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一、 选题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不仅是推进城乡融合与乡村持续发展、解决“三农”问题,全面激活农村发展新活力的重大战略,也是农村宅基地改革发展的重大行动,因此,农村宅基地退出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具体举措。但是,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宅基地问题层出。“十三五”规划中指出,截止 2020 年,中国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的城镇化率分别要达到 60%和 45%①。依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中国 2018 年的城镇常住人口数较去年增加了 1790 万人,为 83137 万人,乡村常住人口较去年减少了 1260 万人,为 56401 万人,城镇人口在总人口的占比中达到了 59.58%②。因此,在城镇化进程中就出现了以下几种问题:首先,随着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人口不断减少的同时农村建设用地却不断增加,与城镇化过程相悖论。大量农户进城落户或搬迁集中居住,使得原有宅基地闲置,土地资源浪费严重。除此之外,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并且用地面积不得超过 125 平方米,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超标占地”、“一户多宅”、“违规建设”等现象严重,这也是农村人口不断减少的同时农村建设用地不减反加的原因所在;其次,农村宅基地产权不清,宅基地是以务农为生的农民的所有财产,宅基地产权不清导致农民的财产权益不能实现,当农民的宅基地受到侵害时,其补偿缺乏依据;再者,农村宅基地退出意愿不强,而政府的相关政策也都提出要探索农户自愿的、有偿的退出农村宅基地,例如2015 年的《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 2016 年的《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③。因此,推动农村宅基地退出成为了各地区将大量闲置宅基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的通用做法;最后,农村宅基地退出模式的缺乏,致使农民的生活得不到保障。于大部分农户来说,农村宅基地的保障功能在于它能够确保农户的养老和居住,而农村宅基地的资产功能在于其流转或退出。在现有农村宅基地的退出模式中,最为普遍的是住房安置补偿和货币补偿,住房安置补偿模式相当于是宅基地的保障功能,而货币补偿模式则是宅基地资产功能的体现。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的退出模式关系到农户的合法权益,对农户是否退出农村宅基地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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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进展
一、 国外文献综述
虽然农村宅基地是中国特有的概念,但是在国外也有对农村居民点进行大量的研究,并且各个国家也对农村居民点整理拥有不同的经验。例如国外农村居民点整理中较为典型的日本“村镇综合建设示范工程”、德国“村庄更新”、印度“乡村综合开发运动”、俄罗斯“建设集体农庄”、韩国“新村运动”等,各种整理方式有其利弊,并均有借鉴的经验。国外的土地整理过程中要完善相关的法律保障,以立法角度确保土地整理过程的实施,重视农村地区的振兴与发展,关注人的需要与公平正义。
(一) 完善的法律保障
为了实现城市土地的管理,明确土地的使用权、处理权、保有权等都有其对应的规定和程序,很多国家制定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①。德国于 1953 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土地整理法》,其法律体系具有时效性强、体系完整、权能完善的特点。为推进土地整理效果,推动城市发展,适应经济发展的变化,
德国又对《土地整理法》进行了多次修订,并颁布了一系列与土地整理相关的法律②。日本关于土地整理的法律也不在少数,其数量早在 2000 年前就多达 130部,这些法律构成纵横交织的制度体系,可以分为土地政策、土地整理相关法规、资源环境相关法规、土地管理基本法规、国土规划等③④⑤。荷兰、奥地利、比利时、瑞典和挪威等国家在 20 世纪 20 年代都修订了土地整理法律,为在社会、生态和文化方面也实现某种既定目标⑥。
(二) 重视农村地区发展
