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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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788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笔者认为高离婚率问题的直接起因是婚姻破裂现象不断增加,但我们不能将这一社会问题仅仅归因于家庭矛盾,应该思索引发这一社会问题的更深层次的社会因素。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只有采取多种措施配合离婚冷静期制度,形成高离婚率问题多元化解决机制,才能实现离婚冷静期制度社会效果最大化。另一方面也需做好离婚冷静期的普法宣传工作,加大各方媒体宣传力度,使用多平台多途径推动社会公众进行学习和了解,通过答疑解惑消除社会公众的质疑与误解。

第 1 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
来到 21 世纪,我国社会结构进入了剧烈的转型期,在产业结构进行调整改革的同时,国民思想也随之发生了跨时代的转变。当代社会的中国男女有着自己的家庭观与婚姻观,追逐“新时代”的婚姻自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三纲五常”“七出”、“三不去”等中国古代传统婚姻观念与婚姻制度早已化为历史中的尘埃,“家庭出身”、“职业”、“地域”、“年龄”等已不是当代年轻人考虑建立婚姻关系的决定性因素,甚至性别也不再是阻碍,同性婚姻也被域外部分国家的法律所认可。现代社会中,经济独立的夫妻最看重的是自身高质量的婚姻生活,绝非抱着贫苦时期凑合过的心态去“搭伙过日子”。但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对已婚人群的冲击是巨大的,高房价、高失业率、未成年子女高抚养成本都无疑给每对夫妻带来了巨大压力,快节奏的生活方式、个体受教育程度差异,家庭责任感的缺失、夫妻包容度的减弱等因素也极易诱发家庭冲突,一旦一方或者双方对婚姻不满,就会轻易把“离婚”这一选项纳入到解决家庭矛盾的备选方案之中来,这也极易引发不可忽视的冲动离婚、草率离婚现象。以某一地方数据为例,浙江省慈溪市婚姻登记处自 2012 年 4 月开始推行离婚登记预约制度,设置为期一周的“冷静期”,现在每年取消离婚的比例达 40%左右,足以说明一些问题①。如今,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时刻遭受外界各种因素的挑战和考验。加之,基于 2003 年《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我国长期适用过度简化的离婚登记程序,使得“离婚”成为一种社会常见现象,早年间可以传遍十里八村的“大新闻”,现早已见怪不怪。


表 1-1 2010-2019 年中国居民婚姻大数据汇总(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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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选题意义
1.2.1 理论意义
《民法典》第 1077 条的颁布,宣告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初始建立,其实践运用只是初试身手。同时,该法律制度也在近期引起国内学者的热烈关注,现阶段我国学界对该制度的研究以前期畅想对该制度的建制居多,以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为基础建立的学术理论研究体系仍不成熟。本文以“论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为题,立足现实已有法律制度,运用发散性思维从多学科理论角度进行立体分析,密切关注本国具体情况,借鉴域外离婚冷静期的立法实践,系统提出完善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建设性建议,以便完成对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理论体系的全面构建,丰富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理论,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律理论体系的发展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1.2.2 现实意义
第一,防范冲动离婚行为,维稳家庭婚姻关系。完善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更有助于防范冲动离婚,促进理性离婚,实现国家低离婚率这一现实直接目的;也更有助于保护婚姻家庭成员的婚姻自由,避免家庭婚姻关系的错误性破裂,达到社会和谐稳定这一根本目的。首次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一次重大创举,完善这一制度,使这一制度成为妥善解决婚姻家庭问题的“金刚钻”,服务于新形势下的家庭文明建设,进而作用于维护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自 2021 年 1 月该制度开始实施以来,多地的离婚问题有所好转。以武汉为例,武汉市 2021 年第一个月份的离婚总人数只是 2020 年同期的三分之一;离婚申请人数也有所减少,为近三年平均值的五分之四。武汉市整个第一季度的离婚申请撤回率高达 60%左右①。经过地方政府的实践证明,离婚冷静期制度对防范冲动离婚行为有明显效果。完善该制度,能够更好的发挥其法制作用,用以达到最好的社会效果。
第二,丰富立法实施细节,增强现有制度执行力。《民法典》第 1077 条填补了我国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法律空白,但立法较为简练,细化不足,并无相关司法解释或者实施细则对实施程序与特殊情况进行规范和指导,后续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无法预见的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因此,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探索该制度的完善措施,丰富法律实施细节,降低法制实行难度,犹若修补“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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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理论概述

