善经济增长理论 供有益补充。一是,本论文选取我国 31 个省份 2016 年与环境规制紧密相关的 10 项指标,利用因子分析法测度环境规制强度,分析三省环境规制现状及在全国的排名情况;二是,本论文从投入型和绩效型指标中选取 3个替代指标衡量环境规制的强度,利用熵值法计算得出 1990—2015 年三省环境规制综合指数,分析了三省环境规制强度 26 年来的变化情况;三是,本论文利用三省 1990—2015 年面板数据作为考察对象,构建面板门槛回归模型,从区域整体层面上,就东北地区环境规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结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我国 31 个省份 2016 年截面数据分析情况来看,东北地区环境规制强度综合指数处于全国中下游水平,三省之间内部存在一定差异性。从环境规制收益因子看,吉林省排名第 22,辽宁省排名第 23,黑龙江省排名第 29,表明东北地区污染物排放治理工作总体位于全国中下游水平,三省中吉林省污染物排放治理工作优于辽宁省和黑龙江省,黑龙江省污染物排放治理工作处于全国较为落后位置;从环境规制法制执法因子看,黑龙省排名第 11,辽宁省排名第 20,吉林省排名第 27,表明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与行政执法位于全国中上游水平,而辽宁省和吉林省则处于全国中下游水平;从环境规制支出及监管因子看,黑龙江省排名第 12,辽宁省排名第 21,吉林省排名第 25,表明黑龙江省工业污染治理投资、排污收费处于全国中上游水平,而辽宁省、吉林省则仍位于全国中下游水平。
第二,从 1990—2015 年东北地区面板数据情况看,东北地区环境规制强度总体上呈上升趋势,黑龙江省由 1990 年的 0.0066 上升到 2015 年的 0.0300,吉林省由 1990 年的 0.0062 上升到 2015 年的 0.0171,辽宁省由 1990 年的 0.0100 上升到 2015 年的 0.0348;东北地区环境规制强度 1990—1999 年较为平稳,并未产生较大幅度变化,如黑龙江省 1990 年为 0.0066、1999 年为 0.0054,吉林省 1990年为 0.0062、1999 年为 0.0064,辽宁省 1990 年为 0.0100、1999 年为 0.0090;进入 2000 年以后,增幅较为明显,如黑龙江省 2000 年为 0.0263,2015 年为 0.0300;吉林省 2000 年为 0.0070,2015 年为 0.0171;辽宁省 2000 年为 0.0105,2015 年为 0.0348。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