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之行政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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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5711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本文是一篇行政管理论文,笔者认为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构建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社会组织是促进社区质量现代化的主要的途径,更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背景

随着单位制的解体,以及城市化的进程,社会生活发生巨大的变革,人们由原来的单位人转变成了现在的社区人,脱离了单位,生活在城市各个角落的人们开始过上了主要依赖社区的生活。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市场化体制的不断深化,社会发生了由“生存型”向“发展型”的转变。人们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传统的由政府单一供给的模式已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并且随着中国社会化加剧,政府和市场治理的局限和弊端日益突显,创新社会治理成为提升中国国家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那么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工作,以弥补政府单一管理体制的不足,提升社会管理的整体效能,从这个角度讲,研究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就具有了一定的时代价值和现实意义。
不过,在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目前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各方面的条件还尚不成熟,有待于改进。社区作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一个方面,正好可以承接一部分政府公共管理的职能,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是进一步深化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孙立平教授也说过,一个健康的社会取决于权力、市场与社会的平衡。目前,我国的社会发展还远落后于政治和经济的发展。
笔者基于以上背景,同时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国情,以政府主导下的多中心治理理论为主要的理论基础,对我国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进行了相关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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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国外文献综述
(1)国外关于社会组织的相关研究
在西方国家,社会组织的称呼并不那么严格,也经常称之为“非营利组织”、“志愿部门”“第三部门”等。在美国,社会组织主要是指除政府组织和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以外的一切社会组织,如志愿组织、民办协会等。

戴维·波普诺将一些规模较大且更具有结构化的群体称为社会组织。这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对社会组织进行的界定[5]。美国学者西奥多· 列为特是第一个提出“非营利组织”这一概念的人。他觉得,社会组织如果分成“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则这种分类方式就没有注意到政府组织和企业之间的其它组织,因此,他用“第三部门”来表示大量处于政府组织和企业之间的其它组织[6]。萨拉蒙作为第三部门研究的权威学者,从 3 个维度区分了第三部门。第一,服务对象。是会员还是公众。第二,是服务的提供者,还是为提供服务者提供资金的。第三,提供的服务的性质是世俗的还是神圣的。按照这三个维度,将第三部门分为了筹款机构、会员服务组织、公益组织和宗教组织或其它类似于宗教功能的组织[7]。“非政府组织”第一次出现是在 1945 年的联合国宪章中[8]。从社会组织的功能角度出发,吉登斯认为社会组织是自我认识和相互认识的一个场所[9],这一概念强调了社会组织人员之间价值交流的功能。从社会组织的功能视角出发,克默克认为社会组织的角色和作用有 4 种,第一种是开拓与创新的角色;第二种是改革与倡导的角色;第三种是价值维护的角色;第四种是服务提供者的角色。20 世纪 90 年代,克林顿提出社会组织在政府简政放权中承担了越来越多的诸如社区服务、培训以及有关社会发展项目的决策计划、融资等责任。
目前,学界学术界尚未形成对社会组织这一概念的统一认定,但是莱斯特﹒萨拉蒙(Lester M. Salamon) 的五特征法最受认可,即社会组织应具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组织性;有根据国家法律注册的合法身份。二是,非政府性或独立性,非政府性即不是政府机构的一部分;独立性是社会组织追求的最高目标。三是,非营利性,不为其拥有者积累利润,不进行利润分配。四是自治性,拥有自治权力进行决策和活动。五是,志愿性,是指社会组织的内驱力是以志愿精神为背景的互助精神和利他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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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

2.1 基本概念
2.1.1 社会组织

在西方发达国家,社会组织发展历史悠久且较为成熟。而在我国,社会组织还算一个较新的概念。在美国,社会组织可以指代所有除政府和营利性的企业以外的所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包括一切民间协会,志愿性团体等。目前,国内外学者对社会组织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日常生活中,我们所说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民间组织”等都可以理解为社会组织,社会组织在日常生活中就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从性质上看,社会组织和国际上使用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等是同一类组织,即是指“政府和市场以外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民间组织和第三部门的统称”。而在我国政语境中,继十六届六中全会后,“社会组织”一词得到进一步确定。现今,社会组织特指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需关注社会组织的三个特征:第一,独立性。即社会组织不依赖于政府,真正实现社会组织内部的自治性和非政府性,是社会治理中的一元主体。第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成立之初就应该确立非营利性原则,即使获利,也不能分配。第三,志愿性。在目前社会改革落后于经济改革的情况下,专业的社工严重不足,需要大量的志愿者和义工的参与,因此应该在全社会倡导利他主义和互助主义。