2.1 三例截然不同的离婚案例
案例 1 2004 年 9 月 1 日,当事人王某及其未婚妻前往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可就在等待制作结婚证的几分钟里突发变故,先前还喜笑颜开的两人,却因日常琐事产生争吵,且愈演愈烈,互不相让。登记人员向两位新人发放结婚证时,其中一位当即表示后悔结婚,而另一位也不甘示弱要求马上离婚。登记人员见状上前劝解,但刚刚缔结婚姻关系的二人均认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一时冲动,坚决取消婚姻关系,申请办理离婚手续。登记人员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为二人办理了离婚手续,从拿到结婚证到办理离婚证整个过程未到十五分钟①。
案例 2 2018 年 7 月牛某(男方)与杨某(女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后开始分居生活。2019 年 2 月 1 日牛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要求与杨某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离婚,由杨某返还牛某彩礼六万元人民币。随后,两人均对一审判决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不服,提起上诉。2019 年 6月 11 日,二审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双方当事人虽未对离婚问题提起上诉,但本案当事人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结婚四年,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这次起诉起因于杨某外出打工,未提前告知男方牛某,牛某去杨某家寻找杨某时,与杨某父亲发生矛盾,于是牛某在冲动之下,将杨某诉至法院,起诉离婚,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吓”杨某。可杨某在莫名其妙接到法院传票时,才得知牛某竟将其诉至法院,准备离婚,于是一气之下同意了离婚。主办法官通过对两上诉人的感情状况、离婚原因等情况分析,认为双方的婚姻尚未达到彻底死亡的程度,仅是面临一定的危机,存在挽回的可能。于是,主办法官通过给本起离婚案件“踩刹车”,设置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并帮助两人分析婚姻矛盾的症结、提出改善路径、辅以心理疏导。最终该案当事人牛某(原审原告)在 2019 年 7 月 10日,“离婚冷静期”即将到期时,经杨某同意,主动撤回起诉。如今,两个人早已和好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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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离婚冷静期的概念与特征
“离婚冷静期”一词并不是“中国创造”,而是海外“舶来品”。离婚冷静期制度最早诞生于蒙昧时代。阿拉伯史学界将公元 600 年前的时期称为蒙昧时代,在这个时期内阿拉伯半岛处于家父掌权的氏族社会中,妇女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妇女的婚姻是一场家族交易,而妇女只是这场交易中的“商品”。男性将这场交易所需的财务交于女性家父,女性家父同意,便可购买到心仪的“商品”,交易完成后,男性便合法获得该“商品”的所有权利,能够长期支配通过交易获得的妇女。男性若要进行离婚,妻子则负有必须执行“待婚期”的义务。不同的氏族部落有不同的“待婚期”,少则三个月,多则两年甚至更久。后随着伊斯兰教的创立和阿拉伯统一国家的形成,《古兰经》成为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国家的基本法典。《古兰经》中记载了待婚期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内容:“被休的妇女,当期待三次月经;她们不得隐藏真主造化在她们子宫里的东西,如果她们确信真主和末日。在等待的期间,她们的丈夫是宜当挽留她们的,如果他们愿意重修旧好。”①其规定丈夫休妻需经过一个等待期,以防止丈夫冲动休妻。法国是近代离婚冷静期制度较早发展的国家之一。1804 年《法国民法典》第 231 条为离婚当事人设置了考虑期制度②。离婚冷静期制度发展到现代,在不同的国家存在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内容,又被称为“离婚熟虑期”“离婚考虑期”“离婚反省期”等。


