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
2018 年 4 月 23 日,证监会于《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138 号文)正式施行。根据该《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证监会也将依法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查其出具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这意味着,一旦会计师事务所中某一项目受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正在进行中的其他的业务也可能因此受到影响,且在此期间证监会将不再审批其他未进行业务的许可申请。因此,该制度也被称为“立案即停”制度。
因可能对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中介机构未来的执业造成重大的影响,该制度很快被推上了风口浪尖。“立案即停”制度带来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对行业的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影响,内资大所纷纷被波及,许多项目面临着停摆的尴尬处境。
2019 年康得新事件爆发后,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触发“立案即停”。紧接着证监会调查的是其服务的一大批公司遭遇“立案即停”的消息,此后 IPO、再融资等项目被迫中止。而审计业务方面,则面临这多家客户解约的处境。据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开信息,受到立案调查后,瑞华 A 股审计客户净减少 283 家(其中增加2 家,减少 285 家)。与瑞华解聘的 285 家公司,分别与其他 28 家会计师事务所签约。2020 年,3789 家 A 股上市公司中,瑞华负责审计的仅 29 家,A 股市场占有率已由 2019 年初的 8.69%锐减至 0.76%。瑞华正面临着合伙人出走、审计团队集体退出以及注册会计师转所的困境。
证监会 138 号令的出现使得证监会惩戒的严厉程度不断加深,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监督事务所提高审计质量的作用。但众所周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间业务几乎不重合,如果因为事务所中一部分违规事件的发生而“连坐”其他业务不能进行,显然是有失公允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部分审计师的连带责任本质上超过了特殊普通合伙中要求承担的连带责任。同时承担过度的连带责任也会使得会计师事务所为了避免过多数量的审计师带来的受罚风险,尽可能地将自己的规模减小,这与我国“做大做强做精做专”会计师师事务所的愿景相违背。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连带责任治理的本意是为了达到有效的事务所内部监督,帮助实现事务所治理源头化。但这样的本意是否能成为促进注册会计师勤勉尽责的动力,仍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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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内容与框架
1.2.1 研究内容
通过对“立案即停”制度的目的、影响以及其内在机理分析,从理论层面研究“立案即停”制度是否与现有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法律精神存在不相符之处。实施该制度后,受到“立案即停”负面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会可能做出怎样的行为,带来怎样的后果。进一步,通过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受到“立案即停”制度影响后,注册会计师数量及流动情况、事务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审计收入及审计质量的变化情况分析,评价“立案即停”制度的影响,以及该制度可以从哪些方面进行改进和提高。
1.2.2 研究框架
图 1-1 研究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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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献综述
2.1 文献回顾
独立审计的有效性主要通过三种力量来达到保证,一是审计需求,二是审计供给,三是审计监管[1]。中国目前有较多数量的国有企业的存在,遇到困境时,政府出手救助的这些企业的可能性较大,因此对于很多上市公司,进行审计以获得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机会便不再是重中之重[2]。我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一直没有停下脚步,新《证券法》的登场让市场与投资者看到了监管机构的决心,但是由于我国目前集体诉讼等手段并不普遍,无法成为约束审计质量的最主要手段。因此审计监管仍是目前中国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约束审计行为的手段[3]。在我国所有的审计监督主体中,政府一直处于主要的地位,因此政府监督便成为了审计市场的行业的主要监管模式。财政部协同审计署与证监会共同构成了政府监督的主体,三者之间的权利范围存在交叉,其中,证监会的监督处于主导地位[4]。
2.1.1 行政处罚与市场份额
要研究行政处罚带来的负面影响,绕不开的研究角度之一就是市场份额。
一些学者研究认为,目前中国的资本市场的参与者对证监会的处罚是敏感的,他们能快速准确地对即将面临的风险作出应对。方军雄(2011)认为证监会的处罚深刻影响着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如果其出现声誉受损的情况,现有客户的流失必然发生[5]。而李晓慧,曹强和孙龙渊(2016)的研究则表明在声誉效应的影响下,一旦证监会对某个事务所出具了行政处罚,那么在之后的新客户竞争中,事务所将失去竞争优势,即便获得了新客户,质量整体也会偏低。尽管理论上可以通过变更事务所名称这一最简单的方式修复受损的名誉,但是仍无法有效改善难以获得新客户以及客户质量偏低的局面[6]。
但是,将我国审计市场的特殊性考虑在内后,二者之间相互影响的关系可能会出现变化。叶凡、方卉等(2017)研究认为,相较于投资者关注的其他方面,出具审计报告的一方的声誉对他们做出决策判断的影响微乎其微;注册会计师行业也缺少品牌和声誉意识,因此市场并不会因为声誉受损而选择离去[7]。从这个角度说,执业资格直接决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能否继续获得准租,保有自己的市场份额。刘峰、赵景文等(2010)的研究认为,只要证监会的处罚并没有触及到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资格,签字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份额就不会出现下降[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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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立案即停”制度介绍
2018 年 4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138 号令)。根据该项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证监会将依法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查其出具的同类业务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即使涉案行为与其为申请人提供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同类业务,如果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将不再接受。”
