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人权保护责任研究

论文价格:0元/篇 论文用途:仅供参考 编辑:论文网 点击次数:0
论文字数:**** 论文编号:lw202313876 日期:2023-07-16 来源:论文网
在新的机制下国际合作将会增加,国际联动也会更频繁,相关的国际人权组织将会承担对跨国公司进行监管的职能,而国家规制也会在新的人权责任机制下发挥其主要的约束跨国公司行为的作用。笔者相信,完善的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机制不仅能够强化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承担,更能激发跨国公司自己主动承担人权责任。但笔者在前文已经提及,如果建立完善的跨国公司人权保护责任机制,就需要各个国家配合国际人权组织,完善国际立法,设立专门机构,深化东道国与母国的合作和交流。但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国际社会要建立完善的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机制仍任重道远。

一、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概述

(一)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相关概念
1.跨国公司的定义
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又称多国企业(Multi-nationalEnterprise)、国际公司(International Firm)、超国家企业(SupernationalEnterprise)等。跨国公司在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中被定义为企业的一种,构成这种企业的实体分布于两个或更多的国家;跨国公司的经营形式表现为公营、私营的或公私合营的企业,这些实体开展经营活动是通过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进行的,相互间具备共同的战略并执行统一的政策;跨国公司由于所有权关系或其他因素,其各个实体相互联系,其中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当大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它们分担责任。①以上定义是目前国际社会比较公认和权威的对跨国公司的定义。
2.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定义和内容

关于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目前尚无国际法对其下过准确的定义。但根据联合国促进工商企业在人权方面的责任准则》(Norms on the Responsibility of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and Other Business Enterprises with Regard toHuman Rights)(以下简称《准则》),笔者可以概括出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含义为: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在其从事任何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时都有增进、实现、尊重和保护国际法和国内法承认的人权的责任。
《准则》对跨国公司应当承担的人权责任从第 2 条到第 14 条进行了六个方面的具体规定:第一,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应当确保每个人机会和待遇平等,禁止各种歧视;第二,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不得做出任何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第三,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应当保障劳工的各项权利,并禁止雇佣童工;第四,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应当尊重各国有关人权的法律法规;第五,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应当保护消费者的有关权利;第六,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应当履行与保护人权相关的保护环境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义务。
............................

(二)跨国公司人权责任之理论基础
1.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要求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产生于 20 世纪初期,并在接下来的几十年中得到了较大的丰富。20 世纪初,企业对于社会的影响逐渐增强,公众对于企业期待也就越来越高,他们认为企业在掌握大量社会资本的同时,应当把其拥有的社会资源以福利的形式回报给那些对企业有贡献的人,而不能一味的扩张自己的资本。除此之外,企业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也常常发生工人受伤、拖欠工人薪水、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侵害消费者权益以及政府受贿对企业侵害环境置之不理的事件,这些事件的解决要求企业加倍付出时间和金钱。20 世纪 30 到 80 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进入了完善发展时期。企业自身开始将公共利益与自己的收益相结合,开始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政府部门开始制定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企业的权利,并且要求其履行相应的责任。那一时期,与人权保护有关的内容也引入“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范畴,学者亨利·曼尼(Henry G.Manne)在其《对现代公司“高级批判”》(The“Higher Criticism”of the Modern Corporation)一文中指出现代公司威胁人权的论述。①20 世纪 80 年代后,工业化进入成熟期,服务业开始蓬勃发展。公众对于自身利益维护的意识越来越强烈,有关保护人权、社会公益的立法工作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到如今,现代企业的运营更注重社会效应,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因为企业的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一种外在的道德约束,更不断影响着跨国公司的合法性和国际声誉。②由于现代企业在经营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负面影响在逐渐增多,危害人权的事件也在不断增多,很多国家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已经展开了积极立法工作,并且不断限制企业权利,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人权,但对于国际社会来说,这些努力对于国际人权的保护微乎其微。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是社会责任的要求,确保相关法律的实施,是解决企业和公司社会责任问题的有效选择。③笔者认为,未来关于企业或者公司社会责任的国际权威法律文件的制定与施行也会成为逐步推动跨国公司人权保护责任承担的主要依据。

...............................