图 2-1 2013-2019 年我国居民结婚登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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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域内外离婚冷静期制度发展.......................................... 18
3.1 外国相关立法规定与理论研究....................................... 18
3.1.1 美国法律相关规定........................... 18
3.1.2 韩国法律相关规定........................... 18
第 4 章 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存在的问题........................................ 24
4.1 缺乏法律制度的适用细化................................................ 25
4.2 未能设置合理的计算规则.............................. 26
第 5 章 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建议................................... 30
5.1 完善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机制............................................. 30
5.1.1 应当区分“死亡婚姻”与“非死亡婚姻”......................................... 30
5.1.2 应当考虑重婚、家暴、虐待、抛弃家庭成员等恶性行为................. 30

第 5 章 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完善建议

5.1 完善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机制
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首先要从立法方面细化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针对不同情况的婚姻进行合理区分后再行适用,尊重婚姻家庭状态的差异性,做到冷静期制度与离婚法律程序的有机嵌入,实现离婚冷静期的弹性实施。
5.1.1 应当区分“死亡婚姻”与“非死亡婚姻”
“家家有本难念的经”,离婚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现有简陋的立法规定是无法应对现实中多样的离婚情况的。对于夫妻感情破裂、家庭生活无法继续、婚姻道路已走到尽头的情形,称之为“死亡婚姻”,与之相反的婚姻情况相对应的概念称之为“非死亡婚姻”。离婚冷静期的目标人群是冲动离婚与草率离婚的夫妻,立法目的在于拯救已婚家庭因日常矛盾导致冲动离婚的“非死亡婚姻”。“非死亡婚姻”中的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处于正常状态与完全破裂的中间地带,具有可被引导性。夫妻之间尚有共同生活的余地,只因一时冲动,情绪激动下做出的离婚决定,仍有挽回的可能。所以,“非死亡婚姻”应当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在此期间对当事人的情绪进行梳理引导,使其冷静下来,恢复理性思考,从而解决夫妻之间的情感危机,使出现裂缝的感情回归正常状态。而“死亡婚姻”中夫妻,因多种原因失去夫妻情感这一婚姻基石,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无法修补,剩下的只有互相伤害与憎恨指责,婚姻家庭也不再是温暖平静的避风港,反而变成了人生的束缚与枷锁。这种无法挽回走向死亡终点的婚姻,无需适用离婚冷静期。如果我们不对离婚类型加以甄别区分,全部“一刀切”适用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对“死亡婚姻”的当事人而言,将如前文所说,使冷静期变为“折磨期”、“虐待期”,只会延长当事人的痛苦时间。从长期的社会效果角度看,离婚冷静期的不区分适用也易引发离婚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不利于该政策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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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从 2019 年的草拟入典,到 2021 年的生效实施,“离婚冷静期”一次次触碰人民群众的敏感神经,引发一场场社会舆论的激烈讨论。婚姻自由不应滥用,如不加以规范与约束,带来的不仅是家庭问题,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离婚冷静期的作用就是在个体婚姻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面对离婚冷静期制度,我们既不能过度复杂化,也绝对不能轻视简单化。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立法直接目的也非常明确,即防治冲动离婚、草率离婚现象,促进理性离婚,降低离婚率。它的法制功能也仅此而已,正如前文所述离婚率连年增高的原因是复杂多元的,我们不能“毕其功于一役”,期待离婚冷静期制度能够彻底解决高离婚率问题。高离婚率问题的直接起因是婚姻破裂现象不断增加,但我们不能将这一社会问题仅仅归因于家庭矛盾,应该思索引发这一社会问题的更深层次的社会因素。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只有采取多种措施配合离婚冷静期制度,形成高离婚率问题多元化解决机制,才能实现离婚冷静期制度社会效果最大化。另一方面也需做好离婚冷静期的普法宣传工作,加大各方媒体宣传力度,使用多平台多途径推动社会公众进行学习和了解,通过答疑解惑消除社会公众的质疑与误解。
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我国《民法典》第 1077 条的规定存在不足,引起了一些质疑。但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每一项新的法律制度的发展都会有曲折,最终也会有成功。新的社会现象引发新的社会制度的出现,新的社会制度又会反作用于社会现实。所以,我们应该以更乐观更宽容的心态去看待离婚冷静期制度,相信它会在 2021 年给我们更多的可能性,剩下的交由时间去验证。
2020 年 12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五个司法解释中,并未对现有离婚冷静期制度设置实施细则。但春天到了,百花齐放的日子还会远吗?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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