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治理中非户籍常住居民利益表达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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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26354 日期:2023-07-20 来源:论文网

第一章 相关概念和基本理论

第一节 相关概念

一、社区治理

社区的历史最早要追溯到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的著作《社区与社会》中,在该著作中作者首次使用了社区一词。并且用社区指代这样的社会团体:该团体中充满人情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守望相助,亲密无间的。随着社区概念的提出,西方国家相关的社区研究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其中对社区的特点做出相对具有代表性的阐述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人是社区首要组成部分,并且具备一定数量规模,占据一定地域。简而言之就是社区是包含一定数量人口的地域范围;第二,在前面人口地域的基础之上,还需要这部分人口对于生存的地方有程度不一的依赖性。最后,社区中的人要是彼此相互依存的关系。而国内学者对于社区概念的研究起步较晚,跟西方国家相比尚存在诸多不足,不过因为立足于具体国情,是在中国发展的背景之下得出的相关研究成果,因此虽然有限的社区研究,但却是我国社区工作的重要参考标准以及依据。综合国内学者对社区的研究,可以发现在他们的研究成果中,社区的基本要素主要应该包括:社区的组成人员是按照一定的社会关系组织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社会生活;其次明确标明具体的地域界限和活动范围;具有相同的公共生活;形成了独一无二的组织文化;最后就是社区居民对社区产生依赖,情感上寄托以及心理上有归属感。

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能够看的更远。本文借鉴了国内外社区研究的相关成果,认为社区是指聚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彼此相互依赖的规模人口形成的具有共同社会活动、地缘感归属感的独立社会生活共同体。

社区治理是治理理论在社区层面上的具体运用,社区治理与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与地方区域的社会联系极为紧密。根据社区的基本特征以及治理理论的具体实践,本文认为社区治理指的是社区的各要素包括行政机构、公益组织、自治团体、社区组成人员以及政党机关在公平有效和谐共处的前提下组成社区发展充分互动网络共同参与社区社会活动以及管理社区事务的过程。社区治理发展于社区管理,但是又区别与传统的社区管理。从管理到治理,不仅是管理的具体行为发生了改变,更是社区发展思路的转变。过去的社区管理注重社区的政府主导作用,政府管理着社区大量的公共事务,并且管理的方法大部分是通过权力部门的强制性行为实现。而社区治理区别与传统的社区管理之处在于政府不再是唯一发挥管理功能的政治主体,社区多元主体开始发挥社区治理的功能,这一过程中特别强调社区居民参与社区自治,保障社区居民的民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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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基本理论

一、治理理论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世界银行总结了当时非洲国家的现状,第一次把“治理危机”用进了自己的表述当中,至此之后治理一词开始在政治学等学科领域的探索研究中出现。西方国家的治理最先起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起初是指控制、引导和操纵,常见于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以及相关的政治生活领域。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西方研究者,特别是政治学家和政治社会学家,对治理做出了新的定义。其中代表性的有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罗西瑙在《没有政府的治理》文章中的观点,他将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他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罗茨认为:治理意味着“统治的含义有了变化,意味着一种新的统治过程,意味着有序统治的条件已经不同于以前,或是以新的方法来统治社会”。①有关治理全球范围内的各种观点的讨论中,全球治理委员会作出的界定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支持。该委员会于 1995 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对治理做了如下的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格里·斯托克在《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中详细的列举了对治理的讨论所围绕的五个论点:第一,治理指出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一套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第二,治理明确指出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答的过程中存在的界线和责任方面的模糊点;第三,治理明确肯定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的权力依赖;第四,治理指行为者的自主自治;第五,治理理念赞同政府可以运用新的工具和技术来控制和指引公共管理;而政府的能力和责任均在于此。②对于治理理论的研究,显然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研究的角度也各不相同,但是依然可以发现其中的共同之处:比如都重点强调说明了治理的多元性,倡导政府权威的转变,各个多元主体相互协调作用,充分提高治理活动的效率,寻求与治理对象的最佳结构关系。不仅如此,众多的治理研究论述中通常都把治理当作一种工具看待,这一工具的运用主体依旧是政府部门,因此治理理论的科学内涵将决定着与以往政府统治所不同的全新的社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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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市社区非户籍常住居民利益有效表达的重要性

