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导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垃圾,追溯其历史,可以说如同人类历史般久远。在工业文明之前,构成垃圾的主体绝大部分为有机物,因此,垃圾可以自动降解,如此而来,处理垃圾的方法就比较简单化、单一化。将垃圾填埋若干年以后,就会重新融入到生物循环链当中。在工业文明之后,随着世界经济的逐步发展,高分子合成材料的广泛应用,致使许多无机物出现在生活垃圾当中。这些物质经过填埋处理,虽然经过很长时间可以腐化,但是它们的分解会给地表产生让人意想不到的危害。目前,在全球化进程飞速加快的大背景下,全球范围内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出现参差不齐的状态。但是,无论在何种状态下,经济发展会在不同程度上给各国人民的生活带来方便与快捷,随之又会伴随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因此,全球面临着一个不可否认的共同难题,即垃圾“过剩”的问题。人类在创造并享受巨大的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制造出了不计其数的生活垃圾,在这样的生活环境中,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已经成为人类很奢侈的梦想。
在城市化和新型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的驱动下,人民的生活质量或多或少的都有所改善。但是,不可避免的垃圾产生量也随之增加。在 2010 年,我国已经产生了城市生活垃圾 3.52 亿吨,而此数据已经位于世界之首位。面对此现状,面对数量庞大的城市生活垃圾,我国略显无能为力,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没有足够先进的垃圾处理技术,而且垃圾处理能力也相对薄弱。如此严峻的公共问题,已经使我国政府以及广大的公民引起了足够的重视与关注。在城市生活垃圾成为人类活动中的副产品的同时,也对人类的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严重影响人类的生活环境,危及人类的身体健康。面对如此现状,若任其恣意发展,出现了恶性循环的局面,将会对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产生严重的阻碍作用。因此,若要改善这一现状,就需要相关主体明确各自的职责,并把自己的职责落实到位,从而才能使我国居民的生活环境有所改善。发达国家面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现状,对其管理的起步较早,在不断实践的过程中,形成了相对比较健全而且成熟的分类回收体制。而我国针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存在起步较晚以及相关的体制与机制不健全的缺陷,因此需要在不断地探索与实践中,探寻适合我国国情的相应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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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 国内文献综述
国内学者对“政策可接受性”的研究,提出的主要代表性观点如以下内容所示。
周丽、于立深以行政法学为切入点,认为:“权利和权力的配置运作是支撑可接受性原则的理论基础”。该观点对于可接受性的解释,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一轴心,即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都是以这一轴心作为行动指南。在这一核心思想的指导下,公共政策主体之间、目标群体之间、公共政策主体与目标群体之间分配并界定权利(力),即在社会领域中重新配置权利(力)关系。
李大治、王二平,以程序公正理论为依托,通过与不同学科学者的交谈、发问卷进行调查等方法,分析了公共政策制定程序中政策可接受性是如何发挥作用。研究过程中,从与不同专家的访谈记录中可知,大家对当前我国公共政策中的问题,所持看法有基本相似的趋势。主要问题存在于政策制定程序的前端,更为值得关注的是,学者们均高度认同政策可接受性的重要性与实用性。而对政策可接受性内容关注度比较高的有:考虑对其内容的必要性认识、受众的感受、不同主体利益、可接受性取决于政策是否满足需要以及对政府威信有何影响等。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得知公众看法,认为当前我国在公共政策制定的程序中存在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表现在发现公共问题具有缓慢性与滞后性,而且对公共问题认识的准确性也不高。这将会导致出台的新政策只能是隔靴搔痒,而在此对政策的接受性而言,只能是空话和套话的存在了。
张玉、唐良凤以规制政策为切入点,与环境政策相结合,通过对我国“环境规制政策执行”的历史演进进行梳理,指出了我国规制性环境政策执行的可接受性,并作出了详细的分析。在提出研究问题的基础上,逐步分析,指出公共政策执行的可接受性的概念,他们一致认为是“目标群体对政策方案执行结果的预期看法和认同程度”。而通过研读概念,与我国的规制性环境政策的执行情况相结合,明确指出政策效果不明显,原因在于目标群体对环境规制的结果缺乏政策感知与激励认同。这就需要完善并恰当运用激励政策,来获得目标群体对规制工具的价值认同,并且要积极鼓励公民参与,使目标群体真正感知政策的存在,领会政策的内涵与要义,当政策感知与目标群体的需要有吻合点时,目标群体的行动就会越来越自觉化。如此而来,规制性公共政策的可接受性将逐步增强,那么,政策的执行将会顺利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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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政策可接受性的基本概念和相关理论
