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人工智能法律问题的缘起
一、人工智能相关法律问题
现在的时代处于技术爆炸的时代。5G 网络逐渐在普罗大众中普及,5G 技术相关的配套设施也渐渐在乡镇间建立了起来。在计算机科学领域,算法技术每天都在更新换代。以上两项技术保证了人工智能技术的稳步发展,人工智能技术也已经开始投入规模化的应用。目前人工智能投入实践应用讨论范围最高的是无人驾驶领域。2018 年在美国发生了一起无人驾驶而引发的法律案件。美国一科技公司在道路上实验自己研发的无人驾驶汽车导致了路边行人的死亡。由无人驾驶造成的此类案件该有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很明显,传统的机动车侵权责任已无法规制此种类型的案件。实际上,无人驾驶汽车这种具有科技前沿性的新事物所涉及到的并不仅仅是机动车驾驶责任的归属问题。由此及彼,无人驾驶还牵扯出了包括保险责任、合同责任、产品相关责任等多种法律相关的问题。
再将视角转向知识产权相关的领域。人工智能同样在知识产权方面产生了现阶段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国内出现过这方面较为典型的案例,但案例的判决并没有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归属权问题作出明确的答复,说理方式也是从反面说明人工智能的生成物既不属于人工智能的使用者、销售者和生产者,也不属于人工智能本身。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问题悬而未决,最终还是会切实影响到具体的人格和相关财产性利益。所以尽早明确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问题,有利于建构人类与人工智能之间的平衡发展关系。
人工智能功能强大到远不止上述情况。人工智能还能与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在过去的模式中,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运行和实现是通过在纸质合同上规定和明确的。双方当事人是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阅读相关纸质合同,确定合同中所记载的权利和义务条款。这种模式只适合旧时并不复杂的社会生活。但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与数据网络的兴起使得社会之间的信息交流空前频繁和复杂,传统的权利和义务的生成方式已经难以满足如今的社会生活需要。新千年以来,以计算机语言为基础开发编制的智能合约在新兴区块链技术的助理下,将网络空间的交易速率提升到了难以想象的高度。
......................
二、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争论缘起
不要以为人工智能是最近才兴起的新鲜事物,实际上,“人工智能”这一词早就在二十世纪中叶由著名科学家约翰麦卡锡在一次大学主办的会议中第一次提出。人工智能科学自此诞生。现如今学界尚未对人工智能形成一致的定义,但总的来说是:“像人一样思考、像人一样行动、理性思考以及理性行为”。③人工智能科学旨在通过对人类大脑机能进行深入地研究,探索人类智能的秘密。然后希望将人类的智能复制在机器工具上,让获得智能的机器工具不仅解放人类的双手,更解放人类的大脑。在人工智能研究领域,对人工智能的研究分成了三大类不同的研究方向。第一类是符号主义。符号主义学派认为组成人类活动基础的是人类自身靠想象发明创造的一系列符号。这一系列符号经过被大脑演绎和推理,人类才能表达出相应的智能表达。所以对人工智能的设计就是能够处理一系列符号的大型算法加工系统。但对符号的准确识别是目前符号主义学派所面临的重大问题。人类社会文化背景的多样性往往对同一种事物、同一种问题有着多样化的表达。而每一种不同的表达都会有着不同的符号。目前来说,此种设计理念会使得制造出的人工智能更偏向机械僵硬的机器。第二类是连结主义。连结主义学派希望弄清大脑皮层神经连结结构的奥秘,人类受到外界刺激所产生的信息又是如何传导的?是否可以有其他材料来模仿人类大脑的神经元,从而使得人工智能向人类大脑一样的思考以及具有深度的自我认识和学习能力。连结主义理念下设计的人工智能可以对外界多样的信息刺激作出有效的识别,并在不断地学习中更新提高。这种能力是符号主义理念下的人工智能所不具备的。从一定程度上来说,连结主义的理念要比符号主义更为先进。在连结主义理念下设计的 AlphaZero横扫符号主义理念下设计的 AlphaGo 无一败绩便是一大有力证据。但受制于科学技术水平,联结主义学派对人类大脑神经元的探索仍要耐得住寂寞,上下而求索。第三类是行为主义。行为主义学派认为人类的智能行为是单纯的神经反应机制,只需要在多样的环境信息交互情景中尽可能多的模拟多元的行为模式,那么就一定能够生出复杂的智能行为。行为主义学派为人工智能的设计理念提出了一种新思路,正在高速发展壮大。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研究