第一节 有助于构建和谐社会

一、保障非户籍常住居民权益是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

社会中的每一个公民特别是基层社会资源弱势群体都能够顺畅有效的为自己利益发声,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核心理念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坚持党和政府对社会建设的宏观布局。以人文本作为和谐社会建设构想的价值核心,其出发点以及落脚点是保障全社会所有的公民基本权益,而公民又是社会发展建设的坚实基础和主要力量,同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红利又必须具体体现在每一个公民身上,让我国改革开放所带来的福利看得见摸得着,党的群众路线理论和实践正是这一构想的充分体现。从建设和谐社会出发,把对公民的基本权益保障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保障所有公民的一切基本利益诉求得到回应不受侵害。当前,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转型以及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城市里居住着大量外来非户籍流动人口。这一部分人由于户籍制度以及自身在社会中的资源弱势地位,基本权益更容易收到损害,对利益的表达诉求也显得更为迫切。因此,维护这一部分人口的基本利益表达权,保障其基本权利就成为了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必然要求。同时由于市场经济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导致注重效率而忽视了公平,分配难以实现公平,差距越拉越大,同城市居民相比,由于户籍制度导致的资源差异更是损害了非户籍居民的各项基本权利。①所以,为了确保社会改革发展带来的红利人人共享,更加要合理分配社会公共资源,更加需要保障非户籍居民的基本权益,使其享有同广大社区户籍居民一样的利益保障。

二、利益有效表达是非户籍常住居民安居乐业的必要前提

实现人民生活安定有序,一方面要求物质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基本生活需求得到保障;另一方面要整个社会环境和谐稳定,社会成员积极乐观,社会秩序有条不紊。这既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愿望,同时也充分展现了和谐社会价值精神,国家发展的前进方向和最终归宿。要构建安定有序的公民社会生活,首先要保证所有公民,无论户籍居民还是非户籍居民都可以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社会公共服务以及基本社会保障;其次,还要保障公民自由的话语表达权。对于城市社区而言特别是非户籍常住居民,能够有说话的权利是其生活状态安定与否的重要标志。除了生活保障之外,随着社会进步,公民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感日益提升,能够顺畅表达自身利益诉求也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尊重。最后,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还表现在群众有畅通的利益表达通道,社区相关的制度建设是科学合理的,拥有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生活规则。但是现实是公民常常会面临着自己有相关的利益诉求需要表达,但是却缺乏相应的表达途径或者表达的过程中有所打折,最终还是难以实现自己合理的利益诉求,更谈不上安定有序的社会生活。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构建公民安定有序的生活,更要把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有效表达作为评判标准,从利益表达的源头、过程以及结果的经验总结中制定科学有效的相关制度规则,保障公民社会生活安定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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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一、社会公平正义要求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指出社会制度的第一价值追求就是要保证公平正义,要让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受益,唯有这样的社会才称得上是正义的。他认为在正义的基础之上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都是不可侵犯的,并且认为牺牲一部分人的自由权益让大部分拥有更多的权益是不合理的,是与正义矛盾的。少数人的牺牲换取更多人的更多利益是不会让少部分人的权益失去分量的。①同时,马克思恩格斯也认为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就是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正义要求社会是真正的自由和平等的,社会的进步完善绝非是一部分人的专属特权,而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的发展进步。

社会转型、市场经济发挥作用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公民社会发生翻天覆地变化,生活条件日益进步,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在城市日益繁华高楼逐渐升高的背后,是无数社会底层流动人口倾注的热情与汗水。然而令人不解和难过的是这一大部分来自农村的非户籍居民在为城市发展付出劳动与智慧之后,因为户籍与制度的原因无法享有同城市户籍居民同等的社会公共服务,无法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并且因为资源上的先天不平等导致了这一差距越拉越大,与社会正义的原则违背。因此,要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就不能忽略这部分人的利益表达,要保证机会平等,每个人都能获得基本的社会保障,确保不会由于财富分配的不公损害其基本权益。

二、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价值导向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党的正确领导下为人民群众谋取更好的生活条件,保证社会公平,实现立党为公的宗旨,体现着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也是人民群众支持国家的坚定理由,充分展示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阶层、利益集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对待,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实际的情况是非户籍居民并没有有效的利益表达途径,满足于自己基本生活需求的利益诉求难以转换为对政策的有效影响,难以通过对公共政策的影响争取自己应有的利益。不仅如此,由于表达群渠道不畅通,相较于户籍居民,难有平衡的话语权,背后所掩盖的就是社会权利的不对等,进而产生群体之间排斥以及阶层化严重,出现社会断裂危机。大部分的城市社会问题以及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因素都暴露出了当前社会公平正义还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而这又导致了对于公权力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与制衡,更进一步的促使制度的不公平。因此,要通过建立针对弱势群体有效的利益表达途径,提升话语权,让其利益诉求体现在政府部门的公共政策的整个过程之中,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走好和谐社会建设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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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非户籍常住居民利益表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25