在本章内容中,通过对所研究对象中涉及到的基本概念与基本理论的界定与梳理,对概念和理论的内涵和外延都有所掌握,为下文开展研究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2.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政策可接受性的基本概念
2.1.1 城市生活垃圾
北京市施行《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该办法将生活垃圾定义为:包括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的各个环节中所产生的各种固体状的废物,还包括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的,应当视为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
南京市施行《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该办法中对生活垃圾的界定同北京市的界定大致相同。但是,二者相比,南京市的规定又更详尽具体,范围更为宽泛。还涉及工业以及医疗业所产生的废物,并且包括危险废物,以国家法为基准,结合地方法,对上述废物进行处理。
通过上述分析,得出对城市生活垃圾的一个相对明确定义。城市生活垃圾: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已列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之外,还包括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多种固体废物。
2.1.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不是纯粹对垃圾本身进行管理,而是一个相对系统过程。该过程涉及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分类回收这四个过程。分类收集,就是要通过制定明确的图例,详细而科学的分类方法以及垃圾分类细化手册,配备详细的分类投放设施,来逐步引导城市生活中的单位和个人对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分类运输,以分类收集工作作为基础,通过使用不同的垃圾运输车对不同的垃圾进行运输,从而有效避免了垃圾的再次混合。分类处理,由于垃圾的种类与属性千差万别,因此分类处理就是要针对垃圾的特性而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当前最常用的处理办法是综合利用、进行填埋、焚烧处理和堆肥等。分类回收,其实是将垃圾变废为宝的过程,加速垃圾的循环使用,以提高垃圾的利用率,从而减少资源的浪费。例如,将纸、塑料、金属、玻璃、废旧家用电器等从垃圾中分拣出来,加以回收,运用到其他需要的地方,这样循环往复,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促进回收市场的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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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政策可接受性的相关理论
2.2.1 政策执行可接受性的一般函数关系理论
制定公共政策主要是针对影响范围广、影响结果持久且不易轻易解决的社会问题。但是政策得不到落实,只是停留在口号阶段,社会问题则依旧存在。在此,其实就是在经历一个以政策的规划为起点,然后将政策逐步地合法化,然后通过政策执行,来实现政策目标的复杂过程。而政策的有效执行,是政策主体与目标群体之间一个具有连续性与持续性的过程,只有目标群体接受某项政策,自愿地服从,才能有助于政策执行的有效实施,从而增进公共政策的可接受性。
以下七个方面的因素,是影响目标群体能否接受某一项政策的原因。(1)政治社会化的影响。所谓政治社会化,是人们在社会中逐渐树立政治观念、形成政治行为模式的过程[2]。而政治观念主要包括对国家、政党、权威、意识形态、权利义务等内容,政治行为模式就包括遵纪守法以及对社会制度的维护等内容。而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会想方设法加快政治社会化的进程,以此来加深公众自觉遵守国家政策的程度。(2)传统观念的影响。一项新政策的出台与执行,必然会要求目标群体在今后的行为中作出相应的改变,而改变的幅度大小就会影响目标群体对新政策的接受程度。如果新的政策内容与传统的思想观念及行为习惯有很大差别,那么让目标群体接受一项新的政策就比较困难。(3)政策的形式与实质合理的影响。政策不仅需要实质合理,更需要形式合理,即程序的合理公平性与分配结果的公平性的相互统一。如果只追求形式合理,不讲实质合理,必然会导致教条的结果;反之,则必然会走向人治。因此,不仅要追求形式合理,更要追求实质合理,如此而来,目标群体就会欣然接受一项政策。(4)成本收益的影响。成本收益是影响目标群体态度的关键要素,在他们看来,若接受一项新的政策要比不接受该政策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那么目标群体就会积极主动地配合该项政策。相反,若目标群体认为利益会受损,则对政策就会产生抵制的态度。(5)大局或整体利益的影响。目标群体在对一项政策的接受过程中,除了要对自己的利益得失考虑之外,还要从大局或整体的角度出发来进行考虑。因为人不仅是“经纪人”,而且是“社会人”。若目标群体认为一项政策从大局来讲是合情合理的,那么即使牺牲一些个人或团体利益,或者是眼前利益,那么目标群体也会接受一项公共政策。(6)避免受到惩罚。公共政策要得到有效的执行,仅仅依靠目标群体的自觉自愿是不可能实现的,必须要以公共政策的权威性做保障。如果没有相应的强制力,利益损害者就会为所欲为。因此,由于惩罚的存在,人们有时候也会因为畏惧惩罚而接受和遵从政策。(7)环境条件变化的影响。世界上不存在一成不变的事物,政策的内容也是随着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推陈出新,以解决新的社会问题。而且,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人们的主观意识也会有相应改变。因此,就会出现以下情况:最初并不受人们欢迎接纳的一项公共政策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被人们理解并接受;而最初人们强烈拥护的一项公共政策