第二章 关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学说及观点
一、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肯定学说
(一)电子人格说
电子人格说这个观点最先是由欧盟这个国际组织提出,与此同时公开承认了人工智能拥有法律主体地位。这个观点的提出是在《欧盟机器人民事法律草案》的第 59 条,这部法律由欧盟法律事务委员会在 2016 年通过。总的来说,如果想要为机器人创设一个不同寻常的法律地位,这样就很方便大多数复杂的自动化机器人,也可以被确立法律地位就像电子人一样,①而不是简单的把机器人强行与现有的法律人格类别相融合,这样做的目的是为机器人创设了不同于传统法律主体,也不同于现有的法律客体的新类别即“电子人”。草案中还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对人工智能自身行为不负严格责任的一些情形。在这样的观点之下,笔者认为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在未来立法领域应该能够得到认可。
机器人的人格并不是随着被设计或制造就自然的产生出来的,而是机器人的人格需要申请通过才能赋予的。随着科技的进步具备自主性的机器人随处可见,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现有的法律制度显然已经不能完全处理所有的人与机器之间的矛盾纠纷了,急需设立新的制度来规范人与机器人之间的矛盾,以缓解社会的矛盾的加剧。
(二)代理人
在法律的规制中,将机器人作为人类当事人的代理人的这种观点由来已久,然而 2017 年《欧盟机器人民事责任法律规则》提出了新的概念,认为机器人“非人类代理人”,这一概念提出的观点认为机器人仅仅是一种带有目的性程序的智能体,从提出的这个新观点的表述可以看出提出者也认同机器人具备一定程度上的法律人格。把具有智能的机器人视为人类的代理人,从而让机器人代表人类参加一些社会活动,本质上是认为机器人具有民事主体地位,②因为只有民事主体才能参加社会活动,其承认机器人可以参加民事活动就是承认了机器人的民事主体地位。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研究
.......................
二、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有限肯定说
(一)位格加等说
位格加等说将来自罗马法的“位格减等”作为灵感来源。持该学说学者认为“法律主体”是从法律位格发展而来的概念。韦斯利·纽科姆·霍菲尔德把法律主体定义为“权利束”,②还有凯尔森主张,法律主体不过是法律位格化的统一体。③在此种思路下,通过从“法律位格”的角度来审视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可以弥补以人类为中心的法律主体论对人工智能法律地位的定位不足,更不需考虑人工智能感性能力的有无。所以人工智能通过“位格加等”得以能够与自然人的法律位格相似,但是其又不能等于与自然人的法律位格,也不能等同于法人和动物的法律位格。
从“人格”和“位格”的区别出发,位格加等说把人工智能法律拟制为法律位格,就好比无需考虑胎儿是否为法律的主体问题,直接将胎儿作为非自然人来理解,但是也不能完全将胎儿视为非自然人,还要将其进行法律拟制,视为自然人的法律位格来解释。如果从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实践出发,我们就可以将“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转化为“人工智能法律位格”来思量。如此进行法律拟制,能够更好的解释人工智能的相关法律问题。所以,位格加等说将人工智能如此进行法律拟制,是可以理解的。
(二)人格拟制
霍布斯提出,人类的思维本质上是由符号构成的运算推理,所以符号是所有智能的基础①。如此的论断被称为是“符号主义”,这种学说想要说明的是人的大脑与计算机具有功能上的相似性。人格拟制说认为人类思考能力的物质基础是人类的大脑,而人工智能正是通过模仿人类大脑的神经网络,获得一定思考的思维能力,且自主地作出相应的决策。在某种程度上,其与人的思维和行为能力具备高度的契合性。因此,可以得出这样结论,人工智能符合了法律人格的形式特征。其次,就计算能力上进行衡量,毋庸多言人工智能远远强于人类,但是其并非像人类一样各方面能力相对完整,其仅仅是某一项能力超强。所以,与其说人工智能与人的大脑在功能方面具有类似之处,还不如说人工智能仅仅是对人脑的某方面模拟。人工智能究竟是否能被称为与人相同的法律主体地位,值得去进一步思考。于是,赋予人工智能拟制的法律人格,确实是切实可行的方案。人工智能从本质上看,具有机械性。其没有像人一样的情感,虽然其某方面的能力强于人类,但是其只是在大数据框架内进行的,即使比人类能力再强,也超不出这个范畴。
...........................
