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市场约束在银行监管领域并非一个新概念,其最早来源于苏格兰自由银行时代。1716 年至 1844 年之间没有政府监管的苏格兰自由银行制度效果良好,并且一直到20 世纪 30 年代之前,市场约束都是银行业外部监管的主要方式。
1929 的美国大萧条导致的全球经济危机后,人们开始怀疑市场并不能够产生自我约束作用,政府监管不足被认为是危机发生的原因之一,政府监管开始取代市场约束,成为银行外部监管体系的主导力量,市场约束逐渐被遗忘。
到了 20 世纪 70 年代,银行机构和其运行的市场环境己经大为不同,在市场力量和技术创新浪潮的联合冲击下,政府监管者要对银行机构的方方面面进行全面监管就显得过于僵化和不合时宜。面对金融创新,政府监管和行业发展难以协调,政府监管效果不再理想,这是因为银行监管不仅要保证风险可控,也要保证行业效率和发展。如果失去了效率和发展,没有风险的政府监管毫无意义。再加上 80 年代后的一系列银行危机也促使人们对政府监管失灵和监管捕获等道德风险进行反思,此外,各国也背负了高昂的政府监管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约束在银行外部监管领域中的地位才又被重新认识。
2004 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市场约束列为银行业监管体系的第三大支柱,如图 1-1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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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关于市场约束的研究
关于市场约束(Market Discipline)的概念,以 Berger(1991)的解释最为准确,即当商业银行承担较高风险时,高风险带来的高成本会由股东、存款人以及其他债权人分担。如果他们不愿负担这种高成本,选择风险中立或者风险回避,那他们将会采取行动限制商业银行的高风险行为。具体来说,当利益相关者面临一家商业银行的高风险,存款人会选择“用脚投票”撤走存款或者要求支付较高的利率补偿;债权人同样会在抛售所持债券和要求较高的利率补偿中做出选择,反映在二级市场便是次级债券发行价格或流通价格下跌,最终影响商业银行的筹资成本;股东会通过抛售股票或影响经营者决策来制约商业银行。
市场约束是一个动态过程,可以分成若干阶段,各个阶段既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反映了市场约束层级性的同时也体现了参与各方的互动。例如 Bliss(2001)认为市场约束由市场监督(Market Monitoring)和市场影响(Market Influence)两阶段构成。我国学者巴曙松(2010)则将市场约束的作用过程划分为信息输送、信息辨识和行为反应三阶段。四阶段划分法的代表是 Llewellyn(2005),他将市场约束分为利益者监督、利益者行为、处罚措施、管理者的正确行为,这种划分更为完整和科学,因为管理者的正确行为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如果市场约束主体的约束行为没有造成商业银行管理者采取正确反应,那么这个市场约束是无效的。
关于市场约束的主体,以 Llewellyn(2005)提出的“利益相关监督者”(Stakeholder Monitors)最为全面,包括利益存在于整个过程中的所有代理人,例如政府部门、评级机构、存款人、次级债投资人、股权人、其他银行和基金管理者等。虽然这个概念中市场约束的主体众多,但是实际上市场约束的核心主体是存款人、次级债投资人以及股东这三类主体。
关于市场约束的有效性,早期曾被学术界质疑。例如 Nier and Baumann(2005)选择了 30 多个国家的 700 多家商业银行进行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是由于政府隐性担保的存在,市场约束被削弱。Ray Soifer(2004)认为商业银行本身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市场约束的有效性是一个伪命题。因为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充分的信息披露,而商业银行本身作为金融中介的性质决定了其业务存在一定的机密性,
无法像其他行业一样进行信息披露。即便进行了一定数量的信息披露,市场约束的主体也未必关注,而市场约束主体关注的风险状况例如不良贷款的数据,商业银行又绝不会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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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理论基础
2.1 市场失灵理论
市场失灵理论(The Market Failure Model)是以新自由主义理念为基础,以凯恩斯(John Maynard Keynes)等人为代表,主张放弃对经济发展和运行的放任自流的态度,转而实现国家对经济运行的积极干预,以增加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市场失灵理论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弗朗西斯.M.巴托在其 1958 年发表的《市场失灵分析》一文中提出,也称之为市场失败或市场失效,它是指市场机制在某些行业或领域无法发挥作用或无法有效发挥作用,从而无法实现有效率状态。《当代国外学者论市场经济》对其下的定义是“一种不理想的市场化状态或制度,这种状态或制度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
2.1.1 市场失灵理论概述
市场失灵理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市场失灵是指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外部性、垄断性、信息不对称性等原因,经济运行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造成资源配置的无效率和社会整体福利的净损失。广义的市场失灵还包括市场在解决一些社会问题上的无效,它无法保证一些社会目标的实现,例如充分就业或社会公平。
按照市场失灵所产生原因的基本性质可以将其分为三类:一是局限性市场失灵。即使市场体系完善、市场充分发挥作用,但是市场作用是有限度的,超越给定限度市场就会失灵。正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所讲的“某些东西市场无能为力,所以需要避开市场”。①二是缺陷性市场失灵。缺陷性市场失灵主要是指因为市场发育不完善,市场某些功能存在缺陷而导致的市场失灵。因为市场缺陷是无可避免的,所以这种市场失灵广泛存在,例如行贿受贿和欺诈等行为都会造成非正常的市场缺陷,从而导致市场失灵。三是负面性市场失灵。负面性市场失灵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市场运行的结果并不符合社会价值判断标准,从而导致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市场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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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政府规制理论
自 1776 年亚当?斯密发表《国富论》以来,西方各国大力推崇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制度,市场经济制度由此在西方风靡兴盛。20 世纪以来,受经济周期性萧条、经济滞胀以及战争的影响,国家干预主义与自由市场经济制度交替复兴与繁荣,在此机遇下,政府规制理论得以走上历史舞台。
2.2.1 政府规制理论概述
规制(regulation),也可以译为监管。施蒂格勒(1971)提出规制是国家强权的运用,来源于产业的需求并主要为产业利益而运作。吉尔洪和皮尔斯(1982)提出规制是监管者判断取代市场判断的过程,并对直接规制与法律限制做了区分解释,认为前者具有弹性而后者表现为完全禁止。米尼克(1980)提出规制是针对私人行为的公共政策和行政行为,是服务于公共利益的规则。维斯卡西(1997)提出规制是政府对个人或组织的自由决策权的限制,并且表现为强制性。丹尼尔.F.史普博(1999)的定义相对更为全面,认为规制是政府监管者用于对市场运行机制进行直接干预,然后间接改变了市场主体供需决策的行为或规则。