随着人们对政策内容认识的加深而出现反对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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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政策可接受性的现状分析..........21
3.1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政策的梳理............21
3.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政策可接受性增强的表现..........23
第 4 章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政策可接受性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28
4.1 政策本身存在的缺陷.......... 28
第 5 章 增进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政策可接受性的对策建议........33
5.1 加大执行垃圾分类政策所需资源的投入..........33
第 5 章 增进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政策可接受性的对策建议
5.1 加大执行垃圾分类政策所需资源的投入
在实施政策的过程中,若缺乏充足的政策执行所用的各种资源,那么实现政策的目标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应该充分利用人力、财物与信息资源,将所需资源实现利用的最大化,借助这些资源的使用,提高政策的执行力,从而有助于提高该政策的可接受性。
人力资源,就是指在公共政策执行中的人员配备问题。不仅包括组织的结构要求,还需要人员的专业与素质要求。在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要健全组织结构,明确责任分工,在环卫部门形成对垃圾分类管理的团队,在该团队的建设中,政策执行者要不断提高垃圾分类的意识,要不断对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的传授与讲解,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专属的负责,提高工作能力。这样的分类管理,能够有效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效率,使垃圾分类工作长期化、有序化地展开。
财物资源,是政策执行所必须的资金与物质设备支持,是将政策有效实施的不可或缺的条件。于政府而言,由于公共物品的特殊性,政府应该加大财政投入,拨专款致力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工作,并监督其财政使用情况。重点财政投入力度应置于垃圾分类的配套设施中,对配套设施进行专项检查,运用新技术改进现有设施,而且要按实际需要添加原本缺位的配套设备。对这些公共物品的有效提供,以帮助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的实现,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现状将会有一定程度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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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与展望
1、结论
本文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政策的实施现状为研究客体,以政策可接受性作为研究的理论指导,在通过大量文献资料以及相关的理论指导下,研究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政策可接受性的问题。在内容中,以基本概念和相关理论为支撑,在以问题、原因与对策逻辑的指导下,完成了整篇论文的写作。通过本文的写作与研究可得,公共目标的顺利实现,离不开政策可接受性的作用,这就需要政策本身、政策执行主体以及目标群体都有较完善的工作。于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而言,增进该政策的可接受性,从而有效促使政府与公众形成良性的互动沟通关系,促使政策目标的顺利实。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政策的可接受性,是政策执行主体通过政策内容的实施,来影响目标群体,从而使目标群体能够服从、认同、内化该项政策。通过对本文的梳理发现,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若单独凭借政府的强制力量去约束,是很难取得实质性进展的。
但是,如果对政策本身以及目标群体作出相应改善,在有更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垃圾分类法规与制度,政策执行主体拥有极强的环境保护意识与垃圾分类意识以及极高的主观能动性的前提下,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工作将会取得明显成效。因此,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就要充分调动各个层次的政策对象执行该政策的积极性,才会有政策效果。只有公众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自觉接受该政策,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将垃圾分类内化为自己的职责与义务,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就会有良好的成效。如此而来,“垃圾围城”的现象就可以得到改善,城市化进程有所加快,人民的生产与生活方式更加绿色化,从而有助于加快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