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诸多大型共享单车企业遭遇发展瓶颈,行业面临重整,这为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带来难题,但挑战即机遇,只有管理创新才能推动行业发展。因此本文从理论与实践出发,研究“互联网+”背景下我国共享单车行业的风险分析及协同治理,本文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共有以下几点:第一,运用网络层次分析法确定我国共享单车行业治理中存在的风险,即市场竞争风险、消费者权益受损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并对风险进行分析。第二,ofo 作为我国共享单车行业的领军企业,其发展历程和近况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整个行业的治理现状,加之 ofo 的现状不容乐观,险些面临破产,因此,本文结合社会热点,全面梳理、分析 ofo 困境。
第 1 章 绪论
1.1 问题提出
1.1.1 研究背景
互联网时代悄然而至,各国已经开始注重研究如何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势,不断挖掘互联网所能产生经济价值。尤其是在近几年,无论是党中央的政策文件,还是政府领导的讲话,都体现“互联网+”的重要,我们要在充满挑战的互联网时代,充分抓住机遇,将信息技术应用到社会保障、科研创新、政府工作、产业改革等诸多领域,加速“互联网+”便民利民[1]。
伴随着中国的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以及移动支付的逐步普及,共享单车作为新兴事物出现在大众视野,因其新鲜的理念和易操作的使用程序,赢得好评连连[2]。人口和出行压力已成为我国一线城市发展的阻力,而共享交通理念和共享单车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这一阻力,依托互联网而快速发展的共享单车行业,同样体现出新兴事物发展所具备的两面性,辩证的分析我国共享单车行业的发展能够发现,一方面共享单车体现着经济绿色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另一方面也暴露出诸多社会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压力[3]。
本文结合理论与实际,研究我国共享单车行业治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在此基础上运用网络层次分析法研究我国共享单车行业治理中存在的风险,以期通过提出协同治理措施改变我国共享单车行业乱象。
1.1.2 研究目的
本文以“互联网+”背景下共享单车行业的风险分析及协同治理研究为题,通过对新公共服务理论、公共利益理论、协同治理理论的分析,分析我国共享单车行业治理现状,运用网络层次分析法定量、系统的分析在“互联网+”背景下我国共享单车行业治理中存在的风险,提出我国共享单车行业的协同治理措施,将 ofo作为典例,以其为代表分析其面临困境的原因,从而促进我国共享单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改善城市交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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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1.2.1 研究内容
1.2.1.1 确定研究对象
本文以我国共享单车行业为研究对象,在确定研究对象的基础上说明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等,并且通过査阅文献、资料分析、实践调研等方式,收集有关于共享单车行业发展现状及协同治理的理论和实践有关的资料,充分学习以往研究成果,为后续的问题研究打下文献基础。
1.2.1.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分析
分析“互联网+”、共享经济、共享单车的概念,进而界定共享单车的性质,并介绍新公共服务理论、协同治理理论、公共利益理论,分析协同理论研究共享单车治理问题的可行性。
1.2.1.3“互联网+”背景下我国共享单车行业的治理现状及存在问题本文第三章着重从两方面进行梳理,一是对我国共享单车行业的政府治理现状进行分析,二是探究总结出我国共享单车行业政府治理存在的缺陷。
1.2.1.4 我国共享单车行业的风险分析
第四章采用网络层次分析法定量系统分析我国共享单车行业治理中的风险及各风险之间的关联,首先通过文献分析、专家论证等方式确定共享单车行业治理中存在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其次运用 super decision 软件构建风险评价模型,最后确定各风险指标权重及相互关联,进行风险分析。
1.2.1.5ofo 面临的困境分析
ofo 作为我国首批共享单车企业,从企业创立、迅速发展到面临困境,ofo 的发展历程更像是我国共享单车行业发展的缩影,因此选取 ofo 作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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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2.1 相关概念
2.1.1“互联网+”
互联网+是指创新 2.0 下的互联网发展的新业态,也是知识社会创新 2.0 推动下的互联网形态演进及其催生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通俗的说,“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各个传统行业”,但这并不是简单的两者相加,而是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平台,让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创造新的发展生态。它代表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即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提升全社会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
2.1.2 共享经济
共享经济的主要特点是,在供求双方之间多了一个第三方共享平台。供求双方可以通过这个第三方共享平台,线上交易个人物品、知识、服务或者筹集资金等[32]。
共享经济的本质是整合线下的个人闲 散资源,并以较低的价格通过平台进行线上交易。供给方为了获得一定的报酬让出商品的部分使用权,需求方通过支付费用获得商品的短暂使用权。从狭义来讲,共享经济是指以获得一定报酬为主要目的,基于陌生人且存在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的一种商业模式,详见图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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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理论基础
2.2.1 协同治理理论
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要求政府必须通过分权管理、扁平化管理等方式进行改革,从而提高政府管理效能。近十年来,学界越来越关注政府部门对公共事件的处理,如何通过协同各部门发挥各主体的治理效力等,由此可知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对理论的形成、更新同样有所影响,治理理念在学界的不断发展中产生。本文认为“协同治理”更加适合指代跨部门协同合作这一现象。具体而言,协同治理指的是这样一个过程: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以及/或者公民等利益相关者,为解决共同的社会问题,以比较正式的适当方式进行互动和决策,并分别对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协同治理概念具体有如下六个特征:
第一,公共性:治理的目的是解决公共问题。
第二,跨部门:参与治理的主体来自不同的部门,所谓不同部门指不同类别的主体,如政府、公众、社会组织等,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制度,同级部门或省、市、区(县)、乡等不同级别的政府部门之间存在问题均使用行政手段,所以对于我国来说,政府是我国协同治理社会问题的主体,但多个政府部门不作为多主体参与到协同治理中,均属于治理主体中的“政府”概念。
第三,互动性:参与协同治理的主体间为了实现共同的目标而积极联动。互动可以表现为信息、资源、优势的非单向流动,并贯穿治理的各个阶段。
第四,动态性:各主体参与协同治理的过程中,根据协同治理规则、运作情况等呈现动态。
第五,正式性: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参与协同治理的主体间应通过比较正式的制度确定彼此之间的关系和职责。这样有助于运作的高效和决策的正确性。但正式性排除一些特殊情况下而产生的非正式的协同治理。
第六,政府处于政治中心:协同治理理念下政府不是唯一责任主体,但在我国特有的国情中,政府依旧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独一无二的重要作用。这里强调两点:一是政府作为重要的协调治理参与主体,在与各方参与者协调、沟通的过程中积极的引导与推进。二是通常政府依旧是最终的决策者,但最终的决策应该兼顾各参与方的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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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互联网+”背景下我国共享单车行业的治理现状及存在问题.................11
3.1 我国共享单车行业治理的现状............. 11
3.2 我国共享单车行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12
第 4 章 基于网络层次分析法的共享单车行业治理中存在的风险分析...................16
4.1 共享单车行业治理中存在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 16
4.1.1 评价指标的选取原则......................... 16
4.1.2 指标体系的构建.......................... 16
第 5 章 案例研究——共享单车企业“ofo”的困境............................16
5.1“ofo”发展历程和现状.................................26
5.1.1ofo 发展历程.................................26
5.1.2ofo 现状...............................27
第 6 章 “互联网+”背景下我国共享单车行业的协同治理措施
6.1 我国共享单车行业实现协同治理的必然性
共享单车行业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产生与发展,既盘活了市场资源、吸引了市场主体,又充分展现了社会公共服务能力,为解决共享单车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治理困境,本文提出“互联网+”背景下我国共享单车行业的协同治理措施,协同治理措施能否实现?下面本文将从理论与现实两个方面阐述我国共享单车实现协同治理的必然性[46]:
从理论方面看,首先,多方利益者参与的治理机制符合协同治理的理念。共享单车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应归属于公共产品,因此除市场调节外,政府及各部门应积极发挥监管作用;单车企业应从产品、服务的源头发挥关键作用;公众是共享单车的服务对象,个人属于微观个体,公众由个体组成,个体应当努力提升自身素养,注重道德行为养成;社会组织努力扮演好第三方角色,发扬监管作用。其次,各主体间协同性上的必然性。我国共享单车行业的治理需要整个社会系统的共同努力,各主体相当于社会中的小系统,各小系统在参与治理的过程中具有不同的功能、不分主次,以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总目标,社会效益依托政府、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共同努力,经济效益主要靠企业实现,因此,各小系统彼此独立又相互联动,任何一个小系统都不能脱离其他小系统而实现目标。最后,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上,政府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要综合考虑各主体的利益,同时各主体的行为要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各主体间的配合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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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近些年,“互联网+”理念贯穿各行各业,共享单车作为时代创新的产物,便是依托“互联网+交通”得以发展和壮大。共享单车自诞生以来便受到政府、学界、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厚望,其在解决城市交通拥堵、公众出行不便等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但行业发展至今也产生许多棘手的问题,诸多大型共享单车企业遭遇发展瓶颈,行业面临重整,这为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带来难题,但挑战即机遇,只有管理创新才能推动行业发展。因此本文从理论与实践出发,研究“互联网+”背景下我国共享单车行业的风险分析及协同治理,本文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共有以下几点:
第一,运用网络层次分析法确定我国共享单车行业治理中存在的风险,即市场竞争风险、消费者权益受损风险、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并对风险进行分析。
第二,ofo 作为我国共享单车行业的领军企业,其发展历程和近况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整个行业的治理现状,加之 ofo 的现状不容乐观,险些面临破产,因此,本文结合社会热点,全面梳理、分析 ofo 困境。
第三,根据本文得出的我国共享单车行业治理中面临的风险和存在问题,在分析将协同治理应用到我国共享单车行业的必然性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共享单车行业协同治理措施。本文从培育多层次协同治理主体、树立相关部门协同治理理念、丰富协同治理手段、完善协同治理制度、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五方面进行协同治理,并论证在实施协同治理措施的过程中如何实现治理主体的利益均衡。
上述三点是本文的研究成果,由于条件限制,本文还有一些研究不深入的问题,随着共享单车行业的快速发展,期待有更多、更新的研究成果出现,以期用理论来引导实践,促进我国共享单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略)
“互联网+”背景下共享单车行业的风险分析及协同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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