第三章 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之我见........................35
一、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必要性........................35
(一)从人工智能特征分析........................35
(二)从法律价值分析........................35
第四章 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制度构建........................38
一、确立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38
二、规定人工智能的民事权利........................38
结 语..............45
第四章 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制度构建
一、确立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
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确认必须要经过国家实体法律的明文规定。只有经过国家实体法律的明文规定,才能真正意义上让普罗大众从内心中接受人工智能。如何在法律中明确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可以单独为人工智能制定出一部《人工智能法》。国家已经出台颁布了《民法典》,想要直接确认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就必须为人工智能立一部单行法律。在《人工智能法》这部单行法律中对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进行直接确认。另外,还要在法律中明文规定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监管与人工智能相关的事物。只有这样才能构建齐整完善的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体系。当然,除了为人工智能专门制定单行法律,还有其他的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主体地位的路径。一种是通过立法解释的方法来解释现阶段的法律规则,但这种方法在法律的实践中几乎不可能寻求到法律的主体性保护,同时也会对整个民事法律体系的构建产生一定的阻碍。第二种是可以直接用现行的民法典规则来直接规制人工智能。通过相关法律的兜底条款将人工智能纳入进去来规制,但这种操作方式终究不能对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地位进行直接认定,所以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想进行法律方法论的操作,还得借助其他单行法律对人工智能的规定。
通过对以上三种方法的对比分析,直接对人工智能制定相关的单行立法最为简单有效。通过这种方式,两全其美,既能充分全面的保障新兴主体人工智能的权利,使得人工智能科学健康持续地发展,又能保持目前已经形成的民事法律体系的完整特性。以上是我对人工智能法律制度构建地整体规划,但要解决人工智能在社会生活中引起地大大小小的具体的法律问题,还是得对相关具体的法律制度作出详细的规定。下面我将从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权
利制度、责任制度这两个具体的制度层面发表笔者个人的具体规划。
........................
结语
人工智能的发展是人类社会的最新科学技术革命。人工智能已经深入到人类的社会生活当中,而且还即将要深入到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人工智能对我们人类的思维方式和生活习惯已经产生了相当深远的影响,并且在不远的将来会发生质的改变。目前人类对人工智能处于既心向往之又恐惧的矛盾态度。欢兴于人工智能所蕴含的巨大潜力,其所创造的空前社会价值可以让人类迈向更好的未来。忌惮于人工智能有朝一日会取代人类在自然界中至高的地位。其实,正是因为人类对人工智能的恐惧,人类才更应该为人工智能的发展建立正确的规范,将人工智能的“命脉”牢牢握在自己的手中。在科技进步的历程中,也要适当让伦理为人类向未知探索让让路。人工智能的社会性使得其必然深入到人类社会关系之中,也包括法律关系。用法律的手段解决人工智能与人类的法律关系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在法律人格有限学说的理论基础之上,通过提前预测猜想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建立相关法律制度,弥补法律的空白,进行前瞻性的立法。这种规避人工智能风险,减少人工智能弊端的措施并不违背“人类中心主义”的原则。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