上世纪中期,日本城市化过程中农村经济逐渐萧条,农村人口数不断下降,大量人口往城市发展。针对这一现象,日本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从经济上出发,对农村的发展加大投资,为改善农户居住条件,对农村的公共基础设施进行建设;二是从法律角度入手,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及相关政策以促进农村发展,使得农村在发展的过程中更加趋于规范化。因此,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初,政府开始实施“村镇综合建设示范工程”以降低城乡差距,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改善农村居住环境⑦⑧。韩国的农村居民收入和城镇居民收入存在较大的差距,这一点与日本在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现象相似,并且韩国的工业和农业发展比例严重失调,针对这一现象,韩国政府举行“新村运动”旨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缩小城乡收入差距⑨。在运动开展初期,韩国政府先是解决城乡差距问题,努力改善农户的生活环境并通过各种政策项目的开展,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改善农村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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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一、 农村宅基地
宅基地是我国特有的农村村民拥有土地的方式,1962 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划定了生产队所属的土地范围,即生产队拥有其范围内的土地,例如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并且规定该土地只限于自身耕种或建设,而不准用于出租和买卖。该政策意义重大,正式提出了“宅基地”一词,于第二年又出台了对草案进行补充的通知,该通知基本确立了农村宅基地使用制度,并且其规定了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申请要经过集体和政府确认,该概念沿用至今。1998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农村宅基地归为建设用地一类。然而相关法律还没有对农村宅基地做出明确的定义,不同的学者对农村宅基地的内涵有着不同的见解。
对于宅基地一词的定义,《现代汉语大辞典》中给出的是“住宅的基址,宅地”。然而宅基地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居住和建设住房的用地;广义的宅基地除了居住和建设住房用地外,还包括生活所使用的土地,例如仓库、牲畜房等生活服务设施和房前屋后的绿化用地等①。联合国《多语种土地词汇手册》对宅基地的解释是从农民生活的角度进行界定:农村宅基地对农户有着一定的保障功能,从农户的生活保障出发,村集体将土地给与农户建造房屋以及房屋外围的院子,这块土地便为宅基地,包括住房及其辅助用房的建设,例如额外建设的仓储间、厨房和厕所等,还有院子、禽畜养殖地等等。
以上从广义和狭义、宅基地利用现实和宅基地制度分别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的概念界定具有代表性。然而,农村宅基地的内涵和概念至今还没有明确的定义,为方便下文研究的进行,本文所指的农村宅基地是由农村村民以居住为目的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所取得的具有无偿性、无期限性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例如已建好的房屋用地和准备要建的房屋使用地,即农户生活所需用地(住房及辅助住房)之外,还有绿化用地(草地、花园)和其他用地(沼气池及非耕种所用的空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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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理论基础
计划行为理论是一种从信息加工的角度,以期望价值理论为出发点去解释个体决策在行为过程中的理论。1980 年 Fishbein M 和 Ajzen 提出理性行为理论,而计划行为理论是在理性行为理论的基础上推导得出①。理性行为理论认为人是理性的,在做出某种行为之前,会综合自身获得的各种信息判断行动的结果和意义,该理论首次提出“行为意向”这个概念,既个体确定某项特定行为的概率。在理性行为理论中,将行为态度和主观规范设为行为意向的两个影响因素,行为态度是个人对执行某种特定行为所表现出的价值判断,有正态度和负态度两种结果;主观规范是个人在执行某种特定行为时所感受到的社会压力大小,即他人或团体对个人的影响。理性行为理论认为人能够完全的掌控自己的行为,行为意向虽然是行为的直接决定因素,假定参与行为的意图越强,越有可能做出相应的行为,但也是在人决定自愿参与行为的情况下发生的②。然而,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大多数行为的执行与否,还要考虑到非动机因素的可用性,例如机会和资源(财务、技能、他人合作等)。因此,Ajzen 在理性行为理论模型中加入了一个“知觉(感知)行为控制”的变量作为行为意向的第三个影响因素,知觉(感知)行为控制是指当个人认为自己所掌握的机会、信息或资源足够多的时候,不确定因素就会降低,其预期阻碍就会减少,个人会越有想要执行某种特定行为的意向,计划行为理论(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TPB)也就由此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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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农村宅基地退出的模式分析................................ 23