“立案即停”制度的出现,意味着一旦会计师事务所中某一项目受到证监会的立案调查,事务所其他的业务也将受到影响。2018 年 6 月,6 家会计师事务所因事务所内其他未结案的项目影响,所有新申报项目被证监会叫停;同年 8 月,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被调查,由其负责的重大资产重组被迫无奈搁置;2019 年 5月,因康美药业这起恶性造假事件,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中其他项目组正在进行的 23 家上市公司 IPO 进程受到干扰,除此以外还波及到了诸如股票发行等项目;2019 年 7 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更是因为“立案即停”的负面影响,流失了大量的客户与审计团队,审计的上市公司客户数量大量减少。可以说,“立案即停”的规定在审计行业内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
图 3-1 “立案即停”对注册会计师流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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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立案即停”制度分析 ..................................... 8
3.1 “立案即停”制度介绍.......................................... 8
3.2 “立案即停”制度的内在机理............................................... 8
3.3 “立案即停”制度与特殊普通合伙制度间的矛盾...................................... 9
第四章 “立案即停”制度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分析 .......... 17
4.1 案例介绍...................................... 17
4.1.1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简介 ......................... 17
4.1.2 “康得新”事件触发“立案即停” ..................................................... 17
第五章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38
5.1 研究结论............................................ 38
5.1.1 “立案即停”制度的优势与不足 ..................................... 38
5.1.2 “立案即停”制度带来的影响与后果 ............................... 40
第四章 “立案即停”制度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影响分析
4.1 案例介绍
4.1.1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简介
作为较为知名的内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 2013 年由原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和原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成立。合并带来的规模效应很快帮助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内审计市场占据了一席之地,先后获得了A+H股的审计资格,扩展业务至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以及财务、管理等各类咨询领域。完成合并当年,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以 24 亿元的收入位列收入排行第三。2014 年,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以 40 亿元的营收位列当年中国境内会计师事务所亚军,较第一名普华永道仅少了 1 亿元。
4.1.2 “康得新”事件触发“立案即停”
作为在行业内享有广泛认可度的科技型材料企业,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 2001 年的北京注册成立,2010 年在深圳中小板上市。聚焦于热门领域与市场,康得新涉猎了消费、交通、智慧生活等多个板块,一度成为苏宁、京东、三星等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合作伙伴。
良好的产业发展前景、充满活力的企业文化与多平台多领域协同发展的公司架构使得康得新一上市便得到了投资者的青睐,受到了资本市场的热捧,股价节节攀升。然而,藏在这家风光无限的上市公司背后的,却早在 2015 年便开始出现巨额亏损。看似一直踩准发展风口的“白马股”在之后连续 5 年内的亏损也让康得新的资金链再也无法维系公司的正常运营。为了获得外界投资者源源不断地股票投资,康得新从 2015 年便开始伪造大量的业务,靠着精心编造的数字勉强维持基本的经营。在 2015 年至 2018 年期间,康得新虚增利润 119 亿元,在三年中真正获得的净利润仅为虚构利润的 11.35%,而实际发生的亏损则高达 21.96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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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5.1 研究结论
“立案即停”制度的实施给审计行业的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在连带责任视角下,通过“立案即停”制度与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的比较,本文分析了两种制度之间存在的矛盾,得出了虽然“立案即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事务所内部的相互监督,但是存在过度连带的可能的结论。通过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对该项制度的优势与不足进行了如下的归纳。
5.1.1 “立案即停”制度的优势与不足
(1)“立案即停”制度优势
①从经济效益方面来看,“立案即停”制度采用了一个成本相对较小的模式开展审计监管活动。利用捆绑的方式,对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所有的注册会计师施加压力使得他们为了自身的利益主动监督所内的各项业务,从而在事务所内部实现自发的横向监督,在这种模式下,监管单位在实行审计监督的时候,所需要投入的成本也就随之下降。因此,证监会出台“立案即停”制度符合并且较好地实现了监管者的政策出台目的。
②从监管方式与监管强度方面来看,“立案即停”制度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监管模式,即除了证监会的直接监管外,还利用政策本身带有的连带责任增加了内部监管,有效解决了目前行政监管普遍存在的滞后性问题,提高了监管效率。直接监管与内部监管共同发力,使得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管力度得到提高。特别是新证券法实施后,较高的处罚金额、较大的处罚力度与某一个注册会计师行为可能会影响整个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承接的共同影响使得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审计时更加谨慎,进一步促使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出现较大的增幅。
③从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方面来看,“立案即停”制度的实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目前面临的审计风险评估的科学性与有效性,较大程度得减少合伙人过度依赖业务收入而忽视审计质量的情况发生。具体而言,某一个上市公司的审计风险可以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失去大部分审计业务的压力会倒逼会计师事务所与合伙人在业务选择与业务风险管控方面更科学规范。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