二、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现状

(一)跨国公司侵害劳工人权
1.侵犯劳工的生命、身体和健康权
近些年,很多跨国公司被曝出存在侵犯劳工人权的行为。工人们在艰苦的工作环境下劳动,雇主们根本不考虑工人身体情况,强迫工人加班,还拖欠、截留工人薪水,有的雇主甚至对未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工人进行体罚、打骂。从 20 世纪80 年代开始,发达国家一部分跨国公司开始把大量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血汗工厂”似乎成了这一批跨国公司的又一代名词。耐克公司是“血汗工厂”的“代表”。1991 年,一家媒体揭露了耐克在印度尼西亚的“血汗工厂”事件,报告指出工厂运作生产期间压榨工人、体罚工人、拖欠工人工资。直到 2005年,耐克公司才在当年发表《2004 财政年度社会责任报告》①,承认其在海外合约工厂存在剥削工人的情况,其中亚州工厂情况较为严重,具体存在强迫工人加班、不让工人在工作时间喝水、辱骂体罚工人等行为,甚至还存在普遍雇佣童工的行为,从而认证了外界指责耐克公司的海外工厂是“血汗工厂”的说法。不仅仅是耐克公司,很多其他知名的跨国公司也相继被爆料出存在“血汗工厂”的事件。在柬埔寨的沃尔玛生产车间,工人们被要求在高温和潮湿的工作环境下工作十几个小时,在此期间却不得休息饮水,且据外媒报道称,工人们曾在这样的工作条件下出现过“集体晕倒的事件”。②2011 年 9 月,深圳 GUCCI 旗舰店被曝出虐待员工事件。辞职的员工接受采访时回答说,GUCCI 旗舰店的管理模式非常不具有人道主义,员工喝水或者使用卫生间都需要报告申请,即使怀孕也要站着工作十几个小时,有的员工在工作期间吃了个苹果就被解雇了。③可以看出,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血汗工厂”有了新的特征:从简单粗暴的不平等剥削到变相体罚、设置不合情理的管理规定,想方设法去钻法律漏洞。①近些年来,还有媒体不停地报道出劳工因工作压力太大而导致跳楼的事件。公众熟知的富士康科技集团就是因为“连跳事件”而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笔者从一些报道中整理出富士康“连跳事件”背后的几个重要原因:首先,富士康是 10 小时工作制,工人们经常需要白班夜班两班倒,这让大多数员工吃不消。除正常上班之外,员工还经常需要加班,但却没有加班费。其次,富士康的生产工厂设置了严密的安保检查体系,并且赋予保安很大的“权力”,员工进出要经过多次强制搜身检查,稍有抵触行为的员工就会遭到保安体罚、打骂。最后,富士康严苛的管理制度让很多员工都觉得被压着喘不过气,而且薪水和需求之间的巨大差距让他们当初的致富梦也已几乎破碎,因此多方面的因素导致了富士康侵犯人权事件不断发生。

................................

(二)跨国公司污染环境而侵害人权
1.侵害居民的生存权
跨国公司破坏环境侵害人权的案件也屡有发生。近些年来,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不断进行产业转移。对他们来说,产业转移不仅可以减少成本,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而且还会不断扩张海外产业,提高全球知名度。因此,大批的跨国公司涌入了发展中国家。
一些跨国公司在当地投资设厂后,当地居民虽然享受着收益,但也不得不接受跨国公司带来的严重负面影响。这些跨国公司肆意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严重降低了当地居民的生活质量,也给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例如,进入 21世纪后,IT 产业在我国迅速发展。苹果、松下、诺基亚等众多知名跨国公司在我国投资设厂,这些 IT 公司给我国带来了严重重金属污染,并且已对生态系统造成了巨大的破坏。2010 年,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与 34 家民间环保组织一起发布的《2010IT 品牌供应链重金属污染调研》报告显示:我国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区常年受到 IT 行业的重金属污染,其中珠三角地区的污染尤为严重。重金属污染不仅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打破生态平衡,而且更是已经严重影啊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一项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的土壤调査结果显示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甚至近 40%的农田菜地土壤遭到重金属污染,如果这些污染农产品进入百姓日常生活,将会引发群体性食物中毒,后果将不堪设想。③由此可见,跨国公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首当其冲受到影响的就是居民的生存权。
2.侵害居民的发展权
人类的生存离不开自然环境,发展更会依靠其赖以生存的家园。①跨国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破坏环境,直接影响是居民的生存、健康生活的权利,间接影响的是居民长远的发展权,且间接的影响则会更长久,破坏力也最大。2010 年的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可谓是当年全球关注的焦点之一,英国石油公司通过政治运作,与美国墨西哥湾沿岸 5 个州就 2010 年漏油事件的最终赔偿问题达成了赔偿 187 亿美金的协议,以弥补漏油事件对墨西哥湾经济、渔业、湿地和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而这笔赔款远远不能弥补墨西哥湾沿岸居民所受到的损失,这些损失则会影响他们今后数十年的生活。无独有偶,美国康菲石油公司在我国渤海的溢油事故同样给渔业造成巨大损失。康菲公司遭到了我国沿海数百名养殖户的起诉,要求康菲公司赔偿给渔业造成的重大损失。据专家表示,康菲公司漏油事件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将会对沿岸渔业经营造成长达 5 到 10 年时间的不利影响,经济损失极大。因此,跨国公司污染了特定区域的生态环境更意味着其行为已经侵害了这一区域人们的发展权,而这种侵害则是长期的、持续的。
...............................