第一节 农村宅基地的利用现状分析.............................. 23
一、 农村宅基地的利用现状........................... 23
二、 晋江市农村宅基地的利用现状分析......................... 24
第四章 农村宅基地退出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31
第一节 研究区域概况与数据来源....................... 31
一、 研究区域概况............................ 31
二、 数据来源................................. 31
第五章 农村宅基地退出模式选择的优化路径....................................... 55
第一节 不同类型农户的农村宅基地退出模式选择............................. 55
一、 农户类型划分........................... 55
二、 农村宅基地退出模式选择行为与农户类型相匹配............................... 55
第五章 农村宅基地退出模式选择的优化路径
第一节 不同类型农户的农村宅基地退出模式选择
一、 农户类型划分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农户的年龄、受教育水平、宅基地面积大会选择指标置换模式。家庭非农收入比重、宅基地与县镇距离和行为认知高的会选择货币补偿模式。家庭人口数和主观规范高会选择资产置换。农户虽然有农业收入型和非农收入型,距离城镇的远近也分为城镇和郊区,但是居住在城镇上的一般都是以非农收入为主。然而,在郊区,农户以非农业收入为主还是以农业收入为主的生活还是有一定的差异。因此,本文根据农户的主要收入方式以及农户宅基地的位置将农户类型分成城中村非农业型、郊区农业型、郊区非农业类型。
二、 农村宅基地退出模式选择行为与农户类型相匹配
(一) 城中村非农业型农户
城中村非农业型农户是指宅基地位置处于交通较为便利的城镇上,或者离县镇距离较近的以非农业收入为主的非农兼业或非农业型农户。首先,这一类型的农户主要是以非农收入为主,处于城中村位置,条件较为优越,与同事朋友的交流较多,对经济发展状况较为了解,对交通、家庭和教育的改善情况态度较为乐观,并且承担风险能力也会较强,行为认知较高;其次,农户的宅基地面积往往也会比较大,一户多宅或者违规占地导致面积超标的现象也较为严重,由于其地理位置较为优越,农户非农收入较高,农户选择资产置换模式的效用会比较大;接着,农户可以通过农户的家庭人口数换取多处安置房,或者农户在住房有所保障的情况下,农户还可以置换店铺、股权等具有经济效益收入的物品。因此,城中村非农业型农户适合选择资产置换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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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第一节 研究结论
本研究对晋江市 A 村、B 社区、C 村 3 个村(社区)的 245 户农户进行农村宅基地退出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作定性的描述性分析和计量经济分析,可以得出以下几点主要结论:
(1)农户选择退出模式行为的影响因素差异
从各影响因素对农户选择退出模式行为的影响程度来看,农户选择货币补偿模式的影响因素由大到小影响的年龄、家庭人口数、家庭收入类型、宅基地与县镇距离、受教育水平、行为认知;对选择资产置换模式影响最大的是家庭人口数,其次是宅基地与县镇距离,影响最小的是行为认知;对农户选择指标置换模式的影响因素里,影响最大的是年龄,其次分别是家庭收入类型、行为认知、受教育水平。
(2)模式选择差异及内在机制
从各个模式之间农户的选择偏好来看:○1 农户选择货币补偿模式与家庭非农收入比重、宅基地与县镇距离、行为认知和政府治理呈正相关关系,与年龄、受教育水平、家庭人口数、宅基地面积和主观规范呈负相关关系。即家庭非农收入比重越大、宅基地与县镇距离越远、行为认知越高,农户会越倾向选择货币补偿模式;而年龄越大、受教育水平越高、家庭人口数越多、宅基地面积越大、越容易受他人影响,农户越不愿意选择货币补偿模式。○2 农户选择资产置换模式与家庭人口数和主观规范呈正相关,和宅基地与县镇距离呈负相关。即家庭人口数越多,农户会越倾向选择资产置换模式。在资产置换模式与其它两种模式的对比研究中发现,农户的宅基地位置距离县镇越远,农户越不愿意选择资产置换模式。○3 农户选择指标置换模式与年龄、受教育水平、宅基地面积呈正相关,与非农收入比重、行为认知和政府治理呈负相关。即年龄越大、受教育水平越高、宅基地面积越大,农户会更倾向于选择指标置换模式。而行为认知越高、非农收入比重越高、政府治理效果越好越不愿意选择指标置换模式。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