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在我国,财政体制问题研究一直是个老生常谈的热门话题,研究人数多,研究成果众。但总体来看,当前的财政体制理论过于偏重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研究,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地方政府间的财政体制关系研究。这对于一个拥有四级地方政府的大国而言不能不说是一个研究的不足和缺陷。对财政体制尤其是地方财政体制作更进一步和更深层次的研究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一是对于目前的财政体制尤其是对于一些深层次的财政体制问题仍然具有一定的研究空间,继续深入研究政府间的财政关系仍然具有比较强的现实意义。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主要内容是分事权(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出范围)、分税收(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范围)、分管理(分设中央和地方两套税务机构)。
总体来看,分税制改革打破了传统的财政包干模式,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使得财政收入持续快速增长,占GDP的比重逐步上升,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稳步提高,取得比较显著的效果。但是分税制改革仍然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将改革前后的体制相比较,我们可以发现:
其一,虽然分税制改革对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范围做了划分,但这种划分是笼统的和原则性的,一些省市在确定省以下财政体制时甚至明确表示,分税制改革重点是税收划分问题,支出划分范围和内容仍维持不动。因此,与改革前相比,分税制改革在划分支出范围方面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
其二,在分税制改革之前,除了在1950年短暂的“统收统支”财政体制阶段外,我国一直就是实行将财政收入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适当划分的财政体制,只是各税种的级次归属及共享收入的分配比例和具体方法有所不同。1994年分税制改革除了实行相对彻底的按税种划分政府间收入以及减少了共享收入的比重外,在“分税”方面与1994年以前的体制没有本质的区别。况且1994年以后我国又进一步扩大了共享收入范围,将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入中央与地方共享,至此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种实际上已经达到了7个,到2009年共享税收占中央税收收入近3/4,占地方税收收入近8成,无疑又呈现出比较明显的体制回归特征。其三,虽然1994年分税制改革将税务征管部门分设为中央与地方两套机构,想以此厘清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征管职责和权限,切断地方对中央税的干预。但一方面国税征管机构仍然设立在地方,住房、用地、职工生活等很多方面要依靠地方,同时国税还要为地方政府征收共享税收,地方政府也通过安排经费、给予奖励等许多方面同国税部门发生着直接和间接的关系,因此,国税部门在很多方面仍然受制于地方政府。另一方面,所得税分享改革后,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都要同时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都要同时既为中央征税也为地方征税,未能实现1994年分设税务机构的初衷。
因此,一个曾经长期困扰我的问题就是,与旧体制相比,作为分税制体制主要特点和内容的“分权”、“分税”、“分管”,或者没有实质性进展,或者没有本质区别,或者没有达到预期的改革目标,那么为什么在实行分税制改革以后会一举扭转财政收入的下滑态势,从而达到分税制改革的预期目标呢?如果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是成功的或者说是基本成功的,那它最重要的成功体现在什么地方,它最主要的缺陷又表现在哪里?从现有文献看,对于包括上述问题在内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仍然没有很好地从理论上加以解释。
二是对地方财政体制进行研究,对于疆域广阔、人口众多、地方千差万别的发展中大国,具有特殊的国情意义。从疆域和人口看,中国疆土面积几乎等于整个欧洲,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与世界主要国家相比,中国省区平均人口相当于印度一级政区平均人口的1.2倍,美国的7.6倍,德国的8.2倍,日本的巧.5倍,法国的.8倍,英国的65.5倍;平均面积相当于俄罗斯一级政区面积的1.6倍,美国的1.7倍,印度的3.0倍,法国的12.4倍,日本的38.5倍,英国的7.7倍。内蒙古、西藏、新疆三个自治区的面积都超过100万平方公里,相当于一个大国的面积;河南、山东、四川、广东等七个省份可以进入世界各国人口前20名。从财政收支方面看,在中国的财政收入和支出中,有将近50%的收入和大约80%的支出发生在地方政府。因此,省以下财政体制的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到中央与地方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整体效果。
第二章财政分权基本理论概述
第一节西方财政分权理论研究综述
Tiebout之前的财政学理论研究中,均没有涉及多级政府问题,即为什么一个国家需要一个分权式的财政体制,或者说为什么在中央政府之外还需要设立地方政府和财政。Tiebout(1956)通过构建一个“以足投票”的地方政府模型,将公共产品理论中对全国险公共产品和服务需求的分析扩展到对地方性公共产品的需求分析,由于居民流动性而导致的地方政府间的竞争,最终会使得地方政府能与市场自由竞争机制一样高效地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斯蒂格勒(Stigler,1957)从两条原则出发阐述了地方政府存在以及分级管理的必要性。一是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具有信息优势,能够更加了解辖区居民的效用与需求;二是在同一国家内部,不同的人们有权对公共服务的种类和数量进行投票表决。