本文所称的“社会组织”可以定义为:以所有参与到社区治理中的一切组织,这既包括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也包括社区社会组织、从事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等。本文研究的社会组织依据登记方式、业务职能、作用属性等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划分为若干种,每种类型之间有交叉。具体见下表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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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基本理论
2.2.1 政府失灵理论

政府失灵理论是由美国经济学家伯顿·韦斯布罗德(Burton Weisbrod)提出来的,伯顿·韦斯布罗德分析了当时美国政府面临的福利危机,发现政府和市场在公共物品的供给方面均面临着一些无效或低效行为。因此,政府失灵也叫政府失效,是指政府在公共物品的供给过程中也会不可避免的面临低效和无效的状况,甚至会存在对资源的浪费,造成供给成本增加等困境。所以,有些时候,政府的行为和措施不但不能减轻社会面临的问题,反而会阻碍经济朝着更好的方向发展。

亚当斯密(Adams Smith)过去曾提到,理性人有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倾向,理性人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会受到市场机制的自发引导,市场在“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下自发调节,但是,现实生活中,市场无法达到理想的预期,仅仅依靠市场的自发调节是无法达到各方面的协调统一。从上世界爆发的欧洲经济危机来看,市场也会存在失灵的现象,政府干预是必要的,凯恩斯的政府干预思想尤其支持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但随着经济全球化,政府不再是万能的,政府的政策有时难免会存在时滞性而无法满足社会居民的真实需求。政府政策的制定需要通过逐层的下情上达,信息的不对称性,信息的变味在所难免,这些都会造成政府失灵的产生。

2.2.2 治理理论
20 世纪 90 年代,受到全球化,社会变迁以及政府财政危机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各国开始重新寻找新的公共事务的解决之道。治理理论应用而生,治理理论提倡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强调回应性、互动性、公开性、法治性、协作性等精神,在原有的“政府”和“市场”二元主体的观念中增加了“社会”这一新的主体,开启了一个新的公共管理的模式。治理过程是不断调和主体间不同方面的矛盾并促使其联合行动的持续的和渐进的过程,这意味着不仅制定对大多数人同意的制度和规则从而进行治理,同时也意味着是要迫使少数人服从或同意这些规则的制定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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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现状.......................19
3.1 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趋势.........................19
3.1.1 社会组织数量不断增加...........................19
3.1.2 社会组织内部管理体制不断健全.....................21
第 4 章 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25
4.1 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存在的问题......................25
4.1.1 社会组织自身的独立性、自主性、公信力不足.....................25
4.1.2 社会组织自身的发展水平有限...............26
第 5 章 推进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对策建议............................33
5.1 政府加快改进社会组织的生存环境....................33
5.1.1 降低社会组织的登记准入门槛.......................33
5.1.2 提升政策、资金、税收等方面的支持.......................34

第 5 章 推进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对策建议

5.1 政府加快改进社会组织的生存环境
5.1.1 降低社会组织的登记准入门槛
社会组织只有获得了合法的身份,才能更好的参与到社区治理中来,合法的身份,是社会组织解开社区大门门禁的一道钥匙。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探索还处于初级阶段,尚未形成成熟的局面,而且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条件又比较苛刻,因此社会组织要想更快的进入社区,得到社区居民的认可,就需要跨越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门槛,门槛过高,是目前阻碍社会组织迈进社区大门的一重障碍,严重阻碍了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以基金会为例,对于这样的资金规模,一般的社会组织望尘莫及。因此社会组织只有获得合法的身份,才能受到政府的财政支持和社区居民的合法性认同。基于此,相关部门应该适度的降低社会组织登记注册的条件限制,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区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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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展望

1、结论

随着单位制的解体,以及城市化的进程,社会生活发生巨大的变革,人们由原来的单位人转变成了现在的社区人,脱离了原单位,生活在城市各个角落的人们开始过上了主要依赖社区的生活。同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程,市场化体制的不断深化,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日益增长。必须转变政府和市场的二元供给模式。因为政府和市场在提供公共物品时出现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使得其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随着中国社会化加剧,政府和市场治理的局限和弊端日益突显,创新社会治理成为提升中国国家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那么就需要积极探索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经验,及时化解社会发展的矛盾,提升社会管理的整体效能。那么,社区作为社会的触角,研究社会组织与社区治理就具有了一定的时代价值和现实意义。基于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经验尚不成熟,各方面的条件有限,有待于不断改进。社区作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一个平台,正好可以发挥社会组织承接一部分政府公共管理的职能,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是进一步深化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本文的研究对于理清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状况有了较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也为推进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提供了建设性的对策和建议。也完善我国社会治理的理论框架。只有克服现有的政府主导下的多中心治理模式,才能进一步向参与主体相互独立的多中心治理迈进。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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