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现状与问题研究 ——以“e 租宝”事件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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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6319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的理论基础

(一) 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相关概念界定

1.互联网金融平台概念

互联网金融平台是建立在支付、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工具基础上,兼具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模式的金融新业态。互联网金融平台所产生的不是加和反应,而是化学反应,两者融合创造了新模式。其不但利用了诸多现代的技术、工具,还有很好地用户基础,相应业务的推出并不突兀,和市场需求相契合。这种新业态汲取了传统金融的诸多习惯、做法,也引入了互联网精神。相较于传统金融,其不但依靠最新的互联网媒介,还汲取了互联网的精髓,在开放、分享等方面有了重大的突破。借助互联网工具、移动终端,这种新业态不但具有更强的透明度、成本更低,而且参与性更好、操作更为便利。实际上,只要能够是符合广义金融的互联网应用,我们都可以将其看作互联网金融平台。我们比较熟悉的第三方支付、金融众筹、在线理财等是其中的代表,但是并不限于此。从这种新业态的发展情况来看,无论是最开始的网银、第三方支付,还是现在的个人贷款、企业融资,其在市场适应性、满足用户需求上都体现出很大的优势,随着其发展的不断深入,还有可能渗入金融业务的核心,发挥更大的作用。

2.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概念

互联网金融平台使得交易效率与资金入市量都显著提升,从而将时间成本转化成了实际价值。但无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互联网金融平台,皆处于发展的萌芽期,无论法律、规章,还是制度、机制,都不是很完善,很难起到很好地监督、控制作用,约束性不强。在这样的环境下,我们就应该想办法、创造条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并不是任何主体都可以进行的。当前这项工作主要是政府监管部门负责,且需要遵循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的规定监管,是市场进入及推出限制、交易活动范围、金融风险防控、公众利益保护、内部控制等一系列金融监管、约束行为的统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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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的目标及主要内容

1.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的目标

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一项比较复杂的工程,涉及到诸多利益主体,为了更好地进行监管,就需要明确监管目标。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国外发达国家的监管目标或是为了促进金融平台发展,或是为了创设良好的金融氛围,或是为了维护公众利益,提高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一是保持互联网金融平台体系的稳定、维护正常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秩序。一国经济的平稳,离不开现行、既定的金融制度、体系。如果金融体系的服务出现了问题,经济就无法正常、稳定的运行。当前经济交易的运行,都和银行业有或多或少的关系,无论支付结算,还是资金清算等工作,都需要银行业的参与。若是缺少了这个环节,经济活动将陷入混乱。银行的货币不但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等价物,对金融监管、政策推行等方面也有着重要的影响。正因如此,对于银行业的监管才会明显强于其他行业。和银行业不同,证券业主要的作用是融资、投资;保险业主要是为了应对风险,并提供赔偿,在国家社会福利体系建设中,保险占据重要的地位。

二是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从当前的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平台数量越来越多,逐渐渗入到当前的社会生活中,对人们的影响越来越深刻。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就需要确保平台资金安全,避免出现套钱、骗钱的违法行为出现。相对于平台,投资者处于不利的地位,不但信息不对等,而且个人信息还被平台掌握。投资者很难了解平台的实际运营管理、财务管理情况,很难通过数据分析、信息分析,自觉、自发地保护自身的礼仪。所以,很多国家之所以加强对这些所谓“平台”的监管,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目前,国外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制度、体系,在此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对投融资双方的监管,确保双方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具体来说,债权人要及时公布信贷条件,确保信息公平,使借款人能够理性分析、抉择,提高平台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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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 ——以“e 租宝”事件为例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监管现状

目前,互联网金融平台方兴未艾,呈现出一派大好局面,而这种良好的发展势头,也为监管部门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带来了更多的难题。为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我国应该着力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同时也要参考、借鉴西方国家适用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的有效途径,同时我们也要直面当前我国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方面都存在着不足的事实。

互联网金融平台,在当前的网络交易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充当信用中介、支付中介等角色,联系了诸多的平台参与主体,其中不但包括商家、消费者,还包括银行。通过和借贷者、银行的联系,它能够凭借自身的中介地位,提供更为灵活、周到、便利的服务。除此之外,其还独立于借贷双方,深入到资金托管代付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总的来说,其公正、便捷的特点,使其得到了市场、消费者的认可,在网上交易活动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在安全、便捷等特性表现出来的优势,互联网金融平台迅速打开了市场,交易额逐年攀升,规模逐渐扩大。我国的监管部门不得不重视这种新型的金融业态,并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①对其进行有效、着力的监管。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的互联网支付发展时间还不长,在监管方面的经验还比较欠缺;而平台由于发展迅速,也暴露出许多的风险、问题,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管也就不那么容易。从当前的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平台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平台建立在互联网的基础上,有着诸多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问题,其中不但包括操作失误、病毒威胁,还包括系统缺陷、钓鱼等。一旦出现如上问题,平台将面临信息泄露、资金被盗等风险,威胁平台的安全、稳定。其二,这种新业态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尽完善,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加强调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台更多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其三,这种新业态固有的模式、流程、内容等问题,使其很容易被不法分子趁虚而入,导致犯罪行为。常见的犯罪行为有很多,其中不但有非法集资、信用卡套现,还包括洗钱、挪用资金等。为了更好地保证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安全、稳定发展,如今我们亟待加强监管、创新探索监管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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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为了促进这种新业态的发展,监管部门也采取了诸多的措施,对新业态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具体如下:

1.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法规仍需完善

一方面缺乏专门性的法律法规。基于传统金融模式制定的现行金融法律法规并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需要,也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去规范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市场准入的标准、信息保护等。出现了大量问题,其中不但包括账户资金被盗、信息泄露,还包括资金套现等。随着平台业务的创新,传统的监管框架已经很难解决不断出现的监管问题。虽然也制定了诸多的措施,但是还是很难覆盖全部的问题,仍有金融模式没有得到有效地监管。为了更好地满足这种新业态的发展需求,就需要积极构建更符合当前监管需求的监管体系。此外,当前平台监管方面的立法工作还不到位,很多法律法规的实用性不强,很难对平台进行有效地监管。

​2.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主体不明确

混业经营是现在众多互联网金融平台都具有的特点,这种金融模式往往涉及到许多个行业,业务范围也具有较强的扩展性,信用卡还款等也是其可以扩展的领域。由于其业务具有跨界型,亟需一个专业、统一的监管机构在对其监管主体进行规定,但尚未有明确的部门履行这个职权。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当前仍处于分业经营、监管的体制,在这种监管机制下,各个机构的协调并不是很舒畅,也缺乏沟通、交流,各个监管机构较为独立。这样无疑极大了监管成本,且无法建立统一、有效的管理体系。

​3.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金融监管机构职责分工不清晰

这种新业态的金融模式,和以往的金融模式存在较大的差别,不但会跨域几个行业,而且带有较强的混业经营点,不论是简单的支付、投融资业务,还是当前逐渐渗透的转​账汇款等业务,如果依靠以往的监管体制,难以对其进行有效地监管。相关法律文书最早出现于去年十部委下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平台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按照传统金融划分,对不同形态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形态做出了分工:例如银监会负责网络借贷、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而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等,体现了“谁家孩子谁抱走”的原则。在构建监管框架与部署整治行动上坚持“孩子论”,在当前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下,可以更好地明确权责,避免产生“公地悲剧”的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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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外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经验借鉴 ............. 17

(一)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法律规范的经验 ............ 17

(二)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体系的经验 ........... 17

​四、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的建议 .............. 21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 21

(二)规范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组织体系 ............ 21

四、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的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更好地做好平台监管工作,首先就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法规的建立,确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合法地位,明确其经营模式及经营范围,出台关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专门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其资金中介的性质,这样实际上就等于确定了一个其必须遵守的底线,将自有资金、客户资金区分开,提高其合法性。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建设起步较晚,当前的征信体制尚未得到有效建立,大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了提高信誉都建立了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机制。但是,现实情况来看,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尤其需要法律法规来对相关行为进行约束与规范,然而目前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却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导致互联网金融平台一系列问题的产生。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应通过法律法规的建设加以规定、界定,这样不但可以更好地审核担保机构资质、确定注册资本要求,还可以更好地通过资金托管标准、利率浮动区间等指导平台的运营。

同时,我们还要看到发达国家在这方面的长处、经验,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制定《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规则》《互联网金融平台投融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保障投资者利益。通过法律法规的建设加大对泄露投资者个人隐私行为的惩罚力度,从根本上解决个人隐私泄露的问题。

总的来说,为了更好地促进平台的发展,应积极支持合法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模式的发展,对于那些不合法的平台和模式应当给予严厉的限制。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从法律层面上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性质和功能进行界定,不但能创造一个宏观的、公平的环境,促进这种新业态的发展,还能抑制违法犯罪行为,充分挖掘这种新业态的潜力和无限可能性,使其成为传统金融的补充和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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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自产生以来,发展势头迅猛,并衍生出大量的新型金融模式,极大地促进了我国金融领域的发展。互联网技术是与时俱进的科学技术,应用越来越普遍,各行各业几乎都能看到这种技术的身影。正是因为其具有这种渗透性,才使得与金融行业的融合显得无缝对接。这种金融模式建立在传统金融的基础上,并不显得突兀,或是不合章法,相反其有效地改善了以往的金融体系,对其存在的诸多缺陷进行了弥补。沉寂的金融市场,在引入这个“活水”以后,也表现出更大的活力,从这个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激发了传统金融的活力,也完善了我国的金融体系。至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具体作用体现在诸多方面,其中不但包括金融服务的改善、金融体系的完善,还包括资本分配的优化等。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种新型的金融模式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其发展不甚成熟,在法律法规配套、监管、诚信规范等方面还存在诸多的问题,需要较长的时间来发展和完善。为了更好地促进这种新模式的发展,就需要对其进行有效地监管,构建完善的监管体系。

为此,我们就需要积极引入、宣传国内外监管经验、措施,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推动金融模式的创新、改革,不断完善和优化我国的监管体系。随着我国在这方面发展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理念、制度将会本土化,给人们带来潜移默化地影响。

实际上,我们应该看到,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在本质上就是基于网络的金融模式,金融服务的性质、目标等未发生变化,不过在内容、流程、形式上进行了调整。但即便如此,这种新型模式的监管难度同样很大,这对监管者来说仍具有很大的挑战。作为新兴的金融业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监管的研究,对于我们也并非皆是挑战,同时也是一个重大机遇。如果能够抓住机遇,结合我国的具体监管情况,吸取相关经验、教训,摸索出一套有中国特色的监管体系,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定会发挥重要的作用,并且成为将来金融监管新范式的前提和基础。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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