延伸来看,政府规制(government regulation),也即政府监管,其实质是国家力量对经济进行干预,即政府行政机构针对市场失灵现象和后果,制定某种政策、制度或者采取某种行为来矫正市场主体的行为,以谋取社会福利最大化①。政府规制起源于 19 世纪后期的美国。随着垄断现象愈演愈烈,人们开始关注垄断势力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由此,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谢尔曼法》(1890)和《克莱顿法》(1914),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政府规制以法治和市场为基础,力图矫正市场天生所具有的缺陷,避免由此带来的弊端。事实上,政府规制也确实对避免过度竞争、不公平竞争、禁止垄断保证交易公平、提升经济运行效率都有正向促进作用。当然,政府规制也存在失灵现象,也要根据市场竞争强度、市场环境变化、市场主体变化及时作出变革和调整。政府规制的内容也在经历不断变化和丰富的过程。在分类方面,它可以分为直接规制和间接规制,在直接规制里进行细分又可以分为经济性规制和社会性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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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要素分析 ............................. 363.1 市场约束 .......................... 36
3.2 完善市场约束的主体和客体 ............................. 48
4 银行业政府监管与市场约束实证研究 ........................... 63
4.1 我国银行业政府监管有效性实证评价 ..................... 63
4.2 我国银行业市场约束有效性实证研究 ..................... 81
4.3 市场约束缺失的危害 ................................... 9
5 我国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现状 ........................... 99
5.1 我国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历史演进 ............ 99
5.2 我国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困境 .............. 114
7 我国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路径与策略
7.1 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良好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是市场基础框架中最为核心的要素,商业银行作为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客体,必然是政府监管者采取措施的着力点,其是否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市场约束能否充分发挥有效性的微观基础。
7.1.1 分离最终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
实现商业银行最终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的分离,更加清晰的界定商业银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商业银行作为法人主体的行为是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基础。商业银行的股东作为出资方是商业银行资产的最终所有者,拥有商业银行的最终所有权,但是他们并不拥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所有权。商业银行的法人所有权由董事会所有。股东出资组建的商业银行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人格和独立于出资者之外的地位。董事会执行了商业银行的法人所有权,同时享有商业银行的法人财产权。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任何掌握最终所有权的股东,包括占据绝对控股地位的国有资本,都不能直接干预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也不能代表商业银行行使法人财产权。当然,拥有法人所有权的董事会在取得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义务,保证商业银行财产的保值增值。只有这样的制度安排才能夯实现代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基础,避免其他利益集团包括各级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不适当的干预,也才能夯实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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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实证研究、定量研究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案例分析、对比分析、文献梳理等方法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得到以下主要结论:
第一,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法对我国银行业政府监管有效性进行了实证评价。从银行政府监管的成本收益比较来看,我国银行业的年平均监管收益为 36664.551 亿元,年平均监管成本为 27677.35 亿元,监管收益大于监管成本,但差额并不是特别大。因此,我国银行业的政府监管整体有效,但高额的监管成本已快要接近监管收益,有效性亟待提高,这也构成了必须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现实要求。因此,继续对我国银行业的市场约束有效性进行实证研究,结果发现我国银行业市场约束效应微弱,这就成为了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现实依据。并且根据分类别的实证研究结果来看,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强于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个主要结论是与之前的大部分学者的结论不一样的。
第二,实证研究后,本文对我国政府监管者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现状进行了研究,主要分为现状、困境和成因三大部分。发现我国政府监管者在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加强信息披露、发展商业信用评级、构建银行安全网、进行问题银行市场退出五个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效果不显著,并存在体制、制度、市场和股权四大困境,这是由于我国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金融市场不发达、金融市场不能对风险有效定价、以及金融市场参与者素质不高等原因所导致。
第三,通过对美国、阿根廷、新西兰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银行业市场约束进行分析和比较,我们得出了一些共性的有益结论:一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重要前提;二是强有力的外部审计和第三方监督体系是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重要保障;三是适度的政府监管是完善银行业市场约束的重要支撑。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