三、跨国公司人权责任规制之困境............................. 14
(一)国际社会规制之困境......................... 14
1.传统国际法规制的局限性................................. 14
2.国际软法文件规制的局限性....................... 15
四、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机制发展与完善的思考............................. 21
(一)跨国公司承担人权保护责任之国际规制....................... 21
1.完善国际立法........................... 21
2.建立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机制............................. 22

四、对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机制发展与完善的思考

(一)跨国公司承担人权保护责任之国际规
制1.完善国际立法
联合国和其他非政府国际组织在近些年已经为制定有约束力的规制跨国公司的国际法规则做出了重要努力。为了完善国际立法,2018 年 6 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设立的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与人权的关系问题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第四届会议组织各个国家代表人对新起草的《从国际人权法角度规范跨国公司及其他工商企业活动的有拘束力的文书零草案》①(以下简称《零草案》)中的各个有关约束跨国公司的法律条文进行了激烈的讨论和磋商,以求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笔者认为,《零草案》文本的出台反映了跨国公司人权责任问题的发展趋势、反映了国际社会对此问题的态度、反映了不同利益集团对于跨国公司人权责任规制的呼声。《零草案》的出台也标志着以国际硬法的形式确立跨国公司人权保护责任将会成为各国彼此接受的原则,世界各国也将会以任择议定书的形式缔结多边跨国公司人权保护条约公约。

制定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是进一步强化跨国公司尊重人权义务,承担保护人权责任的重要努力,也是为了建立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机制做出的筹措和准备。笔者认为,联合国和其他非政府国际组织制定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时,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要承认跨国公司在国际人权义务下的主体地位。尽管国际社会已经承认了跨国公司在特定领域的主体地位,但这些承认也仅仅只是在双边或者多边条约下缔约国之间达成的合意,并不能在国际社会达成一致。所以,为了能够打破传统的“国家中心主义”,让跨国公司能够更有效的承担国际人权责任,并且能够发挥国际法规则的强制性,应当确立跨国公司在国际法和国际人权法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其次,国际法规制应采取统一的国际标准。但根据目前国际现状来看,世界各国占有的司法资源不相匹配,司法制度也有所不同,这使各国国内法规制跨国公司的标准不一致,并造成了国内强制性法律的缺位与道义性规范的软弱。

........................


结论
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主力军,同样也是促进国际人权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近些年一些跨国公司侵犯人权的事件却往往无法得到良好的解决,使得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立相关工作小组就进一步强化跨国公司承担人权责任又开始了紧锣密鼓的磋商。笔者认为,建立新的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机制已经成为了国际趋势。在新的机制下国际合作将会增加,国际联动也会更频繁,相关的国际人权组织将会承担对跨国公司进行监管的职能,而国家规制也会在新的人权责任机制下发挥其主要的约束跨国公司行为的作用。笔者相信,完善的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机制不仅能够强化跨国公司人权责任的承担,更能激发跨国公司自己主动承担人权责任。但笔者在前文已经提及,如果建立完善的跨国公司人权保护责任机制,就需要各个国家配合国际人权组织,完善国际立法,设立专门机构,深化东道国与母国的合作和交流。但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国际社会要建立完善的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机制仍任重道远。首先,在国际立法方面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也需要众多国家积极的参与,国际组织很难在短时间内能够形成号召力。其次,世界各个国家进行国内立法去约束跨国公司或多或少遇到国内商界反对或阻碍,所以督促世界各国进行国内立法也会十分困难。最后,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机制的建立必然会损害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政治利益,缺少政治“载体”的国家也会为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机制的建立设置重重障碍。虽然国际法领域的法律体制体系的建设是非常漫长而且艰难的,但只要跨国公司承担国际人权责任的观念在国际社会越来越广泛,那么建立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机制的趋势就不会改变。概而言之,维护世界人权,有效规制跨国公司还需要国际组织与世界各国深化国际合作,共同推动国际法与国际人权法的完善和发展。在这样的过程中当然更需要跨国公司的配合,这样才有利于促进跨国公司承担起其应有之责,早日建立起跨国公司人权责任机制,从而推进人权保护事业不断向前。
参考文献(略)

如果您有论文相关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联系我们
客服微信:371975100
QQ 909091757 微信 371975100