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政责任的概念及类型
一、责任与行政责任的概念
(一)责任的概念
作为管理学的鼻祖,彼得·德鲁克指出:“在后资本主义社会时期,责任是构建社会与组织的核心”。关于责任的内涵,从不同的角度和层次有着不同的理解,责任既属于一种历史的范畴,又是一个跨文化的概念。
在西方,“责任”一词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关于责任的问题引起了哲学家、政治学家、伦理学家们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苏格拉底认为对国和人民服务的人不仅要具备正直、善良的品德,还要具有责任感。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将人划分为不同的等级,他认为每个等级的人都具备相应的不同的责任。基于对城邦公共资金的使用问题的思考,亚里士多德对公共责任进行了相关论述,根据他论述的观点,“除非是被逼无奈或出于无知,每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西塞罗在其经典论著《论责任》中对责任进行了更加深刻的阐述,强调了道德责任的重要性。他认为责任是一种行为准则,在一个有组织秩序的社会,所有人都有应尽的责任,不受地位、身份和财富的影响,每个人都必须切实承担起相应的义务。
在我国古代汉语中,没有“责任”一词,通常使用“责”一字,具有不同的含义,在《论语》、《左传》和《战国策》等众多经典古籍中均有所体现。结合《辞海》、《辞源》的解释,“责”可以概括为索取,督促,谴责,责罚和义务等含义。在现代汉语中,“责任”一词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是应尽的职责,在某种程度上指的是一种角色义务,每个人在社会中都有扮演的角色,拥有一定的地位和职务,应该承担起与其角色相匹配的义务;二是由于未能做好份内之事,对自身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责任主要具有两种属性,即积极性和消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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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责任的主要类型
(一)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
特里·L·库珀对行政责任的类型进行了划分,包括客观责任与主观责任两个方面的内容。客观责任受到外在环境因素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对某人或某事负责,指的是“社会、组织或他人对责任主体提出的责任要求,责任主体必须承担来自于法律法规和道德舆论要求的义务”。客观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人员必须承担的职责和履行的义务,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对人,即对上级领导、属下和他人负责,即必须承担的职责;二是做好分内之事,即必须履行的义务。
基于西方政治制度的发展,他认为客观责任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崇尚法律,对民主选举产生的官员负责。倡导法律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动;第二,对上级负责、为下级的行为承担责任。行政责任还来源于组织制度、职位要求和职业准则等方面,这就要求行政人员必须遵循组织的等级职责制度。第三,对公民负责,始终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放在首位,这样的行为才是负责任的。不同于具有强制性的责任和义务,主观责任主要是受到内心的观念和信仰的引导,来源于行政人员对责任的内心感受,包括忠诚、良心和共感等品质,集中反映了人的性格、品质、个人价值观。行政人员在社会化的过程中,逐渐培养了关于对某人或某事负责的情感和信仰,履行主观责任的同时也反映出了行政人员的职业道德。
(二)行政组织责任和行政人员责任
从行政责任的主体来看,可以将行政责任划分为行政组织责任和行政人员责任。一个层面是行政组织的责任,通常可以理解为政府责任和一般行政组织的责任,主要包括政治制度层面的责任、外部社会环境的责任和伦理价值范畴的责任。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府组织由代议机关产生,并对代议机关负责,因此政府责任的表现形式是责任内阁制。一般行政组织的责任是指存在于行政的各个层级和各个部门的责任,行政组织既对上级组织负责,又对本组织负责,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不得越权参与其他组织的事务管理活动。另一个层面是拥有公共权力的行政人员的责任,这种责任是由行政人员的职务和职位所决定的。现代科层制组织高度重视客观的法律规则和标准化的行政程序的运用,在此基础之上,为确保行政人员合理地使用手中的权力,行政人员必须服从组织纪律,遵循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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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责任的伦理内涵与价值取向
一、行政责任的伦理内涵
(一)行政人员的责任伦理
根据《伦理大辞典》的解释,伦理是指特定的道德原则,与社会关系和行为规范相适应,表现为一种“人伦之理”,是人与人之间的伦理秩序关系。正如黑格尔所说的:“伦理追求的是一种善,这一种终极的善基于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伦理起到的就是一种调和作用,特别是当某一行为涉及到他人与社会的时候,以不损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为基本前提,使行为符合责任伦理的要求,这是保障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条件。责任意识是民主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行政管理活动具有明确的公共性,作为行使公共权力的行政权力主体,行政人员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
根据韦伯的观点,责任伦理意味着一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的结果负责,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责任伦理规范的要求。每个人都扮演着不同的社会角色,在履行相应的角色赋予的义务的同时,对这一行为将可能引发的后果进行评估,在不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相应的义务的情况下,必须承担相应的后果,这就是责任伦理的内涵。在理论层面,学者们对公共行政学这门学科的科学化设计进行了深入地反思;在实践层面,结合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研究逐渐聚焦于责任伦理的价值。责任伦理体现了行政道德化的诉求,以行政人员的道德完善为目标,其核心是体现在行政过程中责任的伦理价值。制度规范的构建过程是客观性与主观性、外在性与内在性以及本体性与价值性的三者的统一,主张以提升个体的道德约束力和道德主动性为目标。
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人的愿景和行为产生的结果存在着一种“吊诡关系”,心存好的意图并不一定能带来好的结果。行政人员必须热爱自身的职业,能够理性地看待问题,拥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在行为过程中肩负起超越虚荣心的责任感,能够对可能产生行为后果完全负责。责任伦理意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伦理准则意识、伦理目标意识和伦理责任意识。伦理准则意识体现了伦理主体的严于律己的精神,是行政主体的基本立场和伦理观念的总和,对伦理主体的行为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通过道德的内化以达到预期理想;伦理目标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对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产生促进和激励作用,表现为一种积极的内心精神力量。行政理想是伦理目标意识的核心内容,行政人员对于自身岗位所追求的目标和理想的定位,对于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实现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伦理责任意识是行政责任伦理的核心,构成了责任行政原则的伦理基础,关键在于行政主体如何看待和处理行政活动中责、权、利三者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三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道德认知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行政主体的自我调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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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责任的价值取向的演变