为了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财富分配的公平性,决策应该在最低的政府层级进行。奥茨吸收了Tiebout模型的特点,比较了由中央政府集中供应和地方政府分散供应公共产品的效率,提出了著名的奥茨分权定理。如果一个国家只由中央政府提供公共产品,那么满足居民需求偏好的途径只有“用手投票”。而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工提供公共产品的情况下,满足居民需求偏好的途径除了“用手投票”的政治途径之外,还有“以足投票”的自由选择方式。因此,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具有更大的改善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同时,即便下级政府能够和上级政府提供同样的公共品,由于地方政府相对于上级政府更具信息优势,由下级政府提供也会具有更高的效率。他得出的结论是:中央政府只应提供具有广泛偏好的相同的公共产品;如果人口的异质性很强,需求偏好的差异性很大,那么地方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上的效率优势就会更加明显。
第三章 财政分权与地方财政体制......................44-76
第一节 西方国家的财政分权发展...................... 44-52
第二节 发达国家的地方财政体制...................... 52-57
一、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范围的划分...................... 53-54
二、政府间财权与收入范围的划分...................... 54-55
三、政府间财政平衡机制...................... 55-57
第三节 发展中国家的地方财政体制...................... 57-65
三、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 61-65
第四节 经济转型国家的地方财政体制......................65-71
第五节 启示与借鉴 ......................71-76
第四章 我国地方财政体制的总体描述 ......................76-136
第一节 从财政分权看我国地方财政......................76-97
第二节 我国地方财政的纵向考察...................... 97-110
第三节 我国地方财政的纵向考察...................... 110-114
一、地市级财政的基本状况...................... 110-112
二、地市对县市区财政体制模式...................... 112-114
第四节 我国地方财政的纵向考察...................... 114-118
一、县级财政的基本状况 ......................114-115
二、乡镇财政的基本状况...................... 115-117
三、县乡财政体制改革情况...................... 117-118
第五节 我国地方财政体制的实践......................118-128
第六节 启示与评述 ......................128-136
第五章 我国地方财政体制的运行绩...................... 136-185
第一节 我国财政分权存在问题的规...................... 136-139
第二节 我国财政分权程度的实证分析...................... 139-146
一、财政分权度的衡量方法...................... 139
二、总量指标的衡量 ......................139-143
三、结构指标的衡量...................... 143-145
四、结论...................... 145-146
第三节 地方政府间财政分权的实证分析...................... 146-162
第四节 我国财政体制的收入效应分析...................... 162-170
第五节 我国地方财政体制存在的问题...................... 170-185
结论
目前导致地方政府间财力与事权难以有效匹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事权责任不断下移的同时,收入和财力却在不断向上集中,地方政府的财力难以满足所担负的事权责任。因此应通过对税种分享方式和分享比例的调整,进一步增加地方政府的分享的收入和分配的财力规模。一是进一步提高地方尤其是市县在政府总收入中所占比重。尽管与有关国家相比,我国的财政收入集中程度还不够高,但对于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具有5级政府的大国,我国的国情特殊,且政府间事权的配置与国外相比也有很大差异,因此不能与国外进行简单的类比。正如本文第五章的分析所指出,在财政集权与财政分权的两极之间,我国更多地靠近于集权一端。下一步应结合事权的调整,在确保中央宏观调控所必需财力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地方政府在政府总收入中的比重,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给予充足的财力支持保障。同时,要寻求省级集中财力的最优规模,使之既能基本满足省级政府对全省的宏观调控需要,又不会影响到市、县财政经济的发展活力。
二是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实行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改革后,地方与中央共同负担出口环节的退税,按照均等原则理应与中央共同分享进口环节的增值税。但从税收配置的理论来看,进出口环节税收是一个国家对外主权的象征之一,地方又不宜参与分享进口环节增值税。综合权衡,建议将出口退税调整为完全由中央承担。三是完善证券交易印花税、资源税的划分方式。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源来自全国各地,收益仅由中央与上海、深圳等发达地区分享,客观上造成了税源的转移。因此,应将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为中央与证券机构所在地分享。关于资源税的分享问题,建议将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列举的主要的资源税项目全部或大部分划为中央税,但地方应有权在上述项目之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征新的资源税项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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