第一节 存在的问题 ................... 25

一、非户籍常住居民利益表达模糊不清 ........... 25

二、户籍地与居住地均难有效回应 ........ 26

第四章 改进非户籍常住居民利益表达的路径 ........ 33

第一节 提升非户籍常住居民利益表达能力 ........ 33

一、提高非户籍常住居民的民主意识 .......... 33

第四章 改进非户籍常住居民利益表达的路径

第一节 提升非户籍常住居民利益表达能力

一、提高非户籍常住居民的民主意识

制度或者是机制的缺陷都可以通过重新设计得以改善,但是扎根于头脑中的思维意识对行为主体的影响确是根深蒂固的。对于城市社区中的非户籍常住居民而言,由于群体的特殊性,思维的转变,民主意识的提高显得十分的重要。非户籍常住居民大部分是由流动的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以及非主动不得已搬迁至城市社区的弱势群众构成,这样的背景导致了他们自身意识上的外来性特点。生活在农村的时候,生活的全部就是耕作,每天关心的就是维持生活基本需求,几乎不会主动表达利益诉求,更缺乏主人意识。而来到城市居住的外来人员,在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影响下,不仅不能享受到和别的户籍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而且他们思维意识里面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城市并不属于他们,这里仅仅是暂时逗留栖息的地方,没有任何归属感,这样的思想意识还不是少数。因此,要改善利益表达效果,提高表达的效率,首当其冲的就是要培养提高居民民主意识,改变存在于内心的外人意识。无论是非户籍地还是户籍地居民,都是城市社区的主人,甚至对于非户籍居民来说,他们对城市的发展所作出的贡献更是不可忽视,在城市生活中理应得到公正的对待。因此,无论是居民本身还是相关的政府部门都应该把培养居民的民主意识放在完善居民利益表达对策的重要地位,一方面通过政府宣传教育,居民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让非户籍居民意识到自己就是城市的主人,要为了自己的利益积极表达,提高民主意识;另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也要大力发展科学、文化教育培养居民民主意识,特别是非户籍常住居民的民主意识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长远规划具体落实,使居民的民主意识朝健康理性的方向发展,为后续的利益表达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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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当前我国城市社区非户籍常住居民在利益表达问题上尚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在各利益群体之间频繁的博弈背景下,这部分群体不仅缺乏有效的利益代言人,就连作为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实际上也是处于真空状态。现有的制度设计以及相关的利益表达渠道使得他们的利益表达事实上是空缺和无效的,正常的利益诉求经常被忽视以至于产生极端的非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方式表达利益需求,甚至演化成暴力维权,给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带来极大的挑战。

本文以城市社区中非户籍常住居民利益表达问题研究为题,结合当前国内外对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研究的现状和理论成果,探究当前我国城市社区非户籍常住居民利益表达存在的问题并试图分析其中的原因,提出改进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路径。本文认为造成城市社区非户籍常住居民利益表达困境既有宏观层面上我国当前社会利益格局多元分化同政治系统高度统一不适应的原因,也有利益表达主体自身综合素质不足、组织化程度低等方面的原因。同时作为利益表达客体的党和政府部门对于利益表达的重视和回应也有待提高。除此之外,现行的多数利益表达渠道不够通畅,机制不够健全,无法有效的帮助居民表达基本的利益诉求。基于目前居民利益表达的现状和造成困境的原因基础上,通过对发达国家取得显著成效的利益表达模式的借鉴,例如扩大居民听证会的参与度、加强弱势群体组织化建设、发挥媒体的积极作用等,从利益表达主体到政府部门以及党政机关,宏观利益格局的改变到具体的制度建设,认真思考和改进利益表达的有效措施。而其中所提出的所有对策建议以及改进的路径并非单独生效,都是需要相互协调才能发挥作用,所有的方法对策都是建立在系统性的解决城市社区非户籍常住居民利益表达不足的问题之上的,只有每一个作为零部件的对策建议相互呼应、协同合作,整个居民利益表达的大机器才能高效正常的运转。比如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听证制度等就是从政治角度重视居民利益表达,而提高利益表达主体自身素质、改变政府执政理念和对利益表达的回应度、发挥大众媒体的积极作用等又是从政府职能和社会的角度提出完善措施。当然,本人无论写作水平还是思维视野方面都还有很多的不足,而这些方面的不足不可避免的造成了本文分析浅薄、针对性不足等问题,因此希望在各位老师和读者的指正下不断完善本文的写作,为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一点贡献。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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