(一)传统公共行政的“效率至上”取向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传统公共行政学基本形成,威尔逊和韦伯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随着西方国家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对于政府管理活动应该如何与工业时代要求相适应的问题,学者们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政治——行政二分的观点是传统公共行政学的内在逻辑,行政与政治存在很大的差异,行政属于纯事务性技术领域。威尔逊在《行政学之研究》的论著中提出行政学研究的目标主要包括:第一,政府能够胜任哪些工作;第二,政府如何能够以最少的成本、最高的效率完成工作。古利克认为“效率作为行政学科的‘善’的判断标准,在行政管理的价值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因此,政府的责任在于通过对公共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利用,以较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由此可见,在传统公共行政时期,效率始终是行政管理活动的一项重要的衡量标准,是行政组织及其行政人员追求的终极价值。根据韦伯的观点,为了实现政府管理活动的效率目标,必须建立起一套权力集中、统一指挥、分工明确、体系完整的政府系统,他具体阐述了行政组织的基本原则,对理想状态下的行政组织模型进行设计、论证和评估。
传统公共行政以官僚制组织为基础,以效率追求为目标,行政人员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官僚责任,也称为组织责任和政治责任。官僚责任指的是在行政组织内部,下级对上级的责任;政治责任表现为行政人员对权力机构、民意机构和公众的责任。传统公共行政责任模式下,行政组织及其行政人员的责任不具有道德性。由于官僚制组织层级的要求, 行政人员必须保持价值中立,不能有明显的政治倾向。对于行政人员来说,他只有对上级负责的责任,下级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上级的命令和决定,不具有道德判断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人员就像是流水线上的一个环节,其行为与价值和道德无关,因此,行政人员的自主性受到了严重的压抑,缺乏一定的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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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人员责任冲突困境的分析............. 19
一、行政人员责任冲突的含义 .............. 19
二、行政人员责任冲突的主要表现 ............... 19
第四章 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寻求伦理之道............... 24
一、实现行政责任的基本原则 .............. 24
(一)坚持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 ............ 24
第四章 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寻求伦理之道
一、实现行政责任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
行政人员在面对责任冲突时做出的每一种行为选择背后都受到了某一种利益的驱使,包括行政组织利益、公共利益、特殊群体利益和行政人员私人利益等。面对多元化的利益诉求,行政人员必然会陷入由于利益冲突造成的伦理困境。公共利益不是某一个人或群体的特殊利益,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和特定的范围内,主要表现为绝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除了物质利益,公共利益还包括地位、名誉和自我价值等在内的精神利益。此外,公共利益作为一种普遍利益,代表着社会公众利益的最基本的价值取向和追求。在最大程度上,通过科学合理的社会组织手段,满足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诉求。
行政人员的权力来源于公众和社会的委托,其角色定位是“公共人”,作为社会公仆,行政人员理应以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在具体实践中确保将公共利益处于主导地位,作为指导其行政行为的首要原则。行政人员的伦理关系要求行政人员承担起社会服务职责,主要包括服务于民和服务于社会。职业的特殊性赋予了行政人员“公共人”的属性,在公共管理活动过程中,为公众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服务,确保公共利益的有效实现。这意味着在行使权力时,行政人员必须充分表达公共意志和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表达个人意志和谋取个人私利。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行政人员必须坚持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导向和行为的首要准则。在遭遇行政伦理困境时,为了切实地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要求行政人员必须明确各种利益等级次序,衡量每种行政行为选择所蕴含的价值标准,在伦理自主性的作用下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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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都发生了巨大的变革,现代公共管理活动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在多元社会,价值规范的重塑、公私利益的碰撞和行政理念的转变,对于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实现公共利益,创造社会福利始终是行政组织及其行政人员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什么是负责任的行为,又要如何切实承担起应尽的义务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由于角色的多重性、价值的多元化等因素,行政人员往往会遭遇责任冲突的伦理困境,即两难的道德选择问题,使得行政人员无法承担起应负的责任。
本文基于对行政责任的概念和相关理论的梳理和总结,对行政责任的伦理性进行重点探讨。一方面,结合公共行政学这门学科的发展背景,对不同时期的行政责任体现的价值取向进行总结。另一方面,对行政人员的责任冲突困境的表现形式和伦理实质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实现行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坚持公共利益至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和遵循法治精神。对实现行政责任的主要控制手段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两个方面。最后归纳总结实现行政责任的现实路径,从行政问责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行政人格三个方面进行阐述。除了依靠制度化的保障,本文强调行政人员伦理自主性和道德自律性的重要性,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为重要任务,注重行政人员的责任意识的培养,从而充分发挥道德“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指导作用,使得行政人员具备完善的行政人格,能够主动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的能力。行政责任具有丰富的伦理内涵,与社会的道德发展程